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于2020年11月16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根植于源远流长的中华文明,蕴含着完整的思想体系、成熟的规范制度、精密的立法技术,体现了中华民族特有的治理智慧和价值追求,为今天的法治建设提供着来自历史长河的丰厚滋养。
《大清律例》继承了中国几千年的法律传统,有着丰富的内涵,堪称古代司法文化与文化传统的结晶,可谓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集大成者。自18世纪下半叶以来,世界各地的汉学家先后将《大清律例》翻译成6种外文,译本传播至俄罗斯、东南亚、欧美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域外译介与传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译史钩沉:自北向南,多语并行
《大清律例》最早被译成欧洲语言是1778~1779年出版的俄译本。俄国女皇叶卡捷琳娜二世谕令曾随俄国东正教进北京学习满、汉语的学员兼外交官阿列克谢·列昂季耶夫(Алексей Леонтьев)翻译《大清律例》。该俄译本译自满文版《大清律例》,虽只包含330余条律文及部分条例,但确是欧洲人第一次翻译中国法律典籍的尝试。
19世纪初,随着中西贸易往来愈加频繁,西方人对中国法律与中华法系的旨趣与研究促成了《大清律例》翻译的黄金时代。1810年英国东印度公司职员小斯当东(George Thomas Staunton)因完整英译了《大清律例》的436条律文而在欧洲一举成名。该英译本在欧洲的影响力甚大,促成了多个欧洲语言的转译本,如勒努阿尔(Félix Renouard)1812年的法译本、拉索里(Giovanni Rasori)1812年的意译本、艾斯卡苏拉(D. Francisco de la Escosura)1862年的西译本以及比科·壹·布拉沃(D. Juan de Dios Vico Y Brabo)1884年的西译本。与此同时,于1802年建立的越南阮朝深受中华儒家法律文化的影响,几乎逐字逐句地抄袭《大清律例》,制定了阮朝法典《皇越律例》,两者在文本上只存在极小幅度的删改。19世纪中叶,法国人因殖民越南所需,翻译了阮朝的《皇越律例》,却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大清律例》在法语世界的译介与传播——殖民官何巴理(Gabriel Aubaret)的1864年的首译本与霍道生(Paul-Louis-Félix Philastre)1876年的重译本,后者完整译出了所有律、例以及各类注释,质量堪称一流。19世纪末还见证了《大清律例》的若干节译本,如穆麟德(Paul Georg von M?llendorff) 1896年的英译本《中国人的家庭法》、黄伯禄(Pierre Hoang)1898年的法译本《大清律摘译婚姻门律例注释》、蔡新禧(Tjoa Sien Hie)1900年的荷兰语译本《户律·户役》等。
20世纪上半叶,西方人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研究从刑事转向民事,如英国驻华领事哲美森(George Jamieson)1923年的英译本《中国家庭法与商事法》、江南教区法国耶稣会士鲍来思(Guy Boulais)1923年的法译本《大清律例遍览》等。到了当代,西方人对《大清律例》的翻译与研究热情不减。美国法学家钟威廉(William C. Jones)于1994年出版了《大清律例》的第二个英文全译本,法国学者巩涛(Jér?me Bourgon)及其团队已着手重新法译《大清律例》的重要律文与条例。总之,自18世纪末以降,《大清律例》的译者群体经历了从旅行家、外交官、殖民官、传教士到专业汉学家的转变,多语文本旅行历程也可谓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两百余年西传史的缩影。
翻译策略:时局使然,增减有度
《大清律例》在西方世界的译介经历了两百余年的嬗变,不同译者的身份、各自的翻译动机与时代背景促成他们采用不同的翻译策略,但都在不同程度上促成了中国传统法律在西方的译介与传播。整体而言,《大清律例》译介的目的从最初的“中国兴趣”阶段逐步转向“政治功利”时期,进而走向全面探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目标,译介的焦点也从律文文本的传达转向对中华法律文化内涵的剖析。
18世纪中叶的欧洲刮起了一股“中国热”,启蒙思想家把中国政体与法律制度想象成西方宪政改革效仿的“乌托邦”。在此背景下,出于对中国的兴趣,奉行“开明专制”的俄国女皇叶卡捷琳娜二世想通过翻译《大清律例》来了解真实的中国政治与法律体系,以便揭示中国内政与这个辽阔帝国如何得以维持和统治的奥秘。
