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教案与晚清外交

2023-10-13 作者:葛夫平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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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天津教案起于民教冲突,影响及于遣使、觐见等近代中西关系史上的重大问题。1870年10月,清政府就该案作出惩凶和赔款决定,由于法国政府对处理结果不满意,中法在此之后还有后续交涉。在交涉中,清政府不但拒绝了法方处死地方官的要求,同时亦拒绝将重新谈判天津教案、解决觐见问题作为递交国书的条件,最终迫使法方让步。清政府派遣崇厚赴法,虽然只是为了向法国道歉,遣使带有临时性质,但如果从中国走向世界、融入国际大家庭的视野来考察的话,崇厚出使法国具有积极意义和影响。为防止类似事件的重演,总理衙门拟定八条传教章程,希望以此约束传教士,防止民教冲突,但终因外国列强的反对和阻挠而失败。法国和其他列强对在华传教士的袒护导致19世纪下半叶教案连绵不断、愈演愈烈,最终爆发1900年的义和团运动。

关键词:天津教案;晚清外交;崇厚;中法关系史

作者葛夫平,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北京100101)。

  1870年的天津教案是近代史上一次震惊中外的教案,也是近代中外关系建立以来西方外交官首次因教案被杀,事件的严重性和影响与30年后的义和团运动有一定的相似性,甚至可以说是义和团运动的前奏。这次事件起于民教冲突,影响及于遣使、觐见、传教等近代中西关系史上许多重大问题。

  关于天津教案,中国学术界虽有大量研究成果,但多从中国视角聚焦于教案起因、性质及人物评价,利用的也多是中文资料。国外学术界对天津教案的论述,主要见于有关中国对外关系史的通论性著作,专题研究甚少。既往中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均未利用中法会谈原始记录及《崇厚使法日记》,中法之间的交涉及相关问题尚有诸多空白,如这次事件的外方主角——法国对这一事件究竟持何种态度、有什么要求?以奕?、曾国藩、崇厚等人为代表的清政府在教案处理中的指导思想、决策、行为又是怎样?是否一味妥协让步?中法交涉的曲折过程受哪些因素影响?最后又是如何解决的?只有将这些关键问题搞清楚,我们才能对天津教案有一个更为全面的了解。

  本文首次挖掘利用崇厚在法国的原始谈判记录、法国外交部政治通讯、《崇厚使法日记》等中外文一手档案资料,拟从中外关系的视角对中法之间的交涉和各自的考量与政策作一系统考察与分析,以期全面呈现和揭示这一重大事件的原貌和真相,深化对晚清外交和近代中西关系的认识与研究。

  一、中法关于天津教案惩处方案的交涉

  1870年6月21日天津教案发生后,中法交涉的重点之一是惩凶问题。法国驻华代办罗淑亚(Rochechouart)一再要求处死天津知府张光藻、知县刘杰和提督陈国瑞,理由是他们有主使杀害洋人之意,因此必须拿他们抵命。7月20日,罗淑亚到达天津后即照会直隶总督曾国藩,威胁若不将天津府县及提督陈国瑞即行抵命,将令法国海军司令到天津,令其便宜行事。7月24日,法国海军司令都伯理到达天津,配合罗淑亚,发出最后通牒,称候至25日凌晨,如无切实回信,他即进京,将在京的所有法国人撤到天津,然后随同罗淑亚回上海。对于罗淑亚的这一要求,无论是曾国藩还是总理衙门大臣奕?起初都予以拒绝,只同意缉拿行凶者予以严惩,对天津府县予以革职处理,至于提督陈国瑞,系路过之人,与此案无关。8月28日,奕?在复照中表示:“此事理所不能办者,断不能以曲从,理所应办者,必当如其分量。”

  但罗淑亚的要求得到其他在华列强驻京公使的支持。9月6日、9日、16日,英国公使威妥玛(Wade)、俄国代办布策(Butzow)和美国公使镂斐迪(Low)分别照会总理衙门,催促清政府根据法方要求早日结案。在列强的共同施压下,清政府只好对天津教案从重处理。10月5日,清政府宣布将已革职天津知府张光藻、天津知县刘杰从重改发黑龙江效力赎罪,以示惩警;冯瘸子等15名凶犯拟以正法,小锥王五等21人拟以军徒。10月9日,清政府又宣布将天津教案第二批人犯刘二等5人即行正法,邓老等4犯分别发配安置,并令曾国藩等将拟定的正法20人、军徒25人分别办理,迅速完案。10月18日,奕?又照复罗淑亚,除答应21万两用于赔偿被惨杀抢毁之天主堂、领事署、仁慈堂及法国商人等所失之财物外,另分别给予领事各官、传教士、法商、修女等家属抚恤银25万两。至此,天津教案宣告结案。既往相关论著有关中法天津教案交涉的论述多止于此。但根据法方档案资料,对于法国代办罗淑亚与清政府就天津教案达成的解决方案,法国政府并不满意,在次年(1871)中国特使崇厚抵达巴黎之后,法国代表热福理(Geofroy)先后三次在巴黎凡尔赛特里亚农宫(Palais de Trianon)与崇厚重谈天津教案问题,每次历时两个多小时。

  在1871年5月17日、20日、22日的会谈中,热福理一再向崇厚申明,法国政府对于天津教案的解决方案不满意,表示鉴于天津教案中受害者的身份,这一案件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将与此案有关的中国官员判处死刑;再者,对于在华的外国人而言,危险在不停地增加,为了确保他们将来的安全,中国政府应作出解释和保证。因此,热福理表示,“在目前的状况下,我们不能认为天津事件已经结束;此外,有必要就将采取的措施进行商谈,以免这种骇人听闻的事情在将来重演”。他声称,法国政府认为清政府派遣的特使“不会只为空话而来”。对此,崇厚则予拒绝,表示天津教案已经了结,中国政府遵照中国的法律,对罪犯作了公正的审判,有些人被判处死刑,另一些人被流放。他没有权力再与法方谈判天津事件,他此行的使命完全是礼节性的,只是为了使中法之间的友好关系更加紧密。

  在崇厚表示自己无权解决这一问题之后,热福理转而要求崇厚写信给清政府,转达法国的要求,并让清政府授予他谈判和便宜行事的权力。崇厚则表示,他本人可以记录法方的这些要求,回国后向政府如实转达,但不能自己写信要求加权,这样做不可能成功,而且会遭到政敌的攻击,“如果我写信给政府,阐述您对我讲的一切,我也许会收到回国的命令,受到指责……我甚至担心,当有人看到我在信中提到您的要求时,会以为这是我的要求”。在热福理提出他同时写信给罗淑亚,让清政府知道这是法国方面的要求之后,崇厚在第二次会谈时虽答应写信,转达法国政府的不满,但是鉴于这样做将给自己带来政治风险,因此在第三次会谈一开始就明确表示不能写信,因为自己没有常驻使节的身份,没有便宜行事的权力。对于热福理以不能接收国书相要挟,崇厚始终不让步,解释说:“我自己要求权力显然是不合适的,这在中国从来没有发生过”;中法两国政府的关系应“建立在国际惯例的基础之上”。在这种情况之下,热福理只好同意崇厚不写信,由他本人致函驻华代办罗淑亚,“我们请他坚持这一要求,以便总理衙门赋予您必要的权力”。该信件写道:“崇厚特使声称他没有权力与我们谈判和缔结一项有关天津事件的最终协定。请您向总理衙门坚持,以便它立即赋予崇厚必要的权力,否则,我们就无法理解这位特使到法国来做什么。”这样,中法之间的谈判又转移到北京。

