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2015年03月10日 13:41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年第3期 作者:王秋波 孙明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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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们党在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反映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自党的十八大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以来,在理论层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再次强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由于缺乏制度上的硬性规定,有些地方实际工作中仍存在着协商可有可无、可重可轻的随意现象,哪些问题需要协商、协商到什么程度,往往取决于党政领导及其职能部门的主观认识程度,开展协商的主动性不足、开展协商的诚意不够,协商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表面化、形式化问题。
关键词:协商民主;制度;民主协商;实践;人民政协;决策;领导干部;协商内容;协商意见;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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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们党在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反映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自党的十八大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以来,在理论层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再次强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在实践层面,全国各地特别是各级人民政协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更加具体化、更具可操作性。当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我国虽然取得重大进步,但总体还处于起始阶段,还有不少亟须厘清的问题。
一、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关于协商民主的认知。有的地方认为对协商民主的深化理解需要一个过程,对协商民主的重视不够,开展协商的积极性不高,未营造出协商民主的有利氛围;有的党政领导对协商民主的地位和作用缺乏应有认识,认为协商民主工作主要是政协、各民主党派的工作,想到就协商,想不到就不协商,随意性比较大;有的政协工作者认为协商是虚功、是软活,做多做少没有标准衡量,也没人考核,甚至还可能被认为错位、越位;有的干部和群众对协商的价值缺乏认识,对协商的认识还停留在外在形式上,对协商的认知度不高。
关于协商民主的制度安排。协商民主在贯彻落实中尚缺乏具体的、专门的法律规范,缺少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定,实践中协商的内容、范围、程序等存在很大的弹性,具体操作中还存有随意性和形式主义;民主的主要制度框架已经确立,而且比较科学合理,但是一些具体的制度机制过于笼统和宽泛,缺乏必要的程序和步骤,不便于操作;有的地方制度落实力度不够,以领导的喜恶确定协商形式、取舍协商内容,选择性、随意性现象严重,甚至以事后情况通报代替事前事中的民主协商,使协商成为“聋子的耳朵”;由于缺乏制度上的硬性规定,有些地方实际工作中仍存在着协商可有可无、可重可轻的随意现象,哪些问题需要协商、协商到什么程度,往往取决于党政领导及其职能部门的主观认识程度,开展协商的主动性不足、开展协商的诚意不够,协商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表面化、形式化问题。
关于协商的主体。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个界别都是协商民主的主体,都可以平等地发表意见、建议。但在我国决策权力的横向配置中,党政部门掌握着充分的权力资源、信息资源和社会资源,在协商民主过程中占有明显优势,往往主导协商的过程和结果;协商主体的平等性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现实生活中,民主协商到最后往往更倾向于体现参与人群中的强势(精英)群体的利益,弱势群体的利益很可能被牺牲掉,致使弱势群体没有兴趣参与协商或在协商中缺少话语权;有的党政干部在思想上、行动上时常表现出高高在上的架势,不屑于协商或主导协商的过程和结果,致使协商形式化;有些委员的代表性、责任意识不够强,界别作用发挥不明显,有的政协组织主体意识、责任感、使命感不强,在民主协商中比较被动,存在怕“越位”“争权”的顾虑。
关于协商的内容和形式。缺乏明确的事项界定,协商内容随意性大。虽然政协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对协商的内容作了规定,但规定过于笼统,缺少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对哪些问题必须协商没有作出明确要求,只是以“重要问题”“重要事务”概括,具体实施时随意性大;协商形式发展不平衡。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形式的运用不够均衡,有的成效不明显;专题协商开展得比较好,界别协商效果差一些。
关于协商的结果。协商结果难落实。由于协商结果缺乏法律效力,协商成果转化不充分,协商结果不能转化为决策依据,致使协商流于形式,成为“空谈”,甚至出现协商有质量无实效的情况,缺少成果转化的必要监督。在目前协商民主的实践过程中,对协商结果的有效应用缺乏必要的监督,导致协商结果很难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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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