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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球化、社会转型背景下中国宗教发展的新情况,对宗教管理提出新要求。适应这一时代要求,创新宗教管理模式势在必行。应逐步消除宗教管理的计划体制痕迹,牢牢抓住宗教工作的主题,使宗教活动健康有序,推动宗教在深层次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应在宗教管理中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使宗教事务去政治化、去特殊化、去敏感化,以社会服务为理念,推动宗教工作进一步向法制化、社会化、常态化方向发展。
【关键词】宗教管理模式;法治化;社会化
作者简介:沈桂萍,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中华文化教研部民族与宗教教研室主任,教授。
一、全球化、社会转型对宗教管理提出新挑战
当前,中国开始自觉地融入全球化的历史进程。全球化给我国社会的各个层面都带来了巨大影响,中国社会不再是封闭的区域社会,而是与整个世界息息相关的重要一环。对外开放的环境为宗教传播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宗教伴随经济、政治、文化交往活动不断从世界的四面八方传入中国。另外,以因特网为平台的现代通讯设施、高科技传媒手段、大众化的宗教电子音像制品等催生了电子教会,促使电子传教时代的到来。虚拟教会、网络宗教组织、网络团体应运而生。虚拟世界的传教活动对传教规模、传教范围、传教效果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全球化时代在加快宗教传播和蔓延的同时,也使宗教对社会各个层面的影响复杂化。
与全球化相呼应的是中国社会变革和转型。始于上个世纪70年代末的社会改革,是从农业文明社会向工业文明社会转变的社会转型。对中国社会而言,社会转型所引发的变化是巨大而深远的,这种变化绝不仅仅是某些规章制度和政治、经济体制层面,而是从社会的生产方式、人的生存方式,即文化模式发生的深刻变革。表现为:从传统的以经验和人情为核心的农业社会文化模式转变为以理性和人本为核心的现代工业文明社会的文化模式。与此相对应,宗教在中国的表现形式也发生了新的变化,由过去以教会为中心的注重外在形式的“有形宗教”向注重宗教的内在意义的“无形宗教”转变,由“民族宗教”、“国家宗教”向“公民宗教”转换,由“集体宗教”向“私人宗教”转换,宗教由“虔信的对象”向“消费的对象”转换等变化,宗教的神秘性和神圣性逐步受到消解。在这个发展变化过程中,中国的宗教组织作为社会民间的重要组织形式正在获得更大的发展。
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宗教发展的新态势,对宗教工作提出新挑战,要求创新宗教工作模式。一是宗教工作范围扩大。由于中外往来的频繁和人员的增多,纯粹的国内宗教工作已不存在,宗教工作不仅涉及到国内,还延伸到国外;由于宗教的多元化趋势,外来的传统宗教、新兴宗教甚至邪教的进入,传统民间信仰的大量存在及活动方式的无序状态,宗教工作只盯在五大宗教上的思维方式和做法已不适应全球化时代的要求。二是宗教工作任务加重,随着入世后对外交往的增多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宗教工作面临的形势更为复杂、任务更重。三是宗教工作难度增大。中外经贸活动的增加,信息、文化、旅游等产业的发展,宗教渗透的方式更加隐蔽,手段更加多样,宗教多元、教派分化、跨区传教的混乱现象增多,宗教组织的“有形”、“无形”,“合法”、“非法”混杂,宗教工作的难度加大。有的非法组织,取缔了恢复,恢复了取缔,反反复复;有的邪教组织行踪诡秘,执法的难度大。一些宗教活动场所在旅游区内,具有开展宗教活动和旅游参观的双重功能,管理的难度大。
四是宗教工作与群众工作、经济工作等方面的关系更加密切。随着信教人数的增长,宗教的群众性更加突出。“宗教问题最关键的是群众性”,由于信教群体年龄结构、文化程度的多层次性,职业的多样性,宗教涉及到社会的诸多层面。信息时代,宗教传播的快捷化、平民化,宗教工作只局限于宗教团体和代表性人士,而不接触广大信教群众的做法,不适应入世后宗教工作更加社会化和多角度地做群众工作的新形势。随着入世后经济工作任务加重,宗教工作范围、任务的变化,宗教工作更多地涉及到了经贸、旅游、信息等部门,新的齐抓共管局面有待于进一步形成和加强。而当前经济工作部门只注重招商引资、企业发展而对其中的宗教因素不予重视的问题还非常突出。最后,宗教工作在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方面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总之,全球化、社会转型以及宗教表现形式的新变化对宗教管理提出新挑战,宗教管理模式创新势在必行。
二、社会管理改革与创新对宗教事务管理提出新要求
中国行政管理由社会控制向社会服务转变对宗教管理工作提出新要求。“小政府、大社会”是中国社会发展的方向。进入新世纪,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经济体制改革的新突破,政治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入,精神文明建设的切实加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使我国经济领域、政治领域以及社会生活领域的各个方面都发生剧烈而深刻的变动。中国的行政管理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政府转型正在努力实现三大目标:由计划经济下的管制型政府向市场经济下的服务型政府转变;由单一的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治理型政府转变;由传统的主要靠手工政府管理向以信息网络技术为主导的现代化政府管理方向转变。近年来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整体推进的同时,在一些重点领域明显加大了改革的力度,取得了一些重要进展,如加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实行行政问责,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完善行政绩效的评价等。
在这一背景下,中国行政管理开始逐渐由社会控制向社会服务转变。胡锦涛同志在中共十七大上提出了“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大战略任务。实现政府职能的这种重大转变,关键是政府在转型过程中要向社会进行适度分权。而这种适度分权,依赖于公民社会自治力量的生长。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非政府组织正在逐渐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和社区不仅为提高和增强社会的自治能力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且架构起了政府与社会及其民众之间进行沟通的桥梁。所有这些正在逐步形成政府、社会和市场组织的多元结构及网络化的互动管理模式,为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奠定重要的基础。
