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体系“三阶层论”更具解释力

2023-09-2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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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阶层论”是德日刑法犯罪体系判断中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的总称,其雏形源于德国刑法学家贝林,他首先提出犯罪构成的概念,并将表征各个犯罪类型的典型不法之内涵的构成要件提炼出来,拨云见日般地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及其构成要素,推动了犯罪认定由“粗疏”“混乱”到“精细”“体系”的革命性变革。后期,“三阶层论”不断经过理论的反思、实践的检验、历史的沉淀而更加璀璨生辉,逐渐成为德国学者引以为傲的学术资产。理论上的体系性与实践上的实用性是犯罪论体系的两大基石范畴,也是评价犯罪论体系优劣的标准,“三阶层论”具有独特的理论逻辑,在刑法适用方面具有明显的实践优势。

  “三阶层论”理论逻辑独特

  上百年的理论发展进程中,“三阶层论”在体系上更加完备、在逻辑上更为严谨、在功能上更为显著,而此均源于其在方法论、价值观上独特的理论逻辑。

  第一,区分不法与有责位阶。不法与有责的区分是犯罪论体系的精华所在,这被认为是近现代德国刑法教义学上的最重要进步。不法与有责的区分,旨在把是否违法和被告人是否值得谴责予以清晰地区分,这在理论与实践上均有重要价值。在理论上,只有在不法与有责相区分的犯罪论体系中,才可以深入讨论实质违法性问题,违法论上行为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与二元论等之争才有其生存的空间,而这种争论有助于刑法立法的科学发展与高质量刑事司法的实现。在实践中,“三阶层论”所建构的不法与有责之间的位阶关系,能正确地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件,能从更为正义的视角界定刑法的处罚边界。立足于不法与有责的区分,是否违法与是否值得谴责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以防卫过当为例,防卫过当的原因极为复杂,有的防卫者是基于恐惧、惶恐、受到惊吓等所导致的过当,有的是有意为之。从刑法规定来看,防卫过当自然是刑法所禁止的,具有不法性。但是,刑法禁止的行为,并不意味着需要对其进行归责。其中,因受到惊吓、过度恐惧、惶恐等所导致的防卫过当,则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能认定为犯罪。可见,在不法与有责的区分中,刑法上的犯罪认定更为谨慎,如符合构成要件并具有违法性,这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并不为刑法所允许,只有在进一步具有可归责的基础的情况下,才可以把刑法所不允许的行为认定为犯罪。

  第二,逻辑推演与道理论证一体。体系方法是将思考任务分为若干单一的决定步骤,并将其按顺序排列,而体系的实践性、科学性、能动性则蕴含其中。“三阶层论”是体系方法的集大成者,它将犯罪认定问题区分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等三个决定步骤,并确定了前者依次优于后者的逻辑顺序,使各步骤之间呈现出一种位阶关系。体系方法的优势主要在于效率,既可节省司法者的精力,也可避免遗漏应检验的要件。当然,“三阶层论”并非完美无缺,在后续完善中,学者们致力于弥补其过于封闭而无法实现个案正义、不能兼顾刑事政策目标等缺陷,从而呈现出“从避免价值判断到纳入价值判断,再有序开放价值判断”的演化过程,为道理论证提供了理论空间。例如,采取目的行为论、实质违法论、功能责任论等,以确保法官在运用犯罪论体系时,既能在逻辑上正确,也能够在道理上正确。

  第三,形式入罪与实质出罪并重。完整的犯罪认定必然包含入罪判断与出罪判断,而犯罪认定的风险在于先入为主实质判断,即先确定被告人有罪,然后再寻找其构成犯罪的理由与依据,从而违背罪刑法定的原则。在“三阶层论”中,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按照“客观优于主观”“事实优于价值”“形式优于实质”的顺序排列,在构成要件不能完全充足的情况下,就无须再作不法与有责判断。而对第一要件“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是一种符合刑法成文规定的形式判断,是严格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进行的判断,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这有助于严格规则意识的养成,在法官遇到“没有为刑法规定,但具有严重后果或严重侵害民众伦理情感”的案件时,不会基于情感或舆论进行实质的违法性判断,以避免类推适用。“三阶层论”通过形式判断优于实质判断的逻辑结构,强调“形式入罪、实质出罪”,可以纠正法官先入为主的偏差,从而确保入罪判断的正确和出罪判断的适当。此外,在违法性、有责性层面,可根据社会变迁、刑法修正、刑事司法功能的转变等逐步增加新的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从而使出罪体系具有一定的弹性,并确保整个犯罪论体系的开放性。可见,“三阶层论”在入罪体系上严格遵守了罪刑法定原则,不得实质入罪;在出罪体系上采取了“既定型、又开放”的弹性机制,有助于发挥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有助于防范法外类推适用、主观定罪、客观定罪等风险。

  第四,刑法规则与刑法原则关联。按照“三阶层论”的观点,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且三要件按照客观到主观、事实到价值、形式到实质的顺序进行判断,强调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的有序共存。这一犯罪论体系与刑法的原则、功能有关,其中,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即划清刑法禁止与允许的界限,以保障公民的自由。如果行为人的性质极其恶劣,严重违反民众的伦理情感,此时法官可能倾向以类推适用方式动用刑罚,以满足民众的报应情感。犯罪论体系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设置,正是为了预防法官的类推适用。违法性乃是法益保护原则的体现,即某种行为虽已符合构成要件,但其是否具有违法性仍需结合法益保护原则来判断。如果行为人表面上符合个罪之构成要件,但实质上并未侵害刑法保护的法益,则其行为不具违法性,并不宜认定为犯罪。有责性则是考察归责的基础,是责任主义原则的体现。按照责任主义原则的要求,即便是违反规范的行为,也必须具有故意、过失、期待可能性、违法性意识、预防的必要性等可归责基础。面对前述违背伦理情感的案件,司法并不能屈从民意,仍需要考虑有无归责的基础,此时有责性判断为独立、公正司法提供了一道有效屏障。

