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创新

2024-01-0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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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工程和必由之路。随着党和国家对新时代社会治理理论与实践的探索愈加深入,对其发展规律的认识愈加深刻,“十四五”规划提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要把加强党的领导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关键,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指明了方向。

协商民主赋能基层社会治理创新

◇钟宁 唐冰开

  协商民主是开展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载体和有效手段。通过扩大参与主体、完善参与机制、取得决策共识等一系列措施的不断推进和落实,协商民主能够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提供强大动力。

  扩大参与主体,提供共治平台。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协商民主体系同构建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相得益彰。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也是解决基层共治问题的重要手段。习近平同志曾在《之江新语》中写道:“基层矛盾要用基层民主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重要原则一定要把握好。”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与价值目标是在合理有序的制度安排中使受众能够围绕相关议题通过各类协商方式有效参与决策的各环节,最终达成共识、解决问题,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核心问题在于解决自治与共治的行为惯性和参与效度问题。基层协商民主既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破解基层社会治理创新难题的有效手段。基层协商民主的公开性、平等性和务实性能够聚焦基层群众关心关切的现实问题,广泛吸纳相关利益群体开展诚恳的交流讨论,以共商决策的获得感催动更广泛的社会群体乐于参与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逐步提升群众参与共治的意愿和惯性。同时,基层协商民主通过协同党工委、政府、政协、群团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搭建议事平台,以听证会、座谈会、民主恳谈会、民情社意直通车等形式创设了公共对话空间,其责任性和回应性为基层政权决策部门提供了确定问题、讨论证据和形成决议的有效依据。协商民主嵌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能够一改以往政府对公共事务包揽管理的单向决策模式,解决单一主体开展社会管理与服务的缺位、越位、错位的漏洞与失灵问题,推动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中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从而在决策与实施层面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有效化。

  适配问题场域,提升治理效能。协商民主的应用场域与解决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普遍矛盾高度契合。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党的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也在基层,必须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策,丝毫不能放松。”作为基层社会治理“最后一公里”的社区治理,聚焦的普遍问题是人民群众家门口的“民生烦心事”。从实践角度看,目前我国协商民主成功且最丰富的应用场域是民生领域。由于教育、医疗、住房、就业、收入、城乡公共事业管理、人居环境等民生问题带有强烈的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属性,这些公共问题的解决需要来自政府和民众双方的共同努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供给应该由政府与社会共同承担。民生问题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其资源供给方式、政策工具使用、存量改革决策等核心问题都需要多元主体达成共识、协同解决。诸如修桥筑路、社区修缮、基础设施定价、公共绿地管理等,都必须经过政策主体与利益相关方共同协商形成决策。但往往基层社会治理中民生的“微问题”成为“老大难”,症结在于社区“有责无权”。协商民主内含的权力运行体系能够在解决基层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上打破权力壁垒,在协商过程中,聚合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权力部门等就提供和改善公共物品的政策供给等问题共同制定更加符合实际和有效解决的方案,形成对基层社会治理普遍问题的快速响应。通过协商民主达成的治理共识,可以增强各方对决策方案的认同感和责任感,共同推动和督促决策体系向治理效能转化,提高决策的执行力和效果,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公共服务水平。

  彰显制度效能,引领长效参与。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运行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注入治理效能。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式民主的鲜明特质。“十四五”规划中针对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也明确提出要“拓宽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健全城乡社区协商制度,聚焦群众关心的民生实事和村(社区)重要事项开展民主协商,抓好协商成果督促落实。探索建立乡镇(街道)协商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不断丰富村(居)民参与公共事项决策的有效形式。”自党的十八大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以来,协商民主制度不断完善和拓展,形成了包括规范制定协商计划、明确协商议题和内容、确定协商人员、开展协商活动、协商成果运用和反馈等一系列科学合理、程序规范、简便易行的长效机制,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协商民主深度应用于基层社会治理场景中能够明确和有效解决协商什么、与谁协商、几时协商、怎样协商、协商成果如何运用等问题,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从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组织、运行、机能、调节四个环节以制度秩序解决松散共治的难题。在长效参与中培养协商民主参与者的沟通、表达、思考、创新等协商素养,提升基层社会治理各主体协同共治的意识、能力、惯性与水平,直接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提质增效。

  激发共建活力,共享协商成果。协商民主的协调力能够激发基层社会治理主体的共建活力。协商民主在基层实践的显著优势在于能够促进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在协商民主运行过程中,党组织、人大、政协、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不同治理主体可以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制定治理方案、明确各自的责任与义务。这种合作治理方式可以打破单一主体主导的局面,实现基层治理的多元化和互补性,进而推动形成共治共建共享的治理格局。这一基层治理新格局可以更好地协调各方利益,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整合与利用。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发掘和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智力、技术等,并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共同推动治理方案的有效实施与落实,共享协商治理成果。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是协商民主嵌入基层治理的典范,通过加强基层政权与社会公众的对话和沟通取得实质性成效,将协商纳入公共政策制定过程,并向经济、社会、文化、民生等领域推广。温岭建立起包含政府决策协商、预算协商、工资集体协商、党内协商、政协协商、村社区基层事务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广泛而多元的基层协商民主机制,有力提升了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在乡村,如济南市章丘区推行的“四会管村”村级民主自治新模式,通过村民集体协商决策、监督执行,避免了“一言堂”和决策失真,涉及百姓利益的事,都由百姓说了算。协商民主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治理的规范化、高效化、系统化运行,提升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农村治理水平,让群众得实惠,激发了乡村振兴的新活力。

