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环保法在实践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和阻力:公益诉讼的案例并没有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大量涌现.
关键词:环保法;机制改革;环保部门;执法;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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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环保法在实践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和阻力:公益诉讼的案例并没有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大量涌现;对诉讼案件,地方法院不立案、地方政府不执法现象较为普遍,这一状况的出现与中国的法治结构缺陷密切相关。
●虽然新环保法希望通过“面面俱到”的方式加强其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权威性,但它仍然不是中国的环境基本法,它实际上只能起到指导、补充的作用,权威性不够。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若地方党委、政府干预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和个人并没有救济途径。因此,如何监督地方党委、政府干预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亟待解决。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然而,新《环保法》的实施遇到了很多问题和阻力:公益诉讼的案例并没有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大量涌现;对诉讼案件,地方法院不立案、地方政府不执法现象较为普遍,这一状况的出现与中国的法治结构缺陷密切相关。
新环保法实施的法治难题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前,中国的法治结构过于突出行政力量,强调政府的终极管控作用,笔者将这一现象称为“管控为主的法治”。而今,在国家治理体系格局下,在全国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中,新《环保法》强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突出社会作为法治平衡力量的作用,笔者将这一现象称为“共治为主的法治”。所以新《环保法》面临着从“管控法”向“共治法”转变的问题。
众所周知,公众的参与可以有效监督法治的实施,无论对企业还是对地方党委、政府皆是如此。故而,若没有公众的有效参与,依法共治的局面是很难实现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安排所释放的信号表明,从“管控法”向“共治法”的转变是必然的、必须的,只有向“共治法”转变,国家机关才能被置于真正的监督之下。
然而,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实施是“共治法”运转起来的必要条件。而现在却存在法院不立案、公安机关不作为问题,以致社会无法发挥有效监督的作用。相反地,如果能逐步建立起监督机制,相应的法律程序便能加以启动。这不仅适用于环保,整个中国的法治都应如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