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的政法文化表达与实践

2023-04-2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文化通常是指与所生长土地相应的礼俗、风物、人情和教化,其要义在自然、化育,往往体现了实践运行的深层逻辑。“政法文化”赋予了政法实践内在的气质和禀赋,不仅为“政”“法”二字结合生成“政法”提供了特定土壤,而且标识了“政法”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意识形态流行语概念化表达的内在逻辑。

  虽然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我军并未有明确的“政法”概念指称,但涵摄“政治内核法律形式,政对法的领导以及政主法从”的中国特色政法却早已被认真践行并发挥了重要作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阶段,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作为主导力量的政法决策角色扮演日臻成熟。特别是伴随着革命斗争日趋激烈并取得重大成功,作为政治法律制度社会投射和文化呈现的政法文化迎来了一个新的范畴性变迁时期。

  一种阶级文化的映射,是代表工农无产者的中国共产党为争取无产阶级法权的实践表达

  这一时期,展示了真正主体性的我党领导下的政法实践,对“法是什么?法如何发挥作用?”进行了基于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维度的民族化选择和探索。与晚清政府、民国政府等旧式的游走于内部承接和外部继受的两端化政法实践不同,我党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政法实践既不再受传统礼教的禁锢,又不为西方法律所掣肘,不仅具有服务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的明确阶级指向,而且带有强化工农阶级专政、摧毁一切反革命组织的坚定阶级目标。

  早在1921年,确立了马克思主义信仰的毛泽东在与蔡和森通信时提到,新型的法律观应当是用阶级专政的方法建立新型的革命法制。在我党领导工农武装建立红色政权初期,保护工人阶级利益和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始终是政法实践的核心主张。1927年12月广州起义后,第一个城市苏维埃政权的纲领性文件《广州苏维埃宣言》第一条就宣布“一切政权属于工人、农民和士兵”,并确认“八小时工作制”等。1928年12月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规定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提出“全民所有”和“平均分配”等社会主义理想。及至1931年11月至1935年10月江西瑞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更是以彻底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为目的,以消灭封建制度及彻底改善农民生活为目的。可以说,在这样一种“始终注重工农阶级利益”导向的法制实践中,不仅为红色政权的生存生长提供了极大的法制保证,而且为革命斗争的深入推进注入了深厚的阶级力量。

  一种斗争文化的延续,是遭遇大革命失败后的中国共产党反对独裁统治的实践表达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代表地主阶级和买办阶级的国民党为实现全国性的独裁统治,采用军事、法律等手段残酷镇压一切进步人士和革命活动,我党被迫进行了以革命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集团和以秘密地下斗争应对法西斯统治的艰苦卓绝斗争。由于当时的斗争对象变成了国民党新军阀及其独裁统治,而且以根据地的武装反围剿和国统区的逆白色恐怖为主要样式,因此这一时期我党的政法文化具有鲜明的军事冲突特征和法律对抗属性。1927年11月21日,中国第一个工农政权海陆丰苏维埃成立。为了壮大力量应对国民党反动派疯狂反扑,红色政权甫一建立就通过了《没收土地案》,以法规形式阐述了实行土地革命的理由,明确宣布没收一切土地分配给农民,作废一切旧有法令、地契、债并集中当众烧毁。这一做法不仅吸引了大量有志之士投身于党组织和红军队伍,而且开启了反对国民党独裁统治的法律斗争先河。1931年11月,为了应对国民党推行一党专政统治通过的《训政时期约法》及对共产党的诋毁和攻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江西瑞金县叶坪村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宪法的根本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可以说,我党第一次通过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建立新生政权必须以打破旧的国家机器、巩固和发展自身为主要目的,确定了“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确认了民众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依此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一系列旨在巩固红色政权、反对法西斯恐怖统治、打击敌人渗透破坏的劳动法、土地法和惩治反革命条例,极大推动了新生革命政权的稳固和发展。在回击敌人反动统治的同时,亦向包含政法实践在内的一切对敌斗争提供了革命的法理依据。

