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十五五”时期要“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在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持续提升居民收入水平、缩小区域收入差距、推动各地区共同发展,既是实现区域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目标,也是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在区域生活成本存在差异的现实背景下,“名义差距”与“实际福祉”之间的差距,关系到推进共同富裕的精准性与有效性。缩小实际收入差距,不仅涉及经济资源的再分配,更关乎发展机会的公平、社会结构的优化以及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购买力差异视角下的
收入差距
从购买力视角审视区域收入差距,能够认识名义数据掩盖下的真实区域差距,揭示名义差距与实际福祉的背离。通常,经济发达、产业集聚的高收入地区往往伴随着更高的物价水平,尤其是住房租金、教育服务和医疗保健等不可贸易的本地服务价格。这种现象背后是经济地理的基本规律——高生产率产业带来高工资,吸引人口净流入,从而推高对本地有限土地和服务的需求,导致其价格攀升。因此,若仅关注名义工资,可能导致对区域间收入差距真实情况的误判。事实上,高物价地区的名义高收入往往包含了对高生活成本的补偿,而低物价地区的名义低收入可能拥有被低估的福利水平。忽略物价差异会夸大发达地区的实际福利水平,低估欠发达地区的生存韧性与潜在吸引力,使得单纯追求名义收入增长的区域政策可能失效,甚至加剧实际福利的不平等。当用地区物价指数平减名义收入得到实际收入时,区域间的实际购买力差距通常会小于名义差距。传统的以名义GDP和收入为核心的区域协调发展政策,将难以精准应对因物价水平差异导致的“等额货币不等值”问题。
推动从名义收入提升到
实际福利改善
在推动共同富裕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向纵深推进的背景下,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已从单纯的名义收入差距,深化为更复杂的实际购买力与生活水平差距。因此,构建一个以实际购买力为核心的新型区域协调发展机制,成为区域协调发展和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关键。
第一,目标转向:从“名义收入追赶”到“实际福利均等”。区域协调发展的传统目标常被简化为缩小地区间名义GDP或收入的差距。购买力视角下,这一目标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名义收入高并不等同于实际生活水平高,因为不同地区的物价水平、生活成本存在显著差异,名义收入并不能真实反映居民的实际购买能力。因此,区域协调发展的目标需要完成一次根本性的理念转向:从追求名义经济指标的趋同,转向追求居民实际福利与生活质量的趋同。这意味着政策制定者需要关注居民的实际购买力和真实的生活质量,而非单纯的经济增长数据,政策评估的标尺需要从“货币面值”转变为“货币的实际购买力”。通过构建购买力平价指数来剥离物价影响,将名义收入转换为实际收入,从而更科学地测度真实的区域收入差距。将地区购买力差异作为一个参数纳入产业布局、财政转移、社会保障等区域政策决策过程,能够更好地保障资源投入有效转化为居民实际福祉的提升。
第二,调控方式:基于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差异性的分类施策。对购买力差异的研究发现,我国不同区域实际收入的变化方向与幅度各不相同,高名义收入城市的物价水平未必同步偏高,低名义收入城市的物价水平也未必同步偏低,二者之间并非简单的线性对应关系。“一刀切”的宏观政策难以适应各地实际,购买力视角下,需要考量区域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的差异性进行分类调控。而最需要政策关注的是“低收入—高物价”型区域,这类区域面临经济增长和居民创收能力相对不足、生活成本却相对较高的双重困境,其实际收入与名义收入排名相比出现大幅“贬值”。从空间分布看,我国西部地区部分城市是这类问题的典型代表,区域协调发展政策须关注此类区域的特殊性。一方面,需要通过产业扶持、就业促进、技能培训等手段,切实提升居民的名义收入水平;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平抑本地关键生活品价格等措施,有效降低居民的生活成本压力。
第三,调控重点:通过关键领域平抑生活成本与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居民的实际购买力,最终体现在对“一篮子”商品与服务的消费能力上。已有研究表明,对居民生活质量影响最大的三大因素是住房、教育和医疗,这些领域的价格地区差异也最为突出。购买力视角下,区域协调发展的关键在于聚焦这些构成居民生活成本核心的领域,通过政策调控平抑生活成本、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房地产市场的区域性极强,区域经济地位、居民收入与购买力直接决定了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与价格水平;应强化“因城施策”,满足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具有强民生属性,其质量和可及性直接影响人力资本积累和生活安全感;应通过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强化对欠发达地区公共服务的支持,并利用数字化手段(如远程教育、医疗)促进优质资源的跨区域共享,打破“低收入—低服务—低发展”循环。尽管食品、交通等价格的地区差异相对较小,但由于其在居民消费中占比很高,同样是影响实际购买力的不可忽视因素;需保障粮食、能源等基础物资的供应与价格稳定,特别是在边远和物流成本高的地区,防止因基础生活成本过高而造成经济上的困难。
第四,制度保障:建立科学测度工具与政策评估体系。一是要建立常态化的地区购买力平价统计体系。当前,我国缺乏系统化的地区间购买力平价(PPP)数据,导致政策制定难以准确衡量不同地区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差异。因此,应借鉴国际经验,建立覆盖全国的、常态化的地区购买力平价统计体系,定期发布各地区实际物价水平和购买力指数,为差异化政策提供数据支撑。二是将实际购买力指标纳入政策考核与评估。在衡量区域发展水平、评估协调政策成效时,应逐步引入“实际人均收入”“经购买力调整后的居民生活水平指数”等指标,与名义GDP增速等传统指标并行使用,引导地方政府在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重视民生福祉的实际改善。三是推动政策工具的精准化与差异化。针对不同类型的区域实施差异化的财政、产业、投资政策,实现“精准化调控”。在确定社会保障待遇(如养老金调整)、最低工资及低保标准时,应引入当地购买力平价指数,构建与区域生活成本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同时,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分配,也应考虑地区价格差异因素,使财政支持能更精准地弥补欠发达地区因高物价导致的公共服务供给成本缺口和居民实际福利损失。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