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权利”双元共生:“数据要素×”的价值创造

2024-03-20 作者:黄尹旭 杨东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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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新质生产力的数据要素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动能,其区别于以产权交易为主的工业经济形态,形成有效激励、分配机制是“数据要素×”价值创造的根本保障。权利范式推动了工业社会的进步,但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要素的非排他性等特性急需建构实质分配的利益范式。以中国原创数据理论“共票”为基础,创设数据要素“利益—权利”双元共生新模式,实现从公正价格形成到数据价值创造的转换,建立多方主体参与数据要素流通的激励、分配机制,推进共同富裕。

关键词:数据要素×;新质生产力;权利范式;利益范式;共票

作者黄尹旭,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讲师;杨东,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100872)

  引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又称“数据二十条”)为数据要素制度构建指明方向。数据成为生产要素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鲜明特征,国家数据局“将围绕发挥数据要素乘数作用,实施‘数据要素×’行动”,“数据要素×”核心是激发数据价值创造,需要结合数据性质重构新治理模式,实现价值倍增,激活经济新功能。

  为数据要素配置权利是经常被提及的建议,即引入类型化、稳定、单一的权利规则,发挥权利保障主体意志自由及决策效率的功能。“权利范式”为工业经济时代的代表性生产要素(资本、技术等)高效利用奠定法律基础,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完善,不过也带来权利泛化与普遍的权利冲突等问题,权利交易的滞时性、一次性与数据要素价值创造的即时性、累加性需求相矛盾。

  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等特性使得数据要素可以在开放共享中实现价值,与传统要素性质截然不同,从根源上要求重构要素价值创造的法律范式。权利范式保障自由契约、财产不受侵权,满足工业经济时代确权和交易的需求。数字经济时代社会大生产进一步发展,生产要素更具公共性,生产方式主体多元、合作密集、人机融合,需要共建共治共享广泛合作的法律关系,形成公平的利益分配秩序,强调保护个体的单一传统权利范式无法充分实现数据价值。从域外权利立法实践而言,设置传统权利规则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在产生正面效果之外,亦导致了市场退出的加速和市场集中度的增加,未能有效促进价值实现。公正的利益分配机制可以激励数据要素价值创造,由此需要建构权利范式和“利益范式”的双元共生,后者即根据实质利益情况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方法。因应数据要素客观性质和经济新情势,利益范式与权利范式需要进一步融合与调谐。

  “数据要素”由中国率先提出,治理体系应当体现中国方案与中国智慧。由此,本文采取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第五科学范式,以数据价值创造的特征与实践为出发点,结合数据客观属性与法律范式发展的机理,构建适合时代发展需求的制度,在公正的元利益结构基础上配置合适的权利体系,赋予利益以权利,而非赋予权利以利益,推动数据要素有效流通共享,实现“数据要素×”价值倍增,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推动共同富裕。

  一、数据要素价值创造的症结

  法律上的治理范式需要正当性基础。权利范式可能的正当性基础包括劳动价值理论,不过“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特别是一些学者基于劳动价值理论认为,用户购物、社交等产出数据因其行为的非生产性并不能被认为创造了劳动价值。对主要为大型数字平台的数据处理者赋权,更大的作用是保护资本投入,参考知识产权而言同样可能具有正当性,但实践中赋予资本投入主体以绝对权利,它们更倾向于自用数据要素,而非促使流通。更进一步说,不当设置数据权利将导致数据劳动更容易被剥削,保护劳动价值在赋权之外更需要实质公正的分配机制及相应的治理制度。

  利用数据要素的正当性基础根本依归于价值创造。国家数据要素政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数据要素价值,促进经济增长与人民福祉。以何种法律范式治理数据要素,核心考察指标也应当是价值创造的实效。除劳动力要素外,其他生产要素主要提供的是使用价值,马克思指出:“不论财富的社会的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的内容”,数据要素促进社会财富增长的主要依托仍然是其使用价值质与量的提高。拨开数据要素利用的复杂迷雾,缺乏有效的激励、分配机制是数据要素价值创造的本质障碍。

  (一)数据要素价值创造的生态系统

  新质生产力是新技术和新制度双向驱动形成的中国特色新型生产力,数据要素作为新质生产要素,聚焦价值创造,助力全面提升全要素生产率。数据经济呈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特点,数量越多、多样性越高并且及时和准确的数据具有更大的价值。相同数据由不同的主体或者在不同领域利用可产生截然不同的价值,由此数据的流通重用也至关重要。数据要素也是非实体性和非竞争性的,一个主体对于特定数据要素的使用并不妨碍另外一个主体同时对其利用,数据的形成和收集成本可能较高,但数据的复制和迁移成本一般而言较低,整合和分割数据亦较为容易。数据要素的特征结构理论上有利于形成有序流通、价值循环与和合共生的经济模式。

  数据要素利用的价值链条主要涉及五个环节:收集(包括数据化和整合其他来源数据)、组织(形成有序数据集)、储存(形成可检索的存档数据并保存)、分析(从数据中获取知识)和开发(利用数据中获得知识决策和预测,最终形成可以持续使用的数据产品和数据资产)。大型经济组织在数据要素价值挖掘中具有经济优势,同时,分享数据要素及其价值的成本较低,因此大型经济组织可以将从数据要素中获取的知识转让给其他主体,并通过自身算法辅助这些主体决策。以超级平台为代表形成数据生态系统,通过数据控制其他系统参与者,占据市场支配地位,采取平台封禁与自我优待,成为数据要素流通的主要阻碍。

