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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善治:制度与乡规民约的契合逻辑与建构理路
2020年09月03日 10:15 来源:《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   作者:张爱军 张媛 字号
2020年09月03日 10:15
来源:《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   作者:张爱军 张媛

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张爱军(1962- ),男,辽宁建平人,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主要从事乡村治理与政治传播相关研究(陕西 西安 710122);张嫒(1986- ),女,辽宁抚顺人,辽宁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乡村基层政治研究(辽宁 大连 116029)。

  内容提要: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与乡村政治的对接拓展了基层治理研究的学术空间。乡村治理体系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大组成部分,正式制度是相对稳定的行为规范,而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得以形成的基础,是农民生活策略和理性选择的结果。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既具有内在的契合性和一致性,又具有内在矛盾性和背离性,二者相互支撑和补充。善治是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实践基础,是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有机结合的结果。因此,建构制度与乡规民约的善治体系,必须处理好正式制度与非制度的关系,遵循现代法则与乡土社会的治理逻辑,进而建构迈向善治的良政社会。

  关 键 词: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乡村治理/乡村社会/善治/informal system/formal system/rural governance/rural society/good governance

  标题注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8BZZ017)

  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并于2018年2月4日颁布了改革开放以来第20个指导农业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意见》,其中从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等一系列方面对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全面部署。新时代乡村治理强调国家与乡村社会的有效整合,提倡整合利用有益于乡村治理的有效资源以及多元化治理手段和路径。这不仅是乡村治理的内在要求,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乡村治理中国家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的有效整合,即既要善于利用实施村民自治以来沉淀于乡村社会的现代治理资源,又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依法治村的法治思维,更要充分利用乡村社会约定俗成、传承至今的非正式制度,形成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兼容并蓄的多元治理格局。

  一、非正式制度与乡规民约的契合逻辑

  中国乡村社会始终存在着一些非正式规则,包括乡村民间意识形态、宗族势力、风俗习惯、道德传统、村规民约等,它们虽然是隐性制度和非正式约束,却能够深刻地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非正式制度构建的行为准则在乡村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乡村治理中,少部分学者始终将研究视线聚焦于正式制度,主张正式制度层面的治理而忽视了非正式制度。将非正式制度理解为一种遗留的、落后的社会体制,这本身就是对非正式制度的误解。事实上,从原始社会到现代社会,非正式制度始终以某种方式存在。在正式制度产生以前,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们的生产生活一直受非正式制度的影响和制约,正式制度只占人们生活中的一小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得以形成的基础,是社会转型时期农民基于乡村社会的生活策略和理性选择。非正式制度之所以能够在乡村社会顺畅运行,并非农民有意排斥正式制度,而是非正式制度经过世代传承,早已内化为农民心中的一种信仰。这样说并不是主张将非正式制度凌驾于正式制度之上,也不是要在两者之间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要揭示出在国家的、现代的、理性的掩盖下被遮蔽的一些东西,并在此基础上重新审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国家与乡村之间的关系。所以说两者间的关系并非单纯的否定和排斥,也并非无限制地单向扩展。需要在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找到一个契合点,进而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

  (一)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的界定

  “制度”一词最早出现于《易经·节卦》:“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其中,“制”意为节制、制约,“度”代表一定的量化标准。随后,制度逐渐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影响。进入现代社会以来,制度的作用日益凸显。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所谓正式制度,是以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条件为基础,建立在一定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状况以及现实的人的状况之上的相对稳定的行为规范,它能够约束行为主体的行为符合某种要求,以达到维护特定社会秩序的目的①。非正式制度是相对于正式制度而言,是人们基于社会生产、生活以及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行为准则,包括价值观念、伦理规范、意识形态、风俗习惯等,是一种不成文的规定,它与地方价值观念相结合,内化为人们约定俗成的共同认可。正式制度是国家权力部门以及乡、镇、村实施的法律法规等成文规范,非正式制度是农民约定俗成、家喻户晓的不成文的法令、礼俗、文化传统等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我国历来是一个重视礼法和人伦的国家,社会发展中形成的道德规范和社会规则潜移默化地影响并制约着人们的言行举止,经过世世代代的积淀与传承,在今天仍然焕发着强大的生命力。非正式制度的构成是复杂的。在乡村社会,非正式制度能够长期存在并得到农民的认可大致有两个原因。一方面,正式制度无法囊括社会生活的全部内容,从而为非正式制度的运行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另一方面,与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的影响和约束相比,农民内心更倾向于对自然生成的人伦礼法、宗族制度、村规民约等非正式制度的认同。“所以加强对乡村基层社会非正式制度的研究,不仅可以拓宽乡村政治学的研究视野,进一步深化人们对国家与社会、传统与现代关系的认识,而且有利于人们重视政治、经济、社会等正式制度以外的非正式制度因素,从理论层面更深入地关注那些隐藏于乡村社会正式制度运行之外的非正式制度的治理关系,为全面、深刻、精准地解读乡村基层社会的政治生活以及更好地治理乡村基层社会提供理论支撑”②。

