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红:依法从严精准惩治网络暴力“按键杀人”

2024-04-1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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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网络空间治理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为推进依法管网治网、提升网络空间治理能力、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指明了方向。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年度工作报告均强调从严惩治网络暴力“按键伤人”“按键杀人”,依法追究施暴者刑事责任,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网络秩序。

  加大网络侮辱、诽谤犯罪处罚力度

  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的,或者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可能涉嫌侮辱、诽谤罪。根据现行《刑法》第246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的法定刑只有一档,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意味着网络暴力施暴者犯罪成本较低,相较于其行为可能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身心乃至生命造成的严重损害,存在明显的罪刑失衡。此外,网络暴力属于群体性侵权行为,在因果关联上呈现累积性,损害结果并非由单一行为导致,而是群体行为叠加作用的结果,实践中经常出现“法不责众”的现象,导致施暴者有恃无恐。

  2023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在司法解释的权限内将“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网络暴力犯罪”“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网络暴力犯罪”“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网络暴力犯罪”5种情形纳入从重处罚的范围。但在法定刑较轻的前提下,即便顶格处罚也无法解决其量刑偏低的问题。

  基于依法从严惩治网络暴力犯罪的刑事政策,必须强化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从刑事立法上进一步优化和重新配置侮辱罪、诽谤罪的法定刑,加大刑法处罚力度。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侮辱罪、诽谤罪中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并配置“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升格法定刑,将“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身亡、自残重伤等严重后果”的情形纳入“情节特别严重”的范围。由此,可以在坚守罪刑法定的同时实现罪刑均衡,有效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让施暴者付出沉重代价。

  完善侮辱、诽谤刑事案件追诉方式

  当前,我国刑事立法上对侮辱罪、诽谤罪采取了以自诉为原则、以公诉为例外的制度设计,自诉转公诉受到严格限制。在传统社会中,立法者之所以规定该罪为告诉才处理,主要考虑到侮辱、诽谤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多数情况可以通过较为缓和的方式来消解。这是因为侮辱、诽谤行为大都发生在邻居、同事之间,在多数场合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但在虚拟社会,侮辱、诽谤行为正在由熟人犯罪为主转变为匿名陌生人犯罪为主,由单位、社区、乡村等小范围的负面名誉影响转变为大范围的恶劣社会影响。亲告罪以特定关系人之间的轻罪(较轻的法益侵害性)为基础,但网络暴力犯罪中通常并不存在这一基础。此外,网络暴力犯罪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时,在确认侵害人身份、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诸多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

  根据《刑法》第246条第2款的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理应将“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身亡、自残重伤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纳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范围,依法适用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程序。例如,杨某为泄私愤在网上散布未成年人私密信息,致被害人不堪受辱自杀身亡,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此外,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刑事自诉的有益补充,在网络暴力行为追责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网络空间是有序的社会生活的重要载体,网络暴力行为侵害的不仅是公民的人格权益,也破坏了具有鲜明公益属性的网络生态和网络秩序。如果网络侮辱、诽谤行为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身亡、自残重伤等严重后果,引起恶劣社会影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依法追究网络平台不作为刑事责任

  网络暴力犯罪涉及环节多、链条长,主体多元。我们要侧重网络暴力信息源头治理,进一步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依法追究网络平台不作为的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286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以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平台责任模式,开启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刑事责任的新路径。这一路径在正犯责任基础上进一步延伸和强化,将建立和管理网络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视为特殊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对于因怠于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而出现严重危害后果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以独立的罪名直接追究其不作为、不配合的刑事责任,旨在加大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放纵违法犯罪的刑事制裁力度。

  《网络安全法》第47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6条明确将“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规定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制作、复制、发布的“违法信息”,并要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不得传播谩骂侮辱、造谣诽谤等违法信息。如果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对于所发现的谩骂侮辱、造谣诽谤等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身亡、自残重伤等严重后果,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网络暴力是言论自由异化的产物,在无序的舆论渲染和激烈的情绪宣泄中演化为多数人的“暴政”与狂欢,触及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对于“按键伤人”“按键杀人”等网络暴力犯罪,刑法应当体现依法从严精准惩治精神,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对于在网络上肆意造谣诽谤、谩骂侮辱、人肉搜索等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切实矫正网络暴力犯罪治理“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用刑事法治力量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净化网络舆论环境,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

关键词:依法从严;精准惩治;网络暴力;“按键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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