  1871年8月10日,法国代办罗淑亚遵照法国外交大臣的训令,就崇厚的权力与使命问题照会总理衙门,表示很遗憾崇厚仅仅是一位国书的携带者,他拒绝讨论重要的事情,以及与法国政府一起寻找确保未来的办法,建议清政府授予崇厚谈判和便宜行事的权力。8月13日,总理衙门大臣奕?照复罗淑亚,予以拒绝,指出:“阁下自始至终参与了有关天津事件的谈判,您了解谈判的各个阶段、各个细节。去年冬天在崇厚出发时,我们就此写信给贵国政府,因此没有必要重新讨论此事。”对于罗淑亚抱怨崇厚在被问到天津事件时不作解释,奕?反驳道:“这与崇厚给我们的来信中所说的情况不符。恰恰相反,他告诉我们他与热福理进行了长时间的交谈,与他说了所有的细节。但是,他两次照会贵国外交部,要求递交国书,热福理先生却回复他说,只有在就天津事件所采取的措施上达成协议后才能接收国书。”奕?指出,崇厚本次使命就是递交国书,并向法国政府保证中国的友好情谊,即通好,这就是他的真正目标,他没有谈判的权力,他的主要任务尚未完成,让他来办理其他事情是不合适的。8月18日,罗淑亚回京后又派遣法国使馆翻译李梅(Lemaire)赴总理衙门交涉,但亦被奕?和总理衙门其他大臣严词拒绝,他们一致表示天津教案已结,无可再议。

  由于总理衙门几乎拒绝了法国的全部新要求,罗淑亚只好说服法国政府同意中方要求。关于天津教案的赔偿问题,罗淑亚解释,重新谈判不是为了处死地方官这一原来的要求:“根据特里亚农会谈记录,我的理解是,对赔偿提出补偿要求,似要求更改对被流放的官员的判决,我相信向中国政府提出更全面的补偿要求的必要性,但是,外长先生,请允许我向您指出,这不是我设法安排新的谈判的意图。正如我在前一个报告中向您指出的那样,对天津官员执行中的假冒问题,在将他们流放过程中,有人把他们杀死,然后制作一个医生的因疾病而死亡的证明,这个非常容易。……要求将对他们的判决在京报刊登,在经过力争后,这并非不可能,但这个结果与我为了获得它所付出的努力相比,不值得。我觉得更策略、也更有利的办法,不是回到过去,不是声明中国政府给予的赔偿不够、不全,我不想为此重新谈判,而是将问题置于一个新的层面。”但另一方面,法国的交涉也不是毫无结果,总理衙门虽然拒绝重新讨论天津教案,但还是作了微小的让步,上奏请求在天津安放丰大业等受害者棺木的墓地建造一块纪念碑。罗淑亚认为,“总理衙门的奏折和皇帝的上谕,在我看来,至少是精神上的补偿”。

  不过,法国外交部代表热福理仍然希望重议天津教案问题。他曾询问回到法国参加第二阶段中法会谈的使馆翻译李梅:如果法国就天津教案向中国政府提出新的要求是否合适?如果有必要,怎样才能获得这些满足?李梅于11月3日书面答复热福理,与罗淑亚一样,他也认为法国很难再从中国获得新的权益。他首先回顾了中国政府已经给予的赔偿,包括新近获得的第五条赔偿:“总理衙门和直隶总督目前正在天津新建一个工程,在各位受害者墓前立一块石碑,同时在墓园入口处建造一座纪念碑,在其上面刻上总理衙门对凶手的惩处,谴责那些针对传教士的谣言,并向天主教致以敬意。”李梅解释说:“第五条赔偿是最近才获得的,因为罗淑亚先生让他们隐约感到,法国政府将会表示满意,今后不再提出任何要求,故他们才同意。”如果再向中国政府提出新的要求,李梅认为不合适,他表示:“今天即使不算不可能,也是很难再从他们那里得到什么,因为他们认为已经满足了我们事先能够合理提出的所有要求。中国出版的报纸和一些传教士的书信可能对这些赔偿不满意,因为中国政府拒绝将两位官员判处死刑,而是代之以革职与流放,但是诚信之士知道,这样的审判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两位官员与罪犯的共谋关系一直没有找到证据,中国政府已经尽其所能给予严判。”至此,法方才最终放弃重新讨论天津教案的要求。热福理在10月28日恢复与崇厚的谈判时假惺惺表示:“自从那时以来,发生了一件事情,它也许可以被认为是中国政府给予我们的附加赔偿。我指的是在天津墓地建造纪念碑一事。我们知道,在中国政府答应罗淑亚先生建造纪念碑时,它已经决定给予我们一切可能的满足。我很重视这一新的让步,它使我们不再反对目前我们所讨论的有关您将所携带的国书呈递总统的问题。”

  从天津教案的交涉可见,总理衙门和曾国藩、崇厚等人既有屈从外国武力威胁、草菅人命的一面,但也有坚持不让的一面,并非在所有问题上都委曲求全。另外,天津教案是曾国藩人生的一大污点,但应该看到,作为具体办案人员,虽然他的态度会影响到案件的处理,但他毕竟不是决策者,只是执行者,当时决策者是总理衙门和军机处。

  二、崇厚出使法国与国书递交

  天津教案导致的另一后果是崇厚出使法国。6月28日,在天津教案发生一周后,清政府根据总理衙门的建议下发一道上谕,作出派遣三口通商大臣、兵部左侍郎崇厚出使法国的决定。而总理衙门之所以提出派特使前往法国的建议,则是受到法国及其他列强公使的威逼利诱。法国驻华代办罗淑亚和法国使馆翻译德微理亚(Deveria)“总以案关重大,必待本国之命而行,非伊所敢干预为词”相威胁。其他国家的驻京公使则以罗淑亚“性情躁急,其水师提督尤暴躁非常”,为避免“遽尔失和”,建议奕?“赶紧奏请大皇帝特简大员,亲赍国书,驰赴法国,先尽中国友谊道理;设伊提督等遽欲逞强,则各国自可从旁代为理阻,否虽爱莫能助”。为避免不测和各国“协以谋我”,奕?等“再四商酌,迄无善策,只好权其利害轻重,借图挽回补救。相应奏请简派大臣一员,亲赍国书,前往法国,相机办理,或亦亟图弭衅之一端也”。一言以蔽之,总理衙门当时提出派遣崇厚出使法国的建议,缘于法国及其他列强公使的威胁,目的是缓和因天津教案引发的紧张局面,避免发生战事,是救急之举。