  自古以来,我国乡村社会始终建立在传统的农耕经济基础之上,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成为农耕经济的最大特征。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方式催生了中国乡村的熟人社会,生活在一个村庄里的人基本相互认识,每逢遇到大事小情农民之间都会互相帮助,共渡难关。村规民约、人情礼往等传统价值观念早已在乡村根深蒂固。当农民遇事或发生纠纷,乡村调解所遵循的程序往往不是成文的法律法规,而是不成文的乡土社会生活内在逻辑。在乡村社会,“人情原则”已经成为广大农民为人处世的基本准则,这使农民遇事喜欢“讲情面”。由于在乡村生活中,农民的活动范围和社交圈子比较小,这种适用于乡村社会的“人情礼往”既可以满足农民的生活需要,也能够维持乡村社会秩序。如果一味地不讲“人情”,公事公办,遇事只诉诸契约、规则,就会因不讲情面而得罪邻里乡亲,日后在村中的日子将会受到乡村共同体的谴责和排斥,甚至陷入四面楚歌的境地。这种谴责和排斥往往比法律法规更有效,从而为非正式制度的产生和运行提供了良好的生长土壤,非正式制度也自然成为维护乡村秩序的不二选择。

  实际上,在传统的乡村社会,农民的行为原本就不是由国家制度支配和控制的。农民们有着内化于心的一套非正式规则,这种非正式规则也不是一成不变,而是随着乡村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变化而变化。虽然我国已经在推行农村现代化进程,但农民的言行在很大程度上仍受非正式制度的支配,也就是说,当下中国乡村中农民的观念和行为仍然是由非正式制度主导的。例如,在某个村庄的村长竞选中,村民往往会支持与自己同一个家族的亲戚,或者邻居、朋友等自己熟悉的人成为村长,以人情关系为重,而较少考虑竞选候选人需要具备的政治素质高、组织能力强等条件。与正式制度的“死板”相比,非正式制度显得更加柔软和灵活。正是这些柔软和灵活的村规民约支配着农民的行为举止,并为农民发自内心地认同和接受。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如果说正式制度是对农民行为的一种约束,那么,非正式制度则是出于农民的一种自愿选择。正式制度的“失灵”为非正式制度提供了充足的运行空间。

  (二)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相互支撑和转化

  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相互支撑。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的基础和前提,是乡村社会成员内化于心的不成文准则,非正式制度为正式制度的运行提供了合法性支撑和补充。正式制度不只是一种自上而下镶嵌于乡村社会结构中的命令与指示,只有与非正式制度相结合,才能得到广大农民的普遍支持与认同,才能实现与非正式制度的理性对接。

  在一定条件下,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可以相互转化。“转化为正式制度的非正式制度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除了成本制约的因素,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能转化为正式制度的部分必须具有‘主体间性。’所谓主体间性,是指主观知识经过交流,可以在不同程度上为不同的主体所相信,于是具有了某种“客观性”或进入这些人的客观知识界域”③,进而为非正式制度转为正式制度提供了可能。新制度经济学将制度变迁分为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由国家法律引入、实施的制度变更和制度替代,是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方式;诱致性制度变迁指人们为争取获利机会自发倡导和组织实施对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创造新的制度安排。”④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为适应非正式制度需要而产生的,是有意设计并强制执行的一种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虽然有国家强制力引入,但是,如果没有非正式制度为导向往往难以实行,即使实行了也会受非正式制度的自发性和自觉性影响。从正式制度转变为非正式制度的情况来看,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已经被废除的正式制度,仍然发挥着其影响力,显然,这些正式制度已经融入人们的意识和行为之中,转变为非正式制度继续发挥影响。当非正式制度通过诱致性制度变迁成为正式制度,就可以缩小两者之间的差距,并与余下的非正式制度形成兼容。

