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2023年第1期

2023-01-31 来源:法律适用微信公众号

2023年第1期

  特稿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现代金融审判体系 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周强

 

  大法官论坛

  关于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理念、机制和法律适用问题——刘贵祥

 

  专题研究:公司法修改再聚焦

  公司法修订若干问题探讨——杨永清、潘勇锋

  公司登记制度现代化的解释论与立法论:公共信息服务、公示公信效力与可诉可裁标准的三维视角——刘俊海

  公司解散清算的功能反思与制度重构——从清算僵局的成因及制度性克服切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庭课题组

  中国公司法语境下的不公平损害救济——刘斌

  论公司法修订中减资制度的完善——张俊勇

 

  法学论坛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思考——何宝玉

  购买碳汇修复生态责任承担方式的司法适用——秦天宝、王亚琪

  中国监察法制传统的近代转型——以国民政府前期监察制度为例——郑深迪

 

  法官说法

  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终止时的林木处理规则——田心则

  林业碳汇若干法律问题的理解与适用——朱婧

  家庭教育令实践运行机制的路径规制与完善——以1015份家庭教育令为分析样本——赵蔚

 

  案例研究

  关于民事二审程序中“一调一判”的若干问题——神州数码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评析——杜微科、覃子轩

 

  问题探讨

  再论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核心职能与运行逻辑——以深化权力配置的“管办协调”为目标——周磊、林遥

  被执行人共有财产的执行路径——以申请执行人代位分割之诉为中心——金殿军

  

  特稿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现代金融审判体系 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周强

  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大法官论坛

  关于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理念、机制和法律适用问题——刘贵祥

  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专题研究:公司法修改再聚焦

  公司法修订若干问题探讨——杨永清、潘勇锋 

  杨永清,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法学博士;潘勇锋,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法学博士。 

  摘 要:本文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从十一个方面提出了建议:关联交易方面,增加确认不公平关联交易的规则,遵守法定程序本身能证明交易的公平性,没有遵守法定程序,则由交易方承担交易结果公平的举证责任;公司登记方面,明确向公司登记住所送达文书的效力、增设公司秘书制度以及登记公司实际控制人;明确公司登记被撤销后,民事责任由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股东出资瑕疵责任方面,增加失权股东救济途径、完善股东出资不实责任以及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制度;以债权出资的,增加公示、债务人确认等特殊程序;关注营业转让,增加营业转让制度;此外,还对股权被司法冻结后表决权的限制行使、股权变动生效、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责任、认缴(未到期)资本减资程序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修订 关联交易 公司登记 出资瑕疵 营业资产转让

 

  公司登记制度现代化的解释论与立法论:公共信息服务、公示公信效力与可诉可裁标准的三维视角——刘俊海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公司登记是公司法的核心制度,覆盖公司从“摇篮到坟墓”的生命周期。实践中存在登记信息不准、不全、不新与不权威的短板。新《公司法》应推进公司登记制度现代化。公司登记的本质属性是面向公众提供公司登记信息的公共信息服务,既非行政许可,亦非行政确认。公司登记信息具有保护善意第三人合理信赖、对抗非善意第三人道德风险的双重公示公信效力。外观主义不是例外规则,而是一般原则。为精准识别善意相对人,建议采取理性人标准为主、主观标准为辅的折中标准,将理性人界定为具有通常智商、情商、法商与德商的普通人。建议推进登记事项的统一化、系统化、开放化、数字化与透明化。公司登记事项与备案事项应合二为一,并细化为绝对必要登记事项、相对必要登记事项与任意登记事项。建议组建全国公司登记中心,并基于登记、公示与查询“三同时”原则,构建公众友好型公司登记信息公示平台。要平衡公司登记透明度与隐私权保护。《民法典》第61条第3款的本意是,限制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章程只要被登记,即可自动对抗任何相对人。建议统一股权质押登记规则,统一出质股权度量衡,确立资本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前后的出质股权守恒定律。登记制度具有可诉性、可裁性与可执行性。公司登记引发的所有案件均应回归民事争讼范畴。法院对公司登记撤销之诉要秉持与人为善、谨慎撤销的理念,尊重公司生存发展权,礼让善意相对人。建议在裁判文书内植入自动执行机制。

  关键词:公司登记机构 理性意思自治 外观主义 善意第三人 理性人 公司章程

 

  公司解散清算的功能反思与制度重构——从清算僵局的成因及制度性克服切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庭课题组

  上海高院商事庭课题组成员:潘云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破产审判)庭庭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彭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破产审判)庭审判员,法学硕士。

