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大·二十题之“人类命运共同体”】厉行国际法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2022-09-2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深入阐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内涵。这一理念深刻体现中国对国际关系的认知和期待,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和谐世界理念的迭代升级。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于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其建设、实现也需要以国际法治的方式予以支撑。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国际法治注入文明动力。人类命运共同体所强调各方面目标之中,在思想上最有引领带动意义的是“开放包容”,即不同文明之间的理解和包容,一个国家对其他国家、一种制度对其他制度的开放态度。如果没有这样包容开放的心态,就很有可能导致不同文明之间的冲突,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仇视,形成大国霸权格局,国家之间恶性斗争的状态。故而,平等开放的理念、兼容并包的思想、文明多元的精神是国际法治得以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国际法对于国家权利义务与行为的约束,主要是采取劝导和理念塑造的方式,而没有设立军队、警察、监狱这样的强制力机器,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赖于国家的主观意愿。由此,国际法约束国家等行为体的力量和机制总体上倾向于柔和弹性,从而较为宽容和渐进地确立起国际社会的健康秩序。国家之间相互尊重还是彼此遏制,和平共存还是不共戴天,和谐共处还是敌对冲突,会直接关涉国际法适用的机会,影响国际法生成与运行的空间。国际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效率、自由等价值观念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所设计的目标、所涉及的领域完全一致。从这个意义上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诸项目标中的包容开放思想,是国际社会健康合作、迈向和谐的理念之基。如果各国都认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以此为出发点尊重国际法、遵守国际法,则国际和平安全、繁荣稳定就有可能实现,良好的世界运行状态就不难达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就更容易高质量、高水平地实现。

  对国际法治的信心和信念是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前提。以法而治,意味着超越临时任性的决定和行为方式,强调向规矩看齐,崇尚信守允诺。通过国家之间反复协商,并且以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为指导所形成的国际法系列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和相关的组织架构,国际社会形成了对于权利义务和行为方式的基本认知,并在此基础上为国际社会的良性运转构建起渐进的法律格局,为各国人民严肃评估、预防、化解各种自然和人为的风险,有效应对全球发展的挑战提供基础。一个国家保持对国际法的倡导、参与、尊重和遵守的态度与态势,对于国家自身而言,会形成谨言慎行、敬畏规则的主观理念。国家认可和遵守国际法,以国际法的语言表达自身的立场和观点,从国家自身的角度,有利于提升国家的形象和声誉,会增加其国际交往合作的机会,拓展其经济、科技、文化发展的渠道;从国际关系的角度,会增加商品、资本、服务、人员的流动,促进国际社会整体繁荣与进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世界秩序理念。只有坚持认可和推进国际法治,认可主权国家、尊重平等独立的前提,国际社会才能保证和平与安全的基础架构,才有可能在此基础上寻求经济合作与发展,达到人权和民生的有效提升,才能形成完善良好的社会秩序。这样的行为框架使得国家等行为体的行动具有更强的可预期性,提升了国际社会良好秩序水平。由此,国际合作得以更有效开展,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协调水平会逐渐提升,海洋、网络空间、环境保护等人类生活各个方面和不同区域的命运共同体就会逐渐巩固。

  国际法治的构建与运行强化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现机制。为了达到人类命运共同体设定的各项目标,除了国际法治的方式之外,没有更合适的方式。如果没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系列规范、运行体制,国际社会的道德标准将无以维系,国家安全、人民安全、社会进步也就难以实现。历史上,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起点,国际社会确立了一系列的条约协定、协调机制,并且在这些国际法文本和国际法监督机制的基础上,形成了国际组织。通过这些国际组织的有效运行,确立了国际社会的基本交往模式,使得国际社会完成了“从武力到外交、从外交到法律”的发展进程。尽管在这个进程中,人类仍然面临着一些国家失去理性控制、进行野蛮战争或者霸权扩张的情况,但是国际规范和国际法运行架构却为国际社会确立了一个善与恶、是与非、适当与不适当的尺度,为民众塑造了国际关系伦理的基本原则,使得那些背离基本原则、单纯追求自身利益、不顾国家平等、忽视主权独立原则的国家只能在短期内逞凶,不能够形成长期统领国际社会的局面。国际法为国际社会的平稳和谐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关涉世界和平安全、经济发展、文化包容和生态环境维护等维度。实现任何一个维度的目标都必须以国际法所强调的主权平等、国家独立、不干涉内政为基本前提;必须建立在遵守国际法规范的基础之上。只有在这些基本原则和规范的指引之下,国际法律秩序才能得到有效保障,人类才会为了共同命运而投入建设和发展。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各项目标促动国际法治的原则和制度不断优化。作为世界秩序发展方向的体系性表达,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呈现的是一个保证世界制度基础体系的国际关系格局,是一个与政府之间合作协调、构建机制为主要表现方式的世界秩序目标。在世界历史上,曾经存在过一国占据霸权地位的单极秩序,也经历过两个国家相互对峙、彼此斗争的两极秩序。无论哪一种秩序,最后都导致了公平和正义被抛弃,片面的国家利益被不断强化和放大,国际社会的能源资源被大规模浪费。为了挽救世界所面临的危机和困境,使人类有机会在挑战的困难之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机遇,国际社会需要以共同命运为出发点,坚持底线思维,确立核心原则与法律规范,保证国际基本的和平与安全秩序,促进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达到一个理性而顺畅运行的国际系统的目标。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引导之下,确立国际法,运行国际法,用国际法的方式组织和机制来解决争议、化解分歧,替代以损失巨大的武力方式解决冲突,以缺乏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外交方式谈判和斡旋处理矛盾,就会增加弱小国家与大国依国际法规则和程序较为公正地解决问题的几率,压缩了霸权欺辱、以强凌弱的空间,为世界和平与安全宽容和发展开辟了更多途径。国际法治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形成机制与理念的互构,为确立国际社会良好秩序、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上相互促进、彼此回应,作出扎实持久的贡献。

  习近平主席指出:“我们要顺应历史大势,致力于稳定国际秩序,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国际法治提供了精神指引和实践方向,国际法治的规范、组织和运行则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现提供了途径和保障。积极倡导国际法治、厉行国际法治是中国政府坚定不移的国际事务立场,不断完善国际法治的局面是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美好愿景的明智抉择。

  

  (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吉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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