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这十年】完善基层民主制度

2022-09-2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包括村民自治制度、居民自治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人民群众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和支持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有效防止了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坚持巩固基层政权,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完善办事公开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党的十八大以来,村民自治制度继续完善,村民自治实践不断深化。基层民主协商取得发展,村民自治的内容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础上增加了“民主协商”。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坚持党的领导,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基本特征。在村民自治制度中,党组织应在村民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民主协商,是村民自治实践的重点,要丰富村民议事协商形式,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创新协商议事形式和活动载体。村民自治实践不断深化,全国农村已普遍开展10轮以上村委会换届选举,98%以上的村委会依法实行直接选举,村民参选率达95%。拓展流动人口有序参与居住地社区治理渠道。在脱贫攻坚中,特别注重健全村民自治机制,广泛开展议事协商,凝聚群众共识,取得群众支持。

  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是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党的十八大以来,居民自治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城乡社区治理,既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也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基层坚持有事多协商、遇事多协商、做事多协商,有效维护了群众切身利益,促进了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要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中,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有效发挥基层政府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础作用,统筹发挥社会力量协同作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在持续不断完善。

  在企事业单位中,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当家作主、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了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以厂务公开制度、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制度。职工通过这些民主管理制度,参与企事业单位管理,维护单位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单位与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党的十八大以来,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不断提高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建制率、扩大工作覆盖面。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发挥基层各类组织协同作用,实现政府管理和基层民主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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