  摘 要:公司解散清算制度建构的必要性,肇因于在股东压迫、公司僵局等情形下,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已升级为一种结构性、系统性的僵化结构。此时,不仅公司内部运行及自我调整的一般机制已经失灵,常规情形下“就事论事”的纠纷解决机制也已经难敷其任。建构更加容易接近、规范、便捷、高效的解散清算制度,不仅是从结构上妥处相关利益矛盾和冲突,有效保护中小股东和利害关系人正当权益的现实需要,而且有利于倒逼利益各方就公司挽救和未来发展展开深度沟通,达成理性交易,从而促进公司治理,维护公共利益。公司法的修订应当从降低制度门槛、优化清算治理结构、促进利害关系人参与、强化司法审查监督等层面,提供更具系统性的制度供给。

  关键词:股东压迫 公司僵局 公司解散 强制清算 制度供给

 

  中国公司法语境下的不公平损害救济——刘斌

  刘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司法修改工作专班成员。

  摘 要:我国现行《公司法》上的股东权益救济体系存在明显短板:其一,单项权益救济制度和复合权益救济制度涵盖范围不足;其二,禁止股东滥用权利的一般条款存在结构性偏差;其三,救济措施有限,效率不足,难以克服公司困局。尽管《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扩充了查阅权范围、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催缴失权规则,但仍然未能实现结构性优化。与之相比,不公平损害救济制度能够广泛涵摄各类损害行为,并提供多元救济措施,具有效率优势。为克服既有制度缺憾,我国公司法修改应当着力于形成更为完善的不公平损害救济制度体系。在具体路径上,可考虑不公平损害救济规则的整体嵌入或分散嵌入的方式,整体嵌入模式于立法技术上更优,并可形成“不公平损害救济——复合权益救济——具体权益救济”的逻辑化救济体系。然则,无论采何种路径,均应提供更为丰富的救济措施,特别是现行公司法上缺乏的强制购买、行为救济、司法监管等制度工具。

  关键词:股东压制 不公平损害救济 禁止权利滥用 影子董事

 

  论公司法修订中减资制度的完善——张俊勇

  张俊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管理处副处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公司法》在规范和管理公司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关于减资制度的法律条文涉及较少,程序设计上也缺乏更加具体明确的规范,无法完全解决公司减资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争议,导致法院在审理公司减资纠纷案件时会出现适用一般民商事法律规则的情形。本文以修订《公司法》为契机,梳理审判实务中公司减资纠纷案件和疑难问题,重新审视公司减资行为、债权人利益保护以及股东责任规定,分析公司减资制度的立法不足,提出平衡公司内部治理程序效率和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具体立法建议,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阶段的监督。重点从建立形式减资制度、规范股东不同比减资决议程序、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的期限、选择清偿债务与提供担保的权利、构建瑕疵减资情况下股东补充责任制度等,为我国《公司法》修订中资本制度的健全完善提供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修订 形式减资制度 决议程序 补充赔偿责任

 

  法学论坛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思考——何宝玉

  何宝玉,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摘 要:在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建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与村民自治组织制度相交织,构成我国农村治理的基本框架,为中国特色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基本制度支撑。农村改革以来,有些地方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运行机制不顺畅、监督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也面临财产所有权与管理权不对应等矛盾。新形势下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需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设提供了法律和实践基础。当前迫切需要在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如何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为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 分设必要性与可行性 理顺关系

 

  购买碳汇修复生态责任承担方式的司法适用——秦天宝、王亚琪

  秦天宝,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理论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王亚琪,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院长。

  摘 要:人民法院引导行为人通过购买碳汇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既实现了生态修复目标,又有助于实现“双碳”目标,是司法能动精神在新时代环境司法中的生动体现。《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解释》第20条虽然规定了购买碳汇的适用条件,但是其关于适用顺序的规定还需进一步明确,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也有讨论空间。从适用顺序来看,原地“补植复绿”、异地“补植复绿”的修复效果优于购买碳汇,因而二者的适用顺序优先于购买碳汇。只有无法进行原地“补植复绿”、异地“补植复绿”时,方可适用购买碳汇。从适用范围来看,司法解释将购买碳汇的适用范围限定于破坏森林资源类案件,可通过类推解释的方法将其适用范围扩张至其他存在碳汇损失的案件。但是在不存在碳汇损失的案件中不宜适用购买碳汇,否则将挤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适用空间,可能会损及地方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补植复绿 购买碳汇 替代修复 补偿性修复 补充性修复

 

  中国监察法制传统的近代转型——以国民政府前期监察制度为例——郑深迪

  郑深迪,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近年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力保障了社会各项事业的平稳发展,监察法制史同样也在中国法制史中留下了宝贵的实践经验。随着近代中华民族对国家制度的探索,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首次将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设计中的监察院这一制度创造进行了系统实践。监察权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即弹劾权,与弹劾权紧密相连的惩戒权其时归属于监察院之外的惩戒机关,在制度运行上形成了“弹劾-惩戒”的衔接结构。在制度设计上为“弹惩分离”,但实践过程体现为“弹惩结合”。这样的衔接结构下,监察权运行出现了双重调查、惩戒决议执行分离、弹劾案独立、存在潜在惩戒属性等特点。这也导致了监察院整体运行中出现了种种问题,造成了社会舆论在监察院运行前期的失望和不满。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监察院虽然未能达到预期的监督效果,但对于监察制度的设计、实践以及二者关系,具有现实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监察法制传统 制度实践 监察院 惩戒权

