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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圆桌】卫生健康法学

——亟待发展的法治建设重要领域

2024-02-2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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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试行版)》在法学一级学科下首次纳入了“卫生健康法学”专业,这一变化充分体现了我国法治对于新兴领域挑战的敏感性和应对力。把法治推及卫生健康——这一关系每个人和家庭、关系全民族发展甚至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建设的重大社会领域,意义深远。为此,中国社会科学网邀请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院长满洪杰、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宋华琳、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武亦文等在卫生健康法领域深耕多年的学者,共同探讨卫生健康法学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发展方向。  

  中国社会科学网:请问我国卫生健康法学在过去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历程? 

  宋华琳:长期以来,我国卫生健康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处于相对边缘化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医药院校教师逐步开设了面向医学生的卫生法学课程。但在政法类院校与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中,教师和学生多受传统法学理论与部门法知识的训练,没有系统学习过卫生健康法的理论,对卫生健康法领域的实际问题也缺乏了解,因此欠缺保障这样一个新领域、新方向的必要师资。在此背景下,我国卫生健康法学知识体系相对较为凌乱,学科基本范畴尚未建立,学科研究方法尚不成熟,尚未凝练出卫生健康法学的基本原理。近年来,在健康中国战略的导引下,学界逐渐认识到开展卫生健康法学研究的重要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网:目前国内卫生健康法学有哪些重要发展成果?

  武亦文:近年来,我国卫生健康法的研究进展迅速,大致可以总结为四“新”发展:

  第一,凝聚新共识。我国学界对卫生健康法学的具体内涵,长期存在争议,但目前对于基本范畴已大体形成共识。第二,寻找新方向。卫生健康法会随着我国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而进步,重大的科技或商业模式的发展,会出现影响所有细分领域的新方向。第三,开拓新领域。卫生健康法的不同细分方向在深化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开拓出新的研究领域。第四,提出新理念。卫生健康法的发展,还在不同细分领域出现了理念性创新。

  中国社会科学网:我国卫生健康法学建设有哪些重点难点问题需解决?

  武亦文:第一,研究队伍比较零散,总数不足且覆盖面不够,尤其是综合性大学普遍重视不够;第二,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方面还缺乏一整套成熟的机制保障;第三,高等院校、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机构之间的多元常态互动仍显不足。

  王晨光:卫生健康法学一定要摆脱把卫生健康仅仅局限在医患关系上的狭隘眼界。卫生健康法学体系应当包括公共卫生法、医事(医疗服务)法、健康产品法和健康融资保险法。同时由于卫生健康领域往往涉及卫生伦理,因此卫生健康伦理也应当成为与卫生健康法密切相关的边缘领域。

  中国社会科学网:未来我国的卫生健康法学需要在哪些方面进行重点建设?

  满洪杰:我国卫生健康法应当以健康权为理论基础和逻辑主线,围绕健康权实现的各个维度,从公共健康权、个体健康权、健康权实现的物质基础与健康权的伦理面向等方面,加强对公共卫生法、医事法、健康产品法和生命伦理法等方面的建设,以全面推进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的法治化,促进卫生健康事业的蓬勃发展。在公共卫生法领域,应当加强传染病防治法、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法的发展。在医事法领域应当积极推动医疗法的体系化,实现医患关系在法治轨道上的良性循环。在健康产品领域,药品法和保健品的规制面临着诸多挑战。在生命伦理领域,生物医学研究、人类遗传资源、医疗健康大数据等领域的法治研究亟待加强。另外,卫生健康领域国际合作,特别是如何实现人类卫生健康命运共同体的宏伟蓝图,也是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宋华琳:一要加强对卫生健康法学基本范畴、基本原理的研究。二是要加强卫生健康法律制度史的研究。三是要加强卫生健康法释义学研究。应以相关法律解释和适用为导向,以实定法秩序为归依,以现有的立法、司法实践为基础,对复杂的卫生健康法律规范进行类型化区分,建构统一的知识体系和思考框架,为卫生健康领域的行政执法、司法裁判提供导引。四是要强化卫生健康法学的比较研究。例如对不同国家的医疗改革、医疗保障、医事侵权、公共卫生等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进而寻找不同国家之间卫生健康法的“法律共振峰”,同时也要去思考我国卫生健康法律体系的特殊性,发展出中国自主的卫生健康法知识体系。五是要以领域法学视角推进卫生健康法学研究。需通过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知识产权法等多学科的知识汇聚,来回应卫生健康法领域内的现实问题,并形成体系性思考。

  王晨光:卫生健康法学的发展首先要根据卫生健康领域的内在规律,发现其独特的社会关系,建构其相应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要探寻卫生健康法学与其他法学不同的特性和规律,在此基础上建构卫生健康法学。这是需要深耕的处女地,而不是跑马圈地的竞技场。卫生健康法学的特性是什么呢?概括而言,它是调整以个人和公众的健康权为核心而形成的纷繁复杂的卫生健康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凡是涉及到生命和健康权的法律关系,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鲜明的特性,从而有别于传统的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关系。同时应注意到,在卫生健康领域,权利是属于个人或公众的,但是政府在推动和保障公民健康权方面具有不容忽视的关键作用。这就构成了卫生健康法学的独特性。

  中国社会科学网:卫生健康法学被纳入法学一级学科下会对我国医疗和公共卫生领域带来哪些积极影响?

  满洪杰:卫生健康法成为法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不仅是卫生健康法科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也为我国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我国基本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在医疗产品、生物医学研究等领域的快速发展,催生出大量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更需要培养大量卫生健康法专业人才,以满足社会需求。

  宋华琳:一是有助于推动我国医事法研究和实践,推动我国公立医院改革法治化,有助于进一步理清政府与公立医院的关系,推动医疗监管法治化。二是有助于推动我国公共卫生法治体系建设。有助于推动对公共卫生治理现代化、公共卫生风险治理、公共卫生治理工具现代化、公共卫生法律制度改革等研究。三是有助于推动我国医疗保障领域法治化。有助于推动我国医疗保障立法,使得我国医疗保障领域尽快改变过多依赖政策,缺少法律保障的现况。四是有助于推动我国健康产品监管法治化。五是有助于逐步形成一支较高水平的卫生健康法学学术队伍,并逐步形成卫生健康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推动我国卫生立法、执法、司法的健全与完善。

  王晨光:新形成的法治领域往往是各种传统业态与新技术交叉的领域。这些新领域往往具备交叉学科的特点。长期以来,卫生健康领域的专业人员和机构常常自认为是单纯的科技专家,忽略了在这一重大领域中的法治体系和法治状态建设;法学界的专家也往往由于不了解卫生健康领域的运行规律和特点,仅仅满足于把现有部门法的规则简单套用在卫生健康领域。这不仅导致了卫生健康法学长期受到忽视,也导致卫生健康法人才的短缺。卫生健康法学被正式纳入法学教育的范畴,不仅能够为推进卫生法学的高质量发展,而且也能够培养具有交叉学科背景的复合型卫生健康法人才。

  正式认可卫生健康法学仅仅是破冰之举,更艰巨的开辟航线的重任则亟待进一步推动。

  (采访:中国社会科学网记者  张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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