  数字经济时代,新的价值载体是无形的数据,数据要素“可用不可见”等新利用方式将经济业态从“控制权转移”向“利用”转变。数据要素在每一次被使用时都能创造价值,数据与物理社会和虚拟时空的关联为使用者带来效用,数据使用本身也产生新的数据,不同场景中的数据使用产生新的效用。流通的数据还成为流量,可以形成数据(流量)生态系统,数据要素重用和循环之中,流量集聚形成生态循环和价值递增。数据要素参与的价值创造是平台式与共享式的,数据要素利用参与者(数据加工者、数据来源者、数据控制者等)共同合作、共同创造与共同分配。在数据要素利用情景中,资源、资产以数据形式体现,其内涵与质量无法直接可见,而是与使用场景产生联系的程度而评估价值。数据要素参与的生产具有相应的共创价值:一方面,数据生产是智力活动与机器自动生产的结合,区别于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实体产品生产;另一方面,数据集“生产—消费”于使用之中,使用处理既有的数据,也会伴生新的数据,价值创造于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协作的生态之中。由此,数据要素的价值具有共创性和共享性,且此种价值会在价值遭遇中增值。数据要素超越了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的基本属性、作用形态和增值方式,也必然与传统要素适配的既有法律范式产生嫌隙。

  (二)单一传统权利范式对于数据要素价值创造的三层困境

  收集、组织、储存、分析环节中的数据要素不适应单一传统权利范式,亦即成为应用端产品前的数据要素难以确权。首先,单一传统权利范式在主体之间关系上难以实现数据要素的“定分止争”。数据变动不定,不具有明确的边界,要素利用上具有明显的公共性,相关主体之间不平等,单个主体独占数据要素缺乏正当性,依靠单一传统权利范式不足以“定分止争”——稳定数据要素利用关系和经济预期。权利发生在平等的私主体之间,权利的平等性划分出一个私的范畴,并要求公主体尊重并避免干涉私主体的自主选择。这种私权属性,在内部构成上要求权利内容明确,从而才能划定可主张、可救济的边界,并对其他主体和社会公示其权利,但这与数据要素的无形性和不确定性存在冲突。数据要素表现为代码的集合,不是物理世界中的有形物。传统上的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等典型生产要素在形态或者使用上是相对确定的,这与时刻积累、变化、调试、更新的数据要素有很大的不同。数据要素的无形与时变难以成为具有明确边界的权利对象,不宜在其上确权。即便在数据上配置权利,也将面临权利主体确定的困难,“数据—信息”呈现复合,信息权利主体是不是当然的数据权利主体有所争议,数据的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牵涉多个主体,是否以及如何配置权利是棘手难题。如社交平台数据往往涉及数字平台、用户与大众,无论赋予谁一定的数据权利都有可证之处,因此相关复杂的纠纷,如微博诉蚁坊案等涉及数据控制者、数据处理者和数据来源者多方主体,赋权的复杂或者不公会进一步激化分歧,仅靠赋予一方或者多方权利并不足以定分止争。

  权利的社会价值在于人受自由合意契约的道德约束,进而构建整个社会生活和经济交易的正当性基石。数据要素的利用不完全存在这样的平等性基础。一方面,数据对世权的提出很大程度以数据控制为目的,但在实际层面更多依赖于科技设施,而非私法在平等主体之间设定的法律关系,一些学者认为即使数据赋权,企业能拥有的是绝对权,而个人则无法拥有绝对权。数据生产要素价值实现的隐蔽混合性与权利范式利益实现的公开合意性存在冲突。数据生产要素投入生产,既有对特定较少数据集合的使用,也有大数据型使用,但归根到底,使用哪些数据掌握在控制数据处理加工环节的主体。特别是算法及大模型的使用,使得数据要素投入生产愈加隐蔽混合甚至人工无法细查、无可倒推,也很难想象一个“科技黑箱”可被设置具有微妙的道德性。另一方面,数字平台依靠数据和算法取得了数字权力,垄断数据的数字平台可以通过操控数据流量以控制数据生态中的其他参与者,再赋予作为数据处理者的数字平台数据权利将巩固这种平台权力。不平等的数据关系导致了不公正的积累,进而隐藏剥削的风险,数据要素具体利用场景中,数字平台通过提供服务无偿或者廉价取得了用户数据,用户无法了解数据的具体使用情况,也无法估量和分享其中的经济利益,单方面的无知状态削弱经由协商对话产生更加合理安排的可能。未明确规定的数据收益权将削弱单一传统权利范式的激励效果,影响一次分配和共同富裕。

