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本位与城乡融合——农村流动人口的社会学研究

2026-01-20 作者:范新光 周飞舟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5年第12期P108—P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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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农村流动人口已形成以进城务工农民家庭为主体、在城市长期居留但不落户的“稳定性流动”格局。农民的流动决策和安排根植于“家庭本位”的行动伦理,旨在履行家庭责任与阶段性使命,随家庭生命周期的阶段呈现出规律性差异。以家庭为单位的流动安排,不仅维系了代际责任的延续,也契合了中国城乡融合的渐进路径。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城乡融合正是在这种“稳定性流动”的家庭实践中逐步推进,其背后不仅体现出深植于家庭伦理的实践理性,也展现出融合家庭选择与国家发展意志的家国意涵。

关键词:家庭本位;城乡融合;稳定性流动;家庭生命周期

作者范新光,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助理教授;周飞舟,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北京 100871)

  一、城乡关系与“中国奇迹”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了快速的工业化、城镇化过程,已进入人口城镇化阶段。城镇化率自1980年的19%上升至2024年的67%。中国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得益于改革开放所创造的制度环境,充分利用了中国的人口红利和比较优势。以政府主导、横向竞争为核心的理论范式是理解“中国奇迹”的主流。但“中国奇迹”更为重要的方面,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保持社会长期稳定。考察世界各国的现代化进程可以发现,拉丁美洲、东南亚的部分国家在经历了一段时期的快速增长后,经济发展后继乏力,收入分化程度加剧,相继陷入政治动荡、社会失序乃至混乱的局面。导致这一发展困境的因素很多,其中经济结构转型和技术升级不畅固然重要,但社会结构尤其是城乡关系的失衡也尤为关键。

  相比较而言,中国的城镇化进程始终得益于城乡关系的良性调整。总体而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城镇化进程是以渐进、分阶段形式展开的,可分为“工业城镇化”(1980—1994)、“土地城镇化”(1994—2012)和“人口城镇化”(2012年至今)三个阶段。工业化从农村起步,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农民“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城镇化速度落后于工业化。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大量农民离乡进入东部地区务工,地方政府以土地、财政、金融“三位一体”模式推进城市建设,中国进入高速“土地城镇化”,但也伴随着“空城”现象的出现。2012年起中国推进“新型城镇化”,力图实现流动人口市民化和就地就近城镇化。

  “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本的城镇化,解决好庞大流动务工群体的生计、居住、落户问题,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长治久安的大计。然而,从2020年第七次人口普查的情况看,乡城流动人口规模庞大仍是中国城镇化的主要特征。外出农民工是乡城流动人口的主体。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2023年农民务工群体(下称“农民工”)总数超2.9亿,其中外出农民工1.7亿,规模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大规模的乡城流动人口不但没有带来社会混乱,反而流动有序、进退有据,在很大程度上既增强了中国经济的弹性和韧性,又增强了社会的稳定性。

  当前,中国农村流动人口已经形成了“稳定性流动”的格局。一方面,作为乡城流动人口主体的外出农民工在规模和结构上保持了稳定性;另一方面,外出农民工的流动模式也保持了稳定性,即常年在外务工,长期往返于城乡之间,形成城乡两栖的状态。农民离开农村进入城市,仍以“农民工”而非“城市人”身份在城市活动。大部分进城务工家庭并不急于在城市落户,而是在其家庭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考虑就业机会、子女教育、老人照料等因素,在城市与农村之间灵活安排居住和生活。这既不同于在城市地区落户定居,也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原地生活,而是一种逐步推进、阶段转化、代际更替的城市化路径。进城不等于居留、居留不等于落户,常住也未必意味着和家乡的联系淡化或割裂。

  中国人口流动保持如此之大的规模,持续如此之长的时间,这一现象的稳定性应如何理解?一方面,制度和政策因素有重要的影响,如大城市购房限制、积分落户等隐性壁垒。同时,农村土地权益能否保留也是农民衡量是否在城市落户的重要因素。即使落户政策逐步放开,若难以确保在城市安居乐业,农民心中的壁垒也不会在短时间内被完全打破。另一方面,制度和政策因素虽然重要,但难以完全解释农民工群体的行动逻辑:为什么在制度逐步放开、经济条件改善的情况下,大部分农民工仍选择城乡双栖而非城市落户?为什么面对同样制度约束的家庭会有不同的流动安排?回答这些问题需要厘清谁流动、谁落户,同时在制度、政策和经济机会的条件之外,深入行动者的意义世界和价值取向,从文化和伦理层面理解中国乡城流动的独特性。

  理解城市和城镇的基础,就是深入理解农民的行动逻辑,这也有助于我们认识“稳定性流动”的格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民进城务工潮的出现,社会学者基于田野和调查研究,对这一群体在城市地区的适应和融入问题进行了经验考察。以往流动人口的研究重点在城市,有助于认识进城农民工在就业、医疗、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遭遇的不平等对待,对提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和福利等方面的社会公平有重要价值,但其背后的假定是以农民工融入城市乃至定居落户为目的。这种假定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农民流动群体以家庭为本位的行动主体性。