  与清政府的目的不同,外国公使和罗淑亚建议清政府派遣崇厚出使法国,除解决天津教案问题外,还企图利用这一事件解决中外关系中的一些总体性和结构性问题,如遣使问题、觐见问题等。英国公使威妥玛在致总理衙门照会中表示,天津教案的解决不能以严拿惩办凶犯即可“克期毕事无虑”,“盖保和之底蕴,可以一言贯之,总以务见措施为证。贵国果有永保友谊之心,首在交接外国之气神动作全须变更。……斯理前与贵亲王暨列位大臣论之匪止一次,事已至此,窃再为复赘,尚希见原”。罗淑亚在写给法国政府的报告中则明确表示,让清政府派使臣前往法国,是他向中国人建议的,以便借此机会解决中西关系中长期悬而未决的觐见问题:“我们驻北京使馆向中国人建议派遣一位高级官员,携带皇帝的致歉信到法国。在我们代办的思想中,通过互相提供接见,这一使团一定会提供我们解决觐见问题的机会,中西方已经为此争论很久。”因此,在接到清政府通知后,罗淑亚即对此表示欢迎,保证崇厚会受到法国政府的厚待,并建议清政府赋予其必要权力:“至三口通商大臣崇前往法国,而本国从厚之待,毫无疑意。然必须得有重权相加,足以正大之议,办有成效。”

  崇厚出使的任命虽然在1870年6月底已确定,但因当时曾国藩病重,崇厚要协助办案,因此没有马上出发。直至天津教案结案后,崇厚使团才于11月从上海起程前往法国。崇厚的任务十分简单:就天津教案的缘由、中方认真查办过程以及案件处理结果向法国政府作一通报,维护中法和好局面。总理衙门致法国外交部的照会及清政府的国书内容都聚焦于此。总理衙门的照会写道:“中国与贵国谊敦和好,历有年所,天津一案,系由民间一朝生衅,于我国家信义相孚之谊,仍属丝毫无所更损。现在此案业就清结,兹崇大臣遵奉大皇帝特旨,亲赍国书,前往贵国,用昭久远和好之美意。”国书也强调崇厚“前赴贵国,代达衷曲,以为真心和好之据。朕知崇厚干练忠诚,和平通达,办理中外事务,甚为熟悉。务望推诚相信,以永臻友睦,共享升平”。

  崇厚一行于1871年1月25日抵达法国马赛后,法国外交部根据《中国特使即将到达》备忘录预定的方案,派遣曾在法国驻华使馆工作过的一等秘书、中文翻译哥士耆(Kleczowski)迎接崇厚,将他们带到法国西南部城市波尔多,并不对外宣布崇厚来访。在接下来的两个多月里,法国方面一直没有安排正式接见,这一时期的普法战争固然是一个客观因素,但根本原因还是中法之间的外交礼仪问题妨碍了法国方面的安排。

  为递交国书,崇厚于2月10日照会法国外交大臣,希望法国方面安排接见事宜,表示自己奉命前来法国,日前已到波尔多,感谢法国政府派员照料,期待亲自前去拜晤,请法国外交大臣“定期示知”。3月15日,他又从波尔多照会法国外交部,提醒法方会晤事,“本大臣住候一月有余,现知贵国事已平定,急欲前往巴里(黎),拜晤贵大臣”。3月30日,崇厚一行抵达巴黎郊区凡尔赛,次日即照会法国外交部,愿赴外交部拜晤,请对方定期覆知。同日,崇厚另撰写一照会寄给法国外交大臣,称“本大臣奉本国命,前来赍奉国书,为天津民人滋事一案,办理情形,以明两国实心和好之意,应请贵大臣代奏贵国家,并请定期,即当敬谨呈递国书,以尽本大臣奉使修好之本分”。崇厚并将国书照抄一份给法国外交大臣阅看,同时附送总理衙门致法国外交部照会。

  在接到崇厚照会后,法国政府内部就国家元首是否亲自接见崇厚、以何种方式接见问题进行了讨论。礼宾司在4月3日致外交大臣的备忘录中指出,根据中国惯例,接收国书意味着对它所涉及相关原则的承认,因此,为了不进行任何表态,总统在外交大臣接待崇厚并就所有条件达成协议与签字以前不要接见他。根据惯例,外交大臣与崇厚的第一次见面仅限于礼节性会晤,会晤后再与他商讨有关事务。在同一天的另一备忘录中,法方就接待崇厚问题作了进一步说明。

  第一,外交大臣对中国特使的第一次接见,首先是一次礼节性和欢迎的接待,谈话方式应该非常笼统。即使这一点不是绝对必须,至少也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尽管崇厚被派遣到法国的首要目的是为了令法国非常伤心的天津事件,但特使在中国是一位有影响的人物,在很多年里他向法国在华当局提供了他友好对待法国的证明。因此,从个人来说,他理应受到热情接待。这就是为什么外交部向他派遣一位高级官员,以便接待和照顾他,并于近期将其带到凡尔赛。

  第三,崇厚能否成功完成他的使命,取决于他奉命向法国政府提出的中国政府的解决方案,这些方案必须包括对过去的赔偿和对将来的严肃保证。如果这些方案恰到好处,令人满意,符合主导法中关系的精神,那么,它们将会被接受,并被概要地记入最终的协定中。

  第四,特使是否拥有处理这些事情所必要的权力?如果他拥有这些权力,那么这正是法国所希望的,否则他来法国就令人难以理解。如果可能,应尽早派遣一位代表与中国特使开始讨论和核实天津所发生的惨案情况。

  第五,国书不宜在谈判结束后才接收,否则这会影响在所有争论问题上达成一致。在等待期间,特使将按已经决定的方式受到接待,他在法国可以享有与其地位相称的豁免权和其他特权。

  4月5日,崇厚在法国外交部与外交大臣朱尔·法夫尔(Jules Favre)举行首次会晤。崇厚在当天的日记中记载道:“当与之晤谈,人甚谦和。”首次见面是一次礼节性会晤,法方虽然“礼貌殷勤,言辞歉抑”,但没有解决崇厚最为关心的问题。因此,4月11日崇厚再次照会法国外交部,催问呈递国书之事,要求法国外交部予以答复。

