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学院,常有学生问:我们应当如何学习法律?学法律应学什么?梁启超先生早在1922年12月演讲时就作了回答:“学做人!”他说:“你在学校里头学的什么数学、几何、物理、化学、生理、心理、历史、地理、国文、英语,乃至什么哲学、文学、科学、政治、法律、经济、教育、农业、工业、商业等等,不过是做人所需要的一种手段,不能说专靠这些便达到做人的目的。任凭你把这些件件学得精通,你能够成个人不能成个人还是别问题。”人类社会是人的社会,一切理应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任何真正的科学在终极意义上都是人学。在法治社会,法律是人们共同意志的产物,它以规范人的行为、保障人的权利为基本内容,根本目的就是让人真正成为“人”。所以学法律更应学做人,如果自己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人,在从事法律职业时怎么能实现法律的规范目的呢?
学做守规矩的人
你会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吗?在食堂排队买饭菜时会加塞吗?上厕所后会冲洗吗?在水房洗漱后会关水龙头吗?最后离开宿舍和教室时会随手关灯吗?上课时会迟到、早退吗?上课、上自习和在图书馆时会说话吗?考试时会偷看吗?出外过马路时是否走斑马线、会闯红灯吗?也许你会说这些是小事,与学法律关系不大。然而所谓法治,其实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及习惯密切相关,它要求人人自觉守规矩、依法办事。如果现在你不能遵守那些小规矩,将来掌握权力时就极有可能与你现在所痛恨的腐败分子一样违法犯罪。原因很简单,因为根本就没有养成守规矩的习惯。这些年来,有许多毕业于正规法律院校的法官、检察官及律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原因正在于此。
战国时期“田忌赛马”的故事,可谓家喻户晓。我们盛赞孙膑足智多谋,然而很少人意识到,孙膑教田忌“以下等马对上等马、以中等马对下等马、以上等马对中等马”,实际上是让田忌违反比赛规则。这种把不守规矩视为聪明的观点,值得反思。直到今天,在很多法科生甚至法学学者身上依然没有守规矩的习惯。例如,近年来笔者参加学术会议时发现,一些知名学者在主持会议时往往喜欢客串担任评议人(其实会议已安排评议人),在把握发言人的时间上厚此薄彼,自己主题发言常常超时,同样缺乏规矩意识。在其他场合,还有个别学者在授课和论文中大谈自由、平等、法治,私下却享受特权。这不能不引起我们法学教育工作者反思。
如果教法律、学法律的人自己都不守规矩、不守法,那么我们指望谁来守规矩、守法?显然,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工作者要带头遵纪守法,学做一个守规矩的人。
学做敬畏现行法律的人
多年前,侯欣一教授曾指出,我国法学院中存在一种现象:老师们对我国现行法律往往采取一种批判的态度,在课堂上动辄采用一种不屑一顾甚至嘲讽的口吻,对其弊端慷慨激昂地加以指责;相反,对于西方法律制度则大加赞赏,并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其作为讲授重点。近些年来,许多法学老师都在反思这种教学方式。
可以想象,这种对我国法律制度一味批判的教学方式,可能导致恶劣的后果——我们法学院培养的人才对本国法律没有好感,缺乏起码尊重。以这样的态度去从事法律职业,在工作中怎么会认真地执行法律呢?毫无疑问,这种批判式的教学方式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正如张建伟教授所指出的:“执教者对本国法律进行宣泄式地鞭尸的结果,固然可能获得不少喝彩,瓦解的可能是他们对法律的信仰。”“当一个法学教师在课堂上尽情宣泄自己对本国法律不满的时候,他是否会想到、是否应当想到这种宣泄的不满会产生强烈的传染性,从而培养出新一代蔑视自己国家法律的‘愤青’而使法学教育走向歧途?”
因此,法学教师在教学中对待本国现行法律应持有起码的尊重和敬畏,法科学生在学习中同样要培养尊重和敬畏现行法律的习惯。早在1944年,曾任老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的杨兆龙教授就指出了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和奉行法律的重要性,他说:“抽象的法律原则在实际政治或生活上的具体化,固然有赖于各方面的‘知法’而尤其有赖于朝野上下的‘重法’。所谓‘重法’就是‘真心诚意’的奉行法律,也就是信仰法律而见之于实际行动的一种风气。这种风气就是现在一般人所讲的‘力行哲学’在法律生活上的表现。……它的本质是与尊重道德或习尚的风气相同的。”“法律虽不完美,只要有适当的知法的人去解释运用它,使它合理化,仍旧可以在实际政治或生活上发生良好的作用;反之,如果不能养成一种重法的风气,则虽有完美的法律,亦等于零。”
我们学习和研究法律,不能总以“立法者”自居,动不动就以批判的态度去主张修法或废法。在现行法律修改或废止之前,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尊重、遵守和执行该法律。学法律,就要做一个敬畏现行法律的人。
学做具有宪法理念的人
社会时时刻刻在发展变化,法律总是具有滞后性,任何立法者都不可能制定出完美无缺的法律。那么,我们如何尊重、遵守和执行现行法律,以及对待现行法律存在的缺陷呢?
答案是:在穷尽法律解释空间之前慎言修法。法律解释是法律实施的前提。执法者在适用和执行法律时,必然要理解和解释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法律适用和执行的过程就是法律解释的过程。执法者以不同的理念来解释法律、执行法律,其结果是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一般认为,法律解释的方法有很多,其中,合宪性解释是重要解释方法之一,其要求依照宪法的基本精神来解释所要适用的法律条款。人民主权、权力制约、保障人权、法治国家等,均为宪法的基本精神。
2004年我国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后,该条款已成为基本宪法理念和执法者的宪法义务。心中持有宪法的理念和精神,就不会失去正确的方向和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全面贯彻……确保宪法得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执法者应当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尊重和保障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底线,时刻以宪法理念和精神来理解和解释所要适用和执行的法律,并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和漏洞,使之发挥良好作用。法科学生在学法律时,也理应充分领会宪法精神,做一个具有宪法理念的法律人。
(作者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