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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十周年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3年10月28日 11:16 来源:2013-09-30 07:23:35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王建军 字号
2013年10月28日 11:16
来源:2013-09-30 07:23:35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王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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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动落实政府责任坚持为民利民便民 山西法律援助工作更加贴近群众

  山西省司法厅厅长 崔国红

  法律援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途径。多年来,山西省司法厅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为标准,始终坚持为民、利民、便民,积极推动落实政府责任,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大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力度,努力使法律援助工作在服务方式方法上更加贴近群众、便利群众,取得了积极成效。

  坚持为民,推动落实政府责任。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不久,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即审议通过了《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为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础。省司法厅积极争取省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推动将法律援助纳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或“民生工程”,2005年,法律援助被省政府纳入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2007年,法律援助被纳入对各市县政府和谐社会建设的考核范围,法律援助由软任务变为“硬指标”。从2003年起,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经费逐步纳入财政预算,保障额度逐年提高,2012年各级财政拨付经费达到2019.8万元。建立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2012年争取省财政支持大幅提高办案补贴标准,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逐年提高。

  坚持利民,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山西是经济欠发达省份,困难弱势群体数量较大,民生保障任务非常艰巨。山西省司法厅适应困难群众需求,不断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将受援人群由低保人群扩大到低收入群体,努力实现“应援尽援”。2005年,推动省政府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受援范围基础上将交通、工伤、医疗事故赔偿纳入补充事项范围。2006年,将涉及困难群众基本生存、生产生活方面的有关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2012年,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同时,将经济困难标准确定为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以下,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放宽到2.5倍以下,使全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由不足250万扩大到近600万人。截至去年底,全省法律援助办案量已由原来的年不足5000件发展到现在的2.4万多件,年均增长20%以上,每年为群众解答法律咨询23万多人次。10年来,全省累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9418件,为受援人追索各类赔偿总计7亿多元,受援人满意率达98%以上。

  坚持便民,使法律援助更加贴近群众。以“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为服务群众重要平台,保证困难群众能掌握、好运用、得实惠。一是以便民服务大厅建设为龙头,加强便民窗口建设。省厅对已纳入业务用房建设的市县司法局,规定服务大厅功能建设标准;对未纳入的市县司法局,争取采用政府划拨或租赁的方式予以解决,争取到今年底便民大厅建成和运行率达到60%。二是完善服务网络。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工、青、妇、老、残等部门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451个,在农村、社区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26304个,城乡“一小时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圈”已显雏形。三是大力加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建设。今年新投入资金330万元用于扩容增量,打造覆盖全省的便民咨询服务平台,力争第四季度开通。四是简化受理审查程序。向低保人群、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发放法律援助卡,有诉求直接受理;建立法律援助与公证、司法鉴定“无缝衔接”制度,实行“一站式服务”;与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建立诉调对接制度,引导受援人选择对其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建立法律援助机构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各项制度,推行“点援制”,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等,通过多种途径提升办案质量。

  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发展面临良好形势,山西省司法厅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以这次会议精神为新的动力,把法律援助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为服务改善民生的切入点和主战场,继续坚持为民、利民、便民,加大工作推进力度,使法律援助的各项措施更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进一步提高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满意度。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标准 上海不断推进法援工作创新发展

  上海市司法局局长 郑善和

  近年来,上海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围绕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加强案件质量管理3个重点,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及时调整“三项标准”,建立刑事法律援助“三项制度”,实行质量管理“三项机制”,发挥法律援助社会稳定“减压阀”和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器”的职能作用。10年来,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0多万件,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近300万人次。

  两度调整“三项标准”,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结合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先后2次调整“三项标准”,努力实现“应援尽援”。2006年,根据条例规定和司法部要求,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出台《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制定经济困难标准、补充事项范围等配套性文件,将经济困难标准由低保线调整为低保线1.5倍;事项范围在《条例》规定基础上增加工伤、交通事故、劳动合同纠纷和家庭暴力4项内容。此次调整为上海法律援助工作奠定了制度性基础,有力推动了工作开展。第二次调整是在2011年。市政府正式发文明确将经济困难标准由低保线的1.5倍调整为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把劳动用工、医患和食品安全纠纷等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参照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办案补贴标准提高50%以上。经过2次调整,法律援助“门槛”不断降低,事项范围不断扩大,特别是把一些与民生密切相关、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纠纷纳入事项范围,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覆盖面。2012年,上海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同比增长42.6%。

  及时建立“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刑事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薄弱环节。近年来,上海市司法局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缺乏“当家制度”、申请渠道不畅等瓶颈问题,不断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一是出台“当家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后,会同公、检、法联合出台《上海市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建立全市刑事法律援助的“当家制度”。二是推行值班律师制度。2010年,先后在浦东、杨浦、闵行3区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试点,并在全市逐步推开。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市、区县两级均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公、检、法机关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为顺利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创造条件,将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纳入通知辩护的范围,提高了审判阶段的刑事辩护率;部分区县司法局会同检察院和法院试点开展轻伤害和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和解的法律援助。2010年以来,上海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连年增长30%以上,为近2万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法律援助。