  对于崇厚的这一要求,法国外交部认为,应对中国递交国书附加条件,要求中国政府给予法国递交国书的互惠权利。4月18日,法国外交大臣作出正式答复,并援引当年法国拒绝蒲安臣使团呈递国书要求的先例,拒绝了崇厚的要求,反而要求中国政府同意在使节接待方面给予对等待遇,表示中国政府在处理两国关系时,也应为一种正确的精神所指导,采取一切友好国家所应彼此执行的程序,但迄今为止中国皇帝在接待法国代表方面一直存在障碍,他将指派一名外交部官员与崇厚商谈这些问题。崇厚在4月20日的回复中没有直接解释觐见问题,只是表示:“来文之意,本大臣均已明悉。本国诚心办好两国往来之意,本大臣亦能代达。现在本大臣甚愿有贵衙门大臣前来,当面商议,为此照覆。”4月30日,法国外交大臣通知崇厚,委派热福理与其讨论相关问题。

  对于法国政府节外生枝,以中国没有解决外国使节觐见问题为由,并援引蒲安臣访法先例,提出对等待遇的要求,总理衙门一方面指示崇厚镇静以待,将当年蒲安臣使团出访情形告知崇厚,当时曾预议中国使臣出使外国,不必面交国书,并将此节以及从前驳复法国请觐的照会一并寄给崇厚,供他参照。另一方面,总理衙门与法国驻华代办罗淑亚和法国使馆翻译李梅进行了严正交涉。在8月与罗淑亚的会谈中,奕?对法国政府拒不接见崇厚的轻慢之举表示强烈不满,严词拒绝法国拿觐见问题与接收国书做交换,指出:“至于国书,请贵国政府明白,我们并没有允许崇厚为了将之亲自递交贵国元首而失去尊严,也不可能为此而重新讨论天津事件。……我们也告诉过李梅:中国的习俗不同于其他国家。崇厚只需要把他携带的信件递交即可,至于怎么递交,递交给谁,都没有关系。他一旦收到贵国回信,就可以安排返回北京。”“我们请您尽早与贵国政府说明这一点,并解释崇厚为何不坚持将他所携带的国书亲自递交贵国元首。我们也会写信给崇厚,向他解释法国政府的轻视,并命令他递交国书、拿到贵国政府的回信后就马上回国。”在与法国使馆翻译李梅会谈时,奕?等也批评法国的做法有违两国和好之道,指出出使一事,早经彼此商定,而法国竟未接收国书,岂是两国和好之道?他严厉警告:“中国出使外国,重在交递国书,不在见与不见。如系误会,只须彼此函致,将不必面递国书一节,声叙明晰,即可释然。且交递国书后,于中外交涉事件,崇厚原无不可据实谈论,而办事之权,断不能有。并告以彼此言明之后,如再与龃龉,惟有令崇厚照会法国执政,索一不收国书照覆,回京覆命。”最后,总理衙门与李梅达成协议:崇厚交国书后,法国外交部如有与崇厚议论两国交涉事件,崇厚(虽无办事之权)尽可据实谈论,不必拘泥避忌,彼此均无怀疑轻慢之心。崇厚回国时,法国应给予回复国书,以竣使事。

  由于总理衙门的坚定立场,罗淑亚率先放弃通过崇厚出使法国来换取解决觐见问题的念头,他在8月19日写给法国外交大臣的信中明确表示:“在我看来,提出觐见问题不太合适,这将引起崇厚不必要的猜疑,中国特使不会同意讨论这个难题。”他建议通过间接的办法部分达到法国政府的目的,“利用总理衙门向我们开启的门”,在法国总统回复中国国书的信中插入觐见问题,“如果这一处理方式与习俗不符合,我们也可为此另写一份备忘录,与回信一起递交,在该备忘录中提出这个问题的始末和演变状况。中国皇帝能收到外国君主或政府首脑的信件,这已经取得了很大的结果,尽管这还不是对特使的正式、公开的接待,而且也不可能被帝国全境所知道,但这是一个革新,是一个转折的开始。……通过上海外国和本地报社、通讯社,梯也尔(Thiers)先生的回信内容将为大家所知,这一文件的传播,将会对中国的商人阶层产生很大的影响”。他表示“现在离问题的解决已经迈出了一大步,实际上,是中国人自己要求国家元首给皇帝回信,这为解决觐见问题提供了一个多好的机会!直到现在,总理衙门大臣们不仅拒绝讨论此问题,而且也拒绝为此向皇帝请求解决此事的训令”。为了促使法国政府与崇厚的谈判顺利进行,罗淑亚还建议派遣翻译李梅回国,“我认为将他派到你们身边会有好处,因为这位翻译是最能胜任谈判的,李梅先生参与了每次会谈,其中很多次我不在,他可以为你们提供必要的信息”。9月1日,罗淑亚再次致函法国外交大臣,称:“在经过激烈斗争后,有限的权力给了崇厚,一切都会顺利。现在我对成功有了信心。李梅先生与总理衙门就崇厚的权力问题达成协议。在与崇厚谈判的新阶段,李梅出现在您身边,是必要的。”

  崇厚也配合总理衙门的交涉,以出走法国和回国相威胁,迫使法国政府改变态度。8月26日,崇厚从英国函告法国新任外交大臣和密萨(Rémusat)和热福理,称自己奉命前来法国,转达政府的歉意和友谊,因自己缺乏必要的权力满足法方的要求,所以必须回国以便找到补救办法,指出:“为了我们两国的重大利益,我不能再继续逗留,我必须向您告辞,立即回国,我会根据这些情况撰写一份详尽的报告,上奏皇帝,请求他下达命令,以便我们讨论一种能够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的办法。”崇厚在给总理衙门的报告中则明确表示这样做出于策略上的考虑,法国方面“以候全权凭据为词”,用心迂曲,实有延宕之意,须设法引起对方的重视:“驻候数月之久,国书未递,兼之道途三万数千里之遥,详细信件,非数月不能往还,殊深焦急。若不设法转圜,恐启其轻玩之心,是以七月初开,告知前赴英国游历。抵英国后,崇厚备具照会,告辞法国外部大臣,拟即回国奏明一切。”

  崇厚的这一行动达到了预期目的。对于崇厚的回国决定,法国政府十分惊慌,担心因此使两国关系恶化,极力劝阻。法国外交大臣8月30日致电法国驻利物浦领事,令其速转告陪同崇厚的翻译德微理亚,速回法国,指出:“我已阅读中国特使的信件。它包含了某些声明,这些声明说明我们大体上可以达成一致。不过,它还是让我对中国特使所做的决定感到遗憾。请提醒他……如果他把问题拖延下去的话,那么他对其政府犯有错误;相反,如果他能在取得一个满意的解决办法后回国的话,那对他将是有利的。”9月10日,法国外交大臣又将崇厚离开法国一事电告罗淑亚,令其向清政府施压,加以阻止。在接到电示后,罗淑亚便前往总理衙门交涉,质问崇厚的这一做法是个人行为还是政府命令,并要求总理衙门电令崇厚返回法国,继续谈判。

