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华:完善国有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制度”

2024-02-2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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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具有经济、政治和社会多重目标,政党组织嵌入国有企业,不仅是加强党对经济领域领导能力的需求,更是国有企业实现既定公共政策目标的现实需求。由此,国有企业多元的目标预设决定了党组织必须在国有企业中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从而在特定场景下根据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对不同利益冲突进行协调,确保实现国有企业的政治目的和社会目的。

  国企经营管理中党组织具有法定职权

  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中实现党组织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实行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组织研究讨论制度(以下简称“党组织研究讨论制度”)。通过该制度,党组织对国企经营决策施加政治影响力,从而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发展战略得到贯彻落实,切实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为体现党的领导在公司治理中的正当性,新《公司法》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了“党的组织”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法定职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将从现在的“三会一层”转变为“四会一层”,党委会将成为国有企业的法定治理机关。

  实施“党组织研究讨论制度”相当于在董事会之外构造了一个新的判断和决策机制,赋予党组织对企业发展方向、政策执行的“裁量权”。在此背景下,如何协调党组织与其他公司决策机关的关系,成为国有企业治理改革中必须面临的问题。

  “党组织研究讨论制度”面临实践难题

  在实践中,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程序往往仅在央企总部落实得比较好,往下延伸则层层衰减,存在认识和执行上的偏差。

  首先,人员重叠会导致重复决策。在国有全资独资和绝对控股企业“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下,大多数党委班子成员进入董事会和经理层,很可能产生重复决策问题,影响企业的治理效率。在非独立法人企业,没有成立董事会,党委会和经理层成员高度重叠,也存在类似问题。往往是党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套开,或者党委会刚刚结束——人员不变、地点不变,转场就开总经理办公会,从而存在着某个治理主体缺位或者越位的情况。

  其次,前置研究讨论可能架空董事会。新《公司法》虽然没有规定党组织直接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但在前置研究讨论的安排下,如果党委会否决或者要求暂缓实施某事项,该事项将不能再进入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如果党委会前置通过某事项,实际上是在为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的决策背书。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可能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民营股东派出董事对已经通过党委会前置讨论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不假思索地表示支持;二是民营股东派出董事考虑自身利益,反对已经通过党委会前置讨论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就前者而言,该董事的支持是否对民营股东尽到了信义义务;就后者而言,该董事的反对是否会有损公共利益,这都是在实践中有待进一步探索的问题。

  最后,党委会决策权泛化可能引发不履职风险。虽然,《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示范文本(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在央企集团和重要子企业层面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但对于更基层企业、非重要子企业,大事小事都往党委会“筐”里装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决策者怠于履职、推卸责任,事无巨细皆由党委会研究讨论决定,认为不管什么事党委会过了就没有责任;有的决策者对“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定位认识不深刻,认为党委会就应该包办一切。其实,基层单位党委会在经营决策中的定位清不清晰,关键在于集团层面有没有落实指导责任,二级单位有没有落实量化、具体化要求。

  “党组织研究讨论制度”的完善路径

  面对新《公司法》规定以及上述实践问题,有必要系统设计党委会履职的功能定位、衔接程序、职权边界等制度安排,从而实现党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的有效协调和顺畅沟通,更好发挥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

  首先,要明确党组织的功能定位。党组织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研究讨论,主要是把握该事项是否符合政治方向和公共目的,即“能不能干”的问题;董事会需要决定在商业判断层面“干不干”的问题;总经理办公会需要解决在实际执行层面“如何干”的问题,三者各有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协同。因此,党组织对政治权力的运用应保持一定的谦抑性,不能影响董事会、经理层正常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我们要正确处理好党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形成融合发展机制,使得国有企业“四会一层”权责边界清晰、决策程序顺畅、决策环境良好,实现国有企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功能相统一,提高其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

  其次,在程序衔接上,要统筹兼顾治理主体决策质效。对于企业而言,决策一旦失误,损失难以估量;机遇一旦错过,也会贻误发展。要加强议题闭环管理,推动“提出议题、讨论议题、作出决定、决策执行、监督保障”环环相扣、步步衔接,既防止前置程序走过场,又避免党委会“越位”直接作决策。要用好信息化手段,将议题标签化并嵌入信息系统,对提交议题事项做到“审、议、定”环节流程化,确保前后衔接、互相关联,确保党组织发挥核心领导作用,提升科学决策水平。要加大基层单位分类指导力度,构建“横向一体、纵向一贯”的决策体系,确保每个层级决策制度规范、有序、高效运行。

  最后,在职权边界上,党委会应偏重于制度、原则、程序等事项的总体设计,董事会应侧重于具体经营事项决策,经理层应侧重于经营决策的贯彻落实。董事会、经理层要自觉维护党组织的领导地位,党组织要尊重和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厘清三者关系,需要动态优化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建立健全授权清单机制,发挥好专业委员会作用,消除重叠地带。要推动治理主体各尽其责,既不“僭越职权”也不“各自为政”。

  总之,随着《公司法》修订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的实现机制,推动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深度融合,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探索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模式。

  (作者系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副会长)

关键词:公司法;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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