  全程实行“三项机制”,有效提升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办案质量是法律援助的生命线。上海市司法局牢牢把握案前、案中、案后3个关键环节,实行质量管理“三项机制”,全程、全方位监管法律援助办案质量。一是案前风险评估机制。受理审查过程中,在坚持依法审批的同时,根据法律援助案件潜在的风险情形,对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将案件分为三类:A类(风险很大)、B类(风险较大)、C类(风险一般)。根据案件的不同等级,法律援助机构及承办律师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办案计划,努力把不安定因素化解在初始状态,减少投诉和争议。二是案中动态监控机制。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的风险等级设置监控节点,采取重点督办、回访受援人等方法,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动态跟踪监督。对A类案件实行全程监控,对B类案件实行重点监控,对C类案件选择性地在部分节点进行监督。三是案后质量评估机制。聘请资深律师、法官等专家作为质量评估人员,按照评估标准和程序,对办案过程、案件结果和社会效果等进行综合审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突出保障管理服务扩大援助覆盖范围 江苏将法援服务送到受援人身边

  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 许同禄

  《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10年来,江苏省司法厅认真贯彻《条例》各项规定,始终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目标,突出“保障、管理、服务”3大重点,努力把法律援助服务送到困难群众身边,把党和政府的关爱与温暖送到困难群众心间。

  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新要求和新期待,2005年及时修订《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将人身损害赔偿、家庭暴力等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2010年省政府发文,将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6类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10年来,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2万多件,接待解答群众来访来电咨询322万多人次,法律援助办案总量连续多年持续增长。

  加强便民服务窗口和工作站点建设。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和工作规范》,推进便民服务窗口建设,设立专门的等候区、咨询区、案件受理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等,省辖市法律援助接待窗口使用面积达到300平方米,县(市、区)达到15平方米。98%的接待窗口临街一楼设置并建有无障碍通道,80%的接待窗口达到“示范窗口”、“优秀窗口”标准。加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在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工、青、妇、残、老等社会团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194个,在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和经济适用房社区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913个,在律师事务所设立法律援助代办点950个,形成法律援助农村一小时、城市半小时服务圈。

  积极开展工作创新。一是创新便民服务措施。对残疾人和75岁以上高龄、贫困及空巢老人等,实行电话和网上预约上门服务。组织志愿律师建立法律援助律师专业分类名录,载明律师专业方向、执业年限等,在机构指派案件承办人时供受援人选择。二是创新服务评价机制。建立法律援助受援人满意度服务评价制度,受援人满意度在99%以上。三是创新工作考核机制。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全省法治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体系,按照法律援助覆盖面和满意度等2大项13个子项,制定百分考核细则,明确工作数量与质量要求,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四是加大信息技术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应用力度。将信息化作为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抓手,建成全省联网运行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网上服务、数据收集、质量监管、业绩考核一体化管理的信息化平台,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建立以同级财政拨款为主、省财政专项支持为辅、法律援助基金会资助为补充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保证法律援助工作开展。10年来,全省各级财政累计投入法律援助资金4亿多元,年均增长32%。2007年省财政建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补助经济困难地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012年补助1500万元,覆盖面由43个县(市、区)增加到61个。先后建立省和地级市法律援助基金会4个,为法律援助宣传、案件办理、工作站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注重宣传工作实效。采取上下联动、左右联手的宣传工作模式,利用报刊等传统媒体开设宣传专栏、专版、专题节目,发挥网站等新兴媒体作用。邀请江苏电视台著名节目主持人孟非拍摄法律援助公益广告,在江苏卫视和各省辖市电视台黄金时段播放。每年在《新华日报》制作6个法律援助宣传专版;每周在江苏电视台制作一档法律援助节目;每年举办一次以“真情与正义”为主题的大型宣传活动,建立“江苏法律援助网”,宣传法律援助在服务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扩大法律援助宣传的覆盖面、知晓率和影响力。

  下一步,江苏省司法厅将以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完善与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具有区域特色的法律援助体系,最大限度地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为促进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应有的贡献。

  精心实施为民办事维护受众合法权益 湖北努力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 马安骏

  湖北省司法厅从2007年开始,连续7年将法律援助列入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7年来全省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5万件,年均增长17.8%,有效维护了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落实政府责任,提升法律援助保障水平。一是强化法律援助指导协调。提请省政府成立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18个单位为成员,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协调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二是强化法律援助地方立法。加强与省政府法制办的协调,将省政府《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上升为《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条例将法律援助纳入社会建设重要内容,从经费保障、队伍建设、协调机制等方面明确政府责任,为深入推进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三是强化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建立以政府财政供给为主体、以社会筹措为补充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增长和工作需要逐步提高。2012年,全省共投入法律援助经费529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5091万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5%和23%,是2006年的5.6倍和5.5倍。同时,启动社会化筹措机制,省政府已批复同意筹建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四是强化法律援助责任考核。省厅每年与省委、省政府签订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责任状,制定《湖北省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办法》,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包片挂点责任制,每季度对各地项目进展情况检查督导,激发地方政府工作积极性。