  (三)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的补充和替代

  在乡村社会治理中,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往往共同作用于乡村基层社会。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相互依存,相互补充。非正式制度以正式制度为支撑和保障,正式制度以非正式制度为基础和依托。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组合体现了两者之间的互补性。正式制度难以在熟人或半熟人为主导的乡村社会发挥作用,并不意味着正式制度在乡村社会已经失效。一旦遭遇杀人、抢劫、贪污、受贿等非正式制度无法解决的重大刑事案件以及重大社会政治事件,仍然需要使用国家强制手段,即诉诸正式制度进行干预和处理。在乡村治理中,如果没有“土生土长”的非正式制度的顺畅运行,整个制度体系就难以在治理中发挥有效作用。非正式制度的有效运行离不开正式制度隐退在其背后,守护着最后一道防线。面对国家正式制度运行受阻,非正式制度所具有的凝聚民心、维持秩序等作用,补充了正式制度的不足。当两者作用于不同的空间和对象,就会产生不同的组合,不同的组合则会产生不同的作用和结果。在强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背景下,从国家层面发挥效率的正式制度与特定的村规民约、人伦礼法、风俗习惯等非正式制度之间的结合与互补,通过社会文化机制的渗透,进而达到两者之间的遏制和推动。正式制度难以深入到乡村社会内部,非正式制度中的村规民约、道德伦理、风俗习惯往往是正式制度没有涉及的领域,从这种意义上说,非正式制度是对国家正式制度的补充。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共同维护乡村社会秩序,才能使乡村社会正常运转,实现乡村社会的良性治理。事实表明,当前乡村社会中的非正式制度可以替代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因不符合乡村生活的内在逻辑而难以在乡村贯彻落实,因此,正式制度目前还不能替代非正式制度。

  二、正式制度与乡规民约之间的运作张力

  国家是正式制度设计的主体,农民是非正式制度形成和实施的主体。在乡村治理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问题本质上是国家与农民的问题。从本质上看,正式制度是一种契约,一旦因制定成本过高或基于制定者的有限理性等因素就会使契约难以完整。正式制度一经实施,虽然会在长期内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却难以避免与乡土社会的文化、传统相互抵牾,而且农民早已将村规民约内化于心,对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更难以灵活运用,从而导致正式制度因难以与非正式制度兼容而无法发挥积极作用。

  (一)正式制度与乡土社会的运行逻辑失衡

  村民自治制度始终主张将公民意识、平等意识、权利意识、规则意识深入到农民的思想和行为中。一方面,农民昔日封建守旧的思想趋于解体,农村社会也逐渐由封闭转向开放、现代。另一方面,政府也在竭力转变其作为统治者的传统形象,逐渐向公共部门服务者的角色转变,以期通过为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实现公共利益来提升治理效绩。令人遗憾的是,这个转变却并不顺利,因为公民意识对于农民而言是一种陌生概念,农民自然会对其有一种疏离感,心理上的距离使农民难以对正式制度产生认同。制度经济学鼻祖凡勃伦认为,制度的核心是思想和习惯,所以,思想和习惯本身就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在一个有效的制度运作中,仅有“刚性”的正式制度来实施乡村治理是不够的,如果没有非正式制度的运行,正式制度则难以发挥效用,非正式制度是满足制度框架必不可少的条件。

