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数字治理秩序演变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2023-07-17 作者:张晋岚 来源:《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2023年第1期

微信公众号

分享
链接已复制

摘  要: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数字技术和数字资源成为影响大国综合实力对比与战略博弈态势的关键因素,全球数字治理成为全球治理的重要内容。中国持续性的崛起必然会对全球数字治理秩序的演变产生深刻影响。本研究在明晰全球数字治理秩序的核心构成要素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来自体系层面和单元层面不同因素对崛起国和守成国的全球治理策略的影响,构建了由“权力结构—制度结构”和“竞争性—合作性”组成影响类型分析框架。

关键词:

张晋岚,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国际政治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全球治理和大国战略。Email: zjlcarrie06@163.com

  

  问题的提出

  在人工智能、5G、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数字技术越来越深刻地影响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的背景下,拥有世界领先数字技术创新能力和规模庞大数据资源的国家,能够在数字时代的大国竞争中获得先行优势,对全球数字治理制度的改革、创建和运行发挥主导作用。因此,数字技术成为大国战略竞争的核心内容和影响竞争态势的核心要素。数字技术在为国家实力增长带来强大驱动力的同时,也使国际社会暴露在网络攻击、网络威慑、网络恐怖主义、数据泄露等数字安全风险之中。作为新兴治理领域,全球数字治理尚未形成成熟的治理体系,许多与新兴数字技术相关的国际标准、治理规则和规范仍在制定与完善过程当中。因此,国际社会如何协调各国利益,达成与数字技术和数字资源相关的治理共识,对全球数字治理秩序的稳定运行至关重要。

  中国崛起是当今时代国际关系领域的重大事件,对国际权力格局重塑、国际秩序转型和全球治理秩序的演变都具有关键性的影响。中国日益增长的数字科技实力以及应用水平不仅提高了中国在全球数字治理中的影响力,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国面临的数字安全风险。在此背景下,以下研究问题应运而生:中国崛起将如何影响全球数字治理秩序的演变?

  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不仅能够让人们在学理层面上厘清关于中国崛起与全球治理秩序关系的既有理论观点,也能够从现实层面就“中国如何在推动全球治理秩序变革的同时,降低守成国议题遏制策略的负面影响”这一问题给人们带来启发。

  文献梳理与批判

  国际关系学界关于中国崛起对全球治理秩序影响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秩序威胁”论。此观点将中国崛起视为对自由主义国际秩序的威胁,担忧中国因利用其强大实力构建符合自身利益的国际制度,将“侵蚀”自由主义国际秩序的核心价值理念。法里德·扎卡利亚(Fareed Zakaria)认为,中国似乎倾向于以取代现有国际体系的方式提供公共产品,若中国利用其日益增长的影响力要求各国在既有制度安排和新兴制度中作出选择,就会破坏现行的国际秩序。迈克·博伊尔(Michael J. Boyle)强调,新兴国家的崛起挑战了国际秩序的基础,即自由主义价值观。由于新兴国家不满现行国际秩序中的利益格局和实力格局的分配,这个国际群体会推动国际制度的改革或构建一套替代性的制度,以使其符合新兴国家体的利益,扩大新兴国家的影响力,而这对美国在自由主义国际秩序中的领导地位构成威胁。可见,“秩序威胁”论实质上体现了现实主义的零和博弈逻辑,这种观点将现行国际秩序界定为由美国主导的自由主义国际秩序,并以国家意识形态作为划分“修正主义国家”和“维持现状国家”的依据。在这一逻辑框定的背景下,同美国意识形态相左的崛起国家,被先验性地假定为对现行国际秩序基础的威胁;崛起国对国际制度内容的任何改革行为,都将被视为对美国主导的国际秩序的不满行为,以及试图构建以崛起国为领导地位的新秩序。显然,这一路径属于美国主导的自由主义国际秩序观的话语体系。这种话语体系具有给崛起国贴上“修正主义国家”标签的价值偏好,遭到一些学者的有力反驳。例如,江忆恩通过对中国的国际制度参与率和国际准则遵守度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结论:在就全球重大问题认同于国际社会的程度方面,中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融入国际制度,并在制度内表现出积极的合作态度。温尧认为,主导国的国家利益会随着内外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它也可能具有“修正主义”的动机。因此,主导大国至少也应当被视为并非先验正义或一定正确的一方。宋伟指出,判断一国是否为“修正主义国家”,应视其对国际秩序基本规则的态度而定,而非具体议题上的“修正主义”行为。

  “秩序威胁”论表明,中国崛起可能会引发秩序主导国维护其秩序领导地位的警惕心理。然而,这种观点背后蕴藏的规范性偏好,将崛起国在国际制度内的行动视为对现状的威胁,与中国在国际秩序中的实际主张和行为表现相悖。因此,在分析中国崛起对全球治理秩序的影响时,应当从价值中性的视角分析中国在全球治理权力结构和制度结构中的动机和行为,以得出与经验现象相符的观点。

  第二,公共产品助益论。这种观点从公共产品供给视角出发,认为中国综合实力的增强,促使中国全球治理能力和参与治理意愿的提高,进而能够改善全球治理公共产品的供给困境,推动全球治理目标的实现。首先,中国与现行国际秩序存在利益交融的相互依赖关系。中国的发展受益于现行的国际秩序。同时,中国积极为国际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并且为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增长作出重大贡献。因此,中国崛起对自由主义国际秩序并不构成威胁。其次,中国崛起为全球公共产品供给、增强全球治理影响力提供强大的动机,缓解全球治理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困境。作为负责任大国,中国积极在全球治理领域提供安全类、价值类、发展类、规则类的公共产品,促进供给侧与需求侧的对接。黄河认为,中国倡导的“一带一路”合作平台,能够改善全球治理公共产品供给赤字问题,形成以中国为中心节点的合作关系网。此外,中国在维和行动、发展治理、气候变化、经济治理等议题领域发挥积极的公共产品供给者的作用,履行了其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国际责任。此类观点侧重强调中国崛起为全球治理进程带来的公共产品供给的助益性。但是,由于公共产品的种类涵盖国际制度和议题能力(器物性)层面,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崛起国的公共产品供给行为对全球治理秩序中的权力结构和制度结构演变产生何种影响这个问题作进一步的探究。