  在总理衙门与罗淑亚已就国书递交、崇厚权力等问题达成协议,同时总理衙门和法国外交部又分别电催崇厚返回法国继续谈判之后,崇厚看到时机成熟,才决定自美国返回法国:“奴才筹维之际,接见法国驻美国公使伯洛内,面称接其本国来信,殷勤劝驾,邀奴才仍回法国,词意甚为肫切。奴才揆时度势,若不刚柔相济,亦恐难以维持,当即允其所请,一面具函派委员知府高从望先行回国,将详细情形告知总理衙门,奴才一面由美国折回法国。”9月23日,崇厚与随员法国人挪旺(Novion)、俞奎文、庆常、张德彝等乘法国船离开纽约。10月5日回到巴黎,法国政府派员迎接。

  10月26日,法国使馆翻译李梅到达巴黎。总理衙门特别嘱咐崇厚接到李梅携带的信件后,如法国再有为难,即可照会法国外部大臣,索其不收国书凭据回国。总理衙门的指示使崇厚在谈判中有了底气。在10月28日的会谈中,热福理不愿放弃对等待遇的要求,与崇厚讨论如何转交法国总统梯也尔给中国皇帝的回信问题,会谈长达七八个小时。崇厚则没有落入法方的圈套,表示自己可以将法国总统的回信转交皇帝。热福理答称法国总统给外国君主的信只能通过法国使节转交,“我希望阁下亲自将您君主的信件递交梯也尔先生。出于对等原则,法国代表也应该直接将梯也尔先生的回信递交中国皇帝,这样才是公平合理的”。崇厚则将法方提出的“对等、公平”原则做另一种理解,主张都听由两国政府的安排,“我承认对等原则。关于如何递交我的国书问题,我听从贵国政府的安排。在我看来,罗淑亚先生对我国政府采取同样的方式,似为公平。我很高兴看到热福理先生找到能够解决一切困难的办法”。

  热福理坚持国书由两国使节对等递交两国元首,指出:“关于国书的递交问题,我们可以找到最终的妥善办法。我认为,将中国皇帝的书信递交梯也尔先生,在世人眼里,这将意味着两国政府之间出现的阴影已经完全消失;同样,将梯也尔先生的书信由罗淑亚先生递交你们的君主,在你们同胞眼里,这显然证明法国与中国之间的各种争执已经完全消失。”但崇厚始终不肯接受热福理的主张,表示“关于我所携带的国书递交问题,我会听从您的明智意见,但是我没有资格来劝告我的政府”。而热福理也不愿轻易放弃由法国驻华使节向中国皇帝递交国书的要求,指出“我可以以我政府的名义保证您将受到一次严肃的接见,在那时我们会使用所有类似场合使用过的全部盛大的仪式。如果阁下愿意发表讲话的话,那么我国使节也将得到完全相同的待遇”。“这与普通国书的递交没有任何关系。您的君主第一次给我国政府首脑写信,这已经打破了中国的惯例,难道你们就不能将此扩大到把回信递交到皇帝本人的手里?”对此,崇厚依然没有答应,表示“我只能满足您一半的愿望,我可以把这些看法告诉我的君主,但不能作出承诺”。热福理只好退而求其次,希望崇厚立即通过电报而不是回国后向中国政府提出这一原则。但热福理的这一要求也被崇厚拒绝,他表示这个问题超越自己的权限,中国政府不可能立刻解决。热福理以国书递交没有时间等待相要挟,崇厚亦不为所动,根据总理衙门的指示回应说,“我可以把国书交给外交大臣”,“在请示我的政府之前我不能作出承诺”。无奈之下,热福理拟在法国外交大臣给恭亲王的回信里提到他与崇厚所讨论的问题,并说明他的看法,请崇厚详细地向恭亲王阐述这些看法。对此,崇厚表示同意,称他会将热福理所说的一切写入上皇帝的奏折里。但对热福理得寸进尺,要求崇厚以通讯方式来处理此事,并在法国等待中国政府的回复,崇厚断然拒绝:“我只被授权递交国书,并讨论我们还在处理的各种问题,但是,我不能在法国等待皇帝的答复。”由于总理衙门已指示崇厚,如果法国再有刁难之处,他就索要不收国书的凭据回国。因此,不管热福理如何要求,崇厚始终坚持自己无权作出承诺。

  10月28日的会谈,并未解决法方关切的觐见问题,因此法方虽然原则上同意接收国书,但没有确定国书递交的具体时间。11月6日,崇厚再次照会法国外交大臣,催促其代奏总统,确定递交国书的日期与地点。同日,法国外交大臣和密萨就法国政府对于天津教案的态度、恢复两国关系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向总理衙门大臣奕?作出正式的书面答复,亦向清政府提出觐见问题,指出:“另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是觐见皇帝问题以及各国政府根据国际惯例彼此给予对等的待遇。法国代表在向崇厚特使提醒蒲安臣使团出访欧美时的先例和法国对其所做的正式保留后,突出强调最终有必要根据两国政府的权利和尊严来解决这件事情,它们的关系必须建立在完全平等和彼此尊重的基础之上。您的特使承认,这个问题的解决不能长久拖延下去,它的解决将对两国关系和事情的迅速处理具有重大意义。”同时,法国政府通知总理衙门,将任命热福理为全权公使,立即赴北京,进行修改条约的谈判工作。热福理除携带普通国书以外,总统还将交给他一封特殊的写给中国皇帝的信,这是对崇厚特使所带国书的回复。

  11月16日,和密萨向法国总统梯也尔呈上备忘录,提议接收中国政府的国书,以结束天津事件和恢复两国关系,法国总统的回信将由法国驻华使节转交,而不直接交给中国特使。17日,热福理正式通知崇厚,拟于20日下午2点在凡尔赛总统府安排接见。19日,他又照会崇厚,将接见日期推迟到23日,“在会见中,请您双手将贵国皇帝的御书呈递总统”。

  11月23日,崇厚按指定时间前往凡尔赛宫,按规定礼节递交国书,向法国总统面陈自己奉命来法之意,天津教案发生缘由、清政府查办情形、罗淑亚与总理衙门议定妥结之法以及他本人与热福理的会谈结果,并婉转索要法国总统的复函,称“钦差大臣将国书呈递与大伯理玺天德,并代本国大皇帝道谢厚待之情,惟望两国和好,更为坚固也。请问大伯理玺天德,如有回书,并有何话,钦差大臣可以代奏本国大皇帝”。法国总统则在答词中建议中国政府为防止教案悲剧重演,应采取必要的严厉措施,遏制歹徒;希望中国官员带头尊重外国人,这样人民也就会尊重外国人;要求中国政府根据国际惯例对外交人员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建议中国在法国设立一个永久性的使馆,最后表示:“我会回复皇帝,但我的信件将通过共和国驻华公使转交。在此期间,请您向他保证,我们非常希望我们能融洽相处,扩大我们的关系,加深我们彼此的信任和尊重。”