  其次,单一传统权利范式在主体与对象关系上难以实现数据要素的“物尽其用”。由于数据是非排他性、共享和可复制的,管理不善和不受控制的访问的危险不是耗尽,而是滥用的危害,亦存在数据要素价值没有及时利用而丧失的时间风险。作为对比,知识某种程度上亦是非排他的,为知识创造产权的正当性在于保护知识的创造及其必要投入,而单一传统权利范式并不足以防止数据滥用,进而也无法消除危险以形成稳定的经济关系和激励创造。不同主体对于数据要素的重用源源不断创造新的数据,激励创造的最佳方式是鼓励流通,趋向封闭的单一传统权利范式不符合数据要素的开放需求。大多传统要素在一定时间仅能投入唯一用途,为了“物尽其用”需要使有能力的主体独断决策,以提高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用,因此需要为一定主体设置权利。而数据要素性质本身就需要更多主体利用,避免单一主体营造“围墙花园”。权利范式有助于单一权利主体封闭式地利用传统要素对象,但数据要素非稀缺性等特性需要开放式的多主体利用。根据公地悲剧理论,在缺乏产权安排和外部管理的背景下,不同参与者均可利用资源,但无人能排除其他人的使用,理性人的选择是在别人利用耗尽前,自己消耗更多资源,这将导致资源的过度损耗。然而数据要素的非稀缺性,可以在不同主体不同用途的使用链条中实现价值的指数级增长,数据要素利用的价值网络越大,生态越丰富,价值递增越明显。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为他人财产权对象自然会营造惶恐不安的氛围,试图实现弱势方数据权利绝对保护需要投入巨大的监督和执行成本。处罚措施的事后性仍难以彻底保护用户数据权利,过于严苛的惩罚也增加了经营数据要素的风险。一刀切的绝对权利主张和严苛的事后救济仍无法赋予数据要素利用以足够的确定性。而为多主体均配置权利也是不适当的,权利配置细致与标准可能导向“反公地悲剧”,过多的权利互相冲突,形成经济僵局。基于数据要素生产的高度社会化,需要社会广泛合作,数据要素过多的来源者、处理者以及控制相关者将导致数据财产权利过于碎片,给数字经济发展带来不确定和隐患。由此,提供场景化对话和协商通道的利益相关者机制可以发挥重要价值。

  最后,在数据要素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上单一传统权利范式存在私人性与公共性的矛盾。数据要素符合经济学中“公共产品”两个关键特征定义: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同时,数据要素的公共性还可以进一步阐发:其一,来源上的公共性,数据要素大部分依托于公共互联网(少部分依托私域网),收集于社会大众的互动之中。其二,生产上的规模性,表现为巨大的前期投资成本与规模体量。其三,使用上的广泛性,数据要素有巨大的下游产业和终端受众,为社会中广泛群体所需要。其四,社会层面的必需性和脆弱性,数据要素为社会广泛需要,是下游一些活动开展所依赖的必需设施,缺乏基础设施将导致一些活动无法开展,极大影响终端群体的生产生活,也具有脆弱性,需要持续投入和维护。数据要素的公共性还在于需要社会全方位流动才能最大程度实现其价值,简言之就是流动上的公共性,其流动还具有场景化特征,合适的利用主体、时机与方式不断变动,权利固化下的固定主体与固定用途不利于数据价值的实现,这种扰动性亦天然不适宜通过博弈形成稳定的私主体间的平等关系。由此,何以回应数据要素价值创造的需求仍应回归生产要素治理的历史动因之中。

  二、新质生产力重构法律范式的历史契机

  生产要素是价值生产所依赖的核心关键资源,代表性生产要素凝结了一个时代生产力水平、生产方式性质与生产关系特征。生产要素具有鲜明的历史性,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演变重塑,不同生产要素的时代地位亦不断变化,新的生产要素不断涌现。新的法律范式应当伴随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而创设,相较于满足工业经济需求的权利范式,利益范式更加开放和强调合作协商,符合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合理引导利益驱动,促进数据开放共享,可以最大化创造价值,促进整个社会的效用。

  (一)生产要素与法律范式关系的时间维度

  利益横贯于整个人类历史,“利益”源于生物本能的超规定性与超历史性的“趋利避害”,一些学者认为利益是一种需求。“利益关系”是需要对象满足需要主体需要时,在需要主体之间进行分配而形构的一定社会关系。在制度和法律尚未出现的原始阶段,人类群族近乎依靠原始本能追求利益,凭借基本的群体意识形成合作分工。迈进封建时代,农业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土地和劳动力是主要的生产要素,“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农业经济增长深深依赖于土地和劳动力的结合,为了维持大规模的农业生产,共同抵御天灾,防御外敌对生产要素的掠夺,封建权力范式产生以维系等级关系和封建制度,将劳动力要素禁锢在土地要素之中,并稳定社会和防范入侵。在封建时代,利益通过权力确定的社会关系实现,此时并不存在真正现代意义上的权利。

  18世纪中后期,工业革命中大规模的机器应用迅速占领舞台中央位置,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技术要素和资本要素取代旧时代的土地要素和劳动力要素成为核心生产要素。新的生产要素需要更多自由的劳动力和创造性的思想,新兴资产阶级呼吁更多的自由空间。旧的法律范式无法适应新的生产要素需求,人们开始重新思考利益分配的法律范式,并逐渐诞生了现代意义上的权利话语和权利范式,作为对旧时代封建权力阴影的回应,新生的权利范式自创生即带有固定利益关系和对外限制公权的功能。随着技术要素进一步推动人(劳动力要素)的解放、自由主义思想的发展,源于利益的权利话语与权利范式更多地转向对于权威和自由的分配,契约主义主张人受其自由意志认可的契约束缚而不是其他可能并非认同的目标。由此,试图周延阐释权利者逐步从利益论转向意志论——从正义的利益分配转向以社会契约下的“自由”合意约束各方主体。

