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体系”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野下全球人权治理范式的竞争与转换

2023-06-0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2013年3月,习近平主席在俄罗斯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的演讲中首次指出:“这个世界,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程度空前加深,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2023年,是习近平主席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十周年。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和发展,对全球人权治理的最重要意义,在于针对全球人权治理已有范式的局限,提出了具有竞争力的新范式。今天,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量子卫星、人工智能迅猛发展,人类生活的关联前所未有,同时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问题数量之多、规模之大、程度之深也前所未有。世界各国人民前途命运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面对这种局势,人类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人们为了争权夺利恶性竞争甚至兵戎相见,这会带来灾难性危机。另一种是,人们顺应时代发展潮流,齐心协力应对挑战,开展全球性协作,这就将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有利条件。我们要抓住历史机遇,作出正确选择,共同开创人类更加光明的未来。

  全球人权治理范式,涉及治理的价值理念、权利规范、衡量标准、体制、机制和方式等维度。依据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可以在上述方面构建一种更具竞争力的全球人权治理范式。

  一、全球人权治理理念的价值基础

  现有的全球人权治理理念,将西方国家主张的价值作为“普适价值”,从而形成了人权的“价值悖论”。在《世界人权宣言》起草时期,赫斯科维茨(Melville Herskovits)在《美国人类学家》杂志上发表的《关于人权的声明》(Statement on Human Rights)一文代表了美国人类学会当时的观点。该文表示,试图根据一种文化的信仰和道德规则来制定通则,必定会减损人权宣言对人类整体的适用性。该声明认为,如果所起草的《世界人权宣言》被设计为一种国际社会的理想文本,企图让全世界都为实施这一套特殊的道德价值而奋斗,那么所产生的结果肯定是剥夺那些其“美好生活”的观念与《世界人权宣言》所描述的优先排序有相当大差异的人民的自由。例如,一些文化可能会更强调集体价值体系,它们会强调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而非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利。

  为解决人权的“价值悖论”,习近平主席提出全人类共同价值,并将其作为全球人权治理的价值基础。2018年,习近平主席在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上指出:“中国人民愿同各国人民一道,秉持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人类共同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创世界美好未来。”全人类共同价值不是将某些国家或区域的地方本土价值强行作为“全人类的普适价值”,而是具有不同文化和价值信仰的国家和人民,在全球化的全球交往中凝聚形成的价值“交叉共识”。它并不是要排斥和消除各国各地区文化价值的多样性,而是在多样性中寻求共同性,在相对性中升成普遍性。以全人类共同价值作为全球人权治理的价值基础,可以更好地促进人权理念与各种不同文化相结合,提升人权理念的文化适应性。

  二、全球人权治理规范的权利构成

  西方国家在近代提出的人权理念和规范,是以政治自由主义为基础的,它将个人的自由权利作为人权的核心内容。在《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过程中,由于更多非西方国家的参与,使得该宣言中包括了一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内容。随着社会主义运动和非殖民化运动的发展,在制定国际人权公约中,分别制定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个公约都列入了民族与人民自决权这一集体人权。随着发展中国家力量的不断壮大,联合国又相继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和平权利宣言》《人类环境权利宣言》,但这些集体人权始终不被美国等少数西方国家承认为人权的组成部分,美国在联合国每年就发展权通过的决议中都会投反对票。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为全球人权治理规范的权利构成带来了新的启示。在国际人权规范下,就不仅应当包括个人自由权利和政治权利,还应当包括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仅应当包括各国人民的自决权、生存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还应当包括全人类的生存、发展、和平、环境权利。全人类的集体人权不仅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要对个人权利和各个国家的权利形成一定制约。人类集体人权的享有主体是包括所有人类成员的人类共同体,不仅包括当代人类成员,而且包括人类的子孙后代。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求强化人类集体人权的意识和规范,明确人类社会的个体和集体成员对人类集体人权所承担的义务。中国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就是以人类集体权利为基础,是为促进人类集体权利的实现而作出的努力。

  三、全球人权治理标准的适用包容

  尽管联合国制定了各国共同承认的人权清单和基本规范,但各国实现各项人权的战略和路径却存在着巨大差别。少数西方国家将自己国家的人权模式作为唯一标准,不顾各国在文化、制度和发展水平上的差别,强行要求其他国家套用西方国家的模式,这种单一模式标准本身就违背了各国人民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基本权利,形成了“人权霸权”的异化奇观。