  第三,“维持—变革”论。此种观点认为,中国会选择融入现行国际秩序,并在一定程度上接受现行国际秩序的规则;与此同时,中国将会增强自身处理全球治理议题事务的能力,积极参与国际制度和规则的改革,以促进制度权力与物质权力的分配格局相匹配。马修·斯蒂芬(Matthew D. Stephen)从制度竞争视角出发,认为新兴大国的崛起引发了全球治理领导地位和权力的竞争,全球治理的制度格局将呈现更多元化与多中心化的趋势。冯惠云和贺凯认为,中国崛起将不可避免地挑战现存国际秩序,会寻求制定新的规则,并接受规则和规范的约束。这种制度锁定效应,使得中国对国际秩序的制度性挑战比普遍预测的结果更加和平。蒲晓宇指出,中国在某种程度接受由美国主导的国际秩序的前提下,采取“依法抗争”的策略,逐步推动国际秩序的改革,增强自身的议程设置能力。可见,这种研究路径强调中国崛起将促使其在现行国际秩序框架内积极开展制度性变革,以维护崛起国在国际制度中的利益。因此,其所采取的制度变革策略并不意味着对现行国际秩序的全盘否定。这一观点实际上是对“秩序威胁”论暗含的价值非中性的修正,但是该观点主要关注崛起国对全球治理秩序的制度维度的影响,忽视了崛起国对全球治理秩序的权力结构带来的具体变革。因此,我们需要构建一套完整的理论分析框架,对崛起国在全球治理秩序中的“变革性影响”的作用维度与作用走向进行详细探究。

  总体来看,上述三种主要的分析性观点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秩序威胁”论以西方自由主义价值偏好为导向,先验性地假定崛起国为“秩序修正主义国家”。这导致人们将崛起国试图创建或改革国际制度体系的行动均视为对主导国领导地位的威胁,从而忽视了崛起国对全球治理进程的积极影响。公共产品助益论注意到中国崛起对全球治理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困境的改善作用,但该观点尚未就崛起国的公共产品供给行为对全球治理秩序内部不同结构层面产生的不同性质的影响进行深入探究。“维持—变革”论着重强调国际权力结构的变化对全球治理制度结构演变的影响,但仅强调制度性变革,仍不足以展现崛起国对全球治理秩序影响的全景图。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理论方面对“变革性影响”的维度与走向进行分析,以更好地理解中国崛起对全球治理秩序演变的影响路径和逻辑。

  理论分析框架建构

  概念内涵的界定,是构建理论分析框架的首要前提。这是因为,概念是理论体系最为基础的构成部分。相关核心概念的定义(包括描述性定义和分析性定义),则构成理论内部的基本逻辑。因此,本部分将首先厘清关键概念的意涵,并在此基础上说明概念之间的逻辑联系。

  全球数字治理秩序

  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关于“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的内涵尚没有统一的定义。例如,根据全球治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的观点,治理的实质是“个人和机构、公共和私人管理其共同事务的多种方式的总和”。同时,实现治理的路径,主要是指得到授权的正式机构和制度以及一些符合公众和机构利益的非正式安排。詹姆斯·罗西瑙(James N. Rosenau)强调,全球治理由以下两个核心要素构成:一是正式的制度与组织;二是规则体系。张宇燕和任琳认为,全球治理的行为主体为“国家或经济体构成的多权力中心的国际社会”,治理方式是“国际制度、规则或机制的综合”,以及各国博弈者在无政府状态下“通过集体行动克服国际政治中市场失灵的努力过程”。蔡拓则强调,全球治理须是指多元行为体通过平等对话和协商合作共同应对全球问题的规则、机制、方法和活动。在综合分析既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将“全球治理”定义为:多元治理行为体通过正式或非正式国际治理制度平台对某一全球性议题开展协商行动,以达成治理的合作规则、规范和治理方案。

  “秩序”的本意是“有条理、不混乱的情况”,其实质是“社会系统内的可预测程度”。这是因为,秩序具有调控行为体行为和交往结果的作用。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认为,秩序包含三个核心要素,即追求基本或主要目标的共同利益观念、规范行为的规则以及使规则产生效力的制度。从这一视角出发,可以认为秩序是一种行为体行为受到可预期规范约束的结果,其本质是一种制度性的观念体现。由此可知,“秩序”概念本身,包含了行为体间互动关系的稳定状态和观念制度化的结果这两个核心要义。因此,秩序的稳定性越高,通常意味着秩序内部规范行为体的制度化水平越高,行为体遵守秩序内部的规范、规则和制度的程度越高,行为体行为的可预测性越强。

  国际秩序是国际社会各行为体在互动交往中形成的一种稳定、有序的状态。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就这一概念的界定达成的共识是,国际秩序是各主权国家接受的行为规则和制度的体现,具有规范国家间互动的功能。与此同时,既有研究在关于国际秩序的具体构成要素方面存在分歧。例如,阎学通认为,国际秩序由“国际主流价值观、国际规范和国际秩序安排”三要素构成。但贺凯和冯惠云认为,国际规范实际上是价值观和理念要素的体现,国际秩序的界定不应忽视物质实力的因素。在此基础上,他们提出国际规范、实力对比和国际制度是国际秩序的三个核心要素。亨利·基辛格曾对国际秩序的内涵作出更为简化的界定:世界秩序、国际秩序和区域秩序,本质上由一套为各国接受的规则和实力分布的态势构成。基于上述研究和讨论,本文认为,国际秩序是由主权国家间的权力结构和国家行为体接受的制度结构这两部分构成。其中,权力结构是由国家间综合实力对比决定的。国家间的权力对比态势的变化,会影响国家间的利益格局分配,进而影响国家的国际制度策略选择及其对国际规范的竞争偏好,并最终影响国际秩序发展的稳定性。因此,权力结构是国际秩序形成的基石。另一方面,制度结构由为了规范国家行为体基本的互动行为而形成的国际规则、规范和制度所构成。制度结构通常反映秩序内国家行为体的利益共识,是国家博弈的产物,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国家权力博弈的行为。

