古典经济学,通常指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上起亚当·斯密,下至约翰·穆勒。从1776年亚当·斯密发表《国富论》算起,到1873年约翰·穆勒去世,前后大约一百年。古典经济学百年历程的大部分时期与第一次工业革命高度重合,工业革命带来的经济巨变自然受到古典经济学家的关注,并引发他们的思考,其中也包括对税收的思考。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率先提出“税收四原则”——公平、确定、便利、经济,其中公平排在第一位。用斯密的话来说,税收公平是指“每一个国家的臣民都应当根据各自能力的大小,即根据他们在国家的保护下所获得的收入的比重,来尽可能地为维持政府作出贡献”。此即所谓“量能原则”,根据个人能力大小、收入多寡而纳税才是公平的,这就意味着比例税、累进税。然而,另一种解读却抓住定义的后半句,认为个人纳税多少应取决于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中得到的收益,推出所谓“受益原则”。据此,若高收入者从公共服务中得到的收益不比低收入者更多,那么就不应缴更多的税,甚至缴更少的税才是公平的,于是就意味着累退税。其实,从斯密的原意来看,“在国家保护下所获得的收入”包括个人的全部收入,而不仅是从公共服务得到的收益。此外,斯密对各种税收的详细讨论,也丝毫不包含“受益原则”。不过,“受益原则”虽非斯密所主张,但对后世却影响极大,此处暂且不表。总的来看,斯密主张的是比例税,有时还主张累进税。例如,当时英国对货运车辆征收通行税,是按重量课税,斯密首先承认这是公平的。然而,斯密话锋一转,又主张对豪华马车等富人乘坐的车辆征更高的税,以使“懒惰和虚荣的富人对贫民的救济作出贡献”,这实际上是主张累进税。除税负公平之外,斯密还强调税收的确定性,即每个人都清楚自己和他人的纳税额是多少,否则,任意和武断的征税不仅滋生腐败,更让纳税人无法形成稳定的预期。在他看来,税负确定原则甚至比税率的高低更重要,“极大程度的不平等也不及极小程度的不确定所产生的危害大”。
亚当·斯密之后,最著名的古典经济学家当数马尔萨斯和李嘉图。不过,在六个版本的《人口原理》和两个版本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中,马尔萨斯都未撰写关于财政和税收的专门章节。他的税收思想散见于一些文章和小册子,不成体系且多有混乱矛盾之处。而李嘉图的名著《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超过三分之一的篇幅都在讨论税收。李嘉图虽逐一讨论了各种具体税收的影响,但关注点几乎全部集中在税负归宿问题上。提到所得税时,李嘉图表示它不会影响商品的相对价格,也不会改变个人在社会中的相对地位,似乎隐含了他对税负公平的看法,明显不同于亚当·斯密主张通过累进税来改善收入分配的税负公平理念。李嘉图虽然分析了所得税,但他并不喜欢所得税,或者更一般地说,李嘉图对任何税收都没有好感,认为它们不过是“必要的恶”。
值得一提的是马尔萨斯和李嘉图关于济贫税(poor rates)的看法。众所周知,马尔萨斯基于其“人口原理”,对英国当时实行的济贫法(即《旧济贫法》)进行了严厉批评。他认为,人口增速必然超过粮食增速,而贫穷会抑制人的生育意愿,缓解“人多粮少”的矛盾。但是,济贫法破坏了这种抑制作用,最终会造成“越救济穷人、穷人就越多”的恶性循环。因此,马尔萨斯主张废除济贫法特别是院外救济,对那些并非因自身原因陷入贫困的人实行院内救济,并采用全国统一征收的济贫税为之提供资金。李嘉图赞成马尔萨斯关于废除济贫法的观点,但是对贫困人口的院内救济,他主张沿袭当时以教区为单位征收济贫税的做法,反对全国统一征收。李嘉图的这一思想与后来威克塞尔、林达尔、布坎南的主张接近,强调“税费缴纳”与“公共服务”之间的对应关系。一般来说,缴纳税费的人群规模越小,导致的扭曲即效率损失也就越小,这正是公共选择学派的观点。
论及古典经济学的税收思想,不得不提的一位经济学家是麦克库洛赫(又译麦卡洛克)。传统上,他因被看作李嘉图学说的追随者而不受重视。其实,自李嘉图去世后,麦克库洛赫与李嘉图的分歧日益明显。首先,与李嘉图不同,麦克库洛赫并不认为税收必然是一种“恶”,相反,适度的税收能够激励企业进行创新,进而提高生产率。他以“苏格兰蒸酒器”为例论证这一观点。当时,对酿酒业的课税以蒸酒器的体积大小为依据,于是酿酒师为了降低税负成本,将蒸酒器改良为高度更低、底面积更大的“扁平”形状,体积并未增加而蒸馏效率却大大提升。政府发现这一秘密后便提高税率,由此引发新一轮技术改进。最终,蒸酒器的效率提高到原来的2800多倍。虽然这一例子并不具有普遍性,但麦克库洛赫还是发现了“税收并不必然阻碍生产”这一正确结论。其次,与亚当·斯密不同,麦克库洛赫并不认为“公平”是税收最重要的原则,在他看来“便利”更重要。他偏爱间接税如消费税,反对直接税如所得税、财产税,部分原因正在于前者征收起来更加方便,而后者在征收过程中必然对课税对象造成烦扰,且征税成本高昂。最后,麦克库洛赫看重的税收公平是“部门间公平”,即他反对税收落在某一特定部门或特定人群头上,这也是他反对财产税的一个理由,出于同样的原因,他也反对累进税。
古典经济学的集大成者约翰·穆勒,是第二位给出完整的财政税收理论的古典经济学家。穆勒同样把公平看作排在首位的税负原则,但他认为税负公平应当是“均等牺牲”,体现为按支出能力课征比例税,因此他赞成的是“量能原则”。穆勒批驳“受益原则”的论证非常精妙,他提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中受益最多的人,恰是那些失去政府庇护后生存能力最差的人,即老弱病残。若按“受益原则”,他们应当承担最重的税负,这显然是荒唐的。穆勒总体上赞成比例税,前提是对生活必需品支出免税,超出部分课征比例税。但他认为,地租和遗产两种情形不适用“均等牺牲”原则,应当对其课征累进税。原因在于,对于地主和遗产继承人来说,地租和遗产都是非赚得的(unearned),他们没有权利获得这部分财产;对地租和遗产课税,也不侵犯“私人财产权”。当然,穆勒并不是主张税率100%的资本利得税或遗产税,前者应当扣除地主改良土地导致的租金上涨,后者应当扣除继承人维持正常生活所需的资金。如果按穆勒的税收思想建立一套税制,那么它的“再分配”效果要远远超过亚当·斯密的体系。
可以说,古典经济学发展到约翰·穆勒,已经奠定了20世纪税收体系的基本框架:通过市场经济做大“蛋糕”、促进经济增长,通过直接税和累进税分好“蛋糕”、改善收入分配。这也是古典经济学税收思想的价值所在。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经济思想史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