  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过程中,中国代表张彭春就曾指出这种将单一模式作为标准强加于其他国家的严重危害。在1948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第182次全体会议的发言中,张彭春指出:维护人权的首要条件是包容世界各地的不同观点和信仰。顽固的教条主义加剧了纷争,为纷争提供了思想基础,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在当今时代,特别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几年里,出现了一种强加某一标准化的思维方式和单一的生活方式于他人的倾向。通过这种方法,要取得平衡,只能以背离真相或使用武力为代价。但是,无论使用何种暴力手段,以这种方式实现的平衡绝不会持久。如果要维持人类社会的和谐,拯救人类本身,每个人都必须本着真诚包容的精神,接受其同胞的不同观点和信仰。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进一步要求全球人权治理应当正视各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多样性,尊重各国在人权发展道路方面的自主选择和探索,反对绝对化的单一模式标准。各国由于政治制度、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不同,在人权发展道路的选择上存在差异是正常现象。人权事业是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根据各国国情和人民需求加以推进。各国在探索人权发展道路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反复和波折,对此必须理性看待,将其视为人类社会发展的自然进程。如果将某一国家的人权模式强加给世界其他国家,带来的可能不是人权事业的真正进步,很可能是人权发展的倒退,这已经被许多国家的实践所证明。

  四、全球人权治理体制的民主平等

  现有全球人权治理的主导权仍然为少数西方国家所掌控,发展中国家的声音并没有得到合比例的表达。这使得全球人权治理并没有充分体现自由平等的人权民主要求,反而成为压制少数的工具。

  针对这种现状,中国提出了“国际关系民主化”的主张。要求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参与决策,主权和尊严得到同等的尊重;要求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全球人权治理机制中享有公平的代表比例和平等的发声机会。为此,中国积极倡导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全球人权治理体系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推动国际人权合作充分尊重并反映发展中国家的意愿,以保证世界命运由各国共同掌握,国际规则由各国共同书写,全球事务由各国共同治理,以均衡民主限制强国霸权。

  五、全球人权治理机制的非政治化

  现有的全球人权治理机制存在着严重的政治化倾向。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立之前,各国就对原人权委员会机制的选择性、政治化和双重标准提出强烈质疑,而由人权理事会替代原人权委员会的决定,就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反对人权政治化的呼声。然而,人权理事会近些年来的发展,又再次出现了人权政治化的症状。一些国家将人权当作推行国家地缘战略的工具,对与自己国家制度不同、利益不合的国家大泼脏水,用各种“侵犯人权”的帽子实施污名化,甚至侵犯他国主权。

  与此不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求全球人权治理机制应当以客观、公正、建设性来取代政治化、选择性和双重标准,要求摒弃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不能将人权作为某些国家达到本国政治利益和地缘战略的工具。应当坚持客观、公正、透明、建设性、非选择性、非对抗性、非政治化、非羞辱性、非双重标准的工作原则,提高全球人权治理机制的可信性和可接受性。

  六、全球人权治理方式的交流互鉴

  在1947年6月19日人权委员会起草委员会第11次会议上,张彭春引用了中国谚语:“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他认为,制定和发布《世界人权宣言》的意图和目标“应该是培养更好的人,并不仅仅是为了惩罚那些侵犯人权者。权利必须由法律来保护。但法律也必须能够促进人的至善。他们应该强调通过教育和道德手段来促进人权的扩展和精细化。实施不能仅仅意味着惩罚,而且应该是人全面发展的手段。”在1948年6月9日人权委员会第51次会议的发言中,张彭春表示:“重点不应放在约束人们上,而应放在教育他们上。所有社会和政治教育的目的是自愿承认他人的权利。委员会的理想不应该是施加限制,而是所有人自愿承认他人的权利。这就是《宣言》应该表达的理想。”然而,一些西方国家出于政治目的,利用在联合国人权机构中的主导地位和自身的霸权优势,大搞“点名羞辱”、单方面制裁,甚至不惜动用武力侵犯他国主权,使全球人权治理的舞台异化为各国政治角力的战场。

  中国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强调联合国人权机制应当成为各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相互学习和借鉴的平台。对全球人权治理方式来说,应当更多倾听、对话与合作,而非排斥、对抗与强制。应当坚持以对话解决争端,以协商化解分歧。进行“点名羞辱”和公开施压,只会破坏人权领域的合作。单边强制措施特别是经济制裁和贸易禁运等,会对目标国家广大民众享有人权产生严重负面影响,而这些影响恰恰会成几何倍数放大到弱势群体身上,严重影响他们获得衣食、住房和医疗等基本权利。以单边强制措施为手段对一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施加政治或经济压力,不利于这些国家根据本国人民需求促进和保护人权。全球人权治理应坚决反对将单边强制措施作为政治工具,对他国实施单边制裁或以制裁相威胁,努力消除单边强制措施对人权造成的负面影响。

  从上述六个方面分析可以看到,对全球人权治理来说,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不仅提出了人权治理的理想和目标,而且针对现行全球人权治理范式的局限,阐明了全球人权治理的新范式。当然,范式的转变是根本性的转变,不可能一蹴而就。新旧范式之间会经历长时期的竞争,充分展示各自的优势和局限,发掘自身的潜力并不断进行自我完善。只有当旧范式的局限性被充分展示且无法再通过发掘自身潜力进行自我完善,而新范式不断展现出自身的优势并通过自身潜力的发掘而不断超越自身的局限时,全球人权治理范式的新旧转换才能真正完成。

  (作者系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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