  相关社会学研究已经意识到家庭和观念视角对认识农民家庭以往返、两栖的方式逐步进入城市的重要性,提出“渐进式城镇化”“半城市化”“链式城镇化”等概念。有研究指出中国人口流动家庭化的趋势是制度、文化等多方面因素作用的结果,但是不同流动安排背后的原因仍然缺少深入的讨论,难以判断家庭化流动是否意味着城乡双栖的终点。也有研究从传统文化入手,理解“乡”的观念对农民在城乡之间往返流动的重要性,认为农民工返乡有落叶归根的情感因素,但并未深入到家庭层面理解返乡背后的行动逻辑。

   与此相关的是,重新挖掘“家”的解释力,是近年推进社会学中国化的重要理论切入点。家是中国人社会生命的根源,也是中国文明延续传承的根本。社会学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田野研究已注意到农民工行为的伦理取向,即他们最为关注的并非个体的安定和前途,而是整个家庭的未来。中国人的家庭观念浓厚且家庭边界不固定,不同家庭成员有不同的理解,并与其生命历程密切相关。子女虽对父母有很强的依恋,但在青年期会将父母视为束缚,有离家的强烈冲动,更关注自己的未来发展;已婚夫妇通常将子女的抚育和教育作为自己的家庭责任,主要关注所属的核心小家庭;老年人则将子辈、孙辈都看做自己的家人。除儿童以外,人们通常“向下关注”,即把自己的后代看做自己的家人,所以随着年龄的增长,家庭的边界不断扩大。在此意义上,青年人的个体化倾向并不是现代的新变。中年人关注子辈、老年人关注子辈孙辈的“恩往下流”也是中国社会结构的常规表现。实际上,自己对子辈、孙辈的关注也是向父辈、祖辈回报的一种形式。在“慈孝一体”的中国文化中,对父母和祖先尽孝不但要奉养祭祀,更要养育出色的子女。费孝通认为,中国人是将自己作为连接祖先与后辈、过去与未来的一个环节,这是实现自己生命意义的主要方式,可将此称为“家庭本位”的行动伦理,即将家庭成员的安定发展以及家庭的延续繁荣作为自己的生命责任或人生使命。 

  “家庭本位”的行动伦理是此前研究在理解“稳定性流动”格局时未能注意的关键所在,构成了城乡双栖得以维系的重要纽带,也体现了中国城乡关系区别于其他国家的独特文化特征。正是这种行动伦理,决定了农民工的居留、返乡、购房、落户等关键决策归根到底是自己家庭使命的承担。个体步入家庭生活后,其行动选择就始终围绕着家庭整体利益展开。在制度和经济的考量之外,不同流动安排是为了家庭延续、以“重心向下”的原则进行的具体实践。

  承接于从“家”出发的中国社会理论研究,本文将“家庭本位”的行动伦理引入城乡关系的讨论。本文的数据主要来自人口普查资料、相关统计年鉴及微观调查数据,用于对乡城流动格局及进城农民工流动决策和安排进行经验分析。此外,调研团队自2022年起于云南弥渡、安徽潜山和江苏江阴开展农村家户调查,以家庭档案的形式详细记录受访家庭的生命周期、家庭结构和务工经历。访谈的家庭主要集中在三地的四个村庄,访谈农户超过百户。结合这些访谈材料,我们从总体经验判断和典型案例两个方面,站在农民的角度,将心比心地理解其流动行为和安排,揭示其行为背后的伦理精神。

  二、“稳定性流动”的大格局 

  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是人类社会进入工业时代以来城市化的主要途径,中国也不例外。在进入人口城镇化阶段后,推进中国城市化水平的破局之问是流动人口为何仍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从结构层面认识乡城流动人口的特点。

  (一)农村人口的结构与变化

  农村人口既可以是依据户口类型划分的农业户籍人口;也可以是按照常住地划分的农村常住人口。随着20世纪80年代农民进城务工政策的放开,大量农民开始进城务工,大部分时间在城市居住生活,在农忙时节、逢年过节或家庭重大事件时返乡。2000年以来,家庭成员随迁政策的屡次调整推动了农民工家庭化流动的趋势。外出农民工及随迁家庭成员构成农业户籍人口和农村常住人口之间的主要差别。我们将这部分人口叫做“农村流动人口”,其结构和变化情况见表1。

  2023年,农业户籍人口7.3亿人,其中常住人口4.8亿人,流动人口2.5亿人。农村常住人口中,以务农为主的农民约1.5亿人,以务工为主的本地农民工约1.2亿人,剩下的约2.1亿人是非劳动力人口,劳动力和非劳动力的比是1.3∶1;外出流动人口中,农民工劳动力约1.76亿人,非劳动力约0.75亿人,两者的比是2.3∶1。外出非劳动力的主体是外出农民工的随迁家庭成员,主要是老人和孩子。可以看出,农民工外出时,家庭非劳动力跟随外出的比例相对较小。