  (本文系吉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以需求为导向的‘问题链+线上线下混合模式’高校思政课教学模式构建与实践研究”(JLJY202225239623)、吉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领导干部应急管理能力指标体系建构与测评研究”(JJKH20210768SK)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长春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长春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三重属性

◇刘一宁

  当前,基层社会治理是一种政府和社会组织相结合的“共同治理”的方式,在贯彻落实各类公共政策的同时,也要维护社会规范和社会秩序。有效推进我国基层社会治理,关键在于统筹协调好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三个主体性,即国家性、中间性和社会性。

  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发展与演进。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始于秦王朝统一中国之后。从整体而言,新中国成立以前的中国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主要是围绕中央集权和征兵御敌为目的开展的。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展开,逐渐建立起以人民为中心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始推行农业合作,这为社会主义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由此,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也逐步向集生产功能和治理功能于一体的“人民公社”模式转变,从而强化了国家对农业生产的组织功能和对基层社会的管理与控制,更好地巩固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

  在20世纪80年代,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经济模式的转变促使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发生改变。市场经济的发展又促使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发生了转变。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正式确定撤销人民公社、重建乡镇政权组织。在此基础上,我们进一步深化了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实行了村务自治。

  中国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变与不变。中国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历史变迁中的“变化”体现在,中国不同历史时期基层社会治理的层级、职能以及与国家上层关系的变化。从层级角度来看,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基层社会治理经历了由乡—村—户的治理层级延伸过程。自1949年以来,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经历了从“单位制”和“街居制”等两种形式向社区建设变化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基层社会治理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的过程。从基层与上层的关系来看,新中国成立前的基层社会治理为满足于上层权力的需要而建立。换言之,这一时期基层社会治理的控制力度是随着国家政权的需要程度的变化而变化的。新中国成立以来,基层社会治理与国家上层的关系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国家上层与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之间的关系;第二阶段是在“乡政村治”模式下,国家给予基层相对较大的自我治理空间,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上级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工作上的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前者是国家意志的控制,后者是依法依规的指导帮扶。

  中国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历史变迁中的“不变”。纵观两千多年的历史变迁,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有两项内容始终未曾改变,一是国家对基层管理的意志从未改变;二是不论任何历史阶段“社会意志”都存在于基层社会中。前者,从古至今,其目的始终是为国家治理体系服务,从而控制基层社会的意志。后者,基层社会的“社会意志”是乡村社会内部的策略性力量。

  中国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三重属性。我国当前基层社会治理是指在党的领导下,运用包括政府在内的多种力量向基层辖区居民提供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利益协调、矛盾纠纷化解、创造平安和谐舒适生活环境的活动。贯彻国家目标可称为“国家性”,是指自上而下地执行国家意志;基层社会的意志可称为“社会性”,是指国家意志的贯彻受到社会意愿的约束和社会内生规则的影响。在“国家性”和“社会性”中间还有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可称为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中间性”。

  不断满足国家需求和社会需求是目前基层社会治理“中间性”的突出表现。其存在目的是因为我国实际的基层社会治理不仅以实现国家意志为唯一目的,同时也要符合社会需求。因此,中间性在满足国家需求和社会需求的同时,也要平衡国家和社会需求中存在的冲突,在二者间起到“润滑剂”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基层治理中“国家性”和“社会性”二者有效衔接,应大力推进共建共治共享。作为基层社会治理中间性的共建共治共享,既能实现国家意志和社会意愿的有效沟通和转化,又能将国家意志转化为社会行动,将社会意愿转化为国家政策,进而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双重目标。

  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了解基层社会治理的多重属性,才能更好地理解基层社会治理的发展历程和改革方向,并为国家治理提供稳定根基,即实现基层稳则天下安的目标。

  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心,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基层社会治理。要充分了解在长期历史实践中形成的基层社会治理的多重属性,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始终坚持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强化基层社会治理的国家性;积极发展基层民主,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社会性;完善社会治理体系,解决基层社会治理的“中间难题”。打造社会共治同心圆,推动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良性互动,形成基层社会治理合力。全面激发基层社会治理活力,不断增强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如此才能更好地理解基层社会治理的发展历程和改革方向,持续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不断夯实国家治理的根基。由此,基层社会治理才能为实现“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作者单位:长春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新要求及实现路径

