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必须深刻回答好“为谁创造政绩、创造什么样的政绩、怎样创造政绩”的核心命题。当前,人民群众新期待集中体现为三个转向: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从“可及性”向“优质化”跃升,从“事后救济”向“事前预防”延伸。高质量公共法律服务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深入贯彻预防性法治理念,推动服务供给提档升级,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
一、以人民需求为导向,校准公共法律服务的价值坐标
树立正确政绩观,首先要回答“为谁创造政绩”这一根本立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产党人必须牢记,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正确政绩观的根本在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将人民满意作为最高标准。公共法律服务的政绩应体现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与满意度,要纠治“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效果、重建设轻服务”的偏差。
以公平正义为根本立场。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人民群众既要求结果公正,也要求过程透明、标准统一。要深入贯彻法律援助法,织密困难群体、特殊群体保障网。着力破解“同事不同办”“程序空转”“服务标准不统一”等痛点,通过健全类案指导、规范自由裁量权、强化文书说理,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以高效优质为本质要求。高质量的政绩观本质是以人民为中心、质量和效率并重的发展。传统政绩观侧重于业务增速和数量,忽视服务质量和群众体验,引发“案结事未了”“服务资源错配”等矛盾。要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从“数量规模型”转向“质量效能型”,从“覆盖率导向”转向“满意度导向”。将群众获得感作为检验政绩的核心标尺,注重提升服务品质、服务效能、群众满意度。
以便民利民为价值目标。便民利民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只有法律服务及时、可用、可亲,法治才能真正从文本走进生活。注重提升服务普惠性,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优化实体、热线、网络平台“三位一体”服务体系,深化“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注重提升服务精准性,依托大数据、AI等新技术分析人民群众高频法律需求,针对性供给公共法律服务,变“坐等上门”为“主动问需”。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锚定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任务
树立正确政绩观,必须解决好“创造什么样的政绩”这一目标导向问题。公共法律服务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工程,要自觉服务大局,将服务大局的实际成效作为检验政绩的重要标准,将群众对安全、发展、公平的期待融入服务中心大局的具体实践,让高质量公共法律服务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以法治社会建设为重点领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要下沉公共法律服务重心,既解决个体诉求,更要涵养全社会法治文化,推动法治从外在约束转化为内在认同。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将法律条文转化为群众听得懂、用得上的语言与案例,引导群众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的行为习惯,使尊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形成风气。
以纠纷预防为基础环节。预防性工作的政绩虽不直观显现,却是惠及社会稳定的“潜绩”。人民群众期待矛盾少发生、不发生,期望公共法律服务提前介入、防患未然,能“治未病”。要摒弃“重事后化解、轻事前预防”的思维,将预防性法治理念贯穿社会治理的始终。将公民法治素养要求融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将公共法律服务前置介入社会治理,把矛盾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实现社会治理从“被动应对”向“主动塑造”转变。
以优化营商环境为重要标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稳定长远发展预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市场主体期待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保障,以及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通道。要推动服务理念从“管理本位”向“服务本位”转变,构建全生命周期法律保障机制,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要在事前发挥公证等明晰权利义务、固化法律事实的优势;事中强化合规指引与风险提示的功能;事后运用多元调解联动机制和“一站式”调解中心的优点。
三、遵循治理规律,探索公共法律服务的实践路径
树立正确政绩观,关键要解决好“怎样创造政绩”这一方法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自觉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要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在遵循法治规律、社会规律、科学规律的轨道上精准施策、实干苦干、稳步前行,创造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真正造福人民、得到群众公认的业绩。
以法治规律为基本准则。法治规律是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基本遵循。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不可偏废,尊重程序即是尊重权利。人民群众期待每次申请都得到规范对待,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要将公共法律服务全面纳入制度化轨道,在风险预警、合法性审查、案卷评查等领域加大供给,推动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要建立健全全流程质量管理体系,统一受理、办理、评价标准,杜绝“同案不同办”“同事不同办”。要推行流程标准化管理,明确各环节的时限要求、质量标准,责任主体实现全程可追溯、可监督。
以社会规律为重要依据。社会规律是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依托。法律实施的效果取决于是否融入社会。公共法律服务唯有深植基层、紧贴群众,方能在回应社会需求中发挥实效。人民群众期待公共法律服务就在身边、触手可及。要推动公共法律服务重心下沉、资源下移,全面落实“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部署。要把握不同区域、群体差异化法律需求,因地制宜配置资源,变“普遍供给”为“精准供给”。
以科学规律为方法指导。科学规律是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方法指引。大数据、人工智能正在重塑治理形态,从“经验决策”转向“数据驱动”已成为提升效能的必然要求。人民群众期待公共法律服务更加智慧便捷、精准适配、即时响应。要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推动实体、热线、网络平台数据互通与业务协同,推动服务智能调度与需求匹配。运用大数据分析群众需求热点与演变趋势,为资源科学配置、优化服务供给提供决策支撑。探索智能咨询、在线调解、远程公证等新模式,以技术手段拓展覆盖范围,以数智化方式推动服务从“普惠可及”迈向“优质高效”。
四、优化考核体系,构建公共法律服务的制度保障
科学的考核体系是正确政绩观落地生根的关键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评价办法,发挥好指挥棒作用,推动各级领导班子认真践行正确政绩观,切实形成正确工作导向。要加快构建涵盖评价机制、激励约束、文化氛围的全方位制度保障体系,推动考核导向从“数字好看”向“群众叫好”转变。
以完善考核评价为重要抓手。考核评价体系决定政绩观取向。要改变“唯业务量、唯覆盖率”的思维,构建多维度指标体系。将服务质量、效果、满意度作为核心维度,增加实质化解率、投诉率、回访好评率等结果性指标,引入源头预防成效、非诉解纷比例等前端指标。结合不同岗位职责、不同服务领域特点,精准设置差异化指标,推动正确政绩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以健全激励约束为制度保障。激励相容是制度有效运行的内在逻辑。要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让有为者有位、实干者实惠。将考核结果与晋升、评优深度挂钩。畅通基层职业发展通道。对政绩观偏差、程序空转等严肃追责,对虚假鉴定、违规办证等问题坚决查处,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性循环。
(作者单位:陕西省司法厅,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