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法律风险防控

2024-04-2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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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带一路”不仅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倡议构想,也是各合作伙伴国家实现经济繁荣昌盛的强劲动力。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我国企业作为对外投资建设的重大主体,对外投资面临着日益复杂的法律环境。这一倡议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差异、政治风险、文化差异等因素交织作用,给企业对外投资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强化风险分析研判,加强法律风险防控,确保企业稳健发展,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面临的法律风险
  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为了保障企业稳健发展,必须深入了解共建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科学分析我国企业在各合作伙伴国家投资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风险。
  行业准入风险。我国对外投资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大多是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采、能源开发。而这些行业恰好是“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在外资准入方面最容易设限的几个行业。为了确保利益最大化,这些国家往往会通过股权限制、清单限制、例外限制等方式来制约外来企业的发展,以便于推进当地企业的进步。在股权限制上,往往会设置外资企业和国内合作企业的合作入股比例,例如津巴布韦要求外资企业不能够在其国家绝对控股;在清单限制上,由于各合作伙伴国家均为主权性国家,因此往往会设定“正面清单”以及“负面清单”来限制可投资的范围,例如泰国明确规定禁止非本土企业开设渔业企业、水稻种植类企业等。此外,由于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国家中有不少存在政局不稳的问题,政党更迭相对较为频繁,可能会影响到中国企业在该国家的正常发展。
  准入程序风险。相对来说,参与“一带一路”共建的国家,其信用风险系数普遍较高,因此在准入程序方面,这些国家的准入审批程序对于我国企业进入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说,菲律宾规定外资企业的优惠审批需要由不同的职能部门分头进行,如果是不申请优惠待遇的外资企业,需要根据企业性质到SEC注册,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如果是申请优惠待遇的外资企业则根据投资范围,在PEZA、BOI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审批时间均较长。这样一来,企业很可能就会错过投资的最佳时间,当审批通过落户的时候则很有可能已经是亏损的状态,如此就形成了投资风险。
  投资方式风险。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主要投资方式通常有两种,即新建和并购,其中新建的方式相对较少,更多的企业会选择收购现有的相关国家的企业,这样的方式一方面能够规避个别国家不允许外商独资的规则,另一方面也能够共担风险。然而,合资企业在经营的过程当中存在许多风险,比如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经营理念的偏差,进而引起纠纷,对于资本的回收以及盈利均会有所影响,甚至可能投资失败。
  环境保护法律风险。在投资的过程中,很难避免会牵扯到环境法的有关问题,一旦造成环境污染,则很有可能会造成罚款乃至于引发诉讼,影响企业正常存续发展。比如老挝的环保法明确要求企业需要对水环境、土地环境、空气环境、垃圾、有毒化学物品、声光色味等多种污染肩负主体责任,并对具体标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若出现违反该法律的现象则被处以罚金,严重的将按照民法或刑法处罚。可以看出,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中,有不少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极高,对于企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处罚极重,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还存在环境保护的法律风险。
  资本转移法律风险。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就是面临资本转移方面的问题,如果资本只能进不能出,那么就会产生严重的投资风险。根据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双边协定、我国国内法、共建国家国内法以及国际法规定,我国投资者有权将投资收益转移出投资国,当正常退出的时候应允许正常撤资。然而,尽管从理论上能够合法合理地转移投资者相关收益,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却很有可能遭遇阻碍。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中,有不少国家,如越南、缅甸、柬埔寨等,都会对企业兑换货币后转移的行为有所限制甚至阻碍,这样不仅会产生资本正常转移方面的风险,还会产生资本汇兑方面的风险,将很有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合法财产。
  合同法律风险。目前,我国对外投资当中工程承包占据了很大的份额,无论是投资还是对外承包工程中,都需要面对合同签订的问题,由于当前国际经济形势不稳定因素相对较多,所以对外投资当中面临着较为严重的合同法律风险。在具体实践中,在与国外公司签订的施工工程保函中,由于没有设定约束条件,容易导致我国企业承担许多因为国外公司违约造成的项目延期损失,进而影响到我国企业的正常盈利甚至造成损失。同时,由于我国与其他共建国家在法律规定、政策环境、准入条件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在对外投资尤其是工程类承揽的过程中,从投标到合同签订,再到建设交付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风险,在合同价格调整、预付类工程款的尾款缴纳、罚款延期、工程保函等内容中,都存在与我国不同的情况,从而成为各类风险的产生源。
  “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风险的防范策略