  落实便民措施,提升法律援助服务水平。一是大幅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提请省“两办”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要求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身经济利益的纠纷以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案件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完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对接机制,简化法律援助审批程序,对情况紧急案件实行“先行援助”再补手续。二是持续畅通便民服务渠道。加强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建设,方便群众就近、快捷、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将法律援助服务纳入社会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法律援助“一小时服务圈”。探索创新服务方式,开通网上、电话和邮件申请,为群众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建立预约服务机制,对残疾人、重病人、高龄者实行预约上门服务;建立经济困难群众名册制,向困难群众发放法律援助“绿卡”;推广法律援助“点援制”,由受援人选定律师,深受群众好评。三是积极构建远程服务平台。突出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加强省内异地协作,与21个省(区、市)建立省际法律援助协作机制;建立覆盖全省的29个“12348”法律援助咨询电话自动化平台,24小时为群众提供服务,今年将对全省“12348”平台进行全面改造升级。

  落实质量管理,提升法律援助办案水平。一是过程控制规范化。下发《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指导意见》和《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指导意见》,健全工作标准和程序规则,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跟踪、电话回访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服务质效。二是案件评估标准化。把受援人是否满意作为衡量评价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标准,完善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奖惩机制,将办案补贴与办案质量挂钩。健全法律援助投诉举报制度,奖优罚劣,提高援助质量。三是实时监管网络化。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力度,创建法律援助潜在对象信息库,实现法律援助资讯网上查询、问题在线沟通、数据即时统计、案件动态管理,增加法律援助工作科技含量。四是办案人员专业化。健全学习研讨制度,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增强法律援助工作者政策理论水平和依法执业能力。

  法律援助惠及民生真心服务促进和谐 甘肃全力筑牢为民服务工作网络

  甘肃省司法厅厅长 杨景海

  甘肃省地处我国西北内陆,是典型的西部欠发达地区,全省法律援助对象约有1100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42%。《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10年来,甘肃省司法厅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坚持把法律援助作为民生项目、民心工程来抓,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思路,打造工作亮点,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突出“三个重点”,全力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一是着力提升办案数量。结合省情实际,将经济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从最初的6项扩展到10项,降低法律援助门槛。2003年以来,全省法律援助办案数量年均增长30%以上,受援人数累计达12.36万人,2012年办案数量比2003年增长8.1倍。二是着力提升办案质量。把案件质量作为法律援助生命线,探索建立案件质量跟踪反馈、结案回访、结案评估等工作机制,增强案件评查规范化和质量检查常态化。对重大疑难案件,建立集体讨论制度,并跟踪督查定期报告办理情况。三是着力提升便民服务水平。坚持把帮扶困难群众作为法律援助工作首要目标。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以法律援助进工地、进讲堂、进家庭为主要内容的“三联帮扶”活动。在部分市县探索推行“一卡三通”法律援助便民模式,联合民政、卫生部门在困难群众办理社保低保、医保时,建立经济困难群众信息档案,把法律援助纳入一卡服务范围,形成集社保低保、医保、法援为一体的一卡式便捷办理模式。

  打造“三个平台”,全力构筑为民服务工作网络。一是着力打造政策制度支持平台。为使《法律援助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2008年省政府制定下发《甘肃省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和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2009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为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提供了重要政策法律支持。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精神和工作需求,先后制定《甘肃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规定,健全工作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二是着力打造基础服务平台。加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建设,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案件受理、政策解答等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运用网络新媒体平台,在全省102个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申请、受理、指派、承办的网络运行体系。打造便民服务窗口,在市县两级大力推进以法律援助为主的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目前已建成法律服务中心58个。三是着力打造服务载体平台。注重载体创新,先后开展“法律援助进万家”等一系列专项服务活动,形成贴近群众的法律援助服务活动新特色。2009年以来,连续5年组织实施“1+1”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项目,筛选76家法律援助机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共办理项目案件5194件。

  完善“三项机制”,全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发展。一是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等一系列经费保障机制,争取法律援助办案专项经费。省财政每年安排法律援助专项经费350万元,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至15万元的标准,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二是完善宣传推广机制。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博等新兴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树立法律援助工作良好形象。三是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与财政、民政、工商、税务等各部门的协作配合,优化法律援助工作外部环境,形成信息共享、服务共创的工作合力。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精神,与公检法等部门及时制定《关于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协作意见》,为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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