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研究的交叉融合

2024-04-1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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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人类历史发展到近代,在民族国家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开始走上历史舞台。尽管研究方法各有不同且历经嬗变,但是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研究自始密不可分,因为它们都致力于探索和总结人类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经验与方式。

  第一,战争与和平是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研究交融的根本命题。经过欧洲三十年战争之后,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诞生。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到欧洲协调时期,再到凡尔赛—华盛顿体系,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雅尔塔体系,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在300多年的时间里,经历了若干次重大发展,也推动了两个学科的不断迭代。

  尽管欧洲协调时期长达百年,二战之后的相对和平也持续了近80年之久,但是大规模战争与局部冲突是人类300多年来始终要严肃面对的重要问题。于是,我们看到国际法学者赖以钻研的重要法律文件《凡尔赛和约》《联合国宪章》等逐渐明确地将保障权利与履行义务作为该学科主张国家之间关系的基本支点。不过,徒法不足以自行。于是,均势安全、集体安全等国际关系领域的智慧成为上述权利与义务得以落实的重要基础。

  同时,由于国际社会具有平权的特点,所以国内法语境中的理论工具并非完全适用于国际法。因此,国际法在解释自身效力时需要借鉴国际关系的研究成果。例如,国际法的“政策定向学说”明显受到国际关系领域“强权政治说”的影响。同时,诸如伊拉克战争等侵略战争的爆发也说明国际法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国际关系的有关研究推动国际法的进步。

  即使处于相对和平的局部战争与武装冲突中,也需要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共同促进了人类恪守条约与准则。国际法借鉴国际关系研究中的思想精华,实现了正义战争理论的现代化,并且通过自身努力形成了日内瓦公约体系和海牙公约体系,使人类尽可能地避免过度使用暴力和保护受难者。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日益复杂和紧密的分工协作使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学者们的视野越过战争与和平,拓展至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甚至开始更多地关注个人。不过,国际法和国际关系这两棵“参天大树”依旧厚植于战争与和平的根本命题,即在夯实基座的同时,为谋求更大福祉,向经济、社会、文化领域交织攀缘。

  第二,平衡价值冲突始终推动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研究的交融。价值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源动力。个人如此,国家亦然。回顾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国际法的价值导向是在不断演进的。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国家发动战争的权力极少受到限制,因为诉诸战争在传统国际法上是解决国家之间争端的重要方式。然而,经历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之后,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原则宣言》等重要的法律文件对此都予以确认和一再重申。1986年,联合国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中明确指出,该原则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的组成部分。在近代,资本主义列强的殖民行为非但没有被禁止,反而被他们自诩为理所应当。于是,一般国际法在很长时间里曾经只适用于所谓“文明国家”之间。不过,在二战之后,尤其是民族解放运动风起云涌之后,民族自决原则被写入《联合国宪章》《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等一系列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成为人类社会的基本共识。

  上述例子不但说明国际法的价值导向并非一成不变,而且说明它的价值体系是在平衡价值冲突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更重要的是,这些例子同时也说明,国际法上述演进和平衡的过程是与国际关系的发展同频共振的——既然价值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源动力,那么作为人类最重要的政治单位,主权国家通过调整国际关系在国际法中嵌入自己的价值,几乎是一种本能。因此,这为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研究的交融提供了持续不断的共同命题。

  人类的发展史是一个逐渐开放的进程,与开放并肩而行的是价值的多元化。在价值多元化的人类社会,国际法与国际关系是平衡价值冲突的重要手段,两者在这个过程中不断交融。过去是这样,将来更是如此。在21世纪,除了主权国家及其集团外的其他共同体(如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也在越来越深入地参与价值冲突的平衡和价值体系的演进。这为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研究的交融提供了更多的必要性和更强的紧迫性。

  第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两者深度交融提供了历史机遇。阿富汗战争成为新世纪的第一场战争。之后,伊拉克战争、利比亚战争等接踵而至。除了局部战争,新冠疫情、核污水排海等牵涉全人类利益的重大事件也相继发生。然而,长期由美西方国家把持制度性话语权的国际秩序暴露了种种弊端,甚至直接成为诱发冲突与危机的主要原因。

  环顾全球,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在这个重大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始终坚持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致力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

  由此可见,尽管当代世界的各种冲突与危机此起彼伏,但这恰恰说明全球格局和国际体系正在发生深刻调整——西方国家竭力维护的腐朽价值与绝大多数国家期待的进步价值处于新旧交替之际。在人心思变的历史关头,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然成为进步价值的元理论。

  长期以来,在腐朽价值的掩护之下,西方国家往往以所谓“法治”的名义推行霸权主义,不但搅动地区局势、干涉别国内政,而且袒护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有鉴于此,基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历史使命,在“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的旗帜之下,“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就是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研究深度融合的方向。

  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要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价值体系。在更加进步的价值体系之下,完善国际法和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应当相互促进,彼此支持,共同致力于世界和平与共同发展。

  举例来讲,软法的兴起为国际法与国际关系深度交融带来了新契机。传统意义上重视强制性的法律概念对应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观念。现代意义上兼顾强制性和正当性的法律概念对应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治理观念。从管理向治理转变,不但说明法律概念从国家立法向共同体立法的进化,而且说明软法可以成为国际良法的组成部分,共同促进全球善治。软法之所以能够对法律主体产生调整实效,不但缘于自身的理性程度,而且得益于国际关系的良性发展。一方面,软法的调整实效主要依靠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牵制作用;另一方面,产生牵制作用的共同体可以来自不同的维度和范围。因此,国际关系的研究成果对于国际法学者认识和利用软法的客观规律非常重要。更重要的是,两个学科的深度交融不但有利于软法在全球善治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能够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由此可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研究的深度交融提供了历史机遇。这个宏大命题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也是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责任担当,更是全世界正义人士的共同愿望。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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