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摘】知识产权保护的绿色技术创新效应

2024-01-11 来源:《经济学动态》2023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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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世界各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形式和主要渠道。与住宅、股票等普通财产权不同,知识产权很容易被模仿复制。对于科技专利类知识产权,还具有科技性和专业性强、案情复杂等特点。随着科技不断进步,科技专利数量快速增加,知识产权相关案件的数量和复杂性也随之增加。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世界一些主要经济体,如美国、日本、英国、韩国等纷纷设立独立法院、专业法庭等司法举措,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正在迅速攀升。全国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从2013年的10.1万件增长到2020年的46.7万件,年均增长24.5%,比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总量年均增幅高出12.8个百分点,反映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明显增长。在城市设立知识产权法庭是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实践探索和重要制度创新。从2017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在合肥、福州、杭州、宁波等21个城市的中级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作为审理知识产权相关案件的专门法庭。
  绿色技术创新是绿色发展的重要支撑,正成为全球科技竞争的重要新兴领域。与一般技术创新不同,绿色技术创新是以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的技术创新。大量研究表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然而,由于生态环境的公共品性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可以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关于该问题的现有研究不仅十分鲜见,得到的结论也大相径庭。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在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绿色技术创新关系进行实证研究时,面临严重的内生性问题,忽视或不能有效处理这一问题均难以得到科学的结论。该内生性问题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可能存在不可观测的第三方因素,同时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绿色技术创新,遗漏变量可能会高估知识产权保护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二是双向因果关系,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有可能通过强化绿色技术所有权保护,促进绿色技术创新,另一方面,绿色技术创新增加也可能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政策出台。
  科学研究知识产权保护与绿色技术创新关系问题,必须有效排除内生性问题。笔者利用2017—2020年最高法院陆续在部分城市设立知识产权法庭这一外生性事件,采用企业层面的数据和PSM—DID方法,在控制事前特征变量和其他控制变量的条件下,有效克服了上述内生性问题。在基准回归中我们发现,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促使企业绿色专利申请总量、绿色发明专利申请量提高了约184.9%、177.3%。对更能反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绿色发明专利,其显著性更为稳健。绿色非发明专利的估计系数为正,但不显著,这可能是由于绿色非发明专利技术复杂度低,法庭审判难度大,报经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专利侵权纠纷较少。通过严格的平行趋势检验、随机抽样安慰剂检验、PSM—DID估计、Goodman—Bacon分解等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基准回归结果十分稳健的。
  司法和立法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两大支柱。城市知识产权法庭及其法官是知识产权相关法规的使用主体和需求主体。随着科技进步和产业变革,知识产权侵权方式不断演变,侵权类型不断增多,需要持续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使全体企业和全体法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法可依,才能高质高效审判和处理相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有效保护知识产权。随着企业技术创新内、外环境的变化,城市知识产权法庭在处理各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与案件时,必然会发现现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某些不足,并产生新的立法需求。为了高质高效审判案件,完成上级有关部门的业绩考核指标,城市知识产权法庭及其法官必然以需求主体的身份向知识产权立法部门和相关城市行政部门提出相关知识产权法规的立法要求。有了立法需求,就能促进立法供给。城市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城市就有了强化知识产权相关法规立法的需求主体,并促进城市强化知识产权相关立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规的不断完善,可以统筹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加快应对侵权投诉的反应速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更重要的是,通过强化相关立法,可以教育提高广大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其自觉尊重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机制分析与检验表明,城市设立知识产权法庭通过提高该城市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强度和立法强度等机制,加强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了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进一步联合检验发现,知识产权执法强度和立法强度具有完全中介效应。
  公众的生态环境意识和环境关注度对政府和企业的生态环保行为有着决定性影响。生态环境是典型的公共品,社会公众是优质生态环境的直接受益者,也是恶劣生态环境的直接受害者。一个城市的社会公众生态环保意识强,社会公众会通过各种途径要求城市政府加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力度,迫使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反之,由于城市社会公众缺乏生态环保意识,对恶劣的生态环境视而不见,城市政府改善生态环境的动力就不足,企业也就难有绿色技术创新的需求。这意味着,即使城市通过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但如果公众生态环保意识薄弱,企业和城市政府很可能只是把更多人力和物力投入到其他技术创新上,对生态环境相关的绿色技术创新的重视程度并不会提高。按公众环境关注度高低进行分组回归,发现只有在高环境关注度城市设立知识产权法庭,才会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产生显著促进效应。这一结果表明,社会公众的生态环保意识和对生态环境关注度是知识产权保护能否发挥绿色技术创新效应的重要前提保障。
  进一步按照地区与企业规模进行分组回归,结果表明,东部和中部地区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更强,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东部和中部地区企业尊重其他企业知识产权的意识较强,设立知识产权法庭有助于强化当地知识产权保护。其次,规模较大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促进效应更强,原因在于大型企业资金和人才资源雄厚,更有能力进行技术创新,在知识产权保护得以强化的外部条件下,大型企业可以更好地发挥其资金和人才优势,更多地配置技术创新资源,取得更多绿色技术创新成果。
  综上,为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使我国在绿色技术这一世界科技竞争新赛道中取得主导权,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适时扩大知识产权法庭设立的覆盖城市范围,切实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强度和立法强度。要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充实多个专业技术领域的技术调查官数量,形成高素质、专业化的司法队伍。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教育宣传力度,多形式、多渠道宣传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公众提升生态环境意识和环境关注度。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编辑:张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