  从专家学者对乡村治理的研究来看,治理一般有三个指向:一是诉诸政府治理,二是强调乡村自治,三是将政府治理与乡村自治相结合。不难看出,当前的乡村治理仍然侧重于系统的正式制度供给,而忽视了乡土社会长久起来积淀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乡村社会的具体环境和地区差异,显然,针对我国成千上万个村庄实行不同的治理方案既不可能也不现实。以乡村政治为例,从“乡村政治”制度模式建立的一开始就存在着内部结构性矛盾,之后随着乡村社会和农民自治制度的发展,乡镇管理没有得到相应的变革,不但大大压缩了村治的发展空间,而且制约着乡村的有效治理,管理成本越来越高,管理成效越来越低⑤。正式制度的“真空化”使乡村治理流于空洞化和形式化。从当前乡村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国家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农民的生产生活也得到了一定改善,但是制约乡村社会发展的因素仍然有增无减。西方经验告诉我们,当今提倡的国家治理现代化通常依赖于法律法规等现代化制度体系和行为规范。然而对于我国农村来讲,法律法规从某种意义上缺乏乡土社会运行的文化根基,而且也难以适应农民的乡土社会心理。即使用来治理乡村社会,也会因为无法与乡土社会契合而失效。费孝通先生认为:“要想在乡村社会建立法治秩序,仅靠国家、政府出台法律措施或是设置一些法庭、审判机构是远远不够的,要想在乡村社会建立法治秩序还必须使民众对法律法规产生认同感,愿意从心里接受法律、利用法律。”⑥由此可见,一种制度只有得到认同才能有效发挥作用。从现实来看,非正式制度是可以制约正式制度的,当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存在矛盾或不相容时,正式制度就会流于形式,或者在执行中变形,甚至无法实施⑦。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强有力的“制度建设”曾对非正式制度进行毁灭性的打击,并试图用正式制度取而代之。随着中国社会进入转型期,乡村社会中的非正式制度重新在乡村发挥作用。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层面影响农民的生产生活。在社会转型期,新制度本应取代原有的旧制度,但是,从对制度的需求到制度的建立有一个时间差。这是因为建立新制度不仅要付出直接成本,适应新制度也需要一个过程。这种适应不是自上而下式的灌输,而是人们对这种规则运行过程中利益得失的评估。制度供给缺失使传统行为准则以“路径依赖”方式继续对农民的生产生活发生影响。科尔曼的理性选择理论认为,个体行动前,既会考虑个人利益,也会考虑各种制度的约束,通过相互比较来选择最为有利的方案。也就是说,农民会通过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作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二)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逻辑对接的误区

  在乡村治理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问题本质上是国家与民间社会的关系问题,农民徘徊于两者之间,同时受两种制度的制约和束缚。我国自1980年开始实施村民自治制度,经过近四十年的实践和探索,虽然成就斐然,但实际运行效果却并不理想。实践表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乡村社会的基本治理制度,具有偏离正式制度应有运行逻辑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国家正式制度的安排与实际运行之间出现了部分偏差,导致正式制度运行不畅或受阻,在制度的可操作层面缺乏与乡村社会的有效对接与融合。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已经进入瓶颈期,如果不能消除其中的制度障碍,则难以形成与乡村社会中的对接逻辑,这意味着正式制度有时也未必能够有效满足乡村治理的实际需要。虽然国家出于对乡村治理需要已经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却因部分政策法规背离了乡土社会的内在运行逻辑而与乡村社会“格格不入”或“水土不服”,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也就在所难免。从乡村社会现状来看,正式制度的运行表现为抽象化、形式化和一刀切,它既不能限制也无法取代非正式制度的运行空间,即使经过创新与完善也会因乡村社会中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和乡土文化而与非正式制度难以契合。

  聚居村落形成了以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人际关系格局,催生了熟人社会。随着社会转型加剧,乡村社会的熟人性质逐渐转变为半熟人性质。当正式制度难以融入乡村社会中熟人或半熟人社会为主导的非正式制度,必然会引发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矛盾。国家权力部门制定的规章、政策、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通常综合了人们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是总价值最大化的结果。正式制度虽然稳定,却有失灵活。国家层面供给的法律法规是统一的、通用的,而农民面临的问题是迥然相异、形式多样的,再加上我国乡村地域广袤,各地相异的风俗习惯使得正式制度难以融入农民生产生活。“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无法避免:地方性差异与正式制度的统一性要求之间、正式制度与乡村治理的实际需求之间、来自国家知识与民间知识之间、正式制度的普遍意义与非正式制度的特殊正义之间等等都存在难以弥合的差异和难以调适的冲突和矛盾”⑧。

  三、建构制度与乡规民约有机结合的善治体系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乡村治理注定将在不远的将来取得更大的突破和进展⑨。但是就目前形式来看,鉴于我国乡村社会面临的诸多矛盾和障碍,建设与乡村社会相吻合的新制度仍然需要一个长期实践和探索过程。面临农民阶层的分化和乡村社会的发展,农民也必然会对制度创新提出新的要求。而改革的实质就是要消除不适应当前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部分,并以更加有效的制度取而代之。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引导非正式制度进一步发挥积极功能成为当务之急。