  2015年前农业户籍人口下降十分缓慢,几乎所有的减少都发生在2015年以后。我们可以推断,2015年前常住人口数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农村流动人口的迅速增加而非户籍人口的减少,也就是说,这个时期城镇化率的提高主要是靠农民进城务工而非进城落户。然而,2015年后农业户籍人口迅速减少了1.5亿,同时期农村常住人口也迅速减少了1.3亿,而这个时期的农村流动人口的规模却基本保持不变。

  2015年后户籍人口城镇化的快速增长与国家政策调整有关。2014年出台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把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核心目标,国家同时出台相应政策推动农民进城落户。根据“中国家庭金融调查”2019年数据的分析结果,2015年“农转非”人口中53.97%是由于城乡划分调整和征地拆迁所致。从长期趋势来看,2015年之后农村流动人口由于就业和家属随迁原因进城落户的比例虽然有所上升,但相较于政策原因导致的“农转非”而言,仍然较低。

  理论上,如果农村户籍人口的减少主要来自农村流动人口进城落户,那么流动人口规模应该相应下降。但实际情况是2015年后农村户籍人口大幅减少的同时,流动人口规模保持稳定。大部分农村流动人口仍然选择在城乡之间往返流动,保持流动状态,而不是在城市落户定居,呈现出规模上的稳定性。

  农村流动人口在结构上也具有高度稳定性。农村流动人口在2014年增长到最高点,超过2.7亿,此后的十年中稳定在2.5亿左右。其中,外出农民工群体的数量在2014年后相对稳定,跨年数量波动比例最高不超过3%,大部分年份在1%—2%。可见,流动人口总体的变化主要是农村非劳动力人员外出导致的,尤其是农民工的未成年子女或年迈父母。由于外出的性质是流动而非迁移,所以这个群体是否外出主要取决于家庭的决策,而且这种决策会随着家庭生命周期以及其他一些情况而发生变化,呈现出阶段性差异。

   人口普查数据也能帮助我们强化外出农民工是一个“稳定”主体的判断。根据2020年人口普查汇总资料,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不满一年的流动人口为5309万,这是新增流动人口的总量,其中乡城流动人口占流动人口总体比例为66.3%,约为3520万。在此基础上,我们可根据相关数据推测2020年新增进城务工农民的数量约为1429万人,根据《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9年到2020年外出农民工的净减量为466万人。以此可以推断,在2019年就已经外出的农民工中,2020年不再属于外出农民工群体的数量为1895万人。考虑到2020年外出农民工规模为16959万人,以此推断,每年新增和减少(包括落户和返乡)的外出农民工数量约为总量的11.2%,88.8%的外出农民工属于跨年、稳定地外出务工。此外,人口普查数据显示,离开户籍地三年以上的流动人口规模为1.83亿,占流动人口总数的56.65%,而2010年这一比例仅为44.28%,反映出乡城流动人口在城市长期居留而不落户的趋势在加强和延续。 

  (二)外出农民工的流动类型

  外出农民工群体常年在城市居住,在城乡间往返,成为连接城乡的固定“桥梁”。这一特征使得我们可以将其作为一个稳定群体进行分析,讨论他们的流动模式和行动逻辑。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对农民工流动的家庭居住安排进行更细致的分类和分析。

   我们使用2010—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前身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监测调查”数据进行流动类型的区分。表2显示了外出农民工流动的家庭类型。我们将数据限制为受访者是农村户籍且在城市社区常住的流动家庭,区分为“个人流动”“夫妻流动”“两代流动(与未成年子女)”“两代流动(与父母)”“三代流动”“隔代流动”六类。由于数据限制,我们只能知道2010—2018年的情况。最主要的三种流动类型是“个人流动”“夫妻流动”和“两代流动(与未成年子女)”,三种类型所占比例的总和在大部分年度都超过了90%。其他类型中,与父母在一起的“两代流动”稳定在7%—8%,“隔代流动(祖父母辈与孙辈)”微乎其微,有明显上升的是“三代流动”,从2010年的2.86%上升到2018年的6.56%,但是所占比例仍然很低。从家庭的角度看,真正意义上的“家庭化流动”应该是这种类型,即三代人都从农村迁入务工地,而不是在农村、城市拆分成两个或三个家庭。但在现实中,三代人一起流动的情况大多是孙子女随迁后,父母因为要上班务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随迁以便照顾或陪读。等照顾、陪读任务完成后,祖辈就很可能返回农村。这种流动可以被称为“家庭化流动”,其并非移民意义上的“家庭迁移”。