  在梳理全球治理、秩序和国际秩序概念内涵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将“全球治理秩序”界定为多元治理行为体为解决某一全球性安全议题所形成的特定制度性互动模式。全球治理秩序由议题实力对比、治理制度、治理规范构成。其中,议题实力对比属于权力结构,而治理制度和治理规范则属于制度结构。具体而言,第一,议题实力对比是行为体的全球治理能力在特定议题上的体现,主要体现在治理资金供给能力、治理技术水平、治理公共产品生产能力以及治理方案创新等方面。议题实力是推动全球治理秩序形成的重要前提之一。这是因为,议题实力强的行为体,能够借助其综合实力为治理规范的落实和治理制度的运行提供相应的治理性公共产品,从而维持治理制度的有效性,增强全球治理秩序的稳定性。因此,行为体的议题实力对比格局,是全球治理秩序形成的重要基础。议题实力对比的态势变化,会对治理规范和治理制度的演变产生重要影响。第二,治理规范是一种指导多元行为体在某一议题领域开展治理行动的基本价值理念或行为准则。这方面的实例,可以列举《联合国宪章》第二条,它明确了主权平等原则,以及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国家间交往原则。又如,面对全球治理效果不佳和逆全球化浪潮兴起的国际挑战,中国提出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以期与国际社会共同塑造平等、民主的全球治理秩序。第三,治理制度包含具体的治理行动规则和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治理制度安排是行为体开展治理规则制定、修改、运行的平台载体,行为体的治理规范偏好通常体现在其所支持或创建的规则与制度当中。行为体遵守治理规则的程度,是治理制度效力的重要体现。上述三个构成要素并非相互独立作用于全球治理秩序的稳定和变化,行为体的议题实力对比变化会影响其在某一议题上采取的策略的收益与成本评估,进而影响其治理规范的偏好和治理制度的策略选择。与此同时,治理规范和治理制度也会对行为体之间的议题实力竞争产生一定程度的规范作用,维持治理秩序的总体稳定。

  在此框架下,全球数字治理是数字技术深刻影响国家权力来源、安全利益和交往行为模式的必然产物。美国国际战略研究中心(CSIS)将“全球数字治理”定义为围绕数字技术的开发和使用而形成的管理规范、制度和标准。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指出,全球数字治理的目的是“解决数字化引发的国家间差异拉大、利益冲突或立场等难以调和等问题”。数据是全球数字治理的核心问题。当前的重点数字议题包括人工智能治理、跨境数据流动、数字平台责任、全球数字税等。保健云认为,全球数字治理针对的是与数据资源开发和数字技术发展相关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安全等多个领域。叶成城明确了数字时代的核心特征是数据、硬件和算法成为国家重要的数字资源,同时也是数字时代的核心生产资料。数字资源推动了生产方式的变革,由此成为国家在数字时代背景下的结构性权力的来源。综上,本文将“全球数字治理”定义为:多元治理行为体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应对数字资源和数字技术所带来的跨国性安全挑战以及规范国际数字合作行为的过程。在此基础上,“全球数字治理秩序”由行为体的数字议题实力对比、数字治理规范和数字治理制度构成。

  第一,行为体的数字议题实力,主要体现在数据收集与分析能力、数字技术创新与应用水平、数字技术硬件研发和生产能力这三个方面。在以大数据、5G、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数字技术发展和多域应用为特征的数字时代背景下,数据资源与数字技术成为影响国家行为体数字实力的关键要素。一方面,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生产要素,数据资源的富足性,数据收集和处理能力,在推动数字技术创新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数字技术和硬件设备为数据的收集、存储、分析和应用提供支持,有助于数据资源在各个领域的应用价值潜力得到充分挖掘,进而促进数字技术和数字硬件水平的提高。因此,若某一大国拥有丰富的数据资源和高水平的数字技术,则意味着该国更有能力发展出更为先进的数据处理数字技术,并提升数字技术的应用水平,研发和生产性能更佳的数字技术硬件设备,孕育出更多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大型数字科技企业,增强大国在数字时代中的国家竞争力,进而在全球数字治理秩序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数字治理规范,是指与数字资源和技术相关的安全风险处理或相关国际合作行为的指导原则和理念。这些规范不仅体现了如何规范倡导国在数字治理领域的价值理念偏好,而且会影响国家行为体在治理规则协商和制度策略方面的行为。

  第三,数字治理制度,包含了行为体针对数据安全、数字经贸活动、数字技术研发与应用、网络安全等议题所制定的相关治理规则和制度性安排。国家的数字治理规范偏好和治理制度策略,受到其在全球数字实力对比格局中所处的位置和数字安全利益认知这两个因素的共同影响。与此同时,数字治理规范和治理制度具有规范国家间数字竞争与合作行为的功能,二者是全球数字治理秩序稳定的制度性基础。

  综上,全球数字治理秩序包含了多元行为体的数字议题实力对比结构和数字治理制度结构这两个维度。议题实力对比结构会影响国家在制度结构中的互动策略,影响制度结构变革的方向,而制度结构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国家在议题实力结构中的博弈行为。

  崛起国影响全球治理秩序演变的路径和类型

  “崛起”是指大国实现相对综合实力的持续性增长,这一变化对国家间力量对比格局、国际秩序、国际制度会产生持续性重大影响。崛起国的出现,本身就意味着国际物质性实力和制度性权力分配格局的结构性变动,同时也深刻影响国际秩序的转型进程。若秩序主导国将崛起国的相对增长态势视为对自身国际秩序主导权的威胁,那么其将倾向于对崛起国实行战略遏制,由此可能引发两国之间的战略竞争。由于全球治理是大国在国际秩序中的影响力所呈现的关键领域,因此,崛起国与守成国的权力竞争往往会外溢至全球治理进程当中,并对全球治理秩序的演变产生双重影响。

  首先,崛起国对全球治理秩序的演变具有竞争性的影响属性。在体系层面,一方面,崛起国在经济、军事、政治、科技等领域的总体实力相对上升,意味着其具备提升全球治理议题实力的条件(特别是在治理资金与治理技术方面)。崛起国全球治理议题实力的增强,会使得该议题领域内的治理制度格局滞后于议题实力结构的变化。在此情况下,为维护其随着综合国力增长而扩展的全球治理利益,崛起国会倾向于推动既有全球治理制度体系的改革,以完善全球治理体系。另一方面,全球治理的议题属性,会影响守成国与崛起国在某一全球治理议题领域中的竞争程度。议题的战略价值越高,崛起国越倾向于增强自身的议题实力,减轻议题脆弱性,以避免在该议题领域中“受制于人”的困境。同时,崛起国推动该议题领域内的治理制度体系改革的积极性也会越高,以便促使治理制度结构能够真实反映议题实力结构的变化,为崛起国发挥全球治理影响力奠定制度基础,缓解守成国利用其实力和制度地位的优势对崛起国采取遏制策略的压力。

