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新华社北京10月 16日电(记者白阳罗沙)最高人民法院10月 9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于10月 10日正式实施后,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专家指出,继网络传播权、网络诽谤问题的司法解释陆续实施后,本次推出的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标志着我国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对建立和谐健康的互联网秩序意义重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司法解释;侵权;网络服务提供;互联网;侵害;网络用户;人身权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网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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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16日电(记者白阳 罗沙)最高人民法院10月9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于10月10日正式实施后,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专家指出,继网络传播权、网络诽谤问题的司法解释陆续实施后,本次推出的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标志着我国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对建立和谐健康的互联网秩序意义重大。
“地下通道里有个行乞的小男孩可能是被拐卖的,请扩散!”“白血病女孩急需救援,善款账户……”类似这些可疑信息的“刷屏”骚扰,几乎每个网民都遇到过,有的甚至“改头换面”衍生出多个版本。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许多转发此类信息的网民都抱着“宁可信其有”的态度,有的还以“转发求证”的方式继续传谣。
针对这些问题,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信息转发者的义务。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指出,网络言论和现实生活中的言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别是网络“大V”等公众人物,其言行的影响力比普通人更大,表达权就应当更加谨慎。
“即便以‘求证’形式来传播谣言,事实上仍对谣言的传播产生了推波助澜的效果。因此网民在传播信息前,有责任对其来源和可靠性作出一个基本判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说。
2014年8月14日,以造谣炒作闻名的网络红人“立二拆四”在北京受审,一个以网络水军、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由此浮出水面。经查,“立二拆四”在2008年至2013年间,大量雇佣水军恶意炒作“干爹包机带嫩模看奥运”等事件,且多次提供有偿删帖服务,获利近百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