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雄:促进数字时代国际法的“良法善治”

2023-10-1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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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数字化和智能化为牵引的新一轮全球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推动着人类进入数字时代。这极大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国家的交往方式,并催生了国际法的数字化转型。在数字空间的秩序构建和规则博弈中,国际法在价值取向、规范体系、行为归因、责任主体认定等方面的不确定性显著增强,具体规则亦加速演进。如何应对国际法数字化转型中的风险与挑战,已成为一个时代之问。

  国际法面临数字化转型

  当前,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量子计算等数字技术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直接驱动力。数字化改变了国家行为体的权力边界,为国际安全带来风险,并为大国博弈注入新的内涵。同时,参与数字技术开发使用和数字空间治理的科技企业、学术团体乃至普通民众等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关系中有了更大影响力。基于上述底层逻辑,数字时代的国际法在诸多方面亟待转型升级。

  首先,数字领域的国际造法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国退民进”态势。由于数字领域相关议题的新颖性、复杂性和高度政治性,国家之间磋商进展缓慢、不易达成共识。而互联网企业、学术团体等非国家行为体却凭借技术资源优势,通过更加多元的途径参与了国际造法,包括参加多利益攸关方进程,提供专家意见指南,独立发表声明、报告和倡议等。例如,学术团体发起的“《塔林手册》进程”和“牛津进程”,近年来被不少国家作为官方立场声明的重要参考资料,以及论证本国立场主张的依据。当然,非国家行为体缺乏应有的问责制、透明度和代表性,可能带来国际造法的正当性危机。

  其次,国际法的法律关系和实体规则均受到数字技术的冲击。一方面,数字技术使非国家行为体(如个人、黑客组织等)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行动能力,主权、不干涉、禁止使用武力等适用于国家间行为的法律概念或法律制度不足以应对新型安全威胁,以国家为中心的国际法律关系受到冲击。另一方面,由于数字空间与物理空间不同的特性(如互联互通等),在国际法适用的原则性共识下,各国对于具体规则的构建存在较大分歧。例如,数字空间主权的内涵和适用门槛、不干涉与“强迫”要件、未造成物理影响的网络攻击能否构成使用武力和武力攻击等。

  最后,数字技术影响着国际法的实施和遵守。就积极方面而言,数字技术可为国际法的实施提供新的工具和方案,例如可收集、分析、验证和报告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是否遵守国际法规则的数据信息;人工智能工具还可以帮助各国执行国际法,例如通过开发和部署传感器来检测违反武器条约的行为,并使用人工智能来监控这些传感器。就消极方面而言,数字空间的特性给不法行为的归因、管辖权制度和跨国司法合作等带来了挑战,并限制着外交施压、谈判、调解、仲裁、裁决、制裁等国际法实施机制发挥作用。此外,数字技术可应用于不友好或敌对的国家行为,对此应如何归因、如何确定合法性以及如何界分不同行为体的责任等,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国际社会也尚未达成共识。

  数字技术给国际法带来挑战

  基于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发展起来的数字空间,前所未有地深化了世界各国的互联互通和相互依存,整个人类正在加速形成一个真正的“命运共同体”。与此同时,数字领域的地缘政治博弈和阵营化色彩不断强化,“数字鸿沟”成为各国平等参与数字空间治理的重大障碍,国际法价值、规范、规则的稳定性受到了冲击。

  第一,国际法的价值取向在个人本位与国家本位之间摇摆不定。个人是互联网等数字技术最主要的使用者、受益者和不法行为的受害者,如何保护数字空间的人权,包括隐私权、言论和表达自由权等传统人权以及“上网权”等新型人权,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但与此同时,由于数字空间对于各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根本重要性,各国纷纷强化本国的数字主权,相关国际法律和政策的“国家本位”色彩也不断得到强化。

  第二,国际法的规范体系在发展路径和具体规则上充满不确定性。一方面,就发展路径而言,数字空间应当适用物理世界既有的国际法规则还是“另起炉灶”制定新的专门性条约或习惯规则,已成为一个各国近年来争论不休的关键问题,并影响着数字空间国际法体系的构建。另一方面,就具体规则而言,存在着使用武力的标准等争议。在数字空间这个“没有硝烟的战场”,利用数字技术采取的何种行动可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使用武力”,这一问题始终没有定论,并使得战时法与平时法的这一传统国际法上的区分,在数字空间中难以准确适用。

  第三,由于数字空间行为的匿名性和私人使用数字技术的低门槛,相关行为在技术层面的归因,即确定行为由谁在哪里发起,和法律层面的归因,即行为人与特定国家是否具备足够关联——都困难重重,从而使不法行为的责任主体难以确定。例如2007年爱沙尼亚受到大规模网络攻击、2018—2019年委内瑞拉电力系统多次受网络攻击等事件,最终都由于难以确定行为者和责任主体而不了了之。

  第四,主权、不干涉、禁止使用武力等针对物理空间设立的国际法概念、规则和制度,难以适应数字空间的固有特性,需要进行内涵重塑和转型升级。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所谓“俄罗斯干涉美国大选事件”以来国际上的一系列发展表明,许多传统国际法上主要被相对弱小的非西方国家所援用,以对抗外来侵犯和干涉的规则和制度,正在越来越多地受到西方国家的重视,数字空间的规则制定权和国际话语权争夺空前激烈、复杂。

  上述四个方面的不确定性,一定程度上是数字领域国际秩序构建的必然结果,但同时也给国际法的发展方向、实体内容及有效实施带来了很大挑战。

  数字时代要求国际法守正创新

  当前,数字空间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问题较为突出,亟须在守正与创新并举的基础上发展、完善相关国际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国际法在数字空间治理中的“压舱石”“稳定器”作用。

  一方面,由于数字空间与物理空间的深度交融,数字空间很大程度上是物理空间的延伸,现有国际法在数字空间具有可适用性,这是国际社会已经达成的原则共识。特别是《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禁止使用武力等国际法基本原则并没有过时,这些基本原则不仅仅是数字空间建章立制不可或缺的“重器”,更是各国共同构建和谐、互利、共赢数字空间的“王道”,必须加以坚持。

  另一方面,鉴于数字技术和数字空间的独特属性及其带来的深刻社会变革,相关国际法不应当也不可能故步自封,应基于个人合法权益、国家主权和人类共同利益,与时俱进地发展。国际社会必须深入思考:基于物理世界的国际法体系如何才能“历久弥新”“吐故纳新”,以有效回应数字空间的新问题、新挑战。除了现有国际法的适用外,可以考虑在打击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跨境数据流动等领域制定专门性的新条约或习惯规则,以满足日渐迫切的对于数字技术利用行为的规制需求。

  归根结底,持久的国际法治必须反映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为此,弥合数字鸿沟,共促数字时代国际法的“良法善治”,应当成为国际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目标,也是更好地回应国际法“数字化转型”需求的长远之计。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关键词: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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