  在单元层面,崛起国推动治理制度改革的行动以及所涉及的议题战略价值,会影响国际秩序守成国的威胁认知和应对策略。守成国是现行国际秩序中综合实力最强大的国家。基于此,守成国凭借其资金、技术与软实力优势,能够形成强大的全球治理能力,进而在全球治理的具体规则制定、制度建构与运行、规范倡议等方面发挥关键性作用。崛起国综合实力的相对增长,不仅意味着守成国在国际权力结构中所占份额的相对减少,而且意味着它在全球治理秩序的权力结构和制度结构中的地位和影响力相对下降。根据“前景理论”(Prospect Theory)关于国际政治领域的假说,如果一个国家意识到自身的处境正在恶化,那么它可能会将现状框定为一定程度的损失(a certain loss),并愿意采取过度冒险的行动,以弥补其遭受的损失或防止现状进一步恶化。国际关系学中的“地位理论”(Status Theory)研究表明,国家在国际交往过程中不仅注重增强与保护其物质性利益,同时也具有寻求在国际社会中获得更高地位的心理动机。这是因为,地位具有增强一国强制性能力与国家合法性的作用。“地位焦虑”(status anxiety)论认为,崛起国相对实力的增长,使其国际地位越接近守成国,在此情况下,守成国的“地位焦虑”感越强烈,大国间“地位竞争”的可能性越大。这是因为,高地位(high status)在本质上具有稀缺性。崛起国的出现,意味着守成国的地位主导性面临强大竞争对手的冲击,守成国很可能会对崛起国的地位追求行为采取遏制性策略,以维护自身的国际地位。从认知性视角出发,个体对危险的评估与自身是否具备能力有效应对这一因素相关。当个体无法避免刺激性因素带来的损害,它们对这一因素的“知觉阈限”(threshold of perception)就会提高,即“知觉防御”(defense of perception)。当个体有能力避免刺激性因素的伤害并能够改变其不利状况,其“知觉阈限”便会降低,即“知觉警觉”(vigilance of perception)。根据这一理论推断,国家对威胁的感知程度,受到其是否认为有能力应对这一威胁的判断的影响。当一国认为自身无法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威胁所带来的安全问题,它会倾向于“知觉防御”。但当一国认为自身有能力采取有效行动规避威胁所带来的利益损失,那么它对于威胁的敏感性会增强,并处于“知觉警觉”状态。上述理论表明,面对崛起国实力相对上升的态势及其在全球治理方面推动国际制度变革的行为动机和表现,守成国往往会担心相对实力的下降会使其无法维持在全球治理中的国家利益和国际地位。因此,守成国会倾向于通过将相互依赖关系武器化、安全化和将议题威胁政治化等方式,遏制崛起国在全球治理议题实力结构和制度结构中的影响力,以维持自身在规则制定、议题话语权、公共产品供给等方面的优势。

  在体系层面和单元层面因素的作用下,守成国与崛起国在全球治理的具体议题领域内会产生竞争性互动,影响全球治理秩序的演变与转型。双方在全球治理领域内的竞争主要表现为:其一,在权力结构层面,守成国与崛起国着力增强自身的议题实力,降低议题脆弱性,以削弱竞争对手的议题实力优势对其议题安全利益所带来的威胁。此外,议题实力的强化,能够提升议题治理水平与国际公共产品供给能力,进而提高大国的议题影响力。因此,崛起国的持续相对实力增长态势将不可避免地对全球治理秩序中的权力结构转型产生深远影响,这一态势也将驱动守成国为维护全球治理领导力和治理地位而对崛起国采取权力竞争性策略。其二,在制度结构层面,守成国与崛起国会在某一议题领域中开展制度竞争,其中主要包括治理规则、规范、制度和议题设置能力等方面的竞争。守成国将利用其制度性权力的优势,对崛起国实行制度制衡策略,遏制崛起国在既有治理制度内的影响力和规则制定方面的话语权,抵制崛起国创建的新兴治理制度和将崛起国提倡的治理规范理念污名化,与此同时,积极构建符合自身利益的治理制度,并增强这一制度在全球治理中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在此背景下,崛起国会积极推动既有治理制度体系的变革,构建能够反映自身利益的治理制度体系,降低自身国家利益受到“制度非中性”的负面影响。

  其次,崛起国对全球治理秩序的影响,并不仅限于大国权力与制度竞争两个方面。这种影响也有助于增强全球治理秩序中的合作性力量,维护治理秩序的稳定。

  在体系层面,一方面,全球治理是多元治理行为体通过某种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对某一治理议题开展集体协商的过程,以达成治理规则、制度安全和具体计划的共识。由这一定义可知,全球治理目标的实现,是建立在各行为体共同协作的基础之上的,实质上是多元行为体克服集体行动困境以达成国际合作的过程。尽管存在集体行动困境问题,但是公共产品的不完全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国家利益与实力的异质性、国家间的利益关联性,为各行为体进行国际合作提供了动力。因此,全球治理的内在属性决定了国家利益与全球利益的相互关联性和不可分割性。这有助于驱动大国投入治理资源推动合作进程,以维护自身的全球治理利益,并增强自身在合作进程中的影响力。另一方面,崛起国的出现,使得全球治理规则滞后于权力结构的变化,这可能导致全球治理失灵问题,即“国际规则体系不能有效实现治理”,从而使得既有的全球治理制度无法应对安全性质的变化和复杂的相互依存关系。这一困境会促使崛起国推动现行全球治理制度和理念变革,构建更有利于发挥自身影响力的全球治理合作平台,完善治理合作制度,应对国际社会复杂的跨境安全挑战。同时,治理制度和规则还可能滞后于新安全治理领域的出现,这也从客观层面要求治理行为体针对新出现安全风险的特征完善既有的国际治理体系。此外,在全球治理中,只有大国有能力提供多元性、高质量的公共产品。从这一视角出发,大国供给公共产品的行为对全球治理制度“融资”功能的维持发挥着关键作用。同时,大国对治理制度的遵守和支持,是制度效力的重要来源。因此,全球治理的制度有效性,对大国的物质支持和政治支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

