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涛:科学证据的采信、排除与补正

2024-04-3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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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证据是指包含科学技术知识,并能够对待证事实或者证据事实加以证明的各种材料,如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检验报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专家意见等。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运用科技手段作案的情形屡见不鲜,越来越多涉及科学证据的案件进入司法工作人员的视野。司法机关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就必须处理好科学证据的采信、排除与补正。

  恰当采信科学证据

  科学性是科学证据的本质属性,这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工程技术知识在诉讼证明中综合运用的结果。科学证据中的科学,其外延只包括能够运用于认定案件的事实,且对事实的认定具有辅助作用的法庭科学,并不是所有的科学知识都包括在内。在审查起诉阶段,首先由检察官对科学证据进行审查。如果检察官认为超出自己的审查能力,则移送技术部门,由检察机关的法医、司法会计、文件检验技术人员、数据技术人员等进行专门审查。如果检察机关的技术人员不具备审查能力,可聘请检察机关之外的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在审判阶段,首先由法官对科学证据进行审查,当法官不能确定科学证据取舍时,则由法院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如果科学证据超出法院技术人员的审查能力,可聘请法院外的技术专家进行审查。

  司法机关在对科学证据进行审查时,要进行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以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为例,程序性审查是指依法对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的资格,鉴定意见的制作、形成过程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诉讼程序要求,是否遵循鉴定原则,鉴定人是否回避等进行审查。实质性审查是指司法技术人员或者聘请的技术专家对送审材料是否可靠、完整、真实、充分,使用的检验检查方法是否科学,检验检查过程是否全面,分析论证是否充分,鉴定意见是否明确、规范以及鉴定标准的适用是否正确进行审查。以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为例,在程序性审查层面,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法官、检察官要审查是否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全部随案移送。在实质性审查层面,法官、检察官要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存在选择性录制、剪辑、删改等情形。

  此外,在不具备重新检验鉴定等条件下,经过合理阐释的专家意见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在刘某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案中,当检察机关在巡回检察中发现该案并立案侦查时,已不具备对死者重新尸检的条件。检察机关聘请全国多名法医学专家,结合尸表检查、视听资料、影像资料、物证、书证,出具死者系肺动脉栓塞死亡的专家意见。法院审判时,法医学专家出庭就专家意见进行阐释,该专家意见被作为证据采纳。

  排除非法科学证据

  科学证据经过审查,符合采信要求的应直接采信;错误、非法的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尤其在故意或过失伤害、危险驾驶、交通肇事、贪污贿赂、毒品等案件中,科学证据往往是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关键所在。

  一方面,要排除程序方面有错误的科学证据。以鉴定意见为例,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一是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定资质;二是鉴定人不具有鉴定资格或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以电子数据为例,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程序不合法且无法重新提取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孙某开设赌场案件中,法院在审判时发现,本案“电子证据检查笔录”中没有任何人的签名,“电子证据检查人员”一栏为空白状态,“电子证据检查记录人员”一栏也仅有打印字体的笔录人、照相人等。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不能反映封存手机时是否采取了信号屏蔽、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的措施,无法保证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且现已不具备重新提取的客观条件。因此,法院没有采信该证据。

  另一方面,要排除实体方面有错误的科学证据。以鉴定意见为例,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检验检查方法错误;二是送检材料污染腐败;三是鉴定意见模糊、不明确,或者不符合客观事实、存在明显错误。在牛某某被害案中,牛某某因被人用鞋底、棍棒反复多次殴打,造成全身50%以上皮下出血,数日后死亡。某法医解剖后,认为牛某某受到不足以致命的外伤及精神刺激导致抑制死,并将牛某某全身50%以上皮下出血鉴定为重伤。检察机关组织医学、法医学专家审查后认为,牛某某全身50%以上皮下出血,这足以导致他因外伤并发症死亡,且死亡过程符合外伤并发症过程。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原鉴定意见错误,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

  此外,刑事诉讼中要慎重对待关于被告人有罪的测谎意见,通常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美国Frye案判决判定,测谎技术不具有“普遍接受性”,测谎仪的测试结果是不可靠的。在我国,CPS多道心理测试结果用于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20世纪90年代,云南省“杜培武案”的错判,就与错误测谎结果采纳有一定关系。

  补正有瑕疵的科学证据

  在审查科学证据时,如果发现其存在瑕疵但不影响科学性、客观性、合法性、准确性,仍可作为证据使用的,但需要对其补正。司法实践中,此类情况并不少见。某直辖市检察机关曾对2008—2014年检察技术部门审查的19666件法医鉴定意见进行统计,发现存在瑕疵的有763件,占总审查数的3.87%。要判断这些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关键在于区分“瑕疵”和“错误”。瑕疵意味着该证据虽有不完善之处,但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均没有实质性错误。例如,司法机关发现鉴定意见中有错别字、错误标点符号,但是不影响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又如,鉴定意见对病例资料摘抄时计量单位有瑕疵。此时,司法机关应要求鉴定机构出具说明进行补正。

  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查为例,如果提取数据的过程或相关文件格式存在瑕疵,应当进行补正。在周某(房地产经纪人)等42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未载明扣押电脑的封存情况、未提供封存的照片;未对勘验QQ邮箱时的录像情况进行说明;未说明光盘中使用的压缩工具的软件名称、版本及压缩参数;提取的部分文件未注明文件格式等。检察机关召开会商会议,就电子数据的来源、原始介质的封存、检验方法和依据的表述、数据真实性保障等提出意见。同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取证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远程登录提取的数据,并严格按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新调取。

  总之,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科学证据是司法人员证据审查的重点、难点,也是易错点。司法机关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科学对待科学证据,恰当采信科学证据,排除错误、非法科学证据,补正有瑕疵的科学证据,确保每一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

  (作者系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

关键词:证据;科学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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