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网讯 自美国哲学家克里斯蒂娜·科斯嘉德(Christine Korsgaard)于1992年在剑桥大学作了题为“规范性的来源”(The Sources of Normativity)的报告以来,关于规范性的元伦理学研究逐渐成为一个热点话题。尽管道德规范性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几乎无处不在,但我们对于规范性的本质似乎所知甚少,一些怀疑论者甚至认为它是被刻意制造出的假象或是基于人类心理学的错误表征。从不同角度考察道德规范性的本质意涵,并在方法论上借助不同的哲学研究传统的资源扩展研究思路,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规范性在人类生活中的位置以及人类对于自己和他人的道德责任。
多元视域下的道德规范性
近期,清华大学学衡沙龙邀请湖南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文贤庆,中山大学哲学系助理研究员卢俊豪,华东师范大学先秦诸子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方达,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所博士后苏晓涵,国际关系学院政治理论教研室讲师王也,以及清华大学博士候选人郭潇、乔珂,共同探讨多元视域下的道德规范性。沙龙由清华大学哲学系助理研究员章含舟主持。
参会人员合照
文贤庆通过分析德拉蒙德、列维纳斯和海德格尔的现象学观点,对道德规范性进行了解释和辩护。他认为,道德规范性是“现实的人”在历时生存中的实践,真实地揭示这种实践的本质也就能驳斥有关道德规范性的怀疑论立场,对道德规范性的现象学解释可以为此提供一种独特视角。
文贤庆首先分析了德拉蒙德的人格主义观点,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围绕敬重指出了康德式视角与胡塞尔视角的差异;考察了情绪概念在道德现象学的分析中所扮演的角色;从胡塞尔式现象学径路展现敬重。借助一种胡塞尔式的现象学方法,德拉蒙德试图通过人格内涵价值来表明第一人称立场何以具有道德规范性。基于这一立场,人格先天地包含有情感能力和认知能力,人格作为整体在能力展现的意向性过程中先天地呈现出规范性价值,在这个意义上,第一人称人格不仅把自己,同时也把他人的人格体验为规范性的来源。然而,文贤庆认为,德拉蒙德只是解释了我对自己有一种敬重你的责任,但这并不能在根本上表明第二人称的“你”就有一种独立的要求“我”担责的地位。这要求我们换种立场来审视他人对于我们所具有的独立道德地位。列维纳斯的第二人称立场为此提供了可行的现象学视角。
文贤庆通过列维纳斯向我们展示了一种形而上的“无限责任”,指出我们在与他人相遇的面对面关系中的那种无限责任是一种无法拒斥的责任,而且认为基于无限责任的道德权威并不是一种对称的道德。区别于达沃尔认为第二人称观点是致辞者和受辞者彼此提出要求和认可要求的对称立场,列维纳斯认为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不对称的。然而,对列维纳斯而言,尽管他试图通过我们与他人面对面的相遇来表明我们对他人具有的道德规范的无限责任,但他却很难表明我们和他人相遇的这种第二人称关系的规范性力量来自何处。海德格尔有关本真性自我的观点在这方面提供了有益补充。
文贤庆认为,要想理解海德格尔有关本真性自我的概念,我们首先需要明白海德格尔对自我的独特界定。这一自我概念与海德格尔独特的基础存在论紧密相关。对海德格尔来说,人的本质就是生存。借助现身情态、领会和话语这三种生存论建构结构,海德格尔表明,即使沉沦于日常的平均状态,此在也可以展示自己的本真状态。良知的召唤使得此在不再沉沦在世界之中,而是主动把握自己本真状态下的生存论操心结构,操心自己与世界的关系,而不是沉沦于某个既定的事实。本真的自我因此有了对于自己的责任。这种责任就是保持自己的诸种可能性而自由存在的决心。决心不仅能够呈现此在对于本真自我的最本己责任,而且能够呈现此在对于他人的道德责任。由此,自我作为现实的人在与他人的联系中展现出历时性的生存,这种生存既体现了第一人称的道德责任,也体现了第二人称的道德责任。