  在单元层面,其一,在全球化时代背景下,崛起国实力的快速增长往往会促使其海外利益的扩展,国家与全球范围内多元行为体的相互依赖关系变得更加紧密,这也意味着全球治理利益在崛起国的国家利益排序中得到提升,崛起国提供各类公共产品以扩大制度影响力、促进全球治理措施落实、维护自身国家安全利益的动机也变得更强。其二,崛起国在崛起的过程中,往往面临着“崛起困境”,即崛起大国“既要维持国家实力上升态势,又要降低因国家实力上升而增强的外部安全压力”的两难困境。通过积极供给治理性公共产品,崛起国能够对外展示其支持现行全球治理秩序的意图和全球利益维护者的良好形象。此外,提供治理性公共产品,意味着崛起国欢迎其他行为体搭便车,履行与自身国际实力相匹配的国际责任。因此,这方面的措施有助于增强崛起国的合法性,为国家赢得良好的国际声誉,提升其在全球治理领域的软实力。其三,多元行为体在全球治理能力方面的显著差异,导致行为体的议题脆弱性和治理成本敏感性的不同,因此,议题治理能力较弱的行为体会倾向于寻求加入利于自身的合作制度,或寻求大国的治理援助,以减少治理成本并增强应对全球安全威胁的能力。单元层面的外生性合作需求,为崛起国提供了发挥其“国家功能”的机会。如果崛起国能够利用其全球治理能力的优势,满足治理能力较弱的行为体的需求,那么这些行为体就会有理由支持崛起国在全球治理秩序中的地位和影响力。这一外生性合作需求与崛起国寻求全球治理领域合法性的动机相互作用,共同激励崛起国发挥合作推动者的角色。

  根据上述分析,在体系层面和单元层面因素的影响下,崛起国能够促进全球治理秩序权力结构和制度结构当中合作性力量的增强。在权力结构层面,为增强其在全球治理权力结构中的实力与地位,崛起国会倾向于积极履行国内治理责任,发挥治理示范作用,同时积极向国际社会提供治理性公共产品,帮助议题能力脆弱的行为体增强应对全球性安全威胁的实力,进而推动国际社会整体全球治理能力的提高和全球治理合作进程。在制度结构层面,崛起国为维持国家实力的增长态势和外部环境的稳定,往往会选择融入并支持现行治理制度,逐步推动制度变革,创建符合国际权力结构变化和自身全球治理利益的国际制度,增强本国在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力图解决由于现行规则滞后所导致的全球治理失灵困境。崛起国的制度变革策略,不仅有助于全球治理制度、规则、规范和理念的革新与全球治理权力结构转型趋势相契合,保障全球治理制度的效能,而且能够为国际社会多元行为体提供更多参与治理合作的制度性机会,提高治理行为体的合作积极性(见下图及下表)。

  案例分析:对中国的影响

  在数字时代的背景下,数字技术成为影响未来大国战略竞争态势的关键因素,同时,围绕数字技术和数字资源开展的全球数字治理也成为全球治理的焦点。作为新兴治理领域,尚未发展成熟的全球数字治理制度体系促使数字治理制度、规则、规范以及议题实力成为大国博弈的重要内容。伴随自身持续崛起的态势,中国的全球数字治理政策对数字治理秩序的权力结构和制度结构演变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本部分将运用上文构建的崛起国对全球治理秩序演变影响路径的理论框架,详细分析中国崛起对全球数字治理秩序演变的四种影响类型,并简要讨论竞争性与合作性影响路径之间的关系。

  竞争性影响路径

  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数字技术助推中国经济、军事、科技等领域的实力增长,而中国的相对实力持续增长态势也加剧大国在数字技术、数字资源、网络安全等议题层面的竞争烈度。随着中国开始主动引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国崛起所带来的国际权力格局变革对全球数字治理秩序的权力结构和制度结构内的治理互动产生了竞争性的影响。

  在体系层面,首先,数字治理议题的战略价值是美国遏制中国的数字技术实力并维持其全球数字领导地位的重要驱动力。在数字议题重要性方面,其一,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核心要素,数字技术已经成为影响大国战略博弈态势的关键力量。数字技术重新定义了国际权力的内涵与形态,掌握先进数字技术的大国将获得权力博弈的先发优势,并在构建符合数字时代要求的国际制度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进而增强大国在国际权力格局中的地位。其二,数字技术的应用能够显著提升社会生产效率,推动大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数字时代,数字技术能够推动社会生产方式变革和产业变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进而为大国综合国力的持续增长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其三,数字技术在军事领域的应用,能够推动军事进攻和防御方式的变革,增强武器性能,同时帮助国家在战场上形成“不对称”战略优势。其四,数字技术能够推动全球治理方式变革,创新治理方案,提升公共产品的效能,这有利于提升大国在全球治理领域的影响力。其五,在数字议题威胁性方面,数字技术在成为大国综合国力增长重要驱动力的同时,也对国家安全构成了新的挑战。随着数字技术在大国社会生产生活领域应用程度的加深,大国面临来自竞争对手的网络攻击、网络威慑与讹诈、网络军备竞赛等数字安全威胁的风险也随之加大。这些风险会加深大国之间的不信任感,进而可能导致双方在数字治理领域的竞争态势发生螺旋升级。

  其次,中国数字议题实力的快速提升,加深了与美国在议题权力层面的结构性矛盾,强化了美国在议题实力层面制衡中国数字实力增长态势的动机。在人工智能领域,中国在2011—2020年间的全球人工智能专利申请量为389571个,位居世界第一,占全球总量的74%,是排名第二的美国专利申请量的8.2倍。在通信技术领域,中国是6G通信技术专利申请的主要来源国,专利申请占比达35%,位居世界第一。在数字经济领域,从2017年至2021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从27.2万亿元增至45.5万亿元,规模总量位居世界第二。可见,中国的数字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迅速,且未来发展潜力巨大,同时,数字技术应用水平显著提高,数字经济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中国在国际数字议题实力对比格局中的力量上升,将加深美国的地位焦虑感,促使其倾向于利用现有的地位优势遏制中国的数字议题实力。

