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是未来五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主要目标任务之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更加健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这一系列重大部署、重要论断,既同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一脉相承,又同新时代新征程的战略目标和任务深度衔接,彰显了我们党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主动,将法治体系建设提升到新的历史高度,为新时代新征程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指明了前进方向。
第一,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以良法保善治促发展。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就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截至2025年10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300余件,还有大量的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监察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当然,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变化、理论创新和实践需要不断发展、不断完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一方面,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强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等重点领域立法,加快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领域立法步伐,努力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同时,还要聚焦人民群众急盼,加强民生领域立法。尤其是,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电信网络诈骗、新型毒品犯罪等突出问题,要从完善法律入手进行规制,补齐监管漏洞和短板,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第二,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推进法治体系建设,重点和难点在于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律正确实施,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要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严格执法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要保障。优化执法程序、消除执法乱象、加强执法监督,是严格执法的重点。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决防止和纠正选择性执法、恶意执法、暴力执法、情绪执法、执法谋私等问题。要深入推进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切实做到公正司法;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和必备素质。
第三,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近年来,司法腐败案件集中暴露出权力制约监督不到位问题。”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紧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规范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权力行使,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
要加强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法治监督合力,发挥整体监督效能。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推进执纪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衔接。建立健全立法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程序。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建设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要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四,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推进各方面力量形成有效合力。
作为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保障体系是确保法治高效运行的重要支撑,关乎法治各环节的有序运行,对依法治国的实现至关重要。法治保障体系的价值取向,在于实现从“静态法”到“行动法”、从“良法”到“善治”的统一和转化,使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的各领域、各环节始终不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保障体系建构于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四个环节的全过程,是由政治、制度、组织、队伍、人才、物质、文化保障所组成的结构完整、机制健全、资源充分、富有成效的科学保障要素体系。
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要以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以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重塑社会秩序、规范社会行为,并内生出社会发展动力;以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引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展。要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法治工作各个环节有机配合;使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法治工作基本格局有序展开。法治保障体系既为法律实施提供体制机制,确保法律规范体系“有功能”“不闲置”,又为社会主体划定行为规则,确保社会生活“有秩序”“不逾矩”。
第五,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促进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行统一部署,是执政党建设和法治建设上的一个重大创新。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截至2024年6月,全党现行有效党内法规3916部,其中,中央党内法规223部。要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完善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要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要发挥依规治党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政治保障作用,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的格局。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