  一种建构文化的化现,是承载未来社会新秩序重构重任的中国共产党的自主性实践表达

  危急存亡之秋,发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中国共产党采取了建立革命的武装和政权来反对国民党反革命的武装和政权的斗争形式,不仅把打破一个旧世界作为党的责任担当,而且将建设一个新世界作为党的历史使命。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领导中国苏维埃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和法律制度建设立足特殊环境和条件基础,直面已然发生断裂式发展的中国社会,政法实践进行了基于本土化的适应变革和自主性的实践表达,政法文化在移植继受基础上,表现出了建构性特征。一方面,这一时期党领导的政法实践已然向旧有的法律体系作了告别,特别是与只能保护地主和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反动统治的《六法全书》作了决裂。从中华苏维埃红色政权在劳动、土地及刑事领域的立法看,无一没有体现摒弃旧有、推倒重来的建构思想及文化。这一点在苏维埃政权时期施行时间最长、贯彻地区最广、影响也最大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中贯穿始终。另一方面,苏维埃新政权建立后,党领导的政法实践不仅围绕发展革命战争涤荡了根据地的一切反革命活动,而且积极在实践中向群众宣传新政法制度、灌输新政法观念、传播新政法文化。从“有利于革命的就是法律,不应该用法律的手段妨碍革命的利益”的“革命”的政法,到“对于群众有教育意义的案件,常组织巡回法庭到群众所聚集的地方去审判”的“教育”的政法,以及“从无到有、克服革命行动中的无序和激进而建立起理性司法程序”的“建设”的政法,都彰显出了这一时期我党领导的政法实践及其文化表达承载着形塑未来社会的浓厚张力。

  一种政令文化的体现,是领导革命形势猛烈发展的中国共产党斗争政略战略的实践表达

  无论是红色政权初级阶段,还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政权所颁布的大部分法律条令都是以备战、备荒、备粮和军事动员为核心,一切都服从和服务于战争需要是各级司法机关总的任务遵循,而且受瞬息万变的革命局势和你死我活的战争环境限制,几乎很难也没有必要构建周延完备的法律体系,为此,我党这个“集体人”的替身所制定的政策、指示往往就直接起到律令的作用。特别是,由于根据地红色政权并没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更需要采取比较灵活的法律形式,因此,当时的单行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往往都附有“紧急”“暂行”等字样,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即时性和临时性,体现了政策主导的属性。可以说,这一时期党的政策是政法实践范畴中的优先依循,党的指示是政法文化发展的内在动因,二者共同为革命的政法文化及其实践表达注入了政略战略的基因。

  在观念层面,政法实践同样承担了捣毁现行反动统治秩序的使命,伴随着党应时局变换和目标调整而更迭的政策体现出来。在制度层面,司法权在整个政权体系中的地位及司法机关内外部关系呈现出集中化特征,政权中的司法隶属于议行合一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在地方则隶属于同级政府。在运行层面,为了尽快打碎旧的国家机器,诉讼程序呈现出了简便化的特征。同时,为了加强对敌斗争,实现革命目标,进一步加强司法组织和司法工作,司法部一再对裁判部的审判工作发出指示,强调“下级绝对服从上级命令和指示”,这种政出令随、政指令行的政令文化特征在司法基础贫瘠、司法资源匮乏的苏维埃根据地司法制度建立之初表现得较为多见和管用。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领导的政法实践由于从本质上契合了中国革命斗争的历史逻辑,特别是其所蕴含的争取无产阶级法权、策应军事斗争、重构社会秩序、服务政略战略的文化表达,不仅为土地革命的胜利提供了证成机理,而且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注入了新的制胜基因。

  (作者单位:武警部队研究院法制研究所)

 
关键词:土地革命;政法文化;实践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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