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对道德规范性的理性证成

2024-12-1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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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毫无疑问,人类生活具有规范性。康德通过他在道德领域的哥白尼式革命告诉我们,人因为理性而具有规范性,规范性的力量就是理性的力量,规范性的效力就在于人的理性对自身加诸一种权威。虽然人因为是有限的理性行为者从而具有一种理性加诸自身的绝对命令,但理性直接给出了规范性的要求,这种规范性要求就是道德规范性。基于乐观的启蒙主义,康德认为,人仅仅因为理性就可以直接给出道德规范性,这种道德规范性是具有先天普遍性的定言命令,是自由意志加诸自身的自律行动原则。这种道德规范性不仅加诸个体,而且在普遍意义上加诸每一个理性存在者,是所有理性存在者共同的规范。
  康德的观点开始于一种自然合目的论的信念。康德相信,人作为自然安排的有机的、合目的的生命有机体,对于任何一个目的而言,都应该有一个与之最相宜的器官。就人性而言,自然赋予人的无非感性和理性。因为人类和动物共享感性器官而追求感性欲望的满足,任何来自经验欲望满足的东西都不可能是人区别于动物的地方,所以康德乐观地坚信,人区别于动物的地方就只能是人的理性具有的独特目的,即产生一个并非在其他意图中作为手段、而是自身就是善的意志,也就是人的道德性。
  康德相信,一个自身就是善的意志,是每个人仅凭普通的道德理性就可以意识到的。既然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是一个既定的事实,自然就具有按照理性法则的表象来规定自己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康德认为,自由是理性行为者的意志的固有属性,自由意志是人因为理性而必然具有的属性。他进一步认为,我们必须从积极的角度来看待自由意志,既然一种因果性的概念带有法则色彩,那么根据一种被称为原因的东西,另一种被称为结果的东西就必然被设定。因为自由意志按照理性法则的表象来规定自己,那么,除了意志对自己来说是理性法则的这一属性之外,再也没有任何其他法则。这也就意味着,除了能够把自己视为一个普遍法则的准则之外,不要按照任何别的准则去行动。这就是理性法则,也是绝对命令和道德原则。
  理性法则之所以是绝对命令,是因为当自由意志按照理性法则的表象来规定自己时,就意味着理性对意欲有完全的支配力。尽管拥有自由意志的行动者总是受到来自感性欲望的诱惑,但行动者通过自由意志能够按照理性法则来行动,这表明他能主观地把理性法则采纳为具有普遍客观性的实践法则。对于行为者的主观采纳而言,既有可能采纳感性欲望的原则,也有可能采纳理性普遍的原则。因此,可能的理性法则对拥有自由意志的行动者而言,就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命令。毫无疑问,这种命令就自由意志按照理性法则的表象来规定自己而言,并不与其他目的相关,而是仅仅因为自身就直接要求行动。在这个意义上,这种命令就是绝对的:要只按照你同时愿意使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
  理性法则之所以是道德原则,是因为当自由意志按照理性法则的表象来规定自己时,就意味着它是直接就理性自身要求这个行动,根本不涉及行动的质料及其应有的结果,而只涉及行动产生的形式和原则。行动的根本善在于意念,而不管其结果如何。在这个意义上,理性法则就是无关其他目的的定言命令。因为具有自由意志的行动者在能够按照理性法则行动的过程中,总是受到来自感性欲望的诱惑,所以按照理性法则去行动就只是一种出于对自律原则依赖性的客观必然性。这个自律的原则就是:不要以其他方式做选择,除非其选择的准则同时作为普遍法则被包含在同一个意欲中。这也就是康德指出的道德原则。
  通过绝对命令和道德原则可以看出,理性法则的实践根本上在于普遍立法和由此采取的行动。人因为理性而具有善的意志,善的意志仅仅源自纯粹的理性。善的意志的立法实践表明,一切立法实践的根据客观上在于规则和使规则能够成为法则的普遍性形式,主观上则在于目的,而目的主体就是每一个作为目的自身的理性存在者。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具有普遍立法性。善的意志的行动实践表明,按照理性法则行动是义务的,义务是敬重法则的必然行动。只有出于义务去行动才具有道德价值,这种道德价值不在于由此实现的意图,而在于该行动被决定时所遵循的普遍理性立法原则。
  实践理性是每一个具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普遍立法和行动能力。这种普遍性关涉所有一般的理性存在者,因而不可能是经验的,而是先天使经验得以可能的形式。这种普遍性关涉人性中的理性,因而不可能是人们实际当作目的的对象,而是作为构成一切主观目的的最高限制条件的客观目的;这种普遍性关涉的是理性的普遍立法意志,因而不可能是个体主观欲求的意志,而是作为所有理性存在者共同持有的联合意志。因此,康德有关理性理念的实践表明,不仅在个体的意义上,自由赋予每个人道德性,而且在主体间性的意义上,在意志的普遍性、理性目的的客观多样性和意志体系全体性的意义上,自由还通过不同的绝对命令赋予我们共同的道德性。
  对于康德而言,从自然赋予人的独特理性出发,基于理性而具有的绝对命令和道德法则并不是流于空洞的形式主义,而是理性行动者面对经验人性和社会历史的客观强制。康德从理性引出道德法则,并不是要消解经验生活中丰富多样的人性内涵及其得以实践的社会历史,而是要在经验生活中真正确立起理性本性作为人性目的的人类尊严,奠定人性无条件的自由和平等价值。同样,基于理性而来的绝对命令和道德法则并不是个体主义主观任意的意志表达,而是人类自由精神的真实呈现。康德从理性引出自律,认为具有自由意志的理性行动者能够自己立法并且守法,同时,每个人在理性法则之下采取的自律行动都奠基于遵循普遍法则的理性人格。这种理性人格是普遍自由的人格,是立法成员和守法成员的联合意志,是相互承认和彼此承担义务的理性理念。因此,康德并不是要在经验之外为人类行动提供个体的空洞形式表达,而是要在人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的前提下,让实践理性在自然经验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让人的理性能力和自由意志在经验实践中证成道德。在这个意义上,经验的自然和社会历史构成了实践理性证成道德的现实场域。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中华伦理文明研究中心暨哲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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