相比宗教形势的新情况、新特点和国家行政管理的发展变化,宗教工作的理论创新显得有些滞后,在实践中,一些宗教管理指导思想及运作方式与新的社会经济发展变化之间还不对接。主要表现在:
第一,与宗教日益融入人们日常生活,并被广泛接受的现实相对照的是,我们的宗教管理仍把宗教事务看成特殊事务,把宗教工作当作特殊工作,使得宗教事务特殊化、敏感化。在此基础上,对信教群众采取了特殊教育、特殊管理,特殊引导的方式,这些方式与宗教日益融入社会生活,并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中交互影响的现实格格不入。
第二,过去的管理模式在出发点上过多地强调了方便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忽视了满足宗教信仰者、宗教组织在宗教信仰上的需要,主要是宗教控制不是宗教服务。在“文革”时期,政府在极左思想的指导下,做了许多超越社会发展阶段、违背宗教信徒利益、刺激宗教信仰者感情、严重脱离群众的事。改革开放之后,党和政府在恢复宗教组织、落实宗教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宗教管理体制理念并没有彻底改变,服务型的理念远远没有树立起来。
总之,市场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等社会转型以及宗教方面的新情况,使得宗教管理工作空前复杂。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化,政府通过原有的宗教管理体制管理宗教的愿望和社会转型时期宗教组织、宗教信仰者的需求之间的差距、张力越来越大。全球化、社会转型不仅催生了中国公共管理模式的巨大变化,也必将催生宗教管理模式的发展和变化。历史经验表明,在每一次社会变革中,对宗教是否采取符合时代发展趋向的管理模式都至关重要。这就要求我们要善于总结被实践证明了的正确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善于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加强对宗教问题的前瞻性研究,使宗教工作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变化需要,使宗教管理跟上国家公共事务管理的发展步调和进程。
三、推进宗教事务的法治化、社会化管理
面对社会转型时期宗教发生的新变化给宗教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需要我们进一步转变观念,完善体制,创新制度,改变工作模式,以积极姿态推进宗教管理方式的发展和进步。
(一)树立符合现代社会需要的宗教管理理念
社会转型时期最深刻的变革是思想观念的更新,适应社会转型时期宗教工作的新变化,我们在宗教工作中至少应当树立以下两种新思想、新观念:
第一,信教群众是建设者的思想观念。江泽民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力量”。这是我们党首次把信教群众纳入社会主义建设者的队伍。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人自觉不自觉地把广大信教群众当作异己力量,把信仰差别上升到不可调和的矛盾,有些人把信教群众当作落后、愚昧和需要改造的对象加以歧视,或者把信教群众当作不稳定因素加以防范。
第二,依法行政理念。传统上,我们对社会事务包括宗教事务的管理,从管理理念上讲,主要体现为人治而不是法制,从管理方式上讲,主要是领导决策,红头文件,从管理目标上看,主要是控制而不是引导,这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必然结果。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这种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发生了很多变化,但计划经济时代的痕迹仍然比较明显。在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我们对待宗教问题,要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
(二)推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发展
“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依法治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在当前社会剧烈转型时期,法律是整合社会事务的主要手段。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既体现依法治国的精神,又与国家惯例接轨,是转型时期国家管理宗教事务的重大转变。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是建立和发展宗教正常秩序的必由之路,这种管理的终极目标,是要建立和发展宗教方面的正常秩序,使之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从当前情况看,经过多年的宗教工作实践,很多政策已具备了向法律法规转变的条件。《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使宗教工作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更重要地是提高宗教工作者依法行政和管理社会的能力,作为执法主体,宗教工作者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才能体现这部法规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三)转变工作方式,推动宗教管理由控制型向服务型发展