  在三种主要的流动类型中,“个人流动” “夫妻流动”比例有所下降,“两代流动(与未成年子女)”的比例有所上升,但幅度并不大。“个人流动”“夫妻流动”都是偏“个体化”而非“家庭化”的流动类型,“个人流动”是个体离家外出,“夫妻流动”是夫妻离家外出,将子女留在农村由祖辈照顾,这两种类型都是将原来农村的“家”拆成了农村、城市的“两个家”。由于不带子女,夫妻两人虽然都在外地打工,但是可能不在同一地点,在这种情况下就有“三个家”。由于夫妻子女不在一起,这样的“家”的流动性很强,所以经常需要定期、不定期团聚。

   表2中农民工的流动类型占比最高的是“两代流动(与未成年子女)”,比例稳定在40%左右。未成年子女包括学龄前、义务教育阶段乃至高中阶段的子女。学龄前子女随父母外出,大多是由于缺乏隔代照料的条件,而处于教育阶段的子女外出,则主要是出于教育的考虑。最理想的情况是父母在务工地点获得较高收入或社会地位,能够支持子女在务工地点就读较好的学校,但是这种情况大多数要求父母在当地买房或落户。已经落户的家庭,不包括在表3中,所以表中家庭的状态是买房或租房。根据针对集中流入地长三角地区的相关研究,子女随迁的概率受到流入地城市入学门槛的强烈影响,也就是说,城市入学门槛越低,则子女随迁的概率越高,由此可以推断,大部分“两代流动”的群体应该集中在地方城市而非核心或中心城市。由于我们统计的“外出”是“本乡镇”以外,可以进一步推断,有相当数量的“两代流动”是子女随父母一方(以母亲为主)进入本地县城或本地市级城市的流动,即 “进城陪读”:子女进县城或本地城市读书,父母一方陪读。 

   基于前文分析,我们能够判断中国农村流动人口目前已形成“稳定性流动”的局面,即进城务工的农民家庭处于不以安家落户为目的、相对稳定的城市居留状态。这一格局具有两个特征:一是从群体构成看,外出农民工是一个相对稳定的群体,保持长期稳定的外出状态;二是从流动模式看,他们并非以落户定居为目标,而是在务工地与家乡之间有规律、相对稳定地往返流动。对于外出农民工家庭而言,“稳定性流动”区别于传统的迁移定居模式,也不同于无序的人口流动,而是体现了家庭化流动的阶段性特征。不同的家庭生命周期阶段对应着不同的流动安排——从青年期的“个人流动”到婚育期的“夫妻流动”,再到子女教育期的“两代流动”“隔代流动”,每种流动类型都服务于特定的家庭功能需求。其中的原因需要以农民的视角,从流动行为和安排的观念层面考察“家庭本位”的行动逻辑。前文数据揭示的几个关键现象——外出农民工群体的高度稳定性、家庭化流动的阶段性特征以及“居留不落户”的普遍选择——都指向农民工的行动并非基于个体理性,而是服务于家庭整体的长远考虑。 

  三、“稳定性流动”格局的成因:居留、购房、落户和返乡 

  农民工决策需要从“家庭本位”的行动伦理来理解。个人的流动决策始终服从于家庭,重心是在完成所处家庭生命周期阶段的家庭使命。家庭使命可以理解为个体需要承担的家庭责任,贯穿于个人生命历程。由于外出、留守和返乡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决策的,随着家庭结构和生命周期的变化,家庭成员在不同时间节点的流动安排也相应调整。

  对外出农民工来说,重要的长远决策可分成四个方面,即居留、购房、落户和返乡。居留是当下的状态,在哪里购房是未来去向的表征,落户与返乡则是最为长远的决策。

  “稳定性流动”格局形成的直接原因在于农民工居留和返乡决策所遵循的“家庭本位”行动逻辑。表3显示了农民工的“居留”意愿。总体而言,超过80%的农民工会在当前地点居留。农民工的流动不是在城市、地区间的流动,而是有固定的居留地,即“点对点”流动。据2023年的全国统计调查,86.3%的农民工表示“非常适应或比较适应本地生活”,显示出很强的稳定性。从分出生世代的数据来看,不同年龄段的人居留意愿有所差异,呈现出“两头低、中间高”的形态。20世纪70年代、80年代出生的人居留意愿相对更高,而20世纪60年代以及90年代出生的人居留意愿相对较低,“没想好”是否继续居留的比例也最高。从个体层面难以理解这种差异。表3中的差异显示出的是“家庭本位”的影响,我们结合表4进一步分析这一点。

  表4显示了分出生世代的农民工居留和返乡的原因。我们可以将农民工分成老年(“60后”及“50后”)、中年(“70后”及“80后”)、青年(“90后”)三个群体来考察其观念特征。综合来看,居留的主要原因是子女教育、个人发展、收入水平、家人习惯本地生活和城市生活条件。但是分出生世代来看,这些原因实际上“分属”不同的群体。