  综上所述,崇厚出使法国,就中国而言,只是一次礼节性的访问,为天津教案向法国政府道歉,意在“通好”。但法国自一开始即对此次出使抱有较高的期望,一厢情愿地希望其在解决遣使,尤其觐见等中西关系史中悬而未决的问题上发挥重要影响,同时要求对天津教案的处理结果重新讨论并将其作为接收国书的前提条件。总理衙门和崇厚在谈判中有理有节,迫使法方最终放弃几乎所有新的要求,同时实现了向法国总统呈递国书的愿望。

  三、传教问题与防范悲剧重演

  中法天津教案善后涉及的另一问题是如何防止类似事件重演。在这个问题上,中法之间也存在严重分歧和对立。如前所述,法国方面认为,教案的发生是因为中国民众排外,而民众排外是由于官员的煽动,因此,法方在天津教案交涉中一再要求处死中国地方官。而清政府认为,教案的发生固然地方官员办理有不善之处,但主要原因是传教士不遵守中国制度,任意妄为,庇护不法教民,教民依仗教士之势欺压平民、抗违官长,传教活动无章可循,预保将来的关键在于“钤束传教士”。据此,总理衙门拟订了有关天主教在中国传习的八条传教章程草案及传教节略,于1871年二三月间送各国驻华使节征询意见,谓:“自中外定约以来,唯传教一事向无妥善章程,致民与教因疑起衅,无从保护。同治九年,天津滋事,即由民教结仇而起,亟应设法挽救,以善将来。兹因传教之人,各国俱有,特备节略,与各国大臣商办。”

  传教章程针对天主教在华传教产生的问题,从以下八个方面对传教活动和行为加以限制和规范。第一,鉴于教会在华设立的育婴堂收养幼孩向不报官,事多隐秘,每致酿疑起衅,不如一律撤销。如不能撤销,也只准收养“教人不能抚育之幼孩”,并“报官立案”,教人之外的幼孩由中方“自行办理”。第二,各教堂一律不准中国妇女入堂,亦不准女修士在华传教,“以示教中严肃之规,而免中国观听之异”。第三,在华居住的传教士应遵守中国法律、风俗,不准自立门户,违背国法、官令,僭权越权,损人名节,欺压人民,毁谤中国圣教,“应一体归地方官约束”。教民一切事件应与平民一律,除演戏、赛会准其照章免摊外,其余一切差役和地方公事均应一体承担;正供钱粮及承种业主租项不得恃教拖欠,外国传教士不得包庇抗违。外国传教士不得干预民教纠纷,“悉听地方官公平讯断”;若有干预者,由地方官禀告督抚,咨报总理衙门,“将教士撤回本国”。第四,中外人同居一处,用法须得其平,如有人命重案,中国人照中国例办理,外国人照外国例办理,并且只能就案定罪,不得于罪犯已办之外再议赔偿,更不得在本犯之外硬指绅商,令无辜者赔累。地方官讯办民教交涉案件,对民教双方“均不得偏徇苛纵”,外国传教士不得对教民庇护藏匿,如有此种行为,“照犯人应得之罪办理,否则将教士撤回本国”。第五,要求传教士申领传教执照应注明传教地方,不得影射潜往他省,或转借他人使用,如有贿买、转借执照和其他不法情事,除将原照涂销和冒充教士之人严办外,“仍将教士驱逐回国”。另规定传教士应将执照送地方官衙门呈验,路过各关卡,不得携带应税货物,偷漏税项;执照内教士姓名应以汉文为凭,以便各处认别;传教士回国、改业或身故,不再传教,即将执照缴销;发生“叛逆”和有军务省份,不得前往传教,“以示真正保护之意”。第六,传教士收人入教,当先“察其人曾否犯罪为恶,可收则收,不可收则不收”;如入教后有不法情事,也应立即“逐出教外”。要求传教士将所收教民各项细情每月每季“汇总册报地方官备查”,地方官也按月按季前往查核,这样方可做到“教名无损,而相处自安”。第七,要求传教士遵守中国体制,不可稍有僭越,不得擅用关防、印信,以及递送大小衙门照会;如需晋谒中国官员,应照中国士人之例,以礼相见,“不得径入公堂,扰乱公事”。第八,要求传教士“不得任意指请查还教堂”;教会买地建堂,以及租赁公所,应同真正业主报明地方官,核查与本地人民不相嫌恶,均无异词,方准按同治四年定章办理。

  对于总理衙门所拟八条传教章程,当时各国基本都持反对态度,法国更不例外。1871年3月15日,法国驻华代办罗淑亚照复总理衙门,亦明确反对,表示“甚为骇闻,并恐一到法国,众民知晓,必致心觉不服”,并回避传教中存在的问题,不赞同总理衙门认为中外之间只有教务问题没有处理妥善,强调中外之间尚有觐见问题、招工章程问题、商务问题、关税问题、外国船只往来内地河港问题,均须亟应解决;同时表示需“转达本国执政大臣,一俟由彼复示到后,方可咨复”。总理衙门除照会罗淑亚外,也将八条章程和传教节略函寄崇厚,指示他在递交国书之后,“如论及教务,可将法国教士实在情节,详细陈说”。但由于法国方面要求重新讨论天津教案赔偿问题以及觐见问题,热福理拒绝商讨传教章程。直至7月下旬他才与崇厚逐条讨论传教章程,于7月24日、28日和8月3日举行了三次会谈。

  在7月24日的会谈中,崇厚与热福理就传教章程第一、二、三条内容进行了交流。关于育婴堂问题,崇厚肯定这是一项慈善事业,但强调百姓对这一事业的意义的认识被误导,因此首先应该消除民众的偏见。热福理同意育婴堂接受中国当局的监督,确保育婴堂的管理不存在任何不良问题,但强调育婴堂的管理仍应完全由修女或者主教掌握,对于总理衙门提出的“有必要将教会育婴堂撤回到欧洲去”的建议,表示不可接受,指责这一建议“与条约的规定相背离”。对于崇厚介绍中国育婴堂与教会育婴堂对待孤儿的区别,热福理并不认同中国允许他人抱养为嗣、准许本家探视或领回的方法,认为不如由教会修女收留这些孤儿更有益,免除这些孩子受到前来领养他们的陌生人的支配,他们在教会育婴堂的命运无疑会更好。关于禁止中国妇女入堂问题,崇厚强调妇女入堂有违中国习俗,这是被禁止的,教会有必要服从每个国家的风俗。热福理则表示可根据中国寺庙的办法和习俗解决,为男女设置不同的入口。第三条关于约束传教士行为、避免民教纠纷和冲突问题,崇厚只是强调要处理好传教士与地方当局的关系,希望法国政府制止传教士的违法或违约活动,服从中国地方当局管理。对此,热福理持保留意见,同意制止传教士卷入反对中国当局的政治谋反活动,但对传教士为维护自己权利起诉地方当局,法国政府则会提供有力支持,要求清政府保护传教自由。他指出:在欧洲,布道和习教完全是自由的,不必要求任何的保护或者特殊的担保,对不同宗教信仰的忠诚在他们的教堂里是不受束缚的。当基督教徒在中国的处境能够像犹太教徒和伊斯兰教徒在法国那样受到保护的时候,那么就不会再发生任何的纠纷。当局的义务在于引导、教育民众,严厉处罚那些制造麻烦的人。