  在自由主义意志论下,权利主要能够保护的是一些较低程度的利益。权利对抗外界权威塑造了权利的个体性与封闭性,特别是进一步巩固了权利保护能够行使权利的主体这一特征,法律权利和正当利益有相同的道德起点,但在现实中不再必然吻合,特别是需要广泛社会合作的生产与经济活动中,封闭的权利日益需要公共介入以塑造可激励和可持续的利益格局,反向催生社会利益本位的经济法,借助社会公共力量,重新调整社会秩序,塑造更为正义的利益分配模式。以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为例,早期不正当竞争被理解作较为特殊的侵权行为,但随后法院开始更加强调保护公众利益,利益观逐渐取代权利观,社会本位的经济法思想占领上风,保护包括竞争者、消费者和社会大众等多主体的多元利益,并不追求权利化。生产方式决定上层建筑,是生产要素的性质及其时代环境决定法律范式而非相反,由此,工业经济时代不同于数字经济时代,法律与经济的内在逻辑呈现不同面貌。

  (二)工业经济时代“资本要素—权利—价格”范式

  资本要素流动需求驱动交换不断发生,交换必须依靠合理价格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维护社会良性发展,而公正价格的实现取决于权利保障的自由协商,这是工业社会“资本要素—权利—价格”基本范式逻辑。权利概念改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社会结构,是工业经济新生产关系的法律表达和社会形式,貌似纯粹规定财产与人身等权利,事实上却颠覆了宗教统治、封建领主下的旧经济结构对人自由与利益的禁锢与损害。从最开始的自然法(权利)开始,资产阶级就是在“自然权利”这个基本点上展开其经济活动,进而在现代权利逻辑的指引之下推动社会变革,为工业经济新社会制度建构“合法性”基石。然而,权利源于利益,但基于利益的权利却天然存在悖论。劳动力要素地位相对于资本要素客观下降了,但劳动力却是实实在在的人,资本所有者以“资本—雇佣劳动”为中介,购买对于劳动力的权利,并以此无偿占有劳动力的剩余价值,在权利层面表现为自由契约下的交换,但劳动者主体具有道德正当性的利益(剩余价值)却被剥削了。“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生产的影响和规模越大,他就越贫穷。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马克思以“异化劳动”阐释这种权利悖论。以权利为基础的工业社会,权利并不代表公正的利益分配,而是对既有生产关系与经济结构的维护,物与人的依赖关系被资本异化了,在资本要素驱动下,权利内涵从利益转向自由有其必然性。

  权利的自由理论服务于工业社会达成公正价格交换(交易)的理想,以权利为基础,国家权力与社会结构予以保障,人与人之间形成广泛的社会契约,是工业经济时代制度的基础架构。维系人生存和发展的效用被所有权所遮蔽,必须以通过交易获得财产所有权为前提才能享有一定的利益,社会结构驱使社会主体追求绝对占有和支配稀缺性的社会经济资源,并最终转化可以交易的价值,表征为“价格”。国家为调和这种竞争性社会秩序,必须勉力分配经济政治文化资源,保护个体权利,以维系适当竞争,避免激化矛盾,同时防止公权破坏市场机制下社会自平衡状态。上述属性决定了单一传统权利范式主要保障自由是以交易为导向的社会生态在法律上的必然选择,而实质利益作为权利内在要求的复归是社会主义本质和数字经济时代的新要求。

  (三)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要素—利益—价值”范式

  数据要素的利用重“持续使用”而“非一次性交易”,交易不是主流形式,难以形成有效的公正价格,这也导致数据要素的价值激励和分配难题,由此,在数据要素循环利用之中,从实质利益的分配着手,维护公平的利用秩序,激励价值持续增长,形成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要素—利益—价值”范式。相对于权利区分私人与权威的性质,利益分配从根本上是一个社会最为重要的公共问题,利益范式亦可调和数据要素利用关系中的各主体关系,实现价值共生。数据要素非排他性可以实现共同使用,共享收益,应当更加强调利益的共同体,而不是单独的排他的控制性权利。利益范式引导新的利益组织,科技发展建构新的组织形式,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等的出现揭示了建设新利益共同体的可能。

  利益范式可以建构主体之间基于数据的共生关系。利益范式营造利益公正分配的共同秩序,可以形成价值共生的新生产模式。数据要素价值实现由“消费”转为“使用”,生态中的交换行为也推动了利益相关关系的发展,基于数据要素的主体互动、对象循环和外部交换共同赋能数据要素生态系统的价值创造。数据要素价值共创,通过有效的公共介入,实现“投入—产出—风险—收益”在具体数据生态与场景中进行合理分担,以实现公平的利益分配。