服务型理念的确立要求我们转化角色,转换工作方式。一是转变职能,要把权力型职能向责任型职能转换。在宗教工作中,我们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要求很多,但对自己的要求相对较少。要通过这种转换,做到权责明确,权责对等,树立责任意识。要由“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换,目前,一些宗教事务部门包揽了许多不该包揽的事情,比如过多地干涉或者介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有的把宗教团体作为下属单位进行管理,包办一切事务。这种状况,使自身很难从宗教矛盾中抽身,也抑制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我管理的功能难以有效发挥,极易出现不管就乱,一管就死的情况。转换职能要求宗教部门抓大放小,减轻负担,提高宏观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二是转变角色。要顺应社会转型时期政府职能转变的历史潮流,改变“重管理,轻服务”的传统观念,从单纯管理型逐步向服务型过渡,把为信教群众服务作为重要职能,既对上级负责,又对群众服务,实现管理与服务的统一。要增加政策和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为信教群众办事提供方便;要从被动性向主动性转换,经常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是探索用社会工作的方式开展宗教工作的有效途径。比如,宗教工作部门职能以最大限度地增强社会化为取向;以协调、服务等为主要的管理方式,以向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和宗教团体提供社会服务为载体,等等。通过探索社会化管理的新途径,逐步扩大社会化管理范围,增强社会化管理的功能,减少宗教部门的行政压力。
(四)建立健全各领域协作的工作机制
宗教在经济社会各领域全方位发生作用的现实要求我们宗教工作视野扩大,工作领域在全方位展开,既要发挥各级宗教工作部门的作用,还要加强各领域、各部门的分工协作,要逐级、逐块分解宗教工作的任务,形成横向网络、条块结合和纵横交错的管理网络。
一是要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宗教事务管理网络和乡、村两级宗教工作责任制。在县一级,主要是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建立宗教工作领导体制和协调机制。在乡、村两级,主要是提高基层干部贯彻政策、加强管理的自觉性,工作任务重的乡、村,应当有领导分管宗教工作。随着城市宗教工作压力的增大,有宗教工作任务的街道、居委会以及社区都应当承担宗教工作的任务。
二是高校、厂矿企业、科研院所的宗教工作要加强。目前,在这些单位有很多宗教信仰者,其中有的还是信教群体中的精英。做好这些单位的宗教工作,一方面有利于自身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另一方面也分担和减轻了政府的压力。
三是各级统战、宗教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加强工作联系,通过建立宗教工作联席会议等方式,定期研究宗教工作,共享宗教工作信息,互相配合,步调一致,共同做好宗教工作。特别是要把宗教方面的某些事务分解给有关部门。
四、充分发挥宗教团体的作用
这是由宗教管理的特殊性所要求的。现代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某些社会事务交由社会组织管理。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一个具有现代精神的社会,不仅应该是一个凸显公民价值与权利的民主社会,而且还应该是一个倡导公民投入与参与的责任社会。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经济结构的调整带来了利益结构的分化,在社会进行重组的关键时刻,发挥社会民间自治组织作用的意义将更为重大。因为社会中的民间自治组织不仅能够动员和集中大量的社会力量和资源来参与经济建设,进而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而且它在政府作用力相对薄弱的领域中拥有着很大的能量,能够帮助政府解决一些容易被忽视的边缘性问题,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改革的顺利进行,将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新世纪新阶段宗教管理要适应社会分工变化的新特点,顺应宗教团体自主管理的需要和特点,通过制定、完善宗教组织的规则来实现制度创新。比如,确定宗教团体财产使用原则,完善国家对宗教团体的经费支持原则;建立政府与宗教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间的相互配合、互相沟通,彼此认同的社会公益机制,为当代中国宗教进行以社会服务、社会建设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空间和平台。
要与时俱进,改善、健全现有的五大宗教团体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职能。在属地管理原则下推动各宗教团体间的横向联系,消除等级化、一元化组织模块的消极因素,使之成为宣传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平台,成为政府与宗教界良性沟通的平台。
要切实加强爱国爱教的宗教教职人员和骨干信徒的队伍建设,培植信众“政规教随”的法制观念,引导宗教界善用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方式,选贤任能,推选教职及管理人士,在政治安排上减少行政干涉,加大平信徒人选比例,以切实加强信教群众工作,避免宗教人士的官僚化、威权化、职位终身化。
要建立健全党政与宗教团体的联系制度。以宗教事务部门一家为主,多家配合,建立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与宗教团体的常态化的联系机制,既推动各宗教团体与政府的联系、对话,也要推动各宗教团体之间的对话,推动社会形成宗教理解、宽容的氛围,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最后,大胆探索多元化、横向化的政教关系模式及宗教管理模式。在五大宗教的计划管理模式之外,允许规范化的民间信仰(庙宇管委会或董事会)、具有慈善性质的民间教派(如华人德教),以社团法人或非营利性慈善团体登记或备案。对于隶属于五大宗教格局,但未纳入协会管理的教派团体、信仰分类组织、平信徒组织,鼓励依法登记或备案。
总之,在中国从“单位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型时期,国家审时度势地提出“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推动宗教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思路,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时代的发展要求我们创新宗教管理模式,逐步消除宗教管理的计划体制痕迹,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使宗教事务去政治化、去敏感化、去特殊化,以社会服务为理念,推动宗教工作的进一步向法制化、社会化、常态化方向发展,牢牢抓住宗教工作的主题是使宗教活动健康有序,推动宗教在深层次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