  对青年农民工来说,他们居留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个人发展空间大”,他们大多没有成家立业,一般从自己出发考虑问题。对中年农民工来说,最主要的原因是“子女教育”。他们的子女正在抚育期或教育期,务工地点都在城市或东部发达地区,教育资源好,这是他们居留最强烈的动机;老年农民工群体中,“60后”正面对子女的婚育期,为子女购房压力大,城市“收入水平高”是他们选择继续居留的最主要原因;如果子女已经婚育,他们也要担负隔代抚养的责任,需要和家人住在一起,“家人习惯本地生活”成为他们居留的又一主要因素。“50后”已步入老年,若不能返乡,则大多随儿女居住,所以他们居留的主要原因是“家人习惯本地生活”和“城市生活保障和条件好”。

  返乡的原因也呈现出类似的世代差异。总的来看,返乡的主要原因分别是“照顾老人/小孩”“个人就业”和“年龄和身体原因”,这三个原因也“分属”中年、青年、老年三个群体。青年农民工群体返乡的主要原因是“个人就业”,这与其居留的原因相呼应;中年农民工群体返乡的主要原因是“照顾老人/小孩”,同时也要考虑在家乡能够保证收入,所以“个人就业”的选项也比较重要;老年农民工群体返乡的主要原因就是“年龄和身体原因”,对于“60后”的低龄老人,他们返乡还有一个重要的责任,就是照顾家中的高龄老人或者隔代抚养留守在家中的孙辈。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居留还是返乡,个人的发展和就业原因仍然占据相当比例,尤其在青年群体中更加普遍。其中的原因既包括他们所处的生命阶段特点,也包括随着社会变迁和观念变化,新世代的青年群体更加注重个人自身的发展。但也有研究指出,外出流动的新生代农民工在步入家庭后,也会塑造以家为中心的意义世界,产生发自内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这种表面上的个体化与深层次的家庭责任共存,在一定意义上体现出家庭本位的持续性。

  上述分析受限于数据,只能停留在意愿层面讨论。居留和返乡的决策在田野调研的案例中得到普遍验证。按照受访人的年龄划分,受访家户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家庭是已经完成隔代抚育的第一代外出务工家庭,这在调研案例中更为常见,因为他们已经返乡养老;第二类家庭正在为子女教育或婚姻做准备,或夫妻双方一直在广东、浙江、江苏等经济发达地区打工挣钱,为子女筹备婚房或在家乡建房;第三类家庭则以新生代农民工为主,刚步入婚姻或子女尚幼,或夫妻双方带子女在外长期打工,或夫妻一方(主要是妻子)在家照料子女,或孩子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隔代抚养,整个家庭的安排围绕子女而展开。

  即便在同一类家庭,每个家庭的情况也有所差异,但家庭安排归根到底仍然体现出以家庭为本位、由家庭生命周期所处的阶段所决定的特征。例如,对于第三类家庭,云南弥渡的李林、杨海(化名)夫妇都是“90后”,孩子刚出生不久,李林的母亲50岁出头。这个家庭的特殊安排是李林夫妇在家照料孩子、李林的母亲外出打工,其原因在于李林夫妇的孩子是早产儿,身体不好,而母亲“没读过书,不识字,到医院以后她就搞不定,现在这个小孩病又多”,带孩子去医院并不方便,但出去打工也能补贴一部分收入。

   对于居留和返乡背后的家庭本位行动逻辑,我们选取另外一户为例加以说明。作为“80后”的李明(化名)出生于云南弥渡,现在出生地生活,以养牛、种田和打零工为业,但在其40余年的生命历程中有着多次流动经历(见下图)。按照李明的说法,他跨省外出两次,分别是为偿还由于父亲受骗赔钱的债务以及和妻子一起前往江苏无锡打工养家;返乡也有两次,一次是在海南陷入传销被父亲叫回老家务工,另一次是因父母年迈多病而从江苏返乡照料老小。在2014年回乡后,随着儿子出生以及父母身体状况越来越差,李明的外出流动经历自此告一段落。尽管还会外出做些零工,但“零散的装修活,范围就在村或镇上,不会太远了。只要不出县,也是要当天回来的,因为从县城到家也就是半个小时,这样能照顾家里”。能够照顾到家里是李明暂时不再打算外出的主要原因。从李明的流动轨迹来看,结婚之前流动的原因主要是外出求学和工作,而婚后的外出和返乡主要是家庭原因。 

  “稳定性流动”格局形成的另一个直接原因在于农民工在城市地区居留而不落户,体现在农民工的购房和落户决策上。进城务工农民虽然表现出强烈居留意愿,但并不认为自己是所居住城市的“本地人”。据最新的监测调查报告,只有不到一半的进城农民工认为自己是所居住城市的“本地人”。这也直接反映在购房和落户的意愿和选择上。

