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从“看得见的正义”迈向“说得出的正义”

2024-03-2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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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作为司法活动的“最终产品”,表征着案件的裁判依据与理由,体现着法官的司法水平和价值取向,代表着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裁判文书的说理关涉人民群众对裁判结果的接受程度。要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司法体制改革目标,既要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还要以“说得出”的方式实现。

  裁判文书为何说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规范文件,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视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关键一环。裁判文书何以承载着如此重任?这是由裁判的性质与文书的使命所决定。

  司法裁判是以说理解决纠纷的活动。在我国,仲裁、调解都是解决纠纷的途径,但只有裁判具有说理的特点。从法理上看,任何法律主体有对其提出的命题予以说明的责任。法官对其裁判结论充分地说理、论证,是奠定裁判合法性的重要基础。因此,不少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合法裁判必须建立在恰当的裁判理由与依据之上,如《荷兰宪法》第121条、《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13条等。

  裁判文书不只是争议事实的描述、记录。依据《指导意见》第1条,裁判文书的价值目标可以归纳为三个层次:裁判的可接受性、裁判的可预测性、裁判的公正性。而裁判文书说理就是实现上述价值目标的重要途径与方法。法官负有超越个案正义的论证义务,应当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充分地展示从“事实理由”到“法律依据”再到“裁判结果”的说理过程。

  裁判文书何以说理

  裁判文书说理应着重围绕“推理过程”和“合法性和正当性的理由”展开,并将论证贯穿于“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三个环节。要做到事理、法理、情理、文理相统一,实现合法性、针对性、层次性、差异性的兼容。

  一是“审查判断证据说理”。这是司法裁判的逻辑起点,只有对证据充分说理,才能在证据与事实之间建立起“应然”关系。首先,要充分、全面地阐述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以及形成结论的理由。其次,对关键或争议证据要进行特别说明。例如,刑事案件若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裁判文书应就此进行说明。民事、行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证明标准争议等也应特别说明。最后,证据说理要繁简得当。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当事人争议不大的,可简化裁判文书。对于疑难、复杂、证据不充分或各方争议较大的,则需强化证据说理。例如,采用推定方法认定事实时,就应该说明推定启动的原因、反驳的事实和理由,阐释裁断的形成过程。

  二是“认定事实说理”。从逻辑上看,在案证据经历了“证据材料—庭审证据—定案证据”三个阶段,它所反映的法律事实也呈现“庭审证据争议事实—定案证据争议事实—判决事实”三次跃进。在此过程中,事实说理得以展开。首先,在庭审证据阶段,以第三人的视角,通过记载证据申请、评价证据申请、全面记载庭审证据,展示出当事人所欲证明的事实,裁判文书可归纳为“对上述主张(指控)事实,出示了下列证据”。其次,在定案证据阶段,按照记载质证意见、评价质证意见、记载定案证据的思路,对双方争议的事实概括、总结,可总结为“对有(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最后,在判决事实阶段,从裁判者视角,按照记载事实主张、评价事实主张、记载判决事实的顺序,综合运用叙事和修辞的手法,凝练地表达判决事实的起因、发展过程、结果等内容,可将它表述为“根据双方出示的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三是“适用法律说理”。法律适用就是为裁判者提供规范性理由证立的过程。一般而言,案件事实如果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法官直接指明规范出处的即可。然而,当案件事实复杂且成文法存在缺陷时(如语义模糊、法律漏洞、法秩序规范冲突),就需要法官就法律规范的含义、补充法律规范、冲突规范选择等展开说理。具体而言:(1)直接适用。如果诉讼各方对法律适用无争议、法律条文含义明晰的,裁判文书则应集中围绕裁判内容、尺度释法说理。(2)法律解释。如果诉讼各方对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或法律条文含义不明的,法官应该逐一回应争议焦点并按照教义学方法(如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说明理由。(3)法律规范竞合或冲突。裁判文书应该说明具体的适用裁判规范的理由。如“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等。(4)法律漏洞。如果无法找到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应该先寻求最为相似的规定裁判。如果仍欠缺相关规定,再寻求习惯、法律原则、立法目的等裁判,并合理运用法律方法对裁判依据加以论证和说明。当然,由于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填补漏洞仅限于民事案件。

  裁判文书说理的制度保障

  总体而言,裁判文书说理的制度设计存在两种思路:一是正向引导,二是惩戒措施。为提高裁判文书说理质量,我们应系统性优化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案例指导制度、权利保障制度、考核奖励制度、评价制度、说理责任制度、少数意见公开制度等。

  首先,确立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标准,将相关指导性案例中的说理,作为评价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参考。其次,拓宽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主体。裁判文书说理的考核主体应该是专业、多元的,包括同业评价、上级评价、律师评价。最后,优化裁判文书说理的激励政策。在法官绩效考核评比、晋升、选升等方面,加强“裁判文书说理质量”的比重,给予法官更大的激励。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关键词:裁判文书、说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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