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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最初它指的是政治共同体,即一种在国家权威下通过法律来治理的社会形态。但在更普遍的意义上,市民社会不同于国家,它被用来描述一个自治性团体和组织的领域,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划分反映的是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界分。市民社会由私人的机构组成,这些机构独立于政府之外,是人们为了追求各自的目标而组织起来的。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不仅有别于国家,而且有别于家庭。他吧市民社会视为一个普遍利己主义的领域,在这一领域中,人们优先考虑的是自己而非他人的利益;而国家和家庭则分别以普遍的利他主义和特殊的利他主义为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