  “三阶层论”实践优势明显

  高度复杂社会的犯罪认定,需要高度体系化的理论学说来指导。“三阶层论”独特的理论逻辑源于它立足于刑法文本、超越于刑法文本,并在刑法实践中得到验证与发展,因而在刑法实践中具有明显优势。

  第一,保障刑法适用的正确性。犯罪论体系都有助于刑法适用的统一性,但不同犯罪论体系对刑法得以正确适用的保障程度不同。刑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影响最大,因而对犯罪认定具有严格的限制;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指导犯罪认定的理论学说,具有高度的体系化要求。犯罪的定义应如何通过具体要件及其逻辑(位阶)关系清晰展开,以避免法官的主观偏见,是刑法学理论体系建构的核心议题。刑法学长期致力于建构没有矛盾、少有例外的犯罪论体系,将犯罪成立的各个要件及其判断步骤、论证理由等界定清楚,并按照“先易后难”的策略予以整合。体系化的“三阶层论”不仅可以固定语言的含义,减少刑法适用的不确定性,为犯罪认定提供定型化引导;而且其内含的三个组成部分逻辑清晰、环环相扣,共同担保了刑法的功能实现,并使得刑法法理具有了更强的现实适应性。这种体系化的理论建构意义重大,法官依据该体系“按图索骥”,就能够确定犯罪的构成要件、掌握不法与有责区分的方法,从而有利于消除个人主观偏见、排除外在因素的干扰,确保刑法适用的正确性。

  第二,加强价值判断的精准性。刑法适用关系到人的利益,并不是与价值无涉的,好的犯罪论体系必须回到刑法价值层面寻找答案。刑法既是法益保护法,也是人权保障法,由此衍生出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保护原则等法理。在高度开放、复杂的社会,没有体系化理论支撑的价值判断往往缺乏精准性,不易达成共识。如前所述,“三阶层论”在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阶段,分别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保护原则和责任主义原则,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逻辑清晰的理论体系,从而使相关的价值判断更加精准,使其判断结果更具正当性和说服力。比如,没有法益侵害或侵害危险的行为不得处罚,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行为不具有归责基础,这就为刑法适用提供了安全机制,避免了仅以“抽象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价值判断所致的偏误。刑法的最大敌人是类推适用,“三阶层论”把价值判断融入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三个阶层并使之与刑法原则关联,在不同阶层考量不同的刑法原则,可以确保价值判断不偏离制定法的轨道,以有效避免类推适用。

  第三,增强犯罪认定的动态性。在立法活性化、司法能动性的背景下,犯罪论体系并非封闭体系,需要保持一定的开放性。司法的能动绝不会遵循静态的犯罪论体系学说,而是需要犯罪论体系学说提供一个可以沟通、对话的理论框架。“三阶层论”是动态的,它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提供了一个可依据其逻辑进行论辩的框架工具。依托这一工具,不同角色的法律人在个案中可围绕“不法与有责的区分”这一轴心,在事实与价值、形式与实质、客观与主观、逻辑与情理等维度上进行充分论辩,并加以理论性转化,使得犯罪认定的论辩过程充分考虑事实、程序、规范、价值等因素,以实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

  第四,增进司法裁量的说理性。如果以刑法正义为目标,以刑事裁判的可接受性为指南,那么刑法适用绝不是简单的“三段论”论证,而是包含着充分说理的要求。“三阶层论”具有逻辑性强、对犯罪认定严格、价值判断精准等优势,可以最大化满足司法裁量说理的要求。例如,无限防卫“杀人”和杀死一只蚂蚁的行为,最终的刑法评价都是无罪,但其裁判理由却截然不同。对于无限防卫“杀人”的情形,依据三要件论首先需要评价其为不法,然后再说其具有违法阻却事由。这看似 “多此一举”,却恰是充分说理的客观要求:一方面,“三阶层论”对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的区分,并不会在无限防卫“杀人”评价上增加法官的负担,掌握“三阶层论”的法官自然可以顺利地从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过渡到违法性判断。另一方面,在正当防卫问题上,如果没有不法与有责的区分,则难以区分不负责的防卫过当与负责的防卫过当,司法实践多把不负责的防卫过当解释为故意犯罪,或者直接评价为无罪,不能体现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毕竟,不负责的防卫过当,仍具有不法性,只是不具有有责性。

  理论多元化时代允许多种学说竞争,不同学说的解释力存在差异,不同学者会接受不同的学说。“三阶层论”的魅力源自其独特的理论逻辑和实践优势,这正是其日渐为更多国家、更多学者接受的原因。当然,就“三阶层论”而言,其内部亦有古典犯罪论体系、新古典犯罪论体系、新古典暨目的论综合体系、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等学说分歧。近现代刑法学虽然在“三阶层论”的三大框架本身没有任何变化,但具体内容随着不同学说的发展而发展,形成了更为丰富的理论成果。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关键词:犯罪体系;“三阶层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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