  (一)加强制度建设是乡村治理的基础

  治理的界定强调制度及其权威,目的在于用权力规范、控制、引导不同制度关系中公民的活动,以最大限度增进公民利益。治理界定中对制度的强调表明,制度是保障有效治理的根基所在。换言之,稳定的制度体系为有效治理提供了基本的框架支撑。今天提倡的治理是一种契合乡村社会由传统过渡到现代,为了实现治理目标采用的新型理念和制度措施,村民的认同构成了治理合法性的主要来源。这与正式制度的权威性和非正式制度的本土性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虽然正式制度在乡村社会运行不畅,作为国家层面的制度供给,正式制度却在乡村治理中不可或缺。尤其是在遇到性质恶劣、严重的重大事件,需要强制性规范介入乡村来社会调节关系、稳定秩序,非正式制度无权干涉。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关系来看,两者的冲突往往会挤压正式制度的运行空间,造成正式制度失灵,当正式制度失灵或者供给不足,乡村治理效果则取决于非正式制度能否发挥积极作用。因此,乡村治理除了依靠法律和政权等刚性制度的强力运作之外,还应辅之以合乎情理的柔性制度予以补充。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的博弈实际上是一个不断探视、不断接触、不断融合、从而双赢的过程。真正利用惯例中的一些东西,这种制度就是大有希望,惯例不是消失了,而是改变了,变成了越出小社会,可以与大世界对话的普遍规则⑩。

  改革开放带来的社会变化向人们展示了民间自发的政治经济活动是如何打破正式制度的枷锁,以及非正式制度是如何转变为正式制度的。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以及大量农民工流向城市,传统乡村社会也正在逐渐由落后转向文明,由封闭转向开放。但是,走进乡村却不难发现,传统的政治社会文化、政治意识形态、政治伦理等非正式制度仍然保存完好,并继续对乡村社会产生着深远、持久的影响。当前,我国当代大部分乡村社会都处于传统与现代的交界处,基本特征是既有官方政府的介入,又有民间非正式制度的调节。这不但是一个逐渐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过程,也是一个传统政治文明与现代政治文明博弈的过程。正像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乡村社会也不例外。因此,乡村治理必然要遵循固有的逻辑。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如果仅仅将问题归咎于政府合法性失灵以及正式制度的不完美,而忽视了乡土社会具有的内生性资源以及非正式制度的基础作用显然是不合理的。政府并不是万能的,如果过分强调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现代政治构建或者说仅靠正式制度治理,却不顾乡村社会的具体实际和运行逻辑,就会因公共权力异化而导致人际关系紧张和人伦亲情泯灭,从而抹杀乡村社会的政治、文化根基。因为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是相通的,国家的公共领域因消解乡村的私人领域必然动摇乡村社会存在的基础,只会使乡村社会陷入治理危机,最终将导致治理的失败,甚至走向治理的极端。这些言论并非排斥现代化治理,而是如何用一种妥善的方式将底层的非正式制度加以合理利用。无论一种治理体系看起来多么完美,都不能脱离乡村社会的现实环境。正式制度的非正式运作,意味着乡土社会权力的运作与文化习俗以及地方传统的共通关系。因此,在乡村治理实践中,需要在对事物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因人因事而异,利用可用的公私关系和地方智慧。

  (二)乡土社会的有序性是乡村治理遵循的原则

  非正式制度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它契合了农民基于乡村生活过程中内在的一种安全感和满足感。当代乡村社会是一个以宗族关系、地域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仍然是一个熟人或半数人社会,传统文化和地方习俗为农民提供了牢固的心理支撑。乡村社会具有的伦理关系正是中国古代人伦关系的继承和延续。传统人伦关系在政治权力运作中,表现为与国家正式权力抗争的非正式权力。这种关系不仅维持着乡村社会中的主体行为,也维持着乡村社会的人际关系和政治秩序。乡村社会中人伦亲情、传统文化和地方习俗相交织,构成了维系乡村社会政权正常运转以及乡村社会稳定的基础,成为村民们世代遵循的非正式制度。乡村治理实践中如果没有传统文化和地方习俗的支撑,就会导致非正式制度难以发挥在乡村治理中应有的调节功能。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传统的人伦关系也在经历演变,业缘关系逐渐取代了以血缘、地缘为主导的人伦关系。乡村社会转型消解了乡村社会既有的制度结构,使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之间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断裂。这种无法实现的制度整合,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乡村治理中的制度的失灵。而且,任何制度的变迁只能是渐进式的,以文化为导向的非正式制度难以对正式制度变迁及时作出反应;以权力为导向的正式制度也难以对具有持久生命力的非正式制度变迁作出回应。变迁的不同步是导致两者断裂与错位、影响乡村治理效果的客观原因。

  非正式制度的形成是一个长期过程,乡村治理显然也不能急于求成、一蹴而就,它不仅是一个非正式制度不断进行自我调适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适应正式制度需要的循序渐进的过程,这个过程中,两者既相互融合、又相互排斥。鉴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在很大程度上距离现代化仍有一定距离,可以预见,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两者间的相互作用都将作用于乡村治理的具体实践之中,并影响乡村治理的实际效果。

