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判断力与批判性思维

2020-07-10 来源:《社会科学》

Rule,Judgment and Critical Thinking

  作者简介:晋荣东,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上海 200241

  原发信息:《社会科学》第20195期

  内容提要:逻辑地看,批判性思维主要表现为通过对日常生活、学科领域或公共空间中的实质论证进行识别、解释、分析、评估与建构来理性地决定相信什么或做什么。批判性思维有规则可循,但不能还原为规则,任何类型的规则对于论证的识别、解释、分析、评估与建构来说都是不充分的。要将批判性思维的规则恰当应用于论证实例,除了需要关于规则的知识、与论证实例相关的种种实质性知识等,还需要一种联结普遍与特殊的判断力。而范例学习,即对批判性思维范例的模仿,是培养判断力,进而有效进行批判性思维的重要途径。

  Logically speaking,critical thinking is to decide reasonably what to believe or what to do through identifying,interpreting,analyzing,evaluating and constructing substantial arguments that occur in everyday life,various special disciplines or public sphere.Critical thinking is rule-governed,but cannot be reduced to rules.Any type of rules does not provide us with adequate tools for the identification,interpretation,analysis,evalua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argument.To employ rules properly in the process of critical thinking needs not only knowledge of rules,various kinds of substantive knowledge but also judgment as a faculty that connects the universal and the particular.To learn by example,or to emulate paradigmatic cases of successful critical thinking,is an important approach to developing judgment and thinking critically.

  关键词:批判性思维/规则/判断力/范例学习  Critical Thinking/Rule/Judgment/Learn by Example

 

  在批判性思维教育中,常常会碰到这样一种情况:教师讲授了大量批判性思维的规则,学生也能够准确说出它们的内容,但在需要援引规则对具体实例进行批判性考察时,他们往往不知道该如何应用这些规则。类似情况也出现在科学教育中,库恩(Thomas S.Kuhn)就注意到“学生们常会说他们已通读了教科书中的一章并完全理解了它,但对解答章末的一些习题仍感吃力”①。对于这一困难的形成原因与解决办法,他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进行了颇具启发意义的探讨。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情况其实非常普遍,并不仅仅存在于批判性思维教育或科学教育中。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才能通过对规则的恰当应用来富有成效地进行批判性思维。在具体展开论述之前,有必要明确以下两点:其一,讨论批判性思维的角度不止一种。②本文主要从逻辑的角度把批判性思维理解为通过对论证进行识别、解释、分析、评估与建构来理性地决定相信什么或做什么的过程。正如戈维尔(Trudy Govier)所言,它们“虽未构成批判性思维的全部,但已处于相当核心的地位,并在相关教材、教学法和反思中起着核心作用”③。于是,批判性思维的规则就主要是有关识别、解释、分析、评估与建构论证的规则,而向学生讲授如何识别、解释、分析、评估与建构论证就构成了批判性思维教育的主要内容。④其二,批判性思维视域下的“论证”,主要指的是实质论证(substantial argument),而不是形式论证(formal argument)。⑤前者以自然语言为载体,存在于日常生活、学科领域或公共空间之中,用前提(理由)支持结论(主张)的方式来理性地说服他人接受某个主张,而后者在一个形式语言Lp 中通常表现为由合式公式组成的一个有穷序列:其中 是前提, An是结论。

  一、批判性思维有规则可循,但不能还原为规则

  首先来看批判性思维与规则之间的关系。在论及人类理智活动与规则的关系时,戈维尔认为有必要区分以下四种规则⑥:

  (1)严格形式规则(strict formal rules)。这种规则普遍成立,可以通过遵守某些纯粹印刷上的标准而得到应用,但仅存在于形式的公理系统之中。在这些系统中进行操作,其实就是根据这些规则来处理各种符号。例如,“‘-’的每次出现都必须替换为‘v’”就是一条严格的形式规则。

  (2)严格实质规则(strict material rules)。这种规则也是普遍成立的,但并不像严格形式规则那样纯粹是印刷上的,如“每一个活着的人都有心脏”或者“如果x是一个活着的人,那么x有心脏”就属于严格实质规则。

  (3)一般规则(general rules)。此类规则在大多数时候是成立的,但有例外。如“身体虚弱的人如果没有接种流感疫苗但又暴露在流感病毒之前,就会患上流感”就是一般规则。在其他条件均相同的情况下,人们预期身体虚弱的人暴露在流感病毒前会患上流感,但如果他此前得过这种流感,那么即便没有接种流感疫苗,也很可能不会感染这种流感;或者纯粹是运气,他可能不会患上流感。

  (4)经验法则(rules of thumb)。这种类型的规则是粗略的行动指南,是在没有时间或专长来求助其他类型规则的情况下可以遵循的办法。它们往往缺乏理论支持,通常以猜测或未经分析的个人经验为基础。例如,“一个急于向你出示各种证明的租客不是一个好选择”就属于经验法则。

