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秩序:现代化人民城市的赓续与延展

2026-01-2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微信公众号

分享
链接已复制

  中国古典典籍《周礼·考工记》记载,“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面朝后市,市朝一夫。”这是关于中国古代都城规划建造制度完整的文字记录,其所蕴含的重视“礼法”并治、有序建设、布局对称、主次清晰等城市规划的理念原则,在中华文明生生不息、绵延不绝的历史长河中不断得到赓续和创新。2024年“北京中轴线—中国理想都城秩序的杰作”被正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充分展现了《周礼·考工记》记载的传统都城规划理论和城市定位选址、格局规划、城市设计等领域的独特范式。现代化人民城市的“依法治城”充分吸收借鉴“礼法”并治、注重规划秩序等城市治理传统智慧,立足中国式现代化城市工作的现实情况,将城市工作系统纳入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整体框架,筑牢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传承的法治防线。 

  一是我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领域呈现出效力协同、层级多元、完整系统等显著特点。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强调,“要完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重视保护城市独特的历史文脉、人文地理、自然景观。完善城市风貌管理制度,提升审美品位。”城市在诞生发展过程中,形态各异的生产、生活、生态“三生”空间经过历史沉淀、集体认同和价值塑造,孕育出深厚文化底蕴和丰富历史遗存。空间维度的建筑风貌和自然人文景观、现实维度的生产生活方式、历史维度的情感记忆等城市文化要素相互交织、有机融合,共同构建出独特悠久的城市文脉体系。城市文脉不仅深刻承载着一座城市独有的文化特质,精准体现着城市发展进程中凝聚的精神品格,更直观彰显着城市的文明积淀与发展高度,是连接城市过去、当下与未来的精神纽带。而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作为文脉的具象化呈现,正是城市文脉与现代化交融发展的物质载体。基于此,应以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为重要契机,贯彻新时代城市工作“依法治城”的法治理念,通过法治思维与历史文化保护理念的深度融合,以刚性法律制度体系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为赓续城市文脉提供系统稳定的制度保障。 

  我国已逐步构建起层次清晰、衔接有序的法律保障体系,成为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坚实法治保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法进行引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为法律主干,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作为支撑,以地方性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细化的系统稳定的立法体系为新时代文脉赓续工作提供强大的制度供给。法律规范内容涵盖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类型。《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的颁布实施和《文物保护法》的修订完善,更进一步补齐了法律制度短板、优化了保护机制,标志着我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正式迈入要素全覆盖、管理规范化、制度法治化的新阶段。 

  多地结合自身文化资源禀赋,积极探索地方性立法创新,形成了极具示范意义的实践样本。例如,历史文化遗产丰富的福州市,构建了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法律制度体系并进行创新性发展。福州市陆续实施《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福州市古厝保护管理规定》等地方性立法,形成“条例+办法+细则”的多层次法规体系。尤为值得一提的是,《福州市古厝保护管理规定》等独具地域特色的专项立法,将“古厝”等独特地域文化的全流程管理保护传承纳入法治化轨道,让古厝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福州市在城市文脉保护领域的法律制度创新,不仅有效守护了本地历史文化遗产,更形成了极具前瞻性、针对性和地方特色的“福州经验”,为全国其他城市尤其是历史文化名城开展遗产保护立法工作提供了可复制、可借鉴的制度样本与实践路径。 

  二是完善并创新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部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强调要“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有效保护和活态传承”。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首次将历史文化遗产公益诉讼纳入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从法律层面确立了该制度在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填补了此前相关领域的法治空白。历史文化遗产公益诉讼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承担着防治历史文化遗产损害行为、维护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利益和促进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社会治理功能。2025年上半年,我国检察机关办理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数量超过两千件,同时针对性部署大运河沿线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保护公益诉讼监督活动,通过精准发力、靶向监督,及时化解了一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为更好地赓续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根脉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因此,应持续完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的法律规范体系,构建全系统、全链条覆盖的公益诉讼制度。一是完善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和社会团体的公益诉讼资格等规范内容,为公益诉讼的探索开展提供充足的法律供给。二是优化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公益诉讼的司法程序。重点完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公益诉讼的特殊程序规则,如跨域跨境的文化遗产案件的管辖规则、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规定、依据历史文化遗产类型的分类管辖和差异化司法救济措施等。三是强化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严格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和历史文化遗产的损害赔偿、保护修复落实情况。四是完善检察机关、文物保护、文化旅游、住房建设、应急消防等跨部门执法司法协作配合机制,实现数据信息共享、线索研判与移送、调查取证和执行协同等机制。如《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意见》的出台与实施,便有效推动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建立和健全。五是完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赔偿金等配套制度,细化赔偿金管理机构的设立与职权、资金来源途径、文物遗产修复传承等特定用途和使用方式等。 

  法治兴则城市兴,法治强则城市强。我国构建起以立法为引领,以执法监督为保障,以司法保障为防线,以守法和公众参与为基础的“全链条、全要素、全社会”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法治保护体系,有效守护传承城市文脉。 

    (杨蕾,山东建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吉新鹏,山东建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编辑:王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