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发展中华廉政法律文化

2024-05-2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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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者,政之本也”,中华廉政法律文化源远流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研究我国反腐倡廉历史,了解我国古代廉政文化,考察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成败得失,可以给人以深刻启迪,有利于我们运用历史智慧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深厚的人文情怀和法治精神,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思想源泉。其中,立足于中国历代廉政思想和廉政建设实践经验形成的中华廉政法律文化,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新时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以下简称“三不腐”),为打赢反腐倡廉持久战、攻坚战奠定了深厚的思想文化基础。
  汉唐时期的廉政法律文化
  自汉唐起,统治者将儒家思想纳入《汉律九章》《唐律疏议》等法律文件中,形成了礼法结合、刚柔并济的儒家法律思想体系。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五里相生》中提出“至廉而威”的名言,意即最廉洁的官员才能有权威。唐代许多士大夫秉持廉洁奉公的操守,丰富并深化了当时的廉政法律思想,如姚崇的“廉慎”、柳宗元的“吏为民役”等。汉唐时期的廉政法律思想对于当时的廉政制度建设具有重要影响,二者共同塑造了汉唐时期的廉政法律文化。
  一方面,以“廉”作为官吏选拔、考核的重要标准。汉代制定了严格的人才选拔制度——察举征辟制。《后汉书·和帝纪》记载,“自今郡国率二十万口岁举孝廉一人,四十万二人,六十万三人……不满十万三岁一人”。中央政府按照地区人口比例确定每年应举荐的人才名额,从制度上保证了官吏在地域分布上的广泛性与队伍结构的合理性。此外,《汉书·武帝纪》记载,“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即用严格的规定来保证举孝廉制度的有效执行。
  唐代在官吏考察方面,用“四善”与“二十七最”作为准则。《唐六典》卷二(《吏部·考功郎中》)记载,“四善”是国家对各级官吏提出的共同要求,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二十七最”是根据各部门职掌不同,分别提出的二十七项标准,经过考核定出上、中、下三等九级,据此优者进阶、劣者夺禄。其中,居官饰诈、贪浊有状者为下下。此外,唐代将非法取得财物行为统称为“犯赃”,对于官吏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财物则加重处罚。在罪的主体上,不仅涵盖了各级各类官员,还将其亲属等关系人纳入其中。
  另一方面,注重完善监察制度。汉代建立了多元化的监察体制,汉武帝时制定的《六条察郡之法》明确规定,以地方二千石的高官及其弟子、强宗豪右为主要监察对象。《汉书·朱博传》记载:“欲言县丞尉者,刺史不察黄绶,各自诣郡;欲言二千石墨绶长吏者,使者行部还,诣治所。” 所谓“黄绶”指的是县丞、县尉一级的官吏。所谓“墨绶”指的是县令长,即刺史监察对象不仅是二千石级别的官员,还包括县令长。
  唐代的监察官员拥有监察权、弹劾权、考课权、举荐权和司法权,监察官员可以随时举章弹劾监察对象的违法行为,也可以随时举荐贤良人才。例如,《旧唐书》记载:“永淳元年,巡察使奏让孝悌殊异,擢拜太子右内率府长史。”此外,唐代形成了封驳、御史、言谏三大行政监察系统,分别对行政决策流程、执行流程、行政决策反馈与修正进行监督。《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记载,御史“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唐代御史在行使监察职能时被授予两大特权,独立奏事权和风闻弹事权。为保证上情下达、言路畅通,唐代还设置了专职言谏官。
  明清时期的廉政法律文化
  明清时期,中华廉政法律文化进一步发展,与之相对应,两朝的廉政法律制度相比于此前历代也更加严密。明代对官吏的考核极严,以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软、不谨“八法”来考察官员,廉洁官吏能优先升迁。清代沿袭明代的考察之法,更注重制度反腐。
  一方面,严刑峻法整饬吏治。明朝建立后,朱元璋把“重典治吏”作为自己立法的指导思想。他登基伊始便警示群臣:“夫廉公当官,犹行坦途,苟贪贿罹法,如入荆棘中,即出,无完体。”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三记载:“明祖严于吏治,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明代设监察御史,负责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可以“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明代严惩贪腐、盗窃、行贿等不法之徒,其用刑之严酷,闻名后世。
  在反腐方面,清代的法规更为细密,《大清律例》《大清会典》《部院则例》《都察院则例》《钦定台规》等称得上是集历代立法之大成。这些深入到行政、司法、军事、礼仪、教育等社会各领域的法律制度,为监察机关行使权力提供了依据。雍正元年,雍正皇帝发布上谕成立会考府,负责清理钱粮奏销事务。会考府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独立而系统的国家审计机构,其工作中采用了近似于现代审计的三种方法:查账法、查询法、对比法。此外,雍正时期采取了一些特殊政策:勒令亲属朋友协同赔偿、挪移之罚,对畏罪自杀的官员加重惩处。
  另一方面,建立俸禄制度辅助廉政。明代的法制得之于严惩贪贿,清代承明制,但更注重“以德化民,以刑弼教”。雍正时期反腐改革的核心是实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由于财政不充裕、给官员的报酬不高,为维持开销,即使清官也需私自征派,耗羡问题由此而生并成为剥削百姓的一大恶疾。雍正二年实行“耗羡归公”,通过制定统一的征收标准,国家可以收集到一笔耗羡钱粮,主要用在三个方面,一是弥补亏空漏洞,二是用作地方办公,三是按照官员品级、职位、地方经济水平发放养廉银。《朱批谕旨》记载:“耗羡非州县之己资,应听分拨于大吏,提解乃万全之善策,实非为厉于属员。”养廉银的推行增强了官员的廉洁和自律,而且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百姓负担。
  中华廉政法律文化的时代价值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中国古代长期的法律实践中,廉政制度建设与机构建设相结合、惩罚规定与防范措施相结合、法制规范与道德导向相结合,构成了中华廉政法律文化的主要特征,为我国当前的廉政法治建设提供了历史经验和创新思路。
  首先,中华廉政法律文化为新时代廉政法律制度建设提供有益借鉴。中华廉政法律文化强调,以严刑峻法惩治腐败。历史经验表明,廉政制度从来不厌“繁”,严密的法律制度有助于约束官员这一权力主体,有效减少以权谋私、权力滥用、权力寻租等现象发生。当然,在惩治腐败行为时,也不能忽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一味追求重罚。在具体制度建设上,有以下三方面的经验可以借鉴。一是进一步完善人才选拔制度,只有保证官员的政治素质,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的可能。二是职官设置与权力制约,不仅要分离“权”与“位”,还要分离监察权与行政权,增强监察机构的专门化和权威性。三是加强对官员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奖罚紧密联系在一起,有利于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增强管理效能。
  其次,中华廉政法律文化对新时代廉政法治思想建设意义重大。一方面,中华廉政法律文化强调防重于惩。新时代一体推进“三不腐”需要防治结合,除事后处罚外,事前预防也很重要,“防患于未然”是中华廉政法律文化的内在追求。为此,一要大力扩展体察民意的渠道,二要增加社会对反腐的理解和认同,从而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另一方面,中华廉政法律文化强调德法共治。中华廉政法律文化根植于儒家法律思想,其中“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理念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即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统一。
  最后,传承发展中华廉政法律文化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离不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支撑。当下中国的廉政法治建设,离不开中华廉政法律文化的滋养。我们要传承和发扬中华廉政法律文化中“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浩然正气,以内无妄思保外无妄动,为推动廉政法治建设纵深发展提供不竭力量。
  (作者系济宁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关键词:中华廉政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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