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发布的《2022年恶名市场清单》可靠吗?

2023-02-2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2023年1月31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了《2022年假冒和盗版恶名市场评估》(《2022年恶名市场清单》)。美国贸易代表凯瑟琳·戴说:“《恶名市场清单》是一个重要的工具”。《2022年恶名市场清单》确定了39个网上市场和33个实体市场,认为这些市场参与或便利了大量的商标假冒或版权盗版,还使用实体店面来支持网上“售假”;继续将微信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确定为中国最大的假冒商品平台之一;还将中国其他重要的网上市场如阿里巴巴(Aliexpress)、百度网盘(Baidu Wangpan)、敦煌网(DHGate)、拼多多(Pinduoduo)和淘宝(Taobao),以及位于中国境内的七个实体市场等列入其抹黑的名单。

  2023年2月9日,中国商务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表达了反对意见,“中方注意到美方近日发布的所谓‘恶名市场’名单。中方认为,报告引述的情况未经调查核实,结论是不客观、不公正的。美方将中国一些企业和市场列入名单,却又声称‘名单未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也不反映美国政府对相关国家总体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环境的分析’,这是非常不专业、不负责任的做法。中方对此坚决反对。”

  《恶名市场清单》很大程度上是USTR未经调查核实、污名化他国网上市场和实体市场的一种工具。现实中,USTR还堂而皇之地给《恶名市场清单》一张免责说辞的免诉牌,“《恶名市场清单》并不构成被报告涉及或便利了商业规模版权盗版或商标假冒行为的所有市场的详尽清单,也不反映违法行为的调查结果或美国政府对相关国家总体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环境的分析。”

  事实上,USTR发布的《2022年恶名市场清单》依据的公众意见诉求带有很大的有偏选择,其征集的信息充斥着偏见的一方意见,使其十分不可靠。这个评估报告实际上充斥着“有偏选择”的一方公众偏见,可视为是对竞争市场的一种污名化的公开抹黑手段。因为USTR于2022年8月26日才通过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上发布征求公众意见的请求,发起2022年恶名市场清单的信息征集,而在不到半年时间内就根据有偏选择的所谓“公众意见”发布了《2022年恶名市场清单》。自2011年2月以来,USTR每年发布《恶名市场清单》,已成为美国USTR不经调查核实就迅速地公开污名化、打击来自中国等竞争市场的一种工具。

  《2022年恶名市场清单》列举了与侵权活动相关的各种技术、混淆方法、收入模式和消费者伤害的例子。USTR的选择并非基于特定类型的技术,而是基于指定市场或附属市场网络的所有者、运营商或用户是否据报参与或便利了大量的盗版或假冒行为,从而损害了美国创作者和公司的利益。这显然很容易造成USTR获得严重的有偏选择的意见,针对构成对美国竞争市场的不同程度的污名化。2022年提交公开评论的许多人强调了复杂的生态系统,包括域名注册和注册商、反向代理和其他匿名服务、托管提供商、缓存服务、广告商和广告投放网络、支付处理器、社交媒体平台以及盗版内容提供商滥用的搜索引擎。这一生态系统中的每一个组成部分都可以在便利或减少盗版方面发挥作用。

  事实上,中国近年来已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权利人保护力度,提升了创新指数。中国已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绝大部分国际公约,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管理的TRIPS协定,也已加入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机构或国际公约。据此,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制度层面,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与国际制度环境完全相容和一致的。

  入世后,中国在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上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专利保护方面。2001年7月,中国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施行,认定未授权的报价销售为违反专利所有权,并依据TRIPS协定更改和完善了部分条款。2008年12月27日,中国第三次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9日,中国第二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于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加大了对侵权的惩罚力度。如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章第六十五条中增加了明确的处罚条款:“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2020年10月17日,中国第四次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商标保护方面。2001年10月,中国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同年12月1日施行,2002年末修正其执行规则。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遵从TRIPS协定,并做出不超过50万元的损害补偿,修正的执行规则允许地理标志登记,对著名商标保护给出更详细的阐释等。2013年8月30日,中国第三次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增加了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禁止抢注他人商标等。2019年4月23日,第四次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版权保护方面。2001年10月,中国修正并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2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施行。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拓展了保护的作品、样式和范围,使之与TRIPS协定相一致。2013年1月30日,中国第二次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加大处罚力度,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为强化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已在很大程度上对强化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形成约束和规范。2020年11月11日,第三次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方面。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修改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且,主要国际机构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衡量指标也证实了中国不断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发了企业和个体创新意愿,提升了整体创新水平。国际知识产权联盟2021年发布的IPRI指数表明,2021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得分是6.088,排在全球第46位,而同期印度得分是5.547,排在全球第57位。另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2022年全球创新指数显示,2022年中国在全球经济中的创新指标得分继续向前攀升,2022年达到第11位,超过了法国和日本等。这进一步证实,正是由于中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激励着企业和个体更愿意加大创新投入和产出,进而在全球创新指标上2022年得分55.3、排名全球第11位(第二名是美国,得分61.8)。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双循环格局下中国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多元化研究”(22JJD79001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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