  在单元层面,数字议题的高战略价值和数字议题实力格局的重构,对崛起国和守成国在全球数字治理战略的选择发挥着关键作用。一方面,随着自身数字技术创新能力和应用水平的提升,中国将更加积极地参与全球数字治理进程与制度建设,完善现行的全球数字治理体系,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的全球数字治理秩序,避免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利用自身在数字技术和治理话语权方面的优势地位遏制新兴大国在全球治理领域内快速上升的影响力。同时,为了促使全球数字治理制度权力格局与数字议题实力格局相匹配,维护本国在全球不断扩展的数字经济利益,中国将增强自身在数字治理领域的规则制定话语权、议题设置能力和全球数字治理目标落实方面的影响力。另一方面,作为现行国际秩序的守成国,美国将中国崛起视为对美国主导的国际体系的严重挑战。拜登政府于2021年3月发表了具有指导美国对外政策作用的《临时国家安全指南》。该指南明确指出,中国是唯一有可能将其在经济、外交、军事和技术领域的力量整合起来,对一个稳定和开放的国际体系构成持续性挑战的竞争者。这一战略定位不仅反映出美国政府对中国崛起的认知偏好,而且体现了美国对维持其国际秩序领导地位的焦虑心态。在这一战略思维的指导下,美国对中国在全球数字治理领域的制度变革和数字议题实力的提升保持高度警惕的态度,担忧中国获得新兴数字技术标准与治理规则制定的主导权,从而削弱美国在数字领域的领导地位,最终危及其界定“自由主义国际秩序”的价值观基础。

  上述体系和单元层面的因素,会强化美国遏制中国在全球数字治理领域影响力上升态势的动机,从而形成对全球数字治理秩序的权力和制度结构演变的竞争性影响。

  在权力结构层面,美国将中国视为数字治理领域的首要竞争对手,并通过对内强化实力和对外结盟的方式制衡中国的数字议题实力。

  其一,美国积极制定关键数字技术国家发展战略规划,试图维持并提升美国在数字技术领域创新和研发能力、技术体系标准和规则制定能力以及全球数字技术供应链的主导地位,以应对中国快速增长的数字科技实力的挑战,并维持美国的全球治理领导力。以人工智能技术为例,美国前总统特朗普在其执政时期出台了《美国人工智能倡议》,该倡议旨在通过投资人工智能技术研发、获取高质量的数据资源、消除人工智能技术创新障碍、培养人工智能领域人才、优化促进美国人工智能创新的国际环境等一系列关键措施,增强美国在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全球领导力,维护美国国家安全,以推动人工智能技术朝着符合美国价值观和政策偏好的方向发展。2021年1月,拜登政府成立了国家人工智能倡议办公室,负责监督和实施美国国家人工智能战略,协调联邦政府各部门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政策制定工作,为人工智能战略的落实提供行政支持。在半导体产业领域,拜登政府于2022年8月出台了《芯片与科学法案》。该法案计划主要包括:第一,向美国芯片制造商提供527亿美元的资金支持,以促进美国半导体的研究、开发、制造环节的发展;第二,大力促进人工智能、生物技术、计算机技术等关键技术领域的研发与创新能力,以维持美国在未来技术领域的全球领导地位。 《芯片与科学法案》的出台表明,美国政府试图借助其作为全球霸主的实力地位,推动“与美国价值观相符”的芯片制造商对美国半导体产业进行投资、研发和生产,增强美国半导体供应链的韧性,保持其在该领域的总体竞争力。

  其二,在增强自身数字技术实力的同时,美国通过国内行政手段以及与盟友合作的路径,大力遏制中国数字技术能力的发展与数字科技公司的全球影响力,以维护美国的数字议题实力。例如,《芯片与科学法案》明确规定,获得美国联邦财政资助以及先进制造业投资税收抵免的企业不得在中国等国家进行任何“重大交易”和投资先进制程芯片。该法案旨在利用美国在半导体领域的供应链和技术优势打压中国半导体技术和产业快速发展的势头,阻止中国半导体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以维持美国在该领域的优势地位。美国政府于2021年11月颁布的《2021年安全设备法》规定,禁止华为、中兴等被视为“安全威胁”的公司从美国的监管机构获得新的设备许可证。同时,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不再审查或批准任何对国家安全构成“不可接受风险”的设备授权申请。该法案表明,拜登政府延续并升级了特朗普政府运用国家行政力量对中国通信技术公司采取的遏制性策略。此外,拜登政府加强同其盟友开展的数字技术合作,增强在全球数字治理的议题实力地位和领导地位,提升国家数字竞争力。例如,拜登政府与欧盟共同成立了“美欧贸易与技术委员会”,以加强美国与欧盟国家在通信信息技术方面的创新能力和生产能力,以促使新兴技术的发展“符合双方的民主价值理念”。

  在制度层面,美国政府积极通过构建符合其政治意识形态偏好的“技术联盟”或区域性国际合作制度,联合盟友和伙伴国的力量,同中国在全球数字治理制度、规则和规范方面开展竞争,稳固其在全球数字治理制度体系中的领导地位。例如,在半导体领域,拜登政府试图组建一个包含美国、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在内的“芯片四方联盟”(Chip 4),以建立一个将中国排除在外的半导体供应链体系,从而制衡中国芯片产业的发展,削弱中国在半导体技术和产业的影响力。在数字经济领域,美国主导建立的“印太经济框架”将制定一套“高标准”的数字经济规则,其中包括跨境数据流动和数据本地化等标准。在网络空间秩序方面,拜登政府于2022年4月联合澳大利亚、日本、欧盟等盟友和伙伴国共同发表了《互联网未来宣言》,旨在“建立一个开放、自由、全球化、互操性、可靠、安全”的互联网,应对来自“数字威权主义”、网络攻击和犯罪、数据安全等多方面的挑战。拜登政府试图通过这一宣言制定一套“符合西方民主自由政治价值理念”的网络空间行为准则和跨境数据治理规范,以占据网络安全秩序的主导地位,遏制中国在网络空间的影响力。