  利益范式可以调和数据要素利用关系中主体与对象的关系,实现价值递增。数据要素强劲的流动性和时效性要求便利流通的利益激励与敏捷治理。单一传统权利范式过于强调控制权能和排除社会以及权威的干扰,数据要素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流通,因此可以激励不断流通的利益范式尤为重要。单一传统权利范式下强势的社交平台等科技巨头再作为权利主体可以不受干扰地独占数据要素利益,无疑会滋生赢者通吃、“围墙花园”和进一步流量垄断。应当融合利益范式的合理利益分配设计,不断激励数据要素使用和流通,才能最大程度在“使用”和“流通”中实现价值创造。

  利益范式适应数据要素利用关系中的公共性需求。利益范式依托于社会与公共力量,也试图建构公正有序的公共秩序。数据与可再生自然资源都具有关键的战略意义、不能独占的公共属性、所有人都能受益分享的正外部性与被人为滥用的可能性等近似特点,可以藉由利益相关者机制探索共建共治共享模式。国家通过公共介入以维护市场公平和活力,以利益机制调整主体关系,筑基优势方与弱势方的博弈空间,探索数据整体治理秩序的对话协商和多元价值创造维度。

  利益范式在现实中应用的成本相对也较低。在立法中设置法定权利和新兴权力法定化,需要较长的立法准备和较高的立法成本,基于权利冲突形成基准的裁判规则也需要较长时间的实践磨合。利益范式相对灵活,可以基于政策、试点和司法中的自由裁量率先推行。目前,一些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仓促规定所谓的数据权利,其实超越了其立法权限。整体上,利益范式可以在一些方面补强权利范式的不足,为数据要素价值创造提供制度供给,以新质生产关系匹配新质生产力,“利益—权利”双元共生可以开启一个新的基于数据要素价值的社会生态。

  三、“利益—权利”双元共生模式建构

  依托于数据要素等新型要素,可以探索利益范式与权利范式二元融合的以数据价值创造为导向的数字社会生态。“把法律体系看成一种社会工具,看成是社会控制的一部分”,法律范式的转型有助于变革社会控制措施,引导社会生态发展。数据要素价值共同创造的特征有助于形成促进经济主体社会化合作以及共享利用生产要素的新法律规则,建构动态多元赋权机制,以此重塑更加强调开放合作共享的法律生活状态,建构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秩序架构。

  (一)数据性质变革社会生态:从公正价格形成到数据价值创造

  工业经济时代形成的以交易为导向的社会生态以权利范式维护意思自治,通过主体间广泛自由协商生成公正价格。买卖双方都拥有叫价的自由(权利维护自由的功能)、对标的物的控制(权利的控制功能)和交易安全(权利的保护功能),才能产生有效的公正价格。但实际上,即使有权利的保护,其他因素诸如信息不对称、垄断、系统性风险等也会影响公正价格的形成,此亦表明以交易为中介的社会生态结构性问题与内生性不稳。数据要素的价值在于持续利用、循环流通,很难一次性达成公正价格,由此数据要素流通的方式不应以追求价格的形成为目标,而应以价值持续创造为目标,并构建公平高效低成本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

  工业经济时代个体通过“交易”攫取和支配经济价值,人的生存以占有财产为前提,价值体现在价格之中。工业经济时代价值载体是实体的工业产品,生产的目的是形成公正的交换价格,实际效用的所有权转移只是交换价值形成的表现和中介,经济链条以“形成价格,交易达成”为终止,即商品从交换到终端消费者手中结束,交易呈现所有权转让和一次性的特征。悖论也在其中,通过不断交换(交易)创造价值,但是终端消费者的需求始终是由效用而非交换满足的,受个体有限的欲望和消费能力制约,对特定消费者而言某一产品的消费量呈现下降趋势,产品被消费后不再具备价格,产品价值极少因使用而增值,以交易为导向的社会生态只能不断创造需求以促进交易。

  数据成为生产要素是因为其禀赋符合历史演变的形势,其价值共创属性与利益范式公正分配的需求,引导社会生态形成了更为广泛的社会化合作、生产、生活和政治。数据要素新特征能够克服单一传统权利范式和交易机制导致的一些弊端。工业经济时代的生产关系特点决定了私法倡导并维护对于私利的追求,排斥权威的干预,这更加剧了不平等趋势,进一步践行工业化和市场化,伴生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生态风险,由此社会自我调整引出更加强调实质利益分配的经济法。数字经济时代市场的功能和作用相对削弱,市场经济理论正面临挑战,从确权、交易以形成市场,发展到明确利益激励和分配机制、通过共享创造价值以形成生态,即从“确权—交易—市场”到“利益—共享—生态”的转变。

  数据价值共创的客观属性得以克服“公私矛盾”,超越传统生产矛盾困局,聚焦于价值创造本身的共生性与生态化。在以数据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社会生态中,调配基本资源方式发生变化。人如何实现生存,是人在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实际情势和社会需求。人生存的自我维护是以获得利益为前提和基础的,法律范式作为纽带进一步获取和巩固实现生存的基础事实。以交易为导向的社会生态中广泛存在或者制造的稀缺性,使得人总是优先通过占有来维护自我生存。而交易的短链条与数据要素价值实现的长链条是不匹配的,数据要素不会经由使用而耗尽,但交易数据要素却会导致使用的终结,如果不存在非交易之外的选项,理性选择必然是将数据要素掌握在自己手中供自身持续使用,这极大影响了数据要素通过流通和共享创造价值。

