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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化
2015年04月15日 11:01 来源:中国行政管理 作者:郁建兴 秦上人 字号

内容摘要:标准化以技术理性的方式传达公共服务的公平性价值和民主参与价值,作为政策工具的标准化可以提供执行动力,同时提供制度价值,保障服务提供的全面性、持续性,摆脱离散性。一)基本公共服务为什么可以标准化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化何以可能?它来自于标准化与基本公共服务之间的契合性。二)作为一种治理机制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基本公共服务与标准化之间存在着性质上的契合。如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标准化(包括事项的范围、标准体系与规划、要素和关键指标)、资源配置的标准化、基本公共服务机构与设施的标准化、人员的标准化、预算与支出的标准化、服务流程的标准化、时限的标准化、品质的标准化。

关键词:服务标准化;政府;均等;执行;管理;制度化;社会治理;服务提供;契合;治理机制

作者简介:

  [摘要]作为一种治理机制的标准化是将标准的本质属性得以发扬的过程;提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概念,是将这一自然科学领域概念推广到政府管理、社会治理领域的一种尝试。标准化与基本公共服务之间的契合性使这种推广成为可能。标准化通过提供政治化价值、管理化价值和制度化价值来推进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治理。标准化以技术理性的方式传达公共服务的公平性价值和民主参与价值,作为政策工具的标准化可以提供执行动力,同时提供制度价值,保障服务提供的全面性、持续性,摆脱离散性。因此,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化是一个治理过程、一种治理机制,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看作一种治理范式。

  [关键词]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 治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863(2015)04-0047-05

 

  公共服务是一种具有公共性价值的产品。城乡分治的现实存在以及区域之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阶段之间的差异,使得当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存在着一定的不平衡。由于社会建设的相对滞后,公共服务的供给上存在一些局限,如选择性重视度不足,分散式提供,层次与水平参差不齐,而且面临持续性难以保证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核心在于公共服务的公共性价值的实现,即均等化问题,而这本质上又是一个社会治理问题。

  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化不仅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实践手段,同时也是建构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理论议题。最近国家不断出台相关标准化文件,如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化等等。标准化的发展,服务型政府和规范化建设的进程加速了公共服务标准化的到来。[1]本文试图通过对标准与标准化的本质的研究,寻找标准化与基本公共服务之间的契合性;从政治化价值、管理化价值和制度化价值为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化提供理论追溯,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化机制进行构建;最后原则性地提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的内容与方向,并对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实践进行简要评述。

  一、“标准”及其特性

  “标准”概念起源于工业管理。十八世纪以降,大机器生产代替了手工艺作坊生产,这使得生产行为变得规模大、分工细、协作广泛。标准化工程就逐步成为工业生产必不可少的技术基础和必要条件。标准化体系的建立促使各个生产环节、各个独立分散的产业部门相互衔接起来,维持了技术上的统一,使其成为一个较为稳定的有机的整体。[2]

  可见,标准的定义原本是以工业生产管理为背景的。如约翰?盖拉德于1934年在其《工业标准化与应用》一书中提出,标准化是对计量单位或基准、物体、动作、程序、常用方法、行为、概念和构思的某些特征性给出定义,做出规定和详细说明;其目的在于为能在某一时期内运用语言、图样、模型以及其他表现手段而做出的统一规范。[3]随后,桑德斯在1972年的《标准化的目的与原理》一书中提出,标准是经过公认的权威机构批准的一个个标准化工作成果,其表现形式可以是通过文件形式描述其内容要求,或者是规定基本单位以及给出常数。

  由上可以看到,标准不仅仅为规定对象提供一个数值,更重要的是本身具有以下几种特性:

  首先,标准具有价值性关怀。正如国际标准化组织指出的那样,标准必须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宗旨,这种社会效益的实现取决于其效率价值的实现。由此可见,标准并不只是一个自然科学概念,它可以而且也应该是一个社会科学概念。正如魏尔曼指出,可以将标准化看作是与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相仿的一种科学。[4]

  其次,标准具有内生性的内在要求。这表现在标准不是拍脑袋主观决定的,而是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充分进行互动、试错、完善的基础之上而后进行确定的。这也表明,不具有内源性的标准则不会具有长久的制度生命力。

  第三,标准本身具有客观性和权威性。标准是经过不断试验抽象出来的规范,其产生的重要要件就是基于行动参与者多重分析而后得出的客观概念,并且一般还需要具备形式上的要件,即经过公认的权威机构批准,这也说明标准在一定情景之下需要某种外部的推动。

  第四,标准具有共通性、抽象性和广泛性。这表现为,一方面,标准所要规定的对象不是一个个的个案,而是具有一定群体性特征的变量或者社会现象,标准要为具有这一类特征的整个群体提供制度安排,这也决定了标准的制定过程是一个不断抽象概括的过程;另一方面,标准本身的群体性也内在地要求标准所要规定的外延对象具有普遍性,标准一旦经过权威机构批准和认定,则整个适用群体都必须服从。即标准由于具有国际权威性合科学性,为世界各国所遵循[5],这就是标准的共通性和广泛性。

 

    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制度化研究”(编号:13&ZD040);教育部博士点基金项目“地方政府社会管理绩效的测度、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制研究”(编号:20120101110127)

  (作者:郁建兴,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常务副院长;秦上人,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杭州31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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