  从“人伦本位”的社会特点来看,我国乡村社会中的非正式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价值理性。当前,我国乡村治理面临种种困境,“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断了传统与现代之间的联系,忽视了道德基础与人伦关系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忽视了人们之间的人伦亲情对政治运作的作用,导致了工具理性超越于价值理性之上,致使压力型体制和强制性权力一直左右着乡村政治社会”(11)。人性是任何制度得以构建的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乡村治理过程也是一种人性博弈的过程。农民作为乡村社会中的“人”,乡村治理应该重视农民的存在,给予农民人文关怀和道德关怀。强调血浓于水的情理关系是农民的一个基本特征。人伦亲情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既有工具理性的因素,也有价值理性的因素。在通常情况下,一方面,与人情相伴的往往还有金钱与物质上的回馈,这种回馈使人情多了几分温暖和效率,体现了工具理性;另一方面,讲人情并不是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是情义无价,付出与回报之间多了一种情感和恩惠,是对工具理性的超越,体现了价值理性。在中国大多数人的办事和处事原则既不会偏向理性,也不会偏向非理性,而是希望在两者之间做出一个平衡与调和(12)。因此,非正式制度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有机结合。

  (三)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结合是引导乡村治理走向良治的标杆

  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正式制度日渐趋于健全和完善,这是否意味着非正式制度的运行空间因受挤压而日渐消失呢?从价值理性来看,构建正式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的良性有序和健康发展。判断正式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的标准,需要看它是否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以及是否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国家制度的实施虽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但任何一种成功制度的实践都不是靠国家强制力推行的,只有制度本身赢得民众发自内心的深刻认同,才能在乡村社会发挥有效作用。“中国的现代化作为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它要求农民在很短的时间内适应原生型现代化国家在很长时期内发生的种种变化。因此,在其进程中,必然会有大量的不受农民欢迎的国家任务和要求,要通过乡村组织去强制执行,这当然也就会发生农民意志与国家意志的冲突”(13)。随着乡村社会面临的事务和矛盾日渐复杂,仅靠以家族为中心的传统治理与以行政和法律为途径的国家治理都难以适用于今天的乡村社会。乡村社会的转型和正式制度的运行不畅注定了乡村治理要经历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多种制度的共同参与和互动。形成一种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互作用的治理模式尤为必要,基层乡镇政府应该简政放权,由管理模式转向治理模式,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但在多元化治理模式下,无论是乡镇治理还是村两委治理,都不能逾越以村规民约、风俗习惯、道德伦理等为主要内容的非正式制度。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乡村社会是一个异质性很强的地域范畴,在乡村治理实践中,非正式制度只有与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相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治理效果。非正式制度与正式都具有约束力,非正式制度的约束力是内在的,正式制度的约束力是外在的。外在约束通过内在自觉起作用。因此,只有将正式制度内化于心才能被农民认同从而发挥有效作用。这并不是说非正式制度的影响都是积极的,非正式制度既能带来积极影响也能带来消极影响。非正式制度仍然需要正式制度的引导来促进其积极作用的发挥;与此同时,要善于发现非正式制度中的闪光点,以非正式制度弥补正式制度的缺位与不足,实现国家与乡村、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良性对接,进而推进乡村治理走向乡村善治。

  注释:

  ①马绍孟:《制度权威研究简评》,《光明日报》,2006年12月18日。

  ②杨嵘均:《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在乡村治理中的互动关系》,《江海学刊》,2014年第1期。

  ③马智胜,马勇:《试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关系》,《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7期。

  ④杨瑞龙:《当代中国经济发展中的政策选择》,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84页。

  ⑤徐勇:《乡村治理与中国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16页。

  ⑥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第394-395页。

  ⑦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和经济绩效》,杭行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第49页。

  ⑧章荣君:《乡村治理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关系解析》,《行政论坛》,2015年第3期。

  ⑨李方方:《新时代乡村振兴的动力转型与村治逻辑》,《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⑩贺雪峰:《新乡土中国—转型期乡村社会调查笔记》,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84页。

  (11)桑玉成,孙琳:《论政治运行中的人伦关系与道德基础》,《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12)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62页。

  (13)贺雪峰:《乡村治理与秩序——村治研究论文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62页。

作者简介

姓名:张爱军 张媛 工作单位:西北政法大学,辽宁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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