  因而,可以通过运用“共票”(Coken)制度为数据要素价值创造提供新机制,“共票”是中国原创概念,是基于数据创造的新利益综合凭证,利用区块链技术对数据价值创造中的多元主体的贡献进行标识,从而建立激励数据要素价值链条上的主体进行充分共享的机制,通过技术措施锚定的收益凭证在数据要素流通共享中实现收益,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激发更大价值。

  (二)社会生态重塑法律范式:利益范式与权利范式双元共生

  数字经济时代权利范式仍旧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数据要素并不适合自始配置权利机制,相比于数据要素,数据产品较为易于控制、边界稳定、投入清晰,且可以转化为数字资产,具有确权的可能与必要性。由此,以客观上的确权可能为分界,可以塑造利益范式与权利范式双元共生:以利益范式确认“元利益”结构,推动数据要素融入生产架构之中,促使形成数据资源、数据产品、数据资产等,在转化为可赋权的客体后,再重塑动态多元有负担的权利机制。从价值创造角度而言,与其赋予权利以利益即正当化权利作为利益的来源与依据,将在博弈之后使得数据、权利与利益都集中于最有能力的极少数主体,这是传统物而非数据有效率的价值创造路径;不如赋予利益以权利:即以利益公正分配为目标配置多元动态权利,激励全社会多元主体积极参与数据经济活动,这是数据价值最大化的路径,也是通往共同富裕之路。“利益—权利”双元共生遵循结构性、统合性和规范性路径的第五科学范式,深究数字现象的历史本源与内在机理,针对具体问题应用交叉融合、多维兼容的理论工具。

  具体展开而言,明确“元利益”结构,即数据要素生命周期中各参与主体依照其动态贡献获得利益分配的本初结构,是后续衍生利益和动态赋权的核心依据。价值共创决定利益共享与共同治理,在决策流程中引入利益相关者机制,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体现不同的利益网络,但在价值创造的共同目标下可以实现混合流通、统合规制和利益转化,进而根据利益相关者机制明确分级分类、多元治理与分配机制。公共数据的利益网络中心是公共利益,兼顾社会责任和公共政策,以公共决策为主,可以建立基于公共利益的数据财政机制。例如,娄底市通过区块链系统共享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相关数据,金股链开发设计数据产品并销售给开发商,开发商据此获得银行电子保函提交给住建局从而解套其抵押资金,数据产品的相关收益与政府进行分成,真正意义上实现数据财政。企业数据的利益网络更多表现商业利益与经济决策,可以建立基于商业利益的数据资产与数据生态系统,保护企业控制层面上的实益。个人数据的利益网络更多表现个人利益与有限理性,可以探索建立个人数据账户等机制,探索按使用次数或者周期分享收益,同时仍应保护个人数据之内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建立妥善机制防范和救济侵权。数据要素可信流通从单一传统权利范式下的“通知—同意”转向利益范式下公平分配秩序,贯彻实质上的责权利效相统一,以“共同使用、共享收益”为原则。规制与司法中应当重视个案分析与经济衡量,从维护实际利益为出发,保持开放度和灵活性,充分考量数据要素创新变异性和场景化,并强调数据开放与共享中各主体利益的共同实现。

  在“元利益”结构确认后,再予以动态多元有负担的赋权。“动态多元”,是指在“元利益”结构和价值创造最大化原则下,根据数据要素利用具体的生命周期阶段、应用场景和产出形态,动态调整权利的主体、客体与内容:在数据要素初始阶段,主要考虑基于数据内含信息的诸权利牵连,以原始信息权利的主体、客体与内容融合数据要素的特点,形成数据要素信息权能,这些信息权能将根据信息可识别与否存在与消亡,但不影响信息权利者对数据价值形成的贡献度;在数据要素重组处理和融入生产后,主要考虑产出品的性质、架构,依照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和数据资产等的性质,遵循经济实际赋予知识产权、新型产权、金融性权利等,并确定权利的主要主体和行权内容,例如数据产品和数据资产的开发者与经营者可以基于价值创造原则获得一定的控制权能。数据要素价值链条上的主体如果能够分享价值链条的收益,就能激励不断开放共享数据要素,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这在法律设计上就要求后序主体对前序主体的利益有所责任,特别是最终可以赋权的相关主体,从而“有负担”的权利是指即使配置权利,权利主体仍然对其他贡献者的个体利益和社会集体利益有所责任,其他贡献者和社会持续享有一定的收益权能,公正的权利设置照顾多方合理利益,防止数据剥削。