19世纪初的小斯当东英译本及其多个欧洲语言转译本仍是这股“中国热”余温下的产物,小斯当东认为他的译本在很大程度上纠正了之前旅行家、耶稣会士作品中美化中国的倾向,以便向西方展示权威的、真实的中国法律文本。同时,小斯当东翻译《大清律例》时值英方抱有与中国建立外交、拓展贸易关系的强烈愿望之际,该英译本能为东印度公司在华贸易事务提供法律服务,也为日后英国对华政策的制定与治外法权的攫取提供便利。在越南,何巴理与霍道生的《皇越律例》法译本是《大清律例》域外译介与传播的典范与成就。法国殖民者的翻译动机也是具有政治功利性的,一方面是为了便于处理殖民初期土著人之间的司法纠纷,另一方面是为了揭示中华儒家法律所呈现的重刑罚、轻教化的野蛮性,为之后用法国法律移植越南殖民地做好文献研究与过渡。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西方列强已成功攫取在华治外法权,对中国法律的旨趣从最初的注重研究刑事案件转向比较全面地研究包括民事案件在内的各种原则和规定,从最初的批评转向相对客观的评价。鲍来思在《大清律例遍览》中只摘译了律典中的重要条款,并从《刑案汇览》中摘译了很多与律、例相关的判例,这种法理结合案例的译介模式无疑对在华西人的工作与生活提供了更实用的法律咨讯,尤其是涉及西方人因租地建教堂与中国官员、百姓产生的民事纠纷。哲美森的《中国家庭法与商事法》系统诠释性地翻译了《户律》的“户役、田宅、婚姻”诸篇,同时注重与英国法的比较,从而有效促成西人对中国法律的关注由刑事向民商事转向的一则例证。黄伯禄的《大清律摘译婚姻门律例注释》译本系统译介了《户律》的“婚姻”篇,全书共达300多页。译者通过大量的案例与注释,深入探讨了中国传统婚姻法文化,还增加了不少律典中没有的信息,如民间“阗房”习俗、娶外姻亲属之孀妻与娶妻前夫之女、中外人民互相嫁娶、旌表节孝等内容。
到了当代,钟威廉与巩涛对《大清律例》的重译则倾向于使用“异化”的翻译策略,尽量保留中国传统法律术语,多以拼音加注释的方式向西方读者准确诠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精髓,如把“关防”译作guan fang [an oblong seal]、把“笞”译作Chi [the Chinese word] means beating等。可以说,西方人对《大清律例》两百余年的译介历程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不断认识与深入研究的过程,其中也折射出近代中外关系的变化及西方思想从“现代性”向“反思现代性”的转向。
文化价值:文化自信、他山之石
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蕴含了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在新时代,我们要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如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注重亲情的法律伦理、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以和为贵的法律价值等。这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应同各国人民创造的多彩法律文明一道,为人类提供正确精神指引,并围绕我国和世界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着力提出能够体现中国立场、中国智慧、中国价值的理念、主张、方案。
文明因多样而交流,因交流而互鉴,因互鉴而发展。中华法系曾是人类法制文明的滥觞,对东亚诸国的法制产生过重大影响。中国古代法律典籍的外译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域外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是践行讲好中国故事,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古代文化的重要体现,是宣示中国文化自信不可或缺的元素。因此,钩沉《大清律例》两百余年的多语种翻译史对新时代中华法系的域外译介与传播有着重要的历史价值与现实意义,起到丰富和深化中华法系文化外译的内涵建设的作用,有助于提升中华法文化的影响力,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华优秀法律文化要“走出去”,典籍翻译始终担负着跨文化传播的时代使命。新时代中国法律典籍的外译工程,中国译者正是大有可为之时、大有用武之时,而两百余年《大清律例》的外译历程所诞生的众多外语译本无疑是弥足珍贵的“他山之石”,为新时代中华法系之精髓的创新传承与跨文化传播提供史鉴参照与互译势能。我们要充分挖掘、利用中国传统法律核心文化价值观,从中汲取营养、寻求智慧,为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走出去”建好“文明互译”之桥,搭好“文明互鉴”之路。为此,中国译者应与西方汉学家优势互补、精诚合作,以秉持文化自信、文化自觉的心态完成这个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
【本文系2021年度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19世纪《大清律例》法译本的整理、研究及数据库建设”(项目编号:2021BYY011)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上海政法学院语言文化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