   表5显示了农民工群体家庭购房类别的情况。总体来看,在买房的群体(54.3%)中,有一半的人(26.92%)是在户籍所在县而非流入地购房。实际上,在家乡所在地购房也包括了购房类别中的“市内其他县流入地”,这些购房地点一般都在邻近家乡的县城或乡镇。如果也算入这个类别,则在家乡附近买房的比例占购房总体比例的63%。这就是说,农民工群体所购住房有接近2/3是在家乡而非外地。我们把这个比例列在表中的最后一行,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到世代差异。表5最突出的特点是“60后”和“90后”在家乡购房的比例最高。根据我们在田野调研中的经验观察,农民工买房大多不是自己居住,而是为了儿女结婚。“60后”在调查时段正值儿女筹备结婚或已经结婚的人生阶段,在家乡的城镇买房是他们的主要选择。“90后”在调查时段正是准备结婚的年龄,他们中有46%的人已经购房,很大的可能是父母出钱以儿女名义购房,父母正是“60后”这一代人。所以两代人合起来看,一代人为儿女买房结婚,一代人接受父母为自己买的房而结婚,表格中是两代人、两个比例,实践中是同一件事、“同一套房”,因此我们可以推测“60后”农民工在家乡城镇买房占比要远高于表格中所列比例。

   农民工多在家乡城镇地区购房的事实也能够在其他调查数据中得到验证。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数据,2018年进城农民工购买商品房的比重为17.4%。与“流动人口监测调查”的数据相对比,我们推测这个数据可能不包括农民在家乡购房的情况。2020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全国总工会在14个省46个城市开展了覆盖2.34万农民工的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进城农民工购买商品房比例为18.6%,与国家统计局数据中的年份和比例都相近,有助于证实我们的推测。从购买商品房的情况看,农民工在北上广深等大城市购买的比例仅为4%,在省会城市购买的比例较高,为20.2%,在沿海外来人口密集城市购买的比例为13.3%,在其他城市购买的比例为23.3%。根据对“流动人口监测调查”数据的分析,农民工跨省流动购买住房的比例远低于省内流动的购房比例,2014—2017年年均低10个百分点。结合这些数据,可以推断出农民工较少在遥远的务工地点买房,大多会在家乡附近的城镇地区购买商品房。

  从落户情况看,落户意愿与居留意愿形成强烈反差。根据2017年“流动人口监测调查”数据计算,在假设符合本地落户条件的前提下,愿意将户口迁入本地的乡城流动人口比例仅为34.6%,明确表示不愿意的比例高达37.66%。当前一些研究认为农民工不愿落户的主要原因是不愿放弃农村户籍及其相关联的“三权”,即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及集体收益分配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特别强调了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三权”,是加强推动城乡融合的重要举措。

   那么,农村户籍所附属的“三权”是否真的构成农民落户的制度障碍?在现行政策农民既可以进城落户又可以保留“三权”的情况下,农民落户的意愿是否增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全国总工会2020年的全国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出的农民工落户意愿比2017年全国监测数据更低,全部样本中只有19.1%的农民工愿意落户城镇。在问及保留农村“三权”后是否愿意落户时,明确回答愿意的农户为22.88%,仅提高了3.78个百分点。相比之下,“说不清楚”和“可以考虑落户”的农户比例有比较显著的增加。这说明,保留农村“三权”并非农民工落户的最为重要的条件。当继续追问保留“三权”基础上愿意落户的条件时,农民工给出的主要回答是“在城镇工作比较稳定”(39.41%)和“在城镇收入明显提高”(16.6%),两者比例之和超过一半,这说明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才是农民工落户城镇的最主要条件——农民工落户的关键在于城市就业和城市经济的繁荣,而不在于消除农村的所谓“制度障碍”。 

  结合上文的分析,可以发现,经过几十年的持续外出,农民工群体形成了一种“居留不落户、城乡两兼顾”的“稳定性流动”格局。构建这种格局的因素,除了城乡经济发展、土地制度、城市户籍制度等外,还包括农民本身的家庭观念和伦理,这构成了理解他们行动的重要文化因素。接下来,我们尝试从“家庭本位”的行动伦理出发,认识这一格局形成的原因。

  四、家庭本位的行动伦理 

  农民工群体在考虑城市落户时,工作和收入都是从全家整体而非个体的角度考虑。比如,现在的工作和收入能否支撑子女的教育和婚育?能否支撑老人的安居和养老?自己还能稳定工作多少年?会不会成为子女的拖累?这些问题足以引起每个以家庭为本位的农民工的顾虑。由此可以初步理解居留和落户的悖论:居留在城市是为了完成家庭的责任和使命,不愿落户也是为了家庭。

   居留于城市的直接目的是工作和收入,而工作和收入则是为了子女教育和购房。大城市和东部沿海地区的教育资源相对更好,但是由于资源稀缺,在分配上存在身份差别。许多城市设置报名门槛、总量门槛、指标分值门槛等,有些地区按照“有户有房、有户无房、有房无户、无房无户”的顺序进行分批次录取招生,本地和外地人有显著的差别。从生命历程的角度看,农民工群体的子女处于小学、中学阶段时,他们往往还没有足够的积蓄在务工地点购房,大部分只能用收入支持子女在家乡的学校上学。当子女成人、准备结婚时,虽然积攒了一定的积蓄,但又很难确定在务工地还是在家乡为子女准备婚房。大部分农民工都是租住民房,反映出他们在购房时的为难:务工地点房价普遍较高,积蓄加上借贷最多只能买面积不大的房子,若作为子女的婚房,则自己将来只能返乡,况且子女也不一定在务工地点定居;若只为自己买房,子女如何安顿? 

