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谈】博士论文:马克思思想的起点

卞绍斌:自我意识及其规范性辩护——马克思的实践观念论

2022-08-2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在1842年为发表《博士论文》而撰写的新序言中,马克思一方面再次强调,该论文是一本综合性探讨伊壁鸠鲁主义、斯多亚主义和怀疑主义哲学的著作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则更加明确表明,上述三种哲学形态都属于“自我意识哲学”。我们不难发现,马克思写作博士论文的根本意图在于表达其对于自我意识哲学的关注和反省,同时批判性揭示实证科学的哲学形态的缺失,这也正好契合他在大学时期加入“博士俱乐部”即“青年黑格尔派”所倡导的哲学观念。加上之前他对黑格尔的阅读以及对罗马法、康德和费希特法哲学及其当代形态(历史法学派)的理解,此时的马克思对自我意识哲学的理解与青年黑格尔派存在诸多偏离。

  在与《博士论文》相关的笔记批注中,马克思把黑格尔哲学后来的出现的分化表述为自由派和实证哲学,前者“坚持把哲学的概念和原则作为主要的规定”;后者则“坚持把哲学的非概念即实在性的环节作为主要的规定”,马克思无疑认同自由派,因为“它是概念的一派”。

  在此,我试图以“实践观念论”或“概念论”这一视角来考察马克思的《博士论文》,特别是呈现其中的自我意识哲学形态及其规范性辩护方式,表明马克思的思想缘起与整个德国观念论(康德、费希特和黑格尔等)及其继承者(青年黑格尔派与历史法学派)批判的关联,由此不断生发出的规范性哲学立场;由此我们能够更为明晰马克思《博士论文》的思想主旨及其理论抱负,特别是其中蕴含的道义论和批判性向度;我们由此把马克思思想起点界定为实践观念论,并且主张这一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乃是理解马克思整个思想发展和价值诉求的重要视角,特别是理解其政治经济学批判的重要切入点。

  实践观念论借鉴了布兰顿在解读康德与黑格尔思想时采用的方法论进路。在布兰顿看来,康德的一个伟大的洞见在于,“是用判断和行动的独特规范身份——作为在一种独特的意义上我们对之负责的东西——将它们与只是自然生物的反应区别开来。他把概念理解为规范,它通过特殊的判断和行动的行为,决定了什么是我们对之负责的,什么是我们承诺了的,以及什么使我们有资格对它做出承诺的”(布兰顿:《阐明理由》,陈亚军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33页)。

  黑格尔继承了康德这一思想遗产,并对其作了整体主义、一元论的和社会历史性的丰富和发展。布兰顿认为,在黑格尔的《逻辑学》和《精神现象学》等著作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观念论思想实际上具有实用主义指向:

  一方面,概念、命题和判断的内涵在其使用中得以确立,并且表达的是规范性的道义论主张而非事实性的本体论诉求,运用概念与遵守规则、作出承诺、担负责任是一体两面,概念乃是推证性的实践活动的表达形式。

  另一方面,概念推证和自我意识是同构的,同时,概念和自我意识表征或受到社会历史发展历程的塑造,得以呈现出以推论性和相互承认为核心的主体间性内涵。换句话说,概念推证(表现为个体通过普遍性理由来规定其特殊性要求和满足)乃是相互赋予规范性权威(正当性标准)的过程,而这一过程通过否定的辩证法不断生成和展开,最终经由概念性阐明实现相互承认的精神王国。

  在此,我把源起于康德和黑格尔,并经由当代诸多思想家阐释的观念论和实用主义取向,概括为实践观念论或实践观点,我认为这一观点能够更为切近青年马克思的思想形态,实际上,这一思想视角作为“合理内核”对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产生了重大影响。

  正如康德与黑格尔思想文本中不断强调的对经验性概念内容的规范性确证,马克思的“概念论”立场的根本意图是阐发被曲解的古代自我意识哲学,进而通过思想革命或哲学革命来实现对现存世界进行批判性把握。概括起来,这一立场主要包含下述三个要点:

  一是,通过自我意识把握世界的行动立场。马克思借由比较研究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自然观上的差异,意图阐发的却是自由观念,我们由此也可以把《博士论文》看作是马克思批判哲学的起点,这也是对康德批判哲学的必然承接,同时也经由黑格尔更加融贯的思想体系来消除康德哲学的二元论的不彻底性进而给出了实践哲学的新内涵和旨趣。在马克思那里,实践观念论的立场强调一种经由人的理智能力(自由意志)规范外部世界的实践立场,以此破除偶然的、主观任性的实证立场和怀疑主义立场。

  二是,主要表达方式是观念论或概念论的。马克思对伊壁鸠鲁所主张的原子偏斜运动立场进行了非常深入的概念性阐明,而概念化阐明即是形式(观念或自由精神)的实现,这一概念论的主要表现在于通过反思批判的态度面向个别存在和现象,进而通过这种反思(“内在之光”),“变成转向外部的吞噬一切的火焰”。马克思由此表达其观念论的世界意向,哲学化与世界化是同构的。这种自我意识哲学抑或实践观念论,作为马克思后来的经济学研究的隐含逻辑,依旧发挥重要作用,与实证科学的方式不同,概念论的研究路径主张“抽象的规定在思维的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

  三是,阐发的是规范性而非本体论主张。规范性主张强调的是基于价值规约考察经验事态,进而给出根据和道义原则。马克思借助伊壁鸠鲁的原子和天象学说认为,自然实在乃是对象化了的经验性自我意识抑或感性的自我意识“感官是具体自然中的唯一标准,正如抽象的理性是原子世界中的唯一标准一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4页),在伊壁鸠鲁看来,“因为天体的永恒性会扰乱自我意识的心灵的宁静,一个必然的、不可避免的结论就是,它们并不是永恒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9页),马克思认为这一论断反映了伊壁鸠鲁自然哲学的灵魂,也是其所认同的规范性的道义论主张,而非本体论的实证科学的认定,“凡是消灭个别的自我意识的心灵的宁静的东西,都不是永恒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2页),“抽象的普遍的自我意识本身具有一种在事物自身中肯定自己的欲望,而这种自我意识要在事物中得到肯定,就只有同时否定事物”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3页)。

  在其后来的文本中,随着对现实社会历史过程的更为充分的了解和把握,马克思对实践观点的表达更为鲜明,在他看来,“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2012,第155页);“我们所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2012,第166页),无论是实践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还是辩证唯物主义,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其内涵正是借助社会历史性概念的辩证展开并引导实践活动。尽管马克思设想的实践活动主要形态是无产阶级的革命运动,但是依然不妨碍我们沿着马克思哲学的精神意向,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基于对话和交往寻求全球秩序建构的规范价值前提,由此唯物史观才不至于变成空转的“套语”,也才能够更充分地借鉴德国古典哲学的“合理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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