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唐律疏议》看古代中国法律的辐射力

2025-04-1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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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的巅峰之作,也是中华法系向域外辐射的重要载体。《唐律疏议》作为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是中国古代最有影响力的法典。这部集秦汉法治之大成,以“礼法合一”为灵魂的法律著作,奠定了中国帝制时代法律体系的基础,更为东亚诸国法律文明的构建提供了共同模板。其以“德主刑辅”为内核的法律内涵、以“律疏结合”为特征的立法技术、以“礼法融合”为根基的制度设计,为中国构建起一套完整的封建法律文明范式,并通过儒家伦理的浸润、立法技术的传承、制度体系的再造等形式,对朝鲜、日本、越南等东亚国家的法治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时至今日,《唐律疏议》这部跨越千年的经典法律著作,仍能在东亚各国的法律体系中觅得踪迹,为东亚各国提供重要的立法渊源。

  法律思想传播:

  礼法合流的跨境实践

  《唐律疏议》将儒家“德主刑辅”的思想法典化,创造了礼法合流的立法典范。法典首篇《名例律》开宗明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确立了道德教化与法律惩戒之间的主从关系。这种法治思想深远影响着朝鲜王朝《经国大典》的编撰,其刑典序文中明确记载“依唐制,本仁恕之道”,将儒家“亲亲相隐”理念写入法典之中。日本《大宝律令》将唐律中的“十恶”基本吸收,将“十恶”简化为“八虐”,仅删减了针对维护皇权的罪名,以适应其贵族政治架构,并将“不孝”“不睦”等儒家伦理犯罪列为“八虐”重罪。日本江户时代的“内済”制度允许家族内部解决轻微刑事案件。《养老律》甚至直接援引唐律条款,规定:“凡父祖年八十以上,犯流罪以下可留侍。”上述都是对儒家“亲亲相隐”理念的本土化实践。越南《洪德法典》细化了“五服内相隐”的标准,将儒家宗法伦理内嵌至法律条款中,更将“五服”制度与刑罚等级直接挂钩,形成礼法共融的“伦理入刑”体系。朝鲜王朝《经国大典》同样将“五服”制度直接纳入法律条款中,以血缘的亲疏程度作为衡量刑罚的标准,体现出其受儒家宗法伦理的深刻影响。唐律中蕴含的“亲亲相隐”理念使东亚诸国形成了独特的“情—理—法”交融的法律传统。

  《唐律疏议》的“原情定罪”理念显示出唐朝的立法智慧,要求裁判者“推究事理,察其情状”,重视个案特殊性。越南阮朝的“案情覆核制”、朝鲜王朝的“读律官制”,都在不同程度上吸纳了这种注重个案实质正义的法治理念。唐律中蕴含的“仁道司法”理念及“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录囚纠冤”制度,彰显出儒家“哀矜折狱”的仁政思想。日本奈良时期曾效仿唐律设置“赦宥制”,对社会的弱势群体减轻刑罚。越南陈朝法律规定:“八十以上及笃疾者,非反逆不坐”,直接承袭了唐律的“恤刑”理念,通过对唐律的本土化改造,形成了兼顾仁道与公正的法治理念。唐律中的“无讼”思想深刻影响了东亚国家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朝鲜王朝的“乡约制”以民间调解与刑罚制裁相结合的形式来解决民众之间的纠纷。越南黎朝的“村社自治”制度强调用道德教化来预防犯罪的发生。这都是对儒家“无讼”思想的本土化实践。日本江户时代制定的《喧哗两成败法》规定,发生冲突的双方均会受到惩罚。用法律强制手段降低人们因冲突而提起诉讼的可能,这是对儒家“无讼”思想的接受与继承。

  法律制定影响:

  律疏结合的范式转移

  《唐律疏议》第一次采用了“律疏合编”的立法体例,开创了法典编撰的先河,使用了将法律条款(律)与法律解释(疏议)相结合的编撰方式,既保证了法律条款的确定性,又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这种立法技术被日本《养老律》全部继受,其律文与注释的编纂方式几乎完全复制了唐律模式。朝鲜《经国大典》也采用了“条”“例”并行的编撰方式,其“例”的设定深受唐律解释方法的影响。在罪名设置方面,《唐律疏议》采用的“六脏”“七杀”等犯罪划分标准成为东亚各国刑罚体系的共用模板。日本《贞永式目》将“坐脏”创造性地运用在土地纠纷案件中。这种立法技术的移植不仅体现在罪名的分类上,更是运用在犯罪构成要件的释义层面中。越南黎朝的《国朝刑律》将“六脏”细分为十二种情况。朝鲜刑典对“故杀”与“斗杀”之间的厘清全盘继受了《唐律疏议》的相关内容。唐律对东亚社会产生深远影响的另一力证在于法律解释技术的创新使用。唐律的疏议部分采取“问答体例”的解释方式,通过虚拟案例来阐述法律的适用规则。

  这种立法技术被越南接受并发展成为“例案集”制度。越南黎朝《国朝刑律》在编撰过程中加入“例案集”部分,构建成“律—疏—例”的三级立法体例。越南阮朝的《刑案汇览》直接收录唐代司法判例作为本国的司法审判依据。日本的室町幕府问注所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频繁引用《唐律疏议》的疏议作为审判依据,并定期汇编判例,形成“例书”用以指导审判。《唐律疏议》这种将法律条款与具体案例相结合的解释方式,使东亚国家有效地解决了成文法立法滞后性的缺陷。朝鲜专门设置律学训导职位,专司唐律解释的本土化工作。此外,唐律的这种立法技术的移植也促成了东亚国家独特的“混合法”传统。日本的《御成败式目》在武家法体系中仍然保留唐律的解释方法。越南阮朝《皇越律例》将唐律的理念与法国的殖民法相结合。正如日本法史学家仁井田陞所言:“东亚各国的立法史,本质上是对《唐律疏议》的持续注解史。”

  法治体系建设:

  国家治理的模板借鉴

  《唐律疏议》搭建的“律令制”国家治理架构,为东亚地区提供了完整的政治模板借鉴。《户婚律》《厩库律》《职制律》形成的行政、刑事、民事法律结构被东亚诸国吸收。越南黎朝模仿唐朝六部制度设立吏、兵、刑、户、工、礼六个中央行政机构。朝鲜将唐朝“九品中正制”改造为科举与荫叙并行的官员遴选制度。日本奈良时期的“二官八省制”完全照搬了唐朝的官员品阶与职能设置。唐朝的“三司会审制”被东亚各国衍化成多种制度,日本室町幕府参照唐制,创新的设立了“评定众”集体裁决机制,越南阮朝设置了“三法司”会审机制,朝鲜创设“义禁府”部门专司审判涉及贵族的案件。唐律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五覆奏制”,经东亚诸国吸收并衍化成为越南的“三覆奏制”、日本的“连署裁断制”、朝鲜的“秋审制”,形成了东亚地区的慎刑传统。

  在基层治理方面,“乡里制”“均田制”“租庸调制”构成了东亚诸国传统社会治理的根柢,越南的“社村制”自治体系、日本“庄园制”中的“名主”基层管理制度、朝鲜“面里制”的互助共同体制度,均源自唐律中的设计。乃至日本江户时期的“检地令”,朝鲜的“均役法”依然在应用唐律中的税赋计算方式。唐律的移植促使东亚各国“中央集权+基层自治”稳定结构的生成,为东亚传统社会提供了有效的治理参照。《唐律疏议》设立的官员管理制度为东亚诸国的国家治理提供了可行的模板。越南黎朝的“九品中正制”亦是在参照唐律《职制律》的基础上完成的本土化改造。《职制律》规定的官吏监察、回避、考课制度,被朝鲜王朝衍化成为“四色耳目官”监察制度。日本的“位阶制”基本参照了唐律中的相关法律条款,将官员职级分为三十阶,每阶对应相应的特权及俸禄。

  《唐律疏议》在东亚的千年传播史,本质上是中华法律文明于东亚“在地化”的演进史。从儒家思想的浸润到立法技术的借鉴,从司法制度的移植到国家治理模式的输出,无不折射出中华法系深厚的思想底蕴。在文明交流互鉴日益深化的今天,重新审视《唐律疏议》对东亚社会法治文明的重要影响,恰能为我国的文化自信与制度自信提供历史注脚。

  (作者系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党政办公室助理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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