◇李盛基 曲永军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基层社会治理是社会治理体系的基础。显然,传统基层社会治理的模式和方式,已经不能够满足日渐发展的社会需要。因此,基层社会治理需要继续改革创新,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发展,解决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中的难题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应有之义。

  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对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新要求。创新主体多元化是实现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内在要求。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新型社会治理格局,需要多种主体的共同参与。基层是社会治理的深厚基础和重要依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握好基层社会治理这个关键领域,充分激发多元主体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活力,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同时,创新主体的多元化能够增强基层社会治理的参与度和协同性;更好地反映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效果和效率;还能够推动社会的稳定及和谐发展。实践证明,城乡社区的服务和管理能力越强,社会治理的基础就越扎实、牢固。因此,为了加快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需要完善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同时要鼓励多元创新主体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是实现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必然要求。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不仅需要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还需要充分发挥党建的引领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推进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这为我国基层治理工作的深化和创新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切入点。通过加强基层治理,我们能够更好地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这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坚持党的领导,不仅是新形势下以党建为主导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根本依据,也是把党的领导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将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事业的各个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的关键。

  以数字技术助推基层社会治理是实现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客观要求。基层社会治理是社会治理体系的基础,在新时代背景下,推动数字化和基层社会治理的深入融合发展,已经逐步成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一种新发展态势。“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也明确指出,要用数字化手段推动城乡发展,实现基层社会治理方式及模式的变革与创新。这一要求为新时代、新阶段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指明了方向。同时,数字技术应用能够显著提高基层社会治理的效能、提升民主参与度、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主体的多元化、增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透明度和参与度并加快实现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总之,数字技术应用为实现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技术支撑,为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带来了新机遇。因此,这也要求相关人员要认真学习并掌握数字技术的应用,不断推进数字技术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

  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现存的问题。一是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主体单一。首先,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主体以政府为主。地方政府是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也是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主体之一。既要规划基层社会治理的顶层设计,还要把握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模式、方式和机制。其次,公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意识薄弱。在日常生活中,地方政府对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宣传工作不到位,加之公众自身缺乏“主人翁”意识,普遍认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是政府的工作,出现了公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积极性不高现象。最后,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程度较低。不管是社会组织参与创新的方式和参与创新的政策制度,还是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能力,都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完善,这导致社会组织在创新工作中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是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机制尚未健全。首先,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联动机制尚不健全。多元治理主体在参与创新时,容易产生形式主义的现象。其次,存在基层政府“大包大揽”的现象。基层政府将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行政化、机关化、事务化,尽管这种模式的工作效率较高,但是,这种模式弱化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促进作用,从而导致政府的行政管理成本上升。最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权责追究机制还不健全。基层社会治理的工作体系庞杂,创新主体多元且权责界限不分明,易产生相互推诿的现象,使得创新的效率大打折扣。

  三是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数字化水平不高。首先,各地区地方政府难以实现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互。地方政府为顺应时代变化,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过程中引入数字技术,有利于提高创新效率。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各地区之间以自身建设发展为主,忽略了地方政府间协同发展,没有注意到各省市之间的资金和专业人才资源上的差异,最终限制了数字技术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的效能发挥,造成了“信息孤岛”的现象。其次,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缺乏专业信息技术人才。提升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数字化水平,专业信息技术人才是核心要素。地方政府缺少专业信息技术人才,导致基层社会治理信息共享平台的维护与建设面临困难,这制约了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发展水平。

  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实现路径。一是实现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主体多元化。首先,基层政府要建立联动机制。为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多元主体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提供沟通和交流的联动平台,为多元主体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提供机会和渠道。其次,基层政府要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培养公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意识,提升公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能力。最后,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地方政府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需要提供制度、平台渠道以及技术路线等多方位的保障,进而促进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

  二是完善党建引领的社会治理创新机制。首先,建立基层党组织引导机制。合理规划基层党组织的覆盖范围,努力将各类社会组织和网格划分到每个党支部中,形成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的党群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引领核心作用,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提供新动能。其次,基层党建工作能够盘活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资源存量。一方面,推进基层党委的督促工作,促进基层管理体制的改革,并通过建立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成效考核机制来激活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确定治理主体的职能划分和权力边界,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来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机制创新。

  科技赋能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水平。首先,创新数字平台建设。建立基层社会治理信息共享平台,要坚持以政府统筹管理,引导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为创新提供新的机遇,为创新主体提供参与渠道和平台,提升创新的效率。其次,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一方面,在招聘环节,筛选出具备信息技术的人才,形成具有更高专业素养的工作团队,提升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数字化水平。另一方面,对组织内部的工作人员,通过专业的集中式技能培训和考核,提升组织内部工作人员的数字化水平。这不仅可以使组织内部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数字素养,还有利于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提供人才支撑。

  (本文系吉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吉林省疫情防控背景下社区治理能力建设问题及对策研究”(JJKH20210778SK)、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智库基金项目“吉林省城市社区急难愁盼问题及其治理路径研究”(2023JLSKZKZB038)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长春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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