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1998年以来,社会组织数量持续快速发展,但作用发挥却不明显,还没有形成质变。近年来颁布的政策非常多,比如四类组织直接登记、服务购买、建党组织等。但这些政策的出台,一方面是促进性的,一方面是限制性的,存在一定的悖论。比如购买、培育、扶持、国家主办、民办事业待遇、党建等,都有国家权利介入的特征,并非社会自主选择。因此,在治理现代化和互联时代,增强社会组织的主体性和正当性,是实现社会组织自治和秩序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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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以来,社会组织数量持续快速发展,但作用发挥却不明显,还没有形成质变。近年来颁布的政策非常多,比如四类组织直接登记、服务购买、建党组织等。但这些政策的出台,一方面是促进性的,一方面是限制性的,存在一定的悖论。比如购买、培育、扶持、国家主办、民办事业待遇、党建等,都有国家权利介入的特征,并非社会自主选择。因此,在治理现代化和互联时代,增强社会组织的主体性和正当性,是实现社会组织自治和秩序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