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期 中国立法学十年转型耕拓的回顾与展望

2022-12-2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及不同时期法治建设重点的转移,中国立法学学科走过了从无到有、从稚嫩走向成熟、从默默无闻到不断繁荣壮大的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回望过去十年,作为一门主要从法学、政治学两大学科汲取基础学术资源的学科,中国立法学学科紧抓时代发展机遇,立法理论界与立法实务界合力助推着立法学学科在联系中国立法实际、反映中国立法问题、讲述中国立法智慧方面产出了一批学术硕果,呈现着当代立法学的中国气象。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持续推进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必须旗帜鲜明加以坚持。只有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导立法学学科建设才能把握好立法学学科发展的正确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解决中国的问题,提出解决人类问题的中国方案,要坚持中国人的世界观、方法论”,要求坚持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创造性地解决中国法治实践遇到的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开拓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新境界,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与行动指南。

  进入新时代以来,立法学界坚持深入学习、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产出了一批特色鲜明的研究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重要论述,体现出一个中心、两个面向、三项原则和四条主线,即实现良法善治,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立法从大局出发、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立法与改革相衔接。此外,研究有侧重性地深入阐述了重点领域立法思想、立法原则思想等内容,明确了唯有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推进立法理论和实践创新,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才能为建设法治中国奠定坚实的基础。

  推进体系化阐释的同时,立法学界注重在具体领域的研究中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如,党领导立法研究方面,从历史、规范、法理等多个层面强调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我国立法发展的基本经验也是实现党对国家政权领导的基本形式;合宪性审查研究方面,指出“八二宪法”确立的国家权力运行结构中民主集中制、议行关系、合宪性审查三者之间相互依存、环环相扣,中国特色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不仅助力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也将为世界合宪性审查制度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区域协同立法方面,指出应当确保区域协同立法应在宪法法律的轨道上进行;等等。可以看到,立法学界不仅极为注重联系我国实际,而且注重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作为方法论展开细致思考。

  二、立法学研究领域深拓稳步展开 

  学科创建早期,中国立法学学界通常是将立法学的研究内容归整为立法原理、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三个模块,有力地指引了立法学研究工作推进。按照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发展的一般规律,随着社会治理面对的问题日益复杂化、学科研究作业对象的精细化,原本系统的学科知识架构需要随之做出改变,立法学学科也不例外。迈入新时代后,多项研究指出“立法制度”占据中心地位的立法学研究局面必须加以改变,深化立法制度研究的同时,立法学研究者需要时时重返经典理论,此外还需从问题出发寻求理论资源,深化学科之间的融合与交流。对此,转型耕拓的十年间立法学研究者整体上形成了一定共识并在多个研究领域深入践行,具体可从“深化”与“开拓”两个方面展开。

  十年来,立法学研究的深化与国家顶层设计密切关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因应于此,立法学界作了多项深化研究,如深化“依宪立法”研究,指出从依宪立法原则与合宪性审查的逻辑关系、依宪立法原则的价值要求、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的制度界限三个维度可以证明在制度上确认和坚持依宪立法原则有助于消除阻却合宪性审查的制度短板;强调依宪立法不仅是立法原则也是宪法实施行为,实施宪法文本中“由法律规定”条款是立法机关实施宪法的直接体现;强调既要整体性地体现宪法精神也应以具体的规范为依据。又如深化“立法方法”研究,部门法学如刑法学等学科与立法学合力,一方面将立法方法从立法技术模块独立出来,明晰立法方法的定位,如在刑事立法领域指出通过立法方法层面的技术制衡可以调和立法与政策间存在紧密关系、避免刑事立法逾越法治界限;另一方面提炼出了合作型方法、回应型立法、推定型方法、他律型方法、准用型方法等立法方法并作了具体阐说。当然十年来立法学研究的深化并不局限于此,在立法规划、立法论证、暂行法立法等方面也有着丰富的成果。

  十年来,立法学研究的开拓与立法实务需要趋向高度一致。随着地方层面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大范围展开,立法学界对立法前、立法中评估、立法后评估作了系统研究;随着《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等的发布,立法学界从规范面和实践面对暂时调整适用法律问题作了对话;随着地方立法主体的扩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实践得到了较多学界关注;随着“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于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的亮相,行政法法典化、环境法法典化、教育法法典化等的关联研究已然形成可观规模;随着天津等地将人工智能技术引入立法工作,人工智能研究立法引起关注并已初步形成功能主义研究取向;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起草与实施,立法学界对于自贸港法律体系建设及时展开了研究。可以看到过去十年里开拓型立法学研究既因应着立法实践的需要,也引领着立法实践的发展,具有浓厚的务实品格。

  三、人才培养探索与交流阵地强化 

  一个学科是否走向成熟,有着相对确定的评价标准。具体来讲,大致包括是否经过扎实的研究成果积淀、是否具有明确的研究对象、是否形成专门的研究群体、是否具有稳定的后备人才、是否形成固定的交流阵地等。中国立法学的初创期、发展期较为注重前三个方面的建设,后备人才与交流阵地的关注相对薄弱。过去的十年,则在后两个方面着力推进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

  立法人才培养方面,一方面注重高等院校立法学教学资源建设,将人才培养理念从面向专业化立法人才培养转向通专结合型立法学教育,在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研团队中吸纳立法学方向的研究者,同时招收立法学研究方向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并接纳不同学科知识储备的学生走进立法学课堂;另一方面,立法实务部门也积极参加立法培训,并注重与作为人才培养主阵地的高等院校合作,进行知识的回炉再造和提炼,将立法实践和立法理论紧密结合。也出现吸纳理论界与实务界资源编写的立法学教材与著作,探索践行了高等院校、科研平台、实务部门三方联动的立法人才培养模式。

  立法交流阵地方面,学术组织建设上自2010年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成立后,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法学研究会陆续成立,相关研究会不仅积极扮演立法智库角色而且定期主办学术交流会议;研究平台建设上独立性的立法研究平台日渐增多,形成了高校自主建设、校地联合建设、政府建设三大模式;学术刊物建设上,地方立法蓝皮书发布渐成规模,《地方立法研究》《立法论丛》《立法评论》等期刊、辑刊的运行日益成熟,“立法学研究”“地方立法理论与实务”等微信公众号也传播甚远。此外,随着《民法典》译介外宣研究的展开及《语言与法律研究》辑刊的创办,中国立法智慧的对外宣传工作逐渐回归人们的视野。

  回望转型耕拓的十年,应当看到立法学作为一门具有鲜明“经世致用”实践品格的学科,在理论研究、人才培养、交流阵地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同时应当看到立法学学科成果产出与全面依法治国实际需要之间仍有一定的距离。如,理论研究方面,立法学研究虽已呈现深入具体法治领域的努力,但大多处在“简单叠加”而非“深度融合”层面,成果产出反哺立法学学科发展的力度不足;人才培养方面,尚未形成能够整合导师制、学团制、项目制等既有资源构建“三制融通式”立法人才培养模式,打通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的联系促成立法人才培养模式的升级改造;宣传阵地方面,立法学学科的国内交流与宣传阵地建设已然较为完备,但是中国立法智慧的国际宣传阵地建设仍需加强。凡此种种,迫切需要中国立法学人,进一步联系中国实际、拓展国际视野展开思考,助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进一步走向成熟,为全面依法治国实践贡献立法理论力量。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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