  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面临着法律风险挑战。为了有效应对这些风险,要制定科学的防范策略,以更好地应对投资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健全国内法律风险控制机制。首先要完善双边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已逐渐成为国际投资领域调节投资母国和东道国关系的主要工具,也是我国投资“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降低风险的重要方式。目前,我国已经与131个国家和地区先后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其中就包含大部分的“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在双边投资协定中,有的仍然缺少对投资法律风险的考虑和防范。因此,要进一步完善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加强对外投资法律风险防控的有关内容,保护投资方合法权益,降低投资风险。其次要完善投资保护制度。统筹安排各级政府职能部门、驻外使领馆、保险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专业性安保公司和海外投资合作企业在我国对外投资和海外企业安全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和功能,促进多主体协调联动,坚持“多管齐下”,既注重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政策的引导作用、政府监管的规制作用和公共服务的支持作用,也注重鼓励专业机构提供市场化的服务,引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强化安全管理和安保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我国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安全保护工作体系。最后要建立完善仲裁制度。仲裁制度作为解决跨国法律纷争的方式,已经成为化解国际纠纷的重要方式。但有些共建国家并不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不能够承认中方仲裁的结果,即便进行了国际仲裁也仍然需要寻找该国家参加的、承认执行国际条约的地区性仲裁裁决,必须综合考虑具体情况。由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中有不少国家不具备完善的仲裁机制和专业的国际仲裁机构,也仍然会有不少国家选择国内的商事仲裁机构。因此,我国要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加强仲裁机构的建设,并积极向对外投资的国内企业宣传中国商事仲裁机构、中国贸仲委,以降低企业对外投资的风险。
  加强对外投资风险预警。一方面,要建立投资风险评估服务机构。风险评估对于企业是否应该进行对外投资、项目是否应该正常推进具有决定性的价值,有效准确的风险评估能够帮助中国企业降低对外投资的法律风险。目前,针对企业对外投资的法律风险防控问题,我国已由商务部编写发行了《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能够有效帮助企业进行风险评估,但在投资风险评估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方面仍然存在不足。因此,我国要建立起投资风险评估服务机构,对“一带一路”各共建国家的对外投资法律进行全面分析,重视法律合规性审查,并在发生变动的第一时间进行研判发布,从而为企业对外投资提供更为权威的指导。同时,当中国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前,可向该服务机构提出调查评估的申请,为自身的法律风险预案制定提供参考,避免企业盲目投资。另一方面,要完善投资贸易预警机制。为了降低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风险,我国已经采取了多种方式及时分析发现并发布境外投资风险,主要通过中国商务部官网、相关投资期刊等进行发布。例如在我国商务部官网上有专栏会发布一些特别提醒,对于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安全风险、贸易风险都能够起到很好的预警作用。但当前的贸易预警和安全预警往往通过同一模块进行发布,可能会在翻阅的过程中忽略掉个别贸易预警,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投资贸易预警机制,提前一个时间跨度,通过特定的预警平台进行第一时间发布,以供中国企业对外投资进行参考。
  有效利用共建国家法律法规。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当地投资法。想要更好更有效地降低对外投资法律风险,除了建立健全我国的法律法规、完善我国指导机制外,还需要充分利用被投资国当地的投资法,才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抵御法律风险。国外的投资法虽然更多的是为了保护本国投资者的权益,其中大多数条款可能更倾向于保护本国投资者权益,但并不代表在投资法中没有保护我国企业权益的条文,因此要充分研究和利用当地的投资法,发现在投资法中能够有利于维护我国企业权益的条款内容,这样一来,在遇到风险和困难的时候,就能够有效应用该法律维护合法权益、解决纠纷。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国际条约。在“一带一路”倡议之下,国际条约的利用尤为重要,这是因为“一带一路”所体现的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本身就是国际法的精神,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文化背景和法律体系差异下,更应该充分利用国际条约,使收益达到最大化。
  综上所述,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法律风险防控至关重要。通过深入了解各合作伙伴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充分利用国际法规则,可以更好地保障企业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合法权益,防范投资风险。同时,通过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提升法律风险防控水平,为企业的对外投资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本文系伊犁师范大学“一带一路”发展研究中心2023年度开放课题“跨国有组织犯罪刑事管辖权研究”(编号:YDYL2023YB021)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伊犁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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