  由此可以理解大部分农民工在家乡城镇购房的决定。中国父母将子女婚育视为自己的责任。即使在房价极高的一线城市,城市中的父母负担不起子女婚房的费用,也会合双方全家之力支付房贷的首付款,帮助子女“成家立业”。身为农民工的父母,能力有限,只能尽务工所得,在家乡县城为子女准备婚房。一是因为支付能力的限制;二是因为婚期逼近,不能一等再等;三是家乡仍有亲戚朋友和社会关系,婚姻需要他们的见证。

  子女结婚是每个家庭父母的最大责任,子女顺利婚育意味着传统意义上父母使命的完成。在传统社会,这意味着父母可以安享晚年,但在当代中国,子女婚育和孙辈出生正是父母频繁往返流动的开始。在这个阶段,作为子女的年轻夫妻面对务工和抚养自己儿女的双重压力。大量的家庭重新分工合作,一种最常见的安排方式是,父母一方或双方返乡隔代抚养孙辈,子女通常离开自己的子女而外出务工。这是典型的家庭成员分离、“城乡两栖”的状态。在孙辈上学之前,农村或县城的房子是隔代抚养的主要地点。

  当孙辈进入学龄阶段,教育成为整个大家庭的主要问题。如果子女在务工地点的工作和收入稳定,也能找到当地不错的学校,则孙辈随迁是一种选择,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孙辈随子女到务工地点入学的情况多数集中在省内,跨省则比较少见;最常见的安排是孙辈就读家乡的小学、中学。一般而言,父母身体、精神状况不错的情况下可以接送、照看孙辈读小学,但是很难胜任中学的“陪读”。流行于中部地区的一种常见安排是子辈中的母亲回乡“陪读”,“陪读”不只是要招呼好吃饭和睡觉,更重要的是与手机和电视“抢夺”孩子的时间。这个阶段的农民工家庭最“四分五裂”:孩子和母亲住在读书的城镇或县城,父亲在外务工,祖父母或者在外,或者在农村的老家,除了春节之外,现代技术提供的联系手段是维系家庭成员感情联络的主要方式。

  孙辈中学毕业、成人之后,祖辈一般年近古稀,无力再为家庭作出贡献,其去向和归宿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改革开放以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出现民工潮,若以彼时大部分农民工的年龄为20—30岁计算,则第一代农民工正处于65—75岁,按照前述分析,他们正处于隔代抚养或者陪孙辈读书的生命阶段。也就是说,未来十年内,大部分第一代农民工将步入老年。他们会去哪里?是留在务工的城市,还是返回家乡?这不是只靠询问他们的居留意愿就可以回答的问题。

   要真正理解这个问题,需要站在农民工的角度,以“家庭本位”的行动伦理尝试理解其未来的选择。第一代农民工的生命历程深深嵌入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他们住在工厂的宿舍或租住廉价的民宅,吃苦耐劳、省吃俭用,将收入寄回老家,供子女读书,为子女买房;在孙辈出生之后,他们在务工地和家乡间往返,隔代抚养孙辈、陪孙辈读书。他们一生的积蓄主要用在子女的教育、婚育上,可以说用力“托举”子女进城。这种“托举”是中国社会最为基本的行动伦理,父辈“托举”子辈,在县城买房;而子辈“托举”孙辈,进大城市买房。父辈的老宅在农村,子辈的房产在县城,孙辈就有可能在更大的城市安家。比照韦伯对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分析,这种“家庭本位”的行动伦理,则形成了一种为了家庭以及子孙的发展全力以赴的奉献精神,是儒家伦理在每一名农民工身上的日常表现。这种以家为本的奉献精神,不但使得中国经济具有顽强的韧性和竞争力,而且保持了中国社会在大流动中的稳定格局,使中国式现代化能够行稳致远。 

  第一代农民工的主体不会在务工城市安居、落户和终老,是中国区别于西方和拉美国家城市化进程的重要特征。事实上,第一代农民工随着其家庭的隔代抚养和孙辈“陪读”,已经以各种形式频繁地回到家乡的县城和城镇。如前文数据所显示,外出(本乡镇以外)的农民工总量在近十年来保持了相对稳定的态势,正是新增农民工与返乡老年农民工两种力量消长的结果。第一代农民工在完成家庭使命后,只能回乡终老,所以返乡的大潮即将到来。新生代农民工和第一代农民工的生命历程已经有很大不同,他们因为教育、随迁等方式更早地离开家乡,更好地融入了城市生活,在城市里安家落户也会更为普遍,“稳定性流动”的局面随着农村的世代更替也会发生变化。