  利益范式与权利范式双元共生可以体现在数据登记方式和功能创新之上。数据登记的新方式与新功能应当适配数据要素的特性和价值创造的目标。在登记功能上,数据登记可以从一般登记的公示和权利对抗功能,转向利益分配凭证公信的功能。在登记方式上,登记簿的编成有人的编成主义和物的编成主义两种基本范式,前者以权利人为编制和索引基础,登记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各种物上权利,后者以物为编制和索引基础,登记的是物上的各种类型关系人。数据登记如果采取人的编成主义,优点在于方便确权,能够调动登记积极性,缺点在于不利于检索、发现所需要的特定数据;如果采取物的编成主义,优点更加明显,检索特定数据更便捷、可以登记多个“利益—权利”主体等。因此,在物的编成主义基础上,可以探索建构标准数据编成主义,数据要素在数据价值链条上产生多个利益链接与产品化后可以确定的诸多权利,有多个利益相关人与权利人,互相嵌套的利益与权利都可能在具体价值链条的某一环节中涉及,也可能因为数据的再加工、丢失、销毁而受到限制甚至消灭。因此,相对于传统登记,在数据编成主义的数据登记中,“利益—权利”多维、相关主体多元,符合数字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特征。在登记效力上,从社会现实与法律制度磨合的视角出发,基础的服务型数据登记的政策发展空间更大,作为试点推广也不易影响法治的常规性。结合“共票”机制,有效的数据要素(产品)“利益—权利”双元登记,是利益相关者参与分配的重要凭证,可以为法律制度和合同自治安排下分配数据价值利益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

  (三)法律范式塑造数据正义:“共票”促进共同富裕与贡献为基准的分配

  “利益—权利”双元共生,引导掌握数据的主体开放数据获取利益,打破“数据孤岛”,促进开放共享的数据价值创造,在“财富增长—社会效益—公正分配”三个维度上促进共同富裕:其一,数据要素参与经济生产,形成新质生产力,促进社会财富的普遍增长。如前所述,数据要素革新研究与生产方式,提高实体经济效能,还可以支持金融创新发展,例如光大银行推动数据资源入表,探索数据托管、信贷、证券化以及场景金融等金融创新,这些数据要素金融产品(服务)推动资金融通,促进普惠金融,有利于扩大社会财富。其二,数据要素社会大循环带来普遍的社会效益。数据要素以机器化、自动化的形式传播知识、优化决策,以低成本的方式促进社会普遍效率的提升,这尤其有助于改善资金有限的公益事业和公益行为。开放共享的数据要素循环可以使价值创造链条所有主体获益,提高社会效益。数据开放共享、增强数据的可得性,可以促进科学研究、精准扶贫、颠覆性创新等。例如,根据共票理论,实现碳数据的碳票化,推动碳资产跨境交易流通。其三,多元个体依照贡献度参与分配,重塑数据的分配正义。利益范式引导数据开放共享,可以避免数据剥削与数据孤岛,将大众本应和本可能获得的数据利益复归大众。权利范式倾向有能力的主体,利益范式更加顾及弱者,两者结合可以兼顾公平和效率,以“利益—权利”调整和制定复合型规范,明确个人和中小企业等弱势群体应当作为数据要素价值贡献者参与分配,改变了传统上无法保护、行使权利就没有利益的困局,没有可行能力的群体亦可获得法律保障和公正利益分配,从源头趋向分配正义。数据要素可以实现进一步的社会化大生产,提供了更多主体和更多方式的介入空间,建立数据要素价值利益公正分配机制,可以激励多元主体以各种方式创造数据价值,参与分红,亦可通过转让共票促进数据资产流通。

  在使用价值分配层面,数据要素贡献与分配具有一体性,广泛开放共享可以使所有参与者获益。数据价值创造的激励与分配机制超越单一主体数据利用的效能,通过激励措施激活数据要素市场多元主体参与者,实现整体社会价值最大化。数据要素价值创造中,公平与激励一体两面,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相融共生,数据要素价值创造依赖于社会广泛参与和普遍循环,个体参与数据要素利用循环,既贡献了数据,也获得使用价值,既是贡献也是分配的过程,实现个体利益的同时也实现了公共利益。

  因此,对于数据要素激励与分配,广泛开放共享是第一位的,也应以“开放”作为数据要素利用的底层逻辑与基础设施:一方面,建立鼓励开放的法律秩序,在数字经济促进法中鼓励数据开放,在竞争法上利用“必需设施”原则敦促控制海量数据的数字平台等原则上开放数据,衔接必要的数据安全制度,体系性促进开放;另一方面,建立新型数据要素基础设施,应融合监管沙盒“安全港”与连接多元主体“平台”的功能,提供以“开放”为基本原则的多方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数据价值创造与利益配置的空间,发挥防止滥用、及时利用、分配利益等基本功能而非单一聚焦于撮合交易。数据需求方并不直接接触数据,通过“可用不可见”的方式在可控安全的环境内开展数据利用。制度性推动数据要素面向公益的开放共享,公共数据以及主要本质源于公共数据的企业数据应当作为必需设施持续向科研、慈善和基本生活所需的活动开放,避免相关机构和企业垄断数据肆意收费,以“付费墙”形成数字鸿沟。

