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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深化司改 护航公平正义
2017年11月15日 08:22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陈卫东: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就是要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为重心,深化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健全员额制改革、全面提升司法人员专业化水平,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打造职业化司法人员队伍等基础性改革为纲,研究制定科学有效的实施机制和保障机制。即将展开的综合配套改革就是“点线面体”的组合、整合、提升,这涉及司法体制的各个方面,是整体性的改革、全方位的改革,其中整体性、协调性将在这一改革中被特别凸显和高度重视。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强调改革的整体性、配套性和保障性,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全面、系统、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巩固现有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激发党的十八大以来各项改革的整体效能。第一,已开展的四项基础性改革是综合配套改革的良好基础,新的改革中必须巩固这些既有成果。

关键词:配套;体制改革;陈卫东;王亚新;卓泽渊;司法人员;教授;深化;分类管理;责任制

作者简介:

  主持人:人民日报记者 张 璁

  嘉 宾: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亚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卫东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教授 卓泽渊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果,司法体制改革主体框架已基本确立。在新起点上推动司改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究竟指向了哪些领域?为何要推动这些改革,而它们与此前的司法体制改革举措之间又存在什么关联?就此,本报采访了3位专家学者。

  把司改连成“线”、形成“面”、组成“体”

  记者: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可能会涉及哪些具体的改革举措?

  王亚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有两方面的含义。一层含义就是“夯实”,要夯实前一阶段司改成果的基础,将这些改革成果固定下来,形成稳定长效的机制,这其中就涉及制度化或者立法化的问题。比如,一些相关的法律如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修改都要跟进,从而把司法责任制、员额制等改革成果提升到立法的层面,使司改成果的稳定性能够得到保障。第二层含义就是“填空”,因为各项改革中的各项制度之间都是相互关联的,“配套”或者说“填空”就是要把这些制度关联里的“缝隙”填满。

  陈卫东: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就是要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为重心,深化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健全员额制改革、全面提升司法人员专业化水平,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打造职业化司法人员队伍等基础性改革为纲,研究制定科学有效的实施机制和保障机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应围绕这些基础性体制改革展开,至于“配什么、怎么配”,则应当注重先期调研,找准问题症结。应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事求是,通过理论研究、实践调研等方式,深入分析问题的成因、问题之间的关系,并以此作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基础。

  卓泽渊: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涉及的内容,是以司法体制改革的既有状态为基础的。我们已开展了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四项基础性改革。这些改革遍及司法的各个方面,但都是点状的。我们现在所称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就是要把这些“点”连成“线”、形成“面”、组成“体”。即将展开的综合配套改革就是“点线面体”的组合、整合、提升,这涉及司法体制的各个方面,是整体性的改革、全方位的改革,其中整体性、协调性将在这一改革中被特别凸显和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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