  作为理智活动的一个重要类型,批判性思维也受规则的制约,存在着大量描述如何或者应该如何对论证进行识别、解释、分析、评估与建构的规则。例如,在识别一个语篇是否包含论证时,首先应判断该语篇的目的是否是基于理由来证成某个主张为真或可接受,因为论证正是凭借这一特征而不同于表达感情、提出疑问、说明因果、描述事态或单纯地做出断言等。其次,应根据是否包含前提或结论的指示词来判断该语篇是否表达论证,但要注意这种指示词对于论证的识别来说既不充分也不必要。又如,在对一个论证性语篇进行解释(包括补充省略前提或结论)以便对论证展开分析与评估时,应遵守所谓的宽容原则,即应当避免认为论证者的推理是不可靠的,其主张是难以置信的,除非在该语篇中存在着足以支持这样做的证据。⑦这就是说,应尽可能把论证者设想为一个理性的人,尽可能对论证做出有利于支持结论的解释。再如,在分析论证时,可以根据“结论”“前提”“论证类型”“论证结构”等术语的定义来确定在一个论证性语篇中哪个陈述是结论,哪个或哪些陈述是前提,其中所包含的论证属于何种类型,前提和结论之间具有何种支持关系或者具有何种结构。这些定义事实上表达了有关应该如何分析论证要素、判定论证类型、刻画论证结构的种种规则。再如,人们总是根据某些标准对论证进行评估,如影响甚广的RSA标准,即好论证应该满足相关性(relevance)、充足性(sufficiency)与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三个标准:前提必须与结论相关,前提必须为结论提供充足的支持以及前提必须是可接受的。⑧从某种意义上说,论证的评估标准提供了有关应该如何进行论证评估,如何判断论证品质好坏的规则。最后,建构论证也有相应的规则,如应确定论证所针对的议题,清晰表述对于议题的回答即主张,对主张进行论证,联系对论证的反对意见对论证进行强化,对针对主张的反对意见进行回应等。

  从内容上看,批判性思维的规则当然远非上文提及的这些规则所能范围;就类型上说,批判性思维的规则究竟属于戈维尔所说的四种规则中的哪种或者哪几种呢?戈维尔本人并没有直接论及这一问题,不过我以为从她关于理智活动所涉规则类型的论述中可以间接地推知其答案。既然“那些可以区分出好结果与坏结果……的理智活动预设了某种类型的规则。这些规则可能是形式的、实质的抑或是一般的”⑨,那么批判性思维当然也预设了自身如何进行或者应该如何进行的规则,而且这些规则分属不同类型,有的属于严格形式规则,有的属于严格实质规则,更多地则属于允许有例外存在的一般规则。至于经验法则,因其往往缺乏理论支持且多以猜测或未经分析的个人经验为基础,对理智活动并不具有构成性的意义,当然也就被排除在了批判性思维的规则之外。限于本文的主旨和篇幅,有关批判性思维规则的具体内容及其类型所属的详情,在此不再赘述。

  批判性思维有规则可循,这是否意味着批判性思维可以还原为规则,人们仅仅凭借关于规则的知识就能有效进行批判性思维呢?戈维尔对此予以了明确的否定:“提出、理解与评估论证远不是一项机械的工作。认为所进行的事情(提出、理解与评估论证——引者注)必定可完全为形式规则所表达,这不仅是对论证的误解,也是对构成论证的人类理智的误解。”⑩这段引文虽是针对形式规则而言的,但综合戈维尔的相关论述,我认为她的上述立场也适用于理智活动的其他两类规则在批判性思维中的具体表现。这就是说,批判性思维不能还原为规则——不论是形式的、实质的抑或是一般的规则,仅仅依靠规则难以有效进行批判性思维,难以充分实现对论证的识别、分析、解释、评估和建构。戈维尔主要提及了以下两点理由:

  首先,批判性思维的有效进行,除了需要有关如何识别、解释、分析、评估与建构论证的种种规则,还需要包括与论证实例相关的实质性知识(substantive knowledge)在内的更多的东西。论证以自然语言为载体,围绕日常生活、学科领域或公共空间中的各种具体议题而展开。要识别一个论证,就必须首先准确理解表达论证的语言,但“对自然语言的理解预设了大量实质性的背景知识,而不仅仅是句法知识。它还需要那种能把握无法为‘规则’所规定的异常组合之意义的能力”。而要把作为前提(理由)与结论(主张)复合体的论证从自然话语中提取出来,就需要“语义知识、句法知识、背景性事实知识、语境意识,以及对于各种因素如何‘逻辑地结合在一起’的总体感觉”。在运用相关标准评估论证之前,还需要对论证进行解释、分析和归类,这又要求“实质性知识、对语境的敏感、对语境中意义之细微差别的了解、对子论证的识别、对隐含前提或结论的补充,以及对论证和子论证进行归类”等等。(11)很明显,仅仅依靠批判性思维的规则,而不诉诸包括与论证实例相关的种种实质性知识等,批判性思维是很难得到有效进行的。

  其次,即便拥有关于批判性思维规则的知识,对这些规则的应用却是无规则可循的,因为“规则不能告诉我们如何解释或者应用它们。认为它们能够告诉我们这一点将使我们陷入规则的无穷后退(an infinite regress of rules)”(12)。在哲学史上,康德、维特根斯坦、卡罗尔(Lewis Carroll)等人均援引无穷后退之不可接受对“规则的应用是无规则可循的”进行过论述,戈维尔本人对他们的论述非常熟悉并在多部论著中予以引用。(13)简言之,康德认为如果要为普遍规则如何应用于特殊实例设立一条规则,那么这条新规则本身也存在着如何应用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再次设立一条新规则……如此这般,就会导致无穷后退。(14)在是否应该应用一条规则或者应该如何恰当应用一条规则的问题上,后期维特根斯坦也注意到存在着规则无穷后退的危险,而他的解决方案就是规则必须在某个地方打住,转而诉诸风俗、生活形式或他人的训练。(15)在卡罗尔所设想的阿基里斯与乌龟的对话中,乌龟要求把推理所例示的每一条推理规则都作为一个前提明确写进推理,而这一要求最终也会导致无穷后退。(16)正是有见于无穷后退是不可接受的,戈维尔指出,我们不可能拥有关于如何应用规则的规则,人的理智活动不可能完全为规则所刻画。相应地,批判性思维不可能还原为规则,仅仅依靠关于识别、分析、解释、评估和建构论证的规则,不可能有效进行批判性思维。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责编:李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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