  在经济利益分配层面,“共票”理论依据数据要素价值共创的特点,建构多方主体参与分配的新路径,数据价值链条的主体根据贡献度从价值创造中获益。对于贡献度衡量,边际收益反映了要素在生产中发挥的实际作用,因而边际收益是衡量贡献的尺度。数据要素需要结合其他要素共同创造价值,数据来源者提供数据,加工、处理、分析等环节是数据要素与其他要素结合的过程,其他传统要素的投入有相对成熟的贡献度和报酬计算方案,可以参照继续实施。总边际收益减去传统要素边际收益,可以粗略得出纯粹数据要素的大体边际收益。当然,世界的复杂度不是经济模型所能完全覆盖,现实中的经济利益分配应以贡献为基准,通过协商形成各方可以接受并能产生实际激励效果的基本方案。什么样的贡献、哪些贡献者参与分配是核心法律问题,传统上能力较弱、贡献度较小的主体可能被排除在分配之外,这是一次分配中的结构性不平等。依据数据要素价值共创的特点,建构多方主体特别是数据要素来源者能够参与分配的新路径。理论的价值在于实践,中国移动咪咕已经全面落地“共票”机制,打造数据要素内容传播体系,将体系中的数据贡献者作为影响因子,结合业务成效,构建优质数据贡献者筛选机制并写入区块链智能合约,为体系共建者分配“共票”凭证,基于“共票”分享利润,定向配置资源,通过区块链技术记录数据要素价值增值情况,扩大价值传播链条,实现数据要素价值收益最大化,形成商业闭环和良性内容生态,实现社会共同富裕和商业利益实现的兼容。

  数据要素开放利用,既是价值实现的有效路径,也有利于公平分配。开放型利用可以降低数据要素经济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进而引入协商治理,为公正和有效率的协商博弈提供基础。更多的主体进入分配的框架之中,就需要有效的协商对话渠道,以取得广泛共识和信用。不仅需要在法律和社会制度建设上有利于协商,即通过有效的公共介入确保各方可以通过较为平等的博弈以形成普遍规则,应当参考数字社区民主对话机制,建立利益相关者协商平台,广泛采取征集意见、社会协商等措施,建立回应性和反馈性行政;同时也需要科技手段的支撑,例如,区块链经过实践验证可以作为达成共识信用的有效技术机制,区块链上利益凭证是利益相关者参与利益分配协商的依据,还可以建立动态调整的智能性制度,依靠智能合约等技术,根据各方合理诉求、客观条件和环境的变化,智能调整规则与实施方式。此外,法律设计还应当允许和鼓励为弱势利益相关者提供支撑服务,通过第三方服务支撑弱势利益相关者更好获得利益分配,或者促成他们形成特别的利益集合,鼓励发展数据合作社、数据互助社、数据慈善社等。

  由此,应当明确数据利益分配的实现需要法律的科技维度支撑,数字社会中法律规则与技术工具相融相生,公共政策的目标实现必然需要科技驱动的法律范式。特别是广泛激励的分配框架和通过协商形成规则之后,具体分配方案和分配实现都需要积极引入前沿科技:以区块链标识所有参与者的贡献,授予收益凭证,以私有链、联盟链为起点,逐步发展到公有链,结合链上记账的隐私存证方案,建立“以链治链”的“法链”(RegChain)机制,优化流通记录存证方式,制定价值增长记录的扩展方案,实现记录的安全可信可验证。依据场景和实际经济效果结合人工智能大模型动态定价与利益回报,建构数据价值贡献者长链条利益回馈机制。建构基于沙普利值算法的数据要素市场分配方案,设计合理的数据要素资源分配策略,确保参与者的收益与其贡献相符。探索多方参与者之间的协同机制,推动数据要素市场中的合作共享,提高整体效益,动态制定契合各方利益的分配规则。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分配衰减和终止机制,既要考虑主体贡献的时间维度,也要考虑主体一些负面行为的影响,主体贡献度随着数据生命周期以及数据价值链条涨落,但最终应当设置利益衰亡和权利用尽的终点,而对于主体不合规不合法或者产生危险的行为,既要结合一般性的法律加以应对,也要视其影响降低直至清零相关主体贡献度。相关机制可以在受控的监管沙盒中进一步试验和确定,目标是以透明、平等、智能的理念构建真正意义上的实时、动态规制体系,实现数据要素的互信铸造与共建共治共享,释放数字经济发展潜能。

  结语

  面对大变局,应当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数据治理范式以回应时代之问。不适当的确权可能导致数据更容易被剥削,私主体之间亦难以自发形成有效市场博弈,“数据要素×”价值创造需要新治理模式以提供价值创造的公平有效可信场域,传统市场经济理论与市场机制在新质生产力发展背景下面临重构。本文主张适应数据要素发展的客观需求,从追求形成公正价格,发展到实质公平分配利益共创数据要素价值,从主要依靠自由市场到复合依托数据要素价值生态。遵循系统交叉融合的第五科学范式,融合“共票”机制,探索利益范式与权利范式双元共生,推动开放共享,以利益为支点重新理解和阐释“人—数据—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注重共同社会财富和社会合作对人的存在的实质影响,以利益公正分配回应公共利益需求,共建共治共享数据价值。“利益—权利”双元共生塑造数据要素的新型激励、分配机制,超越传统“公—私”界限与“个体—集体”对立,发挥数据要素乘数作用,实现价值倍增,促进实质经济基础上的真正自由,切实推动共同富裕,顺应新质生产力发展,构建基于非排他性生产要素的共生性生产关系,在强调共创价值中链接激励、合作、开放、分配的社会经济新形态。

  〔本文注释内容略〕

  原文责任编辑: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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