  在28日的会谈中,崇厚与热福理主要讨论了第四、五、六、七条内容。关于第四条内容,热福理坚决反对总理衙门提出的中外教案不得再议赔偿的意见,声言“赔款并不是惩罚,只是对那一次所受损失的赔偿”。对于第四条要求外国传教士不得包庇教民问题,热福理也不赞同,认为这是清政府“反对传教士充当教徒和地方当局之间的中间人”。崇厚则解释:“如果被逮捕的教徒是无辜的,那么传教士的保护完全可以接受,但是传教士不能阻止教徒到法庭。如果传教士说得有理,那么我们应该承认传教士,并寻求一种令各方都能接受的折中方案。关键在于传教士、地方当局和乡绅之间达成协议。”同时,热福理抱怨天主教徒在中国没有得到重用,受歧视。崇厚则解释,无论天主教徒还是伊斯兰教徒与基督教徒,他们在中国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地位,并未受到歧视。此外,对于总理衙门在第四条中提到的牵累绅商问题,热福理很不理解,崇厚则详细向他解释了绅商在中国地方的角色和地位及对教案的影响。对于第五条传教执照问题,热福理除对骚乱地区拒绝发给传教执照稍表异议之外,其他并无反对意见,表示“只要没有超出条约规定的范围,中国政府有理由监督发给那些正式传教士的执照”。对于第六条要求甄别入教教徒和每月每季造册汇报问题,崇厚为争取热福理的理解和支持,极力解释这是总理衙门出于保护教会的好意。对于第七条要求传教士不得擅用关防、印信,热福理表示不能理解。崇厚则解释说,根据中国习惯,只有官方使用印信,传教士使用印信就将自己置于当局之列,而总理衙门认为传教士的身份只能等同于有名望的士绅,因此不能像官员那样使用关防、印信。崇厚还指出,“在法国你们有宗教上的等级,你们有枢机主教、大主教、主教,最后是神甫,他们享有不同的特权,但我们不能给予他们这些特权”。热福理肯定崇厚对法国宗教界的了解,但同时又不赞同崇厚的意见,指出这些法国枢机主教、大主教、主教和神甫“在我们国家就是官员,不管他们是天主教、基督教还是犹太教,他们都有他们的等级和特权。为什么在中国不能建立类似的制度呢?”并且,“如果主教被置于与某些官员相似的地位,那么他们就可以与地方当局一起直接处理一些案子,这些案件不必送到北京去处理。而今天,即使最小的案子也都由总理衙门去处理,同时还需要使馆进行干预。假如不是这样的话,这些案子就会简单许多,也可以避免很多的争论”。

  在8月3日的会谈中,崇厚与热福理主要讨论了第八条关于教堂的归还与重建问题。热福理认为这一要求“没有丝毫正确的地方”,表示“传教士并不要求他们没有权利拥有的财产,他们只是根据条约要求从前属于他们的东西”。崇厚则解释说:“传教士要求归还从前他们占有的地产和教堂,中国政府自从那时以来已有考虑。通常房子已经更换多个业主,因此,归还是十分困难的。在终止纠纷以后,当局会进行干预,帮助传教士获得另外的土地,困难也就迎刃而解。传教士最好获取那些没有业主的房产,否则会招致乡绅们和百姓的不满。”

  需要指出的是,崇厚与热福理关于传教章程的会谈具有交流和咨询性质。因此,崇厚在会谈中并没有像天津教案和觐见问题那样坚定立场,执行清政府的意图,维护传教章程的合理性,相反,在许多问题上都迁就和接受热福理的观点和看法。如在与热福理进行交流后,崇厚当即承认教会的育婴堂比中国的更好;表示关于禁止中国妇女入堂的要求系受舆论的影响,并不重要,同意没有必要就此达成协议;承认第三条对传教士不法行为的指控“有许多不公正的地方,这是大量对天主教徒不公正的报告的结果”,劝慰热福理对于这一条内容不必过于认真,仅仅强调传教士必须服从地方当局,其行为必须符合条约;同意向清政府汇报,修改第七条关于禁止传教士不得擅用关防、印信的要求;等等。他们的会谈虽然都做了记录,并且分别签字,认同会谈内容,但随着中法谈判移到北京,有关教务问题的谈判也转由法国驻华代办罗淑亚与总理衙门之间进行。1871年8月13日,总理衙门照会罗淑亚,谓:“本衙门已经向您传达关于传教问题的八条章程及一份节略。我们的想法在该章程和节略里已经做了非常详尽的阐述。……如果贵国政府对我们的传教章程和节略有反对意见,该章程尚未实施,您可以随时与我们谈论这个问题。”

  为了解决教务问题,同时也为了说服在华传教的法国传教士接受清政府的意图和决定,罗淑亚认为,在与清政府商谈教务问题之前有必要首先由使馆工作人员在翻译的协助下,前往四川和贵州就传教士遭受攻击的问题进行实地调查,一方面了解真实情形,另一方面也便于说服传教士。他指出:“传教士们不会服从任何规定,也不会改变他们的做法,除非有罗马教廷的命令。为了得到教皇的命令,必须事先获得大量无可争辩的事实。在主教中,大多数人是单纯的,忠诚的,也从来没有造成麻烦,他们会接受使馆的意见,即使常常有那些挑唆者。但是在这些谦虚的主教身旁,有一些令人讨厌的人,他们总是时刻准备拒绝使馆的意见,只要使馆的意见与他们的冒险精神不相符合。对他们而言,谨慎就是软弱,他们从不接受任何的让步,即便是客观形势需要作出这些让步。……为了制服这些人,必须用不容置疑的方式证明他们的出现以及行为不谨慎的危险性。”

  同时,法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其他列强对于传教章程的态度和意见。8月18日,法国外交大臣和密萨就致函法国驻伦敦代办加瓦尔(Gavard),指示他了解英国方面对传教章程的看法。

