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保障与完善路径

2022-12-2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各种错误思想观念,增强各族干部群众识别大是大非、抵御国内外敌对势力思想渗透的能力。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思想基础;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入党章,作为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思想引领;2019年,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各族人民亲如一家,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定要实现的根本保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基础性事业抓紧抓好”;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明确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提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健全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由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国共产党带领56个民族探索和总结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提出的具有前瞻性的民族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符合中国的发展、时代的主题。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有着较为浓厚的宗教信仰和独特的风俗习惯,传统文化仍然是影响当地群众的主流价值观念之一,行为规范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并且在内部群体中仍然存在部分狭隘的民族主义者和分裂主义者,尤其是在西方一些反华势力的暗中操控和支持下,极易成为西方反华势力打击中国崛起的重要工具,通过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扰乱民心,影响边疆地区的长治久安与国家安全,影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

 

多元一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保障的模式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指出,“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交融汇聚成多元一体中华民族的历史,就是各民族共同缔造、发展、巩固统一的伟大祖国的历史。”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深刻体现,是中华儿女的政治共识和文化认同,是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民族问题、规范引领民族关系,全面促进民族之间交往、交流、交融,形成一个团结的共同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保障体系在立法、执法、司法与普法等方面研究取得不少成绩,并逐渐形成以多元一体表征配套的多元一体法治保障模式,即在《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一体)统摄下的各领域、各行业、各地区综合与专门立法(多元)构建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律体系,及其监督实施体系等多元一体法治保障模式。

 

多元一体法治保障模式的地方实践

 

  对于“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发展格局,重要问题在于厘清“一体”的中华民族整体的意识与“多元”的各民族自我意识之间的关系。通过查询全国人大版的法律法规数据库,截止到2021年1月1日,以民主团结为主题进行搜索,发现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共18部(法律法规数据库中有28部,其中10部在2014年5月29日之前)。随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加以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主题不断清晰,民族地区政府契合新时代民族工作主题,立法工作成绩显著,依法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增强群众从心理上、情感上对祖国的认同,为新时代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了思想基础,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但多元一体法治保障模式的地方经验还存在一些困境:一是综合与专门立法层级较低。我国地方性民族团结的立法普遍存在数量少、法律效力低等不可忽视的问题,大多以在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规定有关民族团结的内容,有些省(自治区)出台了相关立法,但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铸牢缺乏有效表述。二是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尚有残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国家法律体系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具有普适性的适用属性。由于传统和现实因素,习惯法作为调解机制,在某些民族地区仍体现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纠纷解决思想。这种对于个体文化的认同,会削弱国家法律的权威、国家的权威,从而影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建成。三是现行立法的可操作性不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作用发挥不明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法律原则之一,能够为法律规则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撑。然而,自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首次提出至今已有八年,在立法实践中没有将原则进行实操性落实和细化,而是将政策中的原则照搬到法律条文之中,从而出现法律规则可执行性不强的问题。未涉及如何界定破坏共同体意识的行为以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四是缺失对立法效能的有效评估。对已经出台的关于民族团结地方立法,没有进行有效的立法后评估。法律中存在的宽泛、缺漏相应法律责任的问题,也未做进一步的修正和改进条款。已颁布施行的民族团结立法虽然按照国家政策的调整作出了修改或废止,但并非基于立法效能评估而修改。贯彻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除了立法将其列入法律条文外,仍需对其进行法律评估,不断完善。五是普法宣传难度大与成效差。改革开放以来,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不少群众仍然存在法治意识淡薄的情况。一方面,交通设施仍制约着边疆地区群众与外界交流,影响推动少数民族内部、少数民族与内地各民族之间交流交融交往,因此,很多边远地区整体社会变迁较内地缓慢,群众思想较保守,尚未自主形成法律意识和自愿接受法律规范和制裁的观念。另一方面,边疆少数民族群众对国家通用语言掌握率偏低,从而制约了其认识和理解国家法律法规。自七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加大了普法的力度,但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还有一定的距离。

 

协同共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保障的完善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实际,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突出区域化和精准性,更多针对特定地区、特殊问题、特别事项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要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一)完善立法体系,提升专门立法层级,实现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良性互动。坚持并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各族人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律依据,以《民族区域自治法》指引民族地区加快社会、经济、政治等发展,发挥了它作为宪法性文件的重要作用,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指导思想,完善理论内涵、配套制度,体现法律之与时俱进,统筹兼顾的理性内涵,调动地方发展的内生动力,进一步解决民族地区“先进的制度安排、落后的经济基础”之矛盾,缩短边疆少数民族与内地发达地区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彰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之优越性,使其成为各族群众对中华法治文化认同的催化剂,从而强化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同时为了弥补立法级别不高的缺陷,国家应加快制定级别较高的民族团结法或民族团结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细化《宪法》中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相关措施及法律责任,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形成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有利举措。

  (二)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与前瞻性。一是在民族团结立法中,依法增加权利保护的相关条款,包括经济发展权、政治文化权利等特殊的保护政策。法律规范保护相关权利有利于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赋予和保护人民的权利,才能使人民自觉地遵守相应的法律义务、政治义务,自发地维护民族团结,进而有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巩固和形成。二是用法律规范明确有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义务性行为和禁止性行为,从而对于破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行为予以禁止。三是明确法律责任,对于破坏民族团结、有碍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必要的刑事责任追究,立法时细化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规定。四是构建切实有效的立法效能评估制度。

  (三)全面破解普法宣传教育难题,促进普法工作效果的提升。各民族地区的地方政府应反思普法工作的本质、价值定位以及路径选择,破解当前对普法工作理论局限的困境,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大监督、政协支持、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人民群众为主体的工作体制机制,实行普法责任制,通过广告标语、开展教育讲座、知识竞赛等路径,结合精准扶贫与乡村振兴相衔接的战略部署,丰富法治宣传内容,使公民自觉依靠法律约束行为,扭转目前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普法现状,以政府推进型和社会侵润型相结合,实现群众有需求,政府积极回应,群众主动接受的互动型精准普法,进而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长治久安和稳定发展的基石,也是今后我国相当长时期民族研究的战略方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应当立足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破解法治保障中的难题,在中央主导下制定和实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法,建立和完善多元一体的法治保障模式。通过内力与外破相结合的形式,以协同共治的社会治理方式为重点,立足于立法工作、法律实施、效能评估、民族事务、普法宣传五个维度,探索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保障的合适路径,为新型民族关系的发展提供公平公正、及时有效的法治保障,也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注入强大的法治动力与活力。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关键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保障;中央民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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