  至此,我们可以较为彻底地回答本文的核心问题,即农民工主体为何在保留农村“三权”的前提下仍然选择居留而不落户,形成“稳定性流动”的局面?一方面,第一代农民工将乡村视为自己终老此生之地。他们一生勤奋却身无积蓄,“托举”后辈的反作用力使他们只能回到农村的土地和老宅;第二代农民工处于即将到来的子女婚育期,无力供养年迈的父母,他们也将农村的户籍看作父母甚至是自己未来的退路。这是大部分农民工面对落户问题举棋不定的态度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认为保留“三权”就可以促使农民工落户的想法过于表面化。“三权”是个人的权利,而户籍则是全家的,“三权”在自己去世之后无法留给无户籍的子孙。户籍好比是“皮”,三权好比是“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家庭本位”的行动伦理不仅塑造了当前“稳定性流动”的格局,更为中国式城乡融合发展指明了方向。推进城乡融合应顺应“稳定性流动”的客观规律,在承认和尊重农民家庭选择的基础上,为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农民家庭提供相应的制度支撑和公共服务。

  结语 

  中国式现代化重要的成就之一,就是稳健地处理和调整城乡关系。中国有漫长的“大国小农”的传统文明和历史实践,小农是经济演进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也是中国民本、仁政等政治传统的主要体现。中央政府连续多年以“三农”为主题发布一号文件,说明了城乡关系是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石之所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城乡融合发展”,是在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性举措,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重要保障。

  从社会学角度看,推进城乡融合是中国城镇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进程中,县域是关键的空间载体和实现路径。传统的大城市扩张模式在人口城镇化进程中存在诸多局限,而纯粹的就地城镇化又缺乏足够的产业支撑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县域作为联结城乡的中间层,既具备相对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又与农村保持着天然的地缘和血缘联系。农民在此既能获得城镇化的便利,又能维持原有的社会关系网络。

  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在城乡融合中的体现就是“以农民为本”,农民的主体就是务农群体、本地农民工群体和外出农民工群体,三个群体在名义上分为三,在实践上都是同一个“家”的家庭成员,可以说大部分农村家庭都在生命周期中“横跨”这三个群体,农民随着其生命历程的展开不停转换着这三个群体的成员身份。城乡融合的核心就是要“安顿”好这些身份。“安顿”的关键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城乡融合的县域是本地农民安居乐业的家园。本地农民主要是出于各种限制不能外出务工的农民。他们普遍年龄较大、学历较低、收入较低,纯粹的务农户较少,大部分以在本地兼业为主。在这个意义上,县域产业的发展应兼顾这些劳动力的特征,劳动密集的传统产业和草根产业有着较好的发展前景。另外,本地农民是每个家庭中外出农民工的“辅助”成员,承担着留守、隔代抚养、“陪读”、赡养的家庭责任。在这个意义上,县域的基础设施、道路交通、教育医疗、住房建设和社会保障是他们完成家庭责任、安居乐业的基础。

  其次,城乡融合的县域是外出农民工的驿站。外出农民工是在城市的居留中往返,常住城市亦常回家乡。他们在重要节日、家庭和亲友大事时都会返乡,无形中促进了城乡间的要素、资源乃至观念的交流及融合。他们中的一些人因为各种原因如孩子上学、父母养老以及身体、年龄等会返乡创业,成为带动家乡发展的能人、乡贤。在这个意义上,城乡融合的县域不仅有乡土的特征,更有远方的大城市文化的扩展性影响,是“城乡中国”的核心地带。

   最后,城乡融合的县域是老年农民工的归宿。即将到来的农民工返乡大潮不是返乡创业的大潮,而是第一代农民工老有所归、老有所终的返乡大潮。广大中西部的农村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内成为垂暮老人的居所是难以改变的事实。在这个意义上,城乡融合的县域如何提供安顿、供养这些老人的条件,是中国城乡关系最为隐微和关键的问题。村里的老人看似孤独,但实际上都是千家万户的长者,其子女因忙于生计和更小的家庭成员而无暇奉养。所以县域城乡融合与乡村全面振兴的一个主要目标是让老人安度晚年。安顿好老人是中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孟子·离娄上》中赞扬周文王最善于“养老”,伯夷、太公都因此而归于文王。孟子曰:“二老者,天下之大老也,而归之,是天下之父归之也。天下之父归之,其子焉往?”农村的老人,其子女大多在城市,虽然相隔遥远,但都是一家人。 

  中国人社会生命的根底在于家。从家庭本位出发,本文对“稳定性流动”格局的讨论也呈现出家庭作为中国人的社会生命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具体实践和变迁。城乡融合发展不仅是空间规划和制度安排,更是对中华文明中“家国同构”传统的现代呼应。理解这一文明基因,才能真正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理路与独特优势。

  〔本文注释内容略〕

原文责任编辑:刘翔英 责任编审:李凌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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