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劳动争议数量增加,专业、简易、快捷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被广泛期待。当前,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未彻底消除现有制度弊端。为此,须整合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资源,建立独立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不足
首先,解决劳动争议耗时过长。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采取“一调一裁两审、先裁后审”的模式。除特殊情况外,当事人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进入诉讼程序。由于当事人更认可法院判决的权威性等原因,大量劳动争议在仲裁之后进入诉讼程序。具体而言,不服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会起诉到基层人民法院,不服一审判决的当事人会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仲裁时限最长可达60天,一审审限最长可达6个月,二审审限最长可达3个月。在特殊情况下,一审和二审的审限均可延长。一起劳动争议往往需要特别长的时间才能最终解决。这违背了劳动争议仲裁设立的初衷,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不相符。
其次,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不畅。仲裁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各自独立行使仲裁权和审判权,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之间存在以下衔接问题。一是受理范围不一致。一方面,受理案由不统一。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由规范,裁审案由不统一导致案件统计标准不一,进而导致裁审衔接不畅。另一方面,对社会保险等争议的受理不一致,人民法院仅受理保险待遇争议,并不受理发放争议和缴费争议。二是适用法律不统一。目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主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而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主要适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仅作为参考。三是劳动争议裁审程序衔接存在问题。我国劳动争议裁审程序衔接取得较大成果,但仍存在变更诉讼请求时裁审程序衔接不畅、裁审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不统一等问题。例如,当劳动争议一审过程中出现诉讼请求变更或增加时,一般法官考虑到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会告知当事人去补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但如果劳动仲裁裁决书已经作出,就无法补充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
最后,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成本巨大。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地方法院与地方人社局,各地法院与各地仲裁机构为畅通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在裁审衔接联动方面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系列《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于解决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仲裁与诉讼如何衔接的问题。2017年11月,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通过广泛收集各地实践做法,梳理了裁审衔接不规范等问题。在此基础上,2022年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另外,两部门通过联合召开会议、举办培训、开展调研、发布政策文件和典型案例等方式,推进工作落实。二是各级法院和仲裁机构不断沟通。以天津市为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培训制度,区级法院设立专门联络员,进行常态化沟通,数家基层法院均与辖区仲裁委建立机制,共同研究重大、疑难案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社局联合签署《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等多个文件,系统规定法律适用方面的疑难问题。各级法院和仲裁机构常态化召开劳动争议案件形势座谈会,交流新问题。各省市法院和辖区仲裁机构均做了大量类似工作。三是各地为统一案件适用法律,纷纷发布部门会议纪要等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文件,但法律效力级别过低,且各地域间标准不一,难以形成统一的全国性标准。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广东、四川、江苏、山东、上海、湖北等省市均有类似纪要发布。温州中院、惠州中院、武汉市中院、广州中院等中级法院也曾发布会议纪要。
可见,为解决劳动争议裁审衔接问题,各地投入了高额的人力财力。尽管如此,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只是统一了部分法律适用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呈现原因多样化、诉求多元化、案情复杂化等特点,裁判者需要不断创造新规则。而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机制需不停收集资料、信息对比、召开联席会议等力求裁审不脱轨,成本是持续且巨大的,且衔接具有滞后性。
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审判机构
短期来看,可在各地基层法院广泛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当前,由于我国劳动仲裁机构和审判机构分属于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合并成立独立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机构所属系统和人员编制等问题上存在设置难点。为保障劳动争议审判的专业性,可在各地基层法院广泛设立劳动法庭,配置专业劳动争议审判人员。近年来,受全国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缩编、减编的影响,很多已经设立的劳动争议审判庭不得不撤并,几乎不存在了。劳动法庭的设立有必要,尤其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劳动法庭的设立有助于劳动争议审判的专业化,便于开展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衔接工作。
长期来看,建议设立独立的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即劳动法院。2024年4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巡回审判点,形成了司法程序、准司法程序、调解程序“一站式”案件处理机制。然而,这仍不能根除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之间繁杂的衔接问题。因此,建议设立独立的劳动法院,将劳动调解、仲裁机构和审判机构的力量集合为一体,统一劳动争议案由和受理范围,统一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
第一,可根据案件数量在劳动争议多发地区先行设立试点。如在北京、苏州、上海、深圳等地先行设立劳动法院,积累经验后再行推广。第二,在人员配备上,整合专职劳动争议仲裁人员和法院民事审判庭中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人员,作为劳动法院初始组成人员。第三,充分利用调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法院一审劳动争议前,应首先对案件进行调解,可聘请工会成员或相关行业内专业人员与法官共同进行,以其对行业的熟知和经验增加案件判定的效率和精准度。第四,组织系统上,地方各级劳动法院设置可按照现行行政区划进行设置,分为基层劳动法院、中级劳动法院两级法院,更高一级纳入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由中级劳动法院审理影响较深、规模较大的劳动诉讼。第五,简易、高效设立劳动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审级制度上,采用我国普通法院“两审”终审制。审限上,不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一二审的审限的规定,根据劳动争议特点,缩短审限。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情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