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完成了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表述转换,创设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这一新类型。然而,对于不同检察建议类型的划分,以及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内部再划分等问题,却在分类标准统一性上有所欠缺。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规定》第11条,在适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六种情形中,有两种具有鲜明的监督惩戒追责性,即“相关单位或者部门不依法及时履行职责,致使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存在损害危险,需要及时整改消除的;需要给予有关涉案人员、责任人员或者组织行政处罚、政务处分、行业惩戒,或者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司法责任的”。当前,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与其他类型检察建议都适用于单一案件化程序模式,与新时代协同治理话语范式之间存在隔阂,有待进一步融合。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价值不彰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与其他检察建议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监督与治理是价值旨归不同的两种话语体系,“权力—权力制约”的监督话语并不完全适合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逻辑。然而,在文书形式、结构、话语特征、制发程序上的单一案件化模式,消解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独立的类型价值。
目前,包括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内,所有检察建议均适用于统一的“立项—调查核实—制作检察建议书—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落实—效果评估”程序,仿照诉讼程序事后救济的“异议—复核”型互动,与社会治理中平等协商的民主程序在价值上相异。根据《规定》第6条,“检察建议应当由检察官办案组或者检察官办理”,这显然忽略了协同共治的多元主体意蕴,而司法职业准入在知识结构上的单一性与社会治理的复杂性难以适应。此外,以检察解释方式建构的刚性话语体系压缩了协商合作的实现空间。司法程序话语、行政监管话语以及泰勒式的科学管理话语之间互文的潜在影响,导致了检察机关难以作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一员平等地参与社会治理。
从办案话语到治理话语
社会治理的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相融合,决定了它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司法知识谱系不同,有必要克服单一法学视角的局限性,正确地予以定位。其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一种劝服性行为。非法律强制后果决定了该行为具有信息传播互动属性,唯有通过沟通与协商,方能消解建议相对方的对抗性解读并达成共识性解读。因此,劝服性修辞技术和传播技艺内嵌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发过程之中。其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一种协商行为。监督行为在结构上可以解构为“问题发现+问题解决”,但监督和协商可以共融共存。社会治理的逻辑决定了在检察建议制发过程中,应融入全过程民主的理念,与被建议对象充分沟通、交流、对话,实现协同合作治理。其三,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一种知识产品。检察建议制发的过程,也是知识产品生产、传播和扩散的过程。与审理司法案件更多采取调查核实的话语不同,生产知识产品需要引入调查研究的话语。前者更关注于“事实—规范—责任”之间的对应关系,其背后的循证思维和本质主义与社会治理所追求的协商共治存在张力。社会治理知识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而不是自然科学意义上的普适性知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形成,需要在不同治理主体的知识类型之间进行跨学科对话交流,进而形成话语共同体。
为实现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话语转型,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从“法律监督主体”向“社会治理共同体之一”的角色转换。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协同治理格局中,应以被协同者角色积极配合;另一方面,也应注重发挥能动的协同功能,积极参与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其次,从通过“单位”间接治理向直接参与社会治理的理念转换。随着计划经济下“单位社会”的解组,社会控制范式从“管理”向“治理”转型,检察建议以“单位”为建议对象的治理模式应当相应调整,有必要将制发对象适度扩散到传统意义上的单位以外的社区、社会公众和其他社会组织。再次,从监督与被监督的对立关系向协商合作转换。一方面,协商合作可以整合弥补检察机关自身监督资源的不足;另一方面,协商合作并不影响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寻求社会共识与合作有助于形成监督合力。最后,从强调权力话语向注重话语影响力转换。为此,要从规训管理型检察建议观逐步转向开放性治理型、服务产品型检察建议观。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程序分轨制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既包括建言献策型,也包括监督追责惩戒型。后者应基于正当程序原则,适用于案件化程序;对于前者,应基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交往范式和实践逻辑,构建与之相适应的程序机制。
首先,从职权主义的案件化程序模式转向多元主体协商合作的程序模式。破除职权主义检察监督的话语霸权,重构检察建议内容生产与传播扩散的话语体系,引入民主协商议事规则,构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共识会议模式,以对话和沟通来化解分歧。加强与社会多元治理主体的协作,发挥监督与治理的合力。其次,实施韧性治理,即在检查建议的制发过程中,实现刚性治理和柔性治理相统一。将追责性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与其他类型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进行组合,并完善其程序衔接规则,为确保检察建议被实质采纳提供威慑性力量。韧性治理兼具刚性治理的确定性与柔性治理的灵活性,符合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在逻辑。最后,从单一的案件化程序模式转向知识产品生产的程序模式。社会治理是协商民主共治的过程,也是知识生产付诸实践的过程。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作为知识产品的角度看,过于追求发现真相的案件化程序模式,难以适应知识产品生产的现实需求。对此,要汲取知识产品社会化协同生产的经验,强调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发过程中的多元主体参与和跨学科属性,以此形成知识创新共同体。
(作者系广西民族大学广西法治与传播研究院院长、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