湖南师范大学 文贤庆
在沙龙的第二阶段,卢俊豪以“道德规范性的理由逻辑与儒家道德视野的启示”为题,重点阐述了道德规范性的理由逻辑,并分析了儒家视野为破解道德规范性与规范性理由的存在论之谜所能提供的帮助。他首先指出,不管从英文还是从中文的词源角度来看,规范都可以被视为指导人们行为的标准或准则,是帮助人们追求正确性的工具。但不同于通常而言的规范,规范性作为一个特定的哲学概念,是指种种规范背后的本质特性。它同时联结了“自由”与“力量”这两个要素。
卢俊豪接着区分了规范性和非规范性、弱规范性和强规范性。作为一种常见的强规范性,道德规范性的存在意味着它能够为我们的行动提供真正的规范性理由。而从对行动理由和信念理由的探究出发来理解规范性,是摆脱现代世界道德规范“立法者缺位”的“类法”(law-like)困境的有效途径。许多学者(如内格尔、达沃尔)的理论主张都有其独特的对“理由”概念的阐释,他们所阐述的理论都试图用“理由”概念去吸收敌对立场的优势,从而进一步完善自身对道德规范性的解释方案。
在目前这场理由转向的哲学运动中,不少哲学家都持有某种理由基础主义的立场,即认为每一种规范性性质和关系所涉及到的事实,最终都内在地包含了关于理由的事实,因而在规范性理论中,理由可以被视为最为基础的解释性要素。不过,由于对人类心灵与“事实”关联方式的不同理解,一些学者(如威廉斯)主张一种理由内在主义的立场,另一些学者(如帕菲特)则支持理由外在主义。
尽管我们可以依托“理由”的基础性以及对“理由”的多元阐释来悬搁不同立场之间的分歧,但作为规范性研究的一种新型且有效的概念工具,理由本身也会带来一些难题。卢俊豪就此介绍了一些与儒家哲学传统中对于道德理由的阐释的相关研究,并强调中国话语中的“理由”与西方话语的“reason”并不完全对应,两种话语背后的理由观和对道德规范性的认识存在着重要的差异。
这种差异具体表现为:首先,当代西方哲学中的“理由”概念常被理解为“某些具有规范性特征的事实”,而在中国哲学中,“理”指的是一种沟通天道与人道的规律;其次,当代元伦理学的两个阵营主要把理由与价值看作是对立的关系,儒家伦理却主要强调二者的“一元性”而弱化其“对立性”;最后,西方由于“法”之隐喻的文化传统,其“理由”概念强调证成性与正当性,而中国话语中的“理由”离不开人们具体的生活样式以及植根于人性的人类心灵特征。
中山大学 卢俊豪
在评议与提问环节,与谈人方达、苏晓涵分别就道德规范性问题在中国哲学与思想史研究中的可能面向,与主讲人们进行了交流。方达基于庄子视域,质疑了先秦诸子的道德规范性思考,阐述了庄子给出的相关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方达认为,两位主讲人的研究为重审中国哲学的原始形态,梳理其发展脉络,带来了许多鲜活的灵感。与此同时,本次专题讨论也在一定程度上助力了道德规范性的庄子方案,是一次有益的思想尝试。苏晓涵较为关注中国历史书写中呈现出的道德规范性。他表示,为了达到“有资于治道”的目的,中国传统历史书写以帝王将相为中心,以“善恶忠奸”等道德评判为书写的取舍尺度。近代以来,传统史学无法在西潮的冲击下为国人提供足够的历史视野和思想资源,故而渐受到检讨和反思。中国近代史学一度受兰克史学的影响,希望走出道德训诲,而达到“如实直书”的境界。但这一目标却和“研究探讨人类过往全部活动”的史学实质存在着张力。他认为,如何处理史学和道德之间的缠结与张力,是从传统到现代的中国史家都要面临和思考的问题。接着,王也、乔珂、郭潇和符仁祥等师友也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积极互动。
与谈环节
(清华大学哲学系符仁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