 

  法官说法

  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终止时的林木处理规则——田心则

  田心则,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了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终止时,对于林地经营权人种植的地上林木的处理规则,以及林地承包合同终止时对于承包方种植的地上林木的处理参照适用的规定。林木既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具有重要经济价值,又不同于物权法上的“一般物”,因其自然属性而具有重要生态价值;林木所有权既受《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调整,也受《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经济法、行政法调整;林木相对于土地的非独立性决定了林木所有权变动的“林地一体主义”,林木的重要生态属性决定了林木采伐权能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制。必须要结合林木的特殊性质及其生长发育规律、林业生产经营特点等,从民法和经济法、行政法的多重视角探讨林木所有权的特性及其主体、林木所有权的取得及其限制等相关问题,并在此基础之上准确理解和适用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终止时的林木处理规则。

  关键词:林地经营权流转 合同终止 林木所有权 谁造谁有 所有权限制

 

  林业碳汇若干法律问题的理解与适用——朱婧

  朱婧,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要求,坚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森林资源,巩固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森林解释》第16条新类型担保、第19条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第20条认购林业碳汇替代履行等三个条款涉及林业碳汇裁判规则。本文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读,以期指导司法实践依法妥善审理林业碳汇等新类型案件,助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

  关键词:林业碳汇担保 森林固碳服务功能损失赔偿 认购林业碳汇替代履行

 

  家庭教育令实践运行机制的路径规制与完善——以1015份家庭教育令为分析样本——赵蔚

  赵蔚,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管办(研究室)副主任,三级法官。

  摘 要:人民法院制发的家庭教育令促使家庭教育向法治引领和驱动的新模式迭代升级。实践中,家庭教育令存在文书样式参差不齐、内容方法生搬硬套、履行义务模糊不清、保障监督缺失匮乏等问题。本文从分析样本情况入手,剖析了制发人员的知识储备不足、程序的流程环节简单粗陋、令状的靶向性和预判性缺失等原因,尝试从文书样式、调查前置、酌定要素、保障措施四个方面,推动制发形神兼备、刚柔并济的家庭教育令,助力规制和完善家庭教育令实践运行机制的路径。

  关键词:家庭教育令 文书样本 原因剖析 规制完善

 

  案例研究

  关于民事二审程序中“一调一判”的若干问题——神州数码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评析——杜微科、覃子轩

  杜微科,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二级高级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覃子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干部。

  摘 要:部分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中的部分判项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可以就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开展调解工作,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对于上诉请求和调解书中并未涉及的其余一审判项,经审查与调解书不相冲突也未损害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在二审判决中予以确认。

  关键词:二审 调解 判决 部分判项 上诉

 

  问题探讨

  再论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核心职能与运行逻辑——以深化权力配置的“管办协调”为目标

  ——周磊、林遥

  周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林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干部。

  摘 要:深化执行管理体制改革是建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关键环节,执行指挥中心的建设及其实质化运行则是执行管理体制改革最重要的抓手之一。如何发挥好执行指挥中心“最强大脑”的中枢效能,有赖于对执行指挥中心定位的准确把握。当前,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在演化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核心职能泛化、组织体量臃肿、工作任务超载的问题,总体呈现“管办混同”的样态,不利于执行指挥中心强大领导指挥功能的发挥。本文以执行权力深化配置为基点,重新界定执行指挥中心的决策、指挥、管理、协调四个核心职能,提出“管办协调”目标导向下的执行指挥中心运转模式,以推动执行工作“三统一管理”目标的达成。

  关键词:执行指挥中心 深化执行权力配置 执行管理体制改革

 

  被执行人共有财产的执行路径——以申请执行人代位分割之诉为中心——金殿军

  金殿军,上海金融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三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摘 要: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财产的执行,涉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共有人多方权益的衡平与保护,需要在《民法典》关于共有的实体法规范下构建执行共有财产的程序法路径,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考察和分析共有份额确定、共有财产分割等实体性权利义务争议应由审判程序裁判和代位权诉讼难以为代位析产诉讼提供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在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背景下,急需将申请执行人代位分割之诉从法律层面上加以规定,一方面厘清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权力边界,另一方面搭建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沟通桥梁,进而规范共有财产的执行,解决执行实务中共有财产执行难的困境。

  关键词:共有财产 强制执行 代位权 代位分割之诉

关键词:法律适用;大法官论坛;公司法修改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责编:王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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