  11月6日,法国外交大臣和密萨对总理衙门因各国的反对撤回传教章程表示欢迎,他在写给恭亲王奕?的回信中说道:“我们又获悉,该章程草案遭到外国驻北京的主要使馆的强烈反对,其激烈程度与我们相同,该草案刚刚被撤回。我们对总理衙门在这种情况下所表现出来的谨慎表示赞赏。”他认为总理衙门在传教章程中打算推行的变革的理由“缺乏根据,即使没有明显违背以前的条约,这些变革也是无法继续下去的”。和密萨建议教务问题最好由清政府颁布法令,引导百姓尊重传教士,指出:“总统认为死刑和赔款并没有比附加的道义上的保证更有效,他相信保护法国和各国传教士最可靠的办法是,中国政府通过颁布法令,公开表示尊重他们,这是行善和守法诚实的人们有权得到的。只有这样,民众的偏见和不怀好意的指责才会立即消除。因为我们知道中国人民是驯服的,他们会听从官员的话。”11月23日,法国总统梯也尔在凡尔赛宫接见崇厚的答词中也为传教士辩护,表示“传教士实系行善有功之人,他们为了在全世界传播文明的原则而移居国外,劝人为善,与那些煽动民众仇恨、心怀叵测的人进行斗争”。他建议清政府承担起责任,“除了镇压民众的极端行为以外,同时还应该平息他们的激动情绪,消除他们的偏见,给他们指出一条理性和人道主义的道路”。

  12月16日,法国驻华代办罗淑亚根据法国政府的指示,照会总理衙门,并援引美国驻华公使的答复,对传教章程内容逐条辩驳,指责章程内容缺乏根据,违背中外条约规定,“将夙昔指斥之言,悉荟萃于八条之内”;而这些指斥之言“屡经查办,皆化为无”。他警告“本国人众睹此章程,无不惊讶,实出情不自禁。盖思中国与交涉各事,众悉照立章原意施行,或恐于两国交谊遂致摇动,甚或因而决裂”,最后表示“详查以上历论八章,未免毕竟难以一允”。

  在法国和其他列强的共同反对下,总理衙门在天津教案之后试图通过约束和规范传教士传教行为和活动以消除民教冲突的努力,以失败告终。而法国和其他列强对在华传教士的袒护,则导致民教冲突在19世纪下半叶连绵不断,得不到解决,并愈演愈烈,最终爆发1900年的义和团运动。溯其渊源,法国等列强的传教政策实有以致之。

  结语

  中法关于天津教案的交涉和崇厚出使法国,看似只是中法双边关系的问题,实则牵涉近代中西关系的一系列重大问题。

  首先,就中法天津教案交涉来看,清政府固然有屈辱退让的一面,但也有强硬的一面。无论总理衙门还是特使崇厚,均坚持“理所不能办者,断不能曲从;理所应办者,必当如其分量”。中方坚决拒绝法方处死地方官的要求和将重新谈判天津教案、解决觐见问题作为递交国书的条件,最终迫使法方作出让步。另外,过去将天津教案的所有责任推给曾国藩也是不妥的,毕竟曾国藩只是执行者,决策者是总理衙门和军机处。

  其次,就崇厚出使法国而言,清政府的本意是为天津教案向法国政府道歉,旨在缓和两国关系,即“通好”,遣使带有具体目的和临时性质。但是,在华列强驻京公使和法国代办罗淑亚则别有用心,企图借此解决中西交往中长期争论不休的遣使,特别是觐见问题。他们希望通过崇厚出使法国,向法国总统递交国书,从而提出所谓的对等原则,解决外国驻京使节觐见皇帝的问题。法国希望以天津教案交涉为契机,在这一问题上能领先其他西方国家。

  就崇厚出使法国的历史意义与影响而言,过去认为这只是一个道歉使团,于中国并无荣光。虽然这样说有一定道理,但如果我们将崇厚出使法国置于中国走向世界、进入国际大家庭的视野来考察的话,还是有其积极意义。此前曾有1866年的斌椿观光团、1868—1870年的蒲安臣使团,可以视为中国向外遣使的尝试。斌椿使团虽由中国人自己带领,但其性质不属于外交使团,只是以考察西方社会为目的,且系“微员末秩”,一个由低级官员率领的政府考察团。事后总理衙门就表示以后不能再派遣此类考察团。蒲安臣使团确系外交使团,但由外人率领,虽然途中蒲安臣意外去世,由中国官员志刚等继续完成出使任务。而此次崇厚出访法国,自一开始即由中国高级官员自己率团出访。崇厚在法国期间与法国政府官员和各国驻法使节彼此往来,对加深中西间的理解与交往,改变西方人对中国官员的印象具有积极的意义和影响。崇厚以自己的机智和温文尔雅给法国和西方世界留下良好的印象,法国外交大臣和密萨给总理衙门大臣奕?的回信和法国总统梯也尔给同治皇帝的回信,均对崇厚的言谈举止给予充分肯定,希望中国在法国设立使馆,派出的使节也都能像崇厚那样。虽然崇厚回国后中国没有马上遣使国外,但无疑为将来积累了外交经验。几年后常驻使节的派遣与觐见问题的解决,都不是偶然的。崇厚的出使法国在其中也产生了影响。

  最后,关于传教与排外的问题,也即如何防范将来悲剧重演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各国政府和官员虽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如美国公使镂斐迪所说,“如怀恨洋人,唆怂将各处洋人趋逐,必至酿成大患”;俄德美英四国公使也认为此案“实与保全驻华远人均甚有关”。李鸿章也指出,“若杀戮太过,实为洋人永远之患,尤非各国厚待中国百姓之心”;然而中外双方在防范措施上却有不同的思路。中方希望通过约束传教士的行为,减少民教冲突。而外方则一味袒护传教士,无视传教士和教徒的不良行为,只希望通过从重处罚中国官员以警戒百姓;对于中国政府拟定的传教章程或其他防御性措施,则极力反对,或找各种借口阻挠。

  排外并非中国官民单方面原因造成的。正如中国驻美公使伍廷芳在对美国公众发表演讲,分析排外根源时所说的,正是外国人的侵略、轻率、专横和不尊重中国长期珍惜的传统与习俗才激起民众的仇视,人际关系与国际交往的一条“黄金准则”,便是孔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互惠互利”。但是外国政府与侨民缺乏自我反思。正是这种短视、利己、错误的思维,使得西方各国未能重视总理衙门的警告和各国有识之士的建议,以致华洋关系进一步恶化。外国使节在分析天津教案的原因时即已认识到,如果导致教案的原因没有根除,那么将来仍会发生类似的事件,正如美国驻上海总领事西华(George F. Seward)所预言的,“据说历史会重演。如果这场屠杀是由于某些原因造成的结果,而当这些原因还在起作用时,我们就有可能看到屠杀的种种恐怖场面会再现在我们与中国交往的过程中,这一问题突出得令人不寒而栗。这应当成为向人们提出警告的信号”。可惜的是,这一预警未受到重视,悲剧还是一而再、再而三地重演。

  (本文注释内容略)

  原文责任编辑:武雪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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