  合作性影响路径

  中国崛起对全球数字治理秩序的合作性影响,是通过体系层面和单元层面的因素共同作用而形成的。

  在体系层面,其一,全球数字治理的集体行动属性将激励中国支持国际合作,以应对数字安全风险。全球数字治理的对象主要是数据主权和产权、跨境数据流动管理、个人数据安全、网络空间安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规范等全球性安全挑战,而这些挑战的全球化属性要求多元治理行为体开展协商并达成可行的集体性方案。因此,全球数字治理的核心属性,为崛起国实施数字治理合作战略提供了结构性动力。

  其二,数字治理制度和规则滞后的困境,从客观层面要求中国提供制度性公共产品,以增强国际社会应对数字安全威胁的能力。全球数字治理是在当前第四次科技革命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兴起的,国际社会尚未构建起一套成熟的全球数字治理制度和规则体系。因此,全球数字治理制度和规则滞后于数字技术与数字资源的治理需求,同时也滞后于全球治理秩序权力结构的变化。治理制度和规则的滞后,不仅削弱了国际社会应对数字技术应用和数字资源跨境流动的安全风险的能力,而且会驱动秩序守成国对崛起国实施制度制衡策略,导致国际社会的数字议题敏感性和脆弱性的提升,以及全球数字治理制度碎片化态势的恶化。

  其三,全球数字治理制度的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大国公共产品的供给和政治支持。全球治理制度的有效性依赖于公共产品的筹集。由于在经济、科技、教育等领域相对实力的快速增长,中国在数字技术研发与创新、数字治理资金投入量、数字设备生产、数字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处于国际领先地位。凭借这一优势,中国的支持态度为制度框架内合作措施的落实提供数字公共产品并对这一制度的有效性发挥着关键作用。此外,随着在全球治理秩序的权力结构和制度结构中的影响力不断增长,中国能够通过积极参与某一治理制度框架项目并遵守相关行为规则来引领国际合作,增强该制度的权威和国际影响力。

  在单元层面,首先,维护本国在全球数字治理中的利益,是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治理合作的重要推动力。一方面,在领先的数字创新能力、可观的市场规模、强大的国家资金支持等因素的刺激下,崛起大国的数字经济发展迅速,意味着国家、数字企业、公民的数字经济活动与相关的重要数据受到全球外部环境的影响越大,国家整体数字治理利益的敏感性与脆弱性也越强。因此,崛起大国唯有通过参与国际合作,并与有关各方达成治理制度和规则,才能有效维护国家在国内和国际层面的数字经济利益。另一方面,由于自身综合实力的快速增长以及国家治理数字化水平的提高,中国国家安全利益与跨境数据流动、网络空间威胁和数字技术应用等方面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这一形势迫切要求中国与国际社会共同对网络空间犯罪、网络攻击、数据权属和跨境流动监管、数字技术军事应用等关键安全问题进行协商,以制定有效的制度与规则对相关行为进行规范。其次,数字治理公共产品的供给,不仅能够向外界展示中国是现行全球治理秩序维护者和贡献者的形象,而且表明中国能够运用其日益强大的国力促进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增长。这有助于消除外界对中国崛起意图的疑虑,获得国际社会的支持,增强中国崛起的合法性。最后,治理行为体在数字议题能力方面的异质性显著,这要求大国在其能力范围内协助广大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提升数字化治理水平,适应数字化经济发展方式,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这样才能提升国际社会应对数字风险的能力水平,进而有助于维护各国的国家安全利益。

  在体系层面和单元层面因素驱动下,中国在全球数字治理秩序的权力结构和制度结构中可以发挥重要的合作性影响。在权力结构层面,中国可以积极发挥议题合作引领的作用,即帮助治理行为体增强议题实力并支持联合国体系的治理主导地位,推动行为体间的权力互动对国际合作产生积极影响。一方面,中国积极通过国际合作帮助合作伙伴增强数字议题能力,降低合作伙伴的数字议题敏感性和脆弱性。以中非数字合作为例,在数字时代背景下,中国同非洲国家共同制定并实施“中非数字创新伙伴计划”,将与非洲国家分享先进数字技术,帮助非洲合作伙伴提升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加大中国与非洲数字经济合作的深度。此外,中国计划通过该合作框架为非洲国家培养数字领域的优秀人才,共同协商和制定全球数字治理规则,以促进发展中国家在数字议题规则制定方面的影响力。由此可见,中国正在借助自身领先的数字技术和数字治理经验,积极协助非洲合作伙伴提升数字议题的硬实力与软实力,以减少“数字鸿沟”对非洲国家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中国支持联合国在全球数字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并积极参与联合国系统内的国际合作项目,维护以联合国体系为核心的全球治理秩序,减轻由于国际权力结构演变而导致的全球治理秩序内权力竞争所带来的无序影响。例如,中国政府在对外发布的《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和《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文件中,明确强调要“发挥联合国在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中的重要作用”,支持联合国在强化网络空间国际合作中发挥主导作用。这说明,中国在参与全球数字治理过程中始终支持联合国发挥领导国际合作和治理规则制定的主导性作用,这对全球数字治理秩序权力结构的平稳演变具有重要影响。

  在制度结构层面,中国是全球数字治理重要的制度供给者,为规范国际数字合作行为和完善数字治理制度体系提供了制度性方案。在治理规范方面,中国针对全球数据安全治理提出“秉持发展和安全并重”的治理原则,致力于处理好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四方关系。同时,中国提出应遵循和平、主权、共治、普惠的基本原则开展网络空间国际合作。中国倡导的数字合作规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并限制数字合作中出现的数字技术政治化、数字鸿沟、数字主权等突出问题的影响。在治理规则方面,中国主动参与数字技术标准、网络空间合作等议题的具体规则制定,推动数字治理规则体系的完善。以网络安全规则制定为例,中国同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于2015年1月向联合国大会共同提交了修改版《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对信息技术和信息通信网络的应用、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供应链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公民的信息空间的权利与自由、国际互联网治理等重要议题提出明确的国际行为准则,以规范国际社会应对信息安全挑战的合作行为。在治理制度方面,中国构建了“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制度、“中国+中亚五国”数据安全合作制度、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制度、中非数字创新伙伴合作制度等多元性数字治理国际制度,涵盖了广大发展中国家所在地区,有助于完善全球数字治理体系,推动全球数字治理秩序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平等的方向演变。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对全球数字治理秩序贡献的合作性力量,有助于分化美国的遏制性“技术联盟”和数字合作联盟。只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治理合作进程,为国际社会提供多元且优质的数字公共产品,深化国际合作,扩大与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中国就能够激励持务实态度的国家继续同中国开展数字治理合作,拒绝实施以遏制中国为目的的数字技术和经济策略。

