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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房屋管理新规实施 危房不得居住、转让或出租
2018年03月02日 16:31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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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3月2日讯 昨天,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即日起正式施行。今后,凡是房屋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在治理期间或者消除险情前,不得居住、转让、出租或者用作生产经营场所。

  “此次《细则》的颁布施行,进一步增强了《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可操作性。”市房管局局长封伯平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细则》共9章53条,从监管、安全管理、鉴定管理、防治管理、白蚁防治、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全力保障百姓安居、乐居。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应办理房屋安全备案登记。

  《实施细则》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使用房屋,应当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耐久性和结构安全。

  “《实施细则》明确了房屋安全责任人的责任,房屋转让、出租的,房屋转让人、出租人应当保证房屋安全。”封伯平介绍,房屋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拆改情况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同时,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意见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实施细则》明确,通过加固、翻建方式治理的,可按规定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房屋所有权人的住房公积金。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分进行维修、改造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我市将建立全市危险房屋管理信息系统,各地各相关部门将把危险房屋及解危信息录入危险房屋管理信息系统,为房屋安全责任人和与房屋安全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查询服务。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对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在装饰装修开工前持相关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对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的,应当在装饰装修开工前持相关手续向房屋所在地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安全备案登记。根据《细则》,不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由县级市(区)住建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可按住宅5-10元/平方米、非住宅10-30元/平方米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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