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网络直播行业市场规模已经相当庞大,且依然保持增长态势。网络直播活跃了消费市场,为经济发展注入生机和活力。但是,网络直播带货市场迅速发展的同时,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经营、流量造假等违法犯罪现象也悄然滋生。比如,郭美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赵灵儿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虚假广告案等。“小杨哥”“东北雨姐”等网红主播相继陷入销售假货、虚假宣传的泥潭,引发了社会公众对直播电商产品质量问题的深度关注。当下,对直播推广涉罪行为的刑法介入不足,难以维护网络市场秩序、构建公平竞争环境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此,需要从法理层面进行深入反思,积极回应网络直播带货行为的规范和治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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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直播带货火爆全网,备受商家、用户乃至一些地方政府的青睐。同时,此种营销方式也因为门槛较低、主体众多、关系复杂、制度规则不够健全等原因而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现象。为此,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分别针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制定了监管办法和司法解释,为网络直播带货立下了基本的“规矩”。相关制度既包括公法又包括私法。其中,私法制度在经营主体之间合理分配权利、义务和责任,引导当事人趋利避害,从而有效地规范网络直播带货行为。然而,私法制度比较分散,规范效力层级不一,存在进一步完善和体系化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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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社会的高速发展,为电子商务的兴起提供了机遇。相较于实体零售与传统电商,网络直播带货凭借互动性、便捷性、可视化、低成本等特点而享有竞争优势,但同时存在准入门槛低、行政监管困难、商品真假难辨等弊端,致使大量违法犯罪行为出现于其中。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3月开展了“检护质量安全2024”行动,从严打击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等新业态下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常见伪劣商品违法犯罪。在此背景下,本文尝试对以下三类主体的涉罪风险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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