  总体来看,中国崛起将对全球数字秩序权力结构和制度结构的演变产生竞争性和合作性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在数字议题战略价值、数字议题实力结构变化以及中美两国力求增强全球数字治理秩序建构影响力这三重因素的作用下,美国倾向于从数字议题实力和数字治理制度维度对中国实行遏制性战略。这一战略实际上将全球数字治理合作政治化、安全化、意识形态化,并以“国家安全”和“维护美国价值观的主导地位”为借口破坏全球数字治理合作,从而削弱各国合作过程中的战略互信,加剧全球数字治理秩序的不稳定性,为治理进程带来负面影响。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崛起实际上是促进中国积极推动全球数字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平公正方向改革的关键因素,而崛起国的制度变革和增强自身数字实力的行动并不等同于对守成国在全球数字治理秩序中地位的不满,更不意味着崛起国先验性地存有推翻现行国际秩序的意图。因此,尽管国际权力结构的变动将不可避免地对全球治理秩序演变产生竞争性影响,但守成国与崛起国的战略意图判断和策略选择将决定竞争性程度和作用方向的限度。

  另一方面,全球治理的集体行动属性和治理行为体的能力差异,决定了全球治理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国际合作。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崛起对全球数字治理秩序的合作性影响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美国的数字遏制战略对治理合作带来的负面影响。在相互依赖的全球化时代,国家间的利益交融日益紧密,中国唯有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数字治理原则,支持国际社会各行为体着眼于全球共同利益,反对议题政治化与意识形态化,才能推动全球数字治理目标的落实。

  总之,中国崛起将重塑全球数字治理秩序的权力结构和制度结构的力量对比,推动全球数字治理秩序朝着能够反映新兴国家利益的方向演变。而这一变革力量也会促使美国利用其数字技术实力和制度地位优势制衡中国在全球数字治理中日益上升的影响力,阻碍全球数字治理合作。但是,中国所秉持的共商共建共享的治理观念是维持全球数字治理秩序平稳演变的重要因素。这一合作性策略不仅能够增强国际社会应对数字技术安全风险的总体能力,而且将提升以联合国体系为核心的全球数字治理制度的有效性,维护现行国际秩序的稳定。

  结论

  在数字时代,数字技术和数字资源成为影响大国战略博弈走向的关键要素。由于数字技术和数字资源蕴含重要的战略价值,全球数字治理成为全球治理的焦点,同时也成为大国增强其物质性与制度性权力的重要平台。中国崛起引发了国际权力结构的变迁,必然深刻影响全球数字治理秩序的演变。问题是,中国崛起究竟如何影响全球数字治理秩序的演变?换言之,中国崛起影响全球数字治理秩序演变的路径和逻辑是什么?具体形成了哪些影响?不同影响路径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本文首先描述了全球数字治理秩序是由数字议题实力对比、数字治理制度和数字治理规范构成,前一要素属于权力结构,后两个要素属于制度结构。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在体系和单元层面因素的作用下,中国崛起将对全球数字治理秩序的权力结构和制度结构产生竞争性和合作性的影响路径。一方面,体系层面的数字议题战略价值和数字议题实力结构的变迁,会强化崛起国推动数字治理体系变革和增强自身议题实力的动机,以减轻守成国的制度制衡和议题实力制衡的负面影响。与此同时,体系层面的因素会加剧守成国的地位焦虑感,促使其积极遏制崛起国在全球数字治理中上升的制度影响力和数字议题实力,维护守成国在数字技术和制度合作中的主导地位。在竞争性影响路径上,中国崛起对全球数字治理秩序的权力结构和制度结构分别产生议题实力竞争和制度竞争两种类型的影响。

  另一方面,全球治理集体行动的属性、数字治理制度和规则的滞后、制度有效性对大国实力的依赖,从体系维度要求崛起国积极参与国际治理合作并引领合作进程,以推动全球数字治理目标的落实,完善数字治理体系,以及保障数字治理秩序的制度基础。在单元层面,崛起国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追求合法性动机、各行为体的数字议题实力的差异,促使崛起国积极提供多元性公共产品,帮助国际社会增强应对数字安全的能力,推动全球数字治理秩序朝着更加公平公正的方向演变,进而增强中国崛起的合作性以及在全球治理领域的影响力。总之,在合作性影响路径上,中国崛起对全球数字治理秩序的权力结构和制度分别产生议题合作引领力和制度供给的影响。

  中国崛起将不可避免地对全球数字治理秩序的演变进程产生竞争性影响。从积极角度看,这一竞争性影响将加速全球数字治理秩序的变革。中国综合国力的持续性增长,将推动全球数字治理秩序朝着能够反映新兴大国力量的方向发展,从而形成更加公平公正的治理体系。与此同时也需要注意到,守成国对崛起国的议题实力和制度制衡战略阻碍了国家间的战略互信,为治理合作设置了障碍,不利于全球数字治理目标的达成。但是,中国崛起对全球数字治理秩序产生的合作性影响有助于扩大国际社会在该议题领域的共同利益,限制美国的议题遏制策略的负面影响,分化美国积极构建的“技术联盟”,激励治理行为体参与到国际合作进程之中,推动全球数字治理秩序的平稳演变。

  在大国战略竞争的背景下,中国应继续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积极参与国际数字治理合作,并在公共产品的供给、制度与规则的创建和改革方面发挥关键作用,促进国际社会对中国崛起的支持,分化美国针对中国建立的遏制性“技术联盟”,削弱美国的数字议题政治化、安全化与意识形态化策略对中国形象的负面影响。此外,中国应加强数字技术供应链关键环节的创新、生产和制造能力,确保供应链安全,最大限度降低本国在数字议题方面的敏感性与脆弱性,从根本上增强应对数字技术风险和政治风险的能力,挫败美国遏制中国数字实力增长的意图。

  (本文注释内容略